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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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ⅩⅩ银行预付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推进我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预付款融资
本办法中所称预付款融资,是指我行为满足购货商(融资申请人)向特定供应商以预付方式采购的融资需求,依托供应商(及终端买方,如有涉及,下同)的信用,在对采购项下物流及资金流进行监控的前提下提供的融资。
融资形式包括贷款、票据承兑等授信业务品种。
(二)融资比例
本办法中所称融资比例,是指我行融资敞口金额占每笔预付款金额的比例,融资敞口以外的预付款部分由购货商提供保证金或自有资金。
第二章业务模式和业务管理
第三条业务模式
根据依托的责任主体和物流、资金流监控流程的不同,预付款融资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发货模式
该模式主要依托供应商的信用,是指我行根据采购合同提供预付款融资,在购货商向我行缴纳提货保证金或偿还融资款后,我行向供应商发送相应的发货通知,供应商对融资到期未发货部分承担退款责任。
该模式下主要环节和各方责任如下:
1、我行根据采购合同发放预付款并定向支付给供应商;
2、供应商向我行书面确认收款;
3、购货商按照提货数量向我行缴纳保证金或偿还融资款;
4、我行按照购货商申请提货数量向供应商发送发货通知;
5、供应商以我行通知为唯一发货指令,按照我行通知的数量等要求发货;
6、供应商对我行未通知发货部分按照预付款金额承担退款责任。
原则上,供货商退款金额=该笔预付款金额*(未通知发货数量/该笔预付款项下应发货物总数量)
我行应与购货商、供应商签署三方协议(附件1),明确以上各方权利义务和具体业务流程。
(二)质押模式
该模式主要依托供应商的信用和质押担保,是指我行根据采购合同提供预付款融资,供应商发货后货物质押给我行,购货商向我行缴纳提货保证金或偿还融资款后提货。
该模式下主要环节和各方责任如下:
1、我行根据采购合同发放预付款并定向支付给供应商;
2、供应商向我行书面确认收款;
3、供应商负责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以我行指定方(原则上为我行经营单位)为收货人并向我行提交提货凭证和货运信息;
4、我行委托监管机构办理到货验收入库,并向我行出具质物纳入质押监管的凭证;
5、承担价格风险的两种方式:
(1)由购货商对质押期间质物价格下跌损失部分进行价值补偿(见第十七条第四款);
(2)由供应商按照预付款金额承担购货商到期未申请提货部分的回购责任。
原则上,供货商回购金额=该笔预付款金额*(购货商未提货数量/该笔预付款项下应发货物总数量);
6、购货商按照提货数量向我行缴纳保证金或偿还融资款;
7、我行指示监管机构释放相应货物;
8、供应商对发货不足、退货部分按照预付款金额承担退款责任。
原则上,供货商退款金额=该笔预付款金额*(应退款货物数量/该笔预付款项下应发货物总数量);
我行应与购货商、供应商签署三方协议(附件2);与购货商、委托监管机构签署《动产质押运输监管协议》(另行下发),明确以上各方权利义务和具体业务流程。
该模式下质物品种范围、警戒线、各部门职责分工、监管机构认定、价格信息发布、质权行使等要求参照《ⅩⅩ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ⅩⅩ银行公金〔2008〕13号)执行,其他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由供应商按照上述第5
(2)规定的金额承担回购责任的,质物品种范围可以不作限制(监管要求不变),并可免除对购货商的价值补偿要求。
(三)付款模式
该模式主要依托供应商和终端买方的信用,是指我行根据同一批货物下,购货商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购货商与终端买方的销售合同提供预付款融资,供应商发送货物到指定地点后由终端买方验收并向我行指定账户付款。
该模式下主要环节和各方责任如下:
1、我行根据采购合同发放预付款并定向支付给供应商;
2、供应商向我行书面确认收款;
3、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以我行指定方(原则上为我行经营单位)为收货人并向我行提交提货凭证和货运信息;
4、我行与终端买方、购货商共同验收货物,并由终端买方向我行出具收货凭证和付款确认;
5、供应商对发货不足、退货部分按照预付款金额承担退款责任。
原则上,供货商退款金额=该笔预付款金额*(应退款货物数量/该笔预付款项下应发货物总数量);
6、终端买方按照销售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向我行指定账户(见第四条第二款第3点)付款。
我行应与购货商、供应商签署三方协议(附件3),与购货商、终端买方签署三方协议(附件4),明确以上各方权利义务和具体业务流程。
(四)在供应商及终端买方承担上述责任的前提下,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具体交易流程、合同条款等情况对业务流程、合作协议书作适当细化和调整,形成具体方案和文本按审批权限和相关规定送审。
第四条业务管理
(一)具体业务品种操作规定
预付款融资项下授信业务品种的具体操作要求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操作要求
1、实地签约
经营单位必须参照我行核保相关规定到供应商(及终端买方)处签署合作协议书(含附件),核对留存协议文本涉及的所有签字签章样本,取得供应商发货清单(货运单)样本,确认提货凭证式样、各方联系人、协议条款填写内容、责任约定等。
2、预付款银票交付
采用票据承兑融资形式的,交付责任由购货商承担,我行应监督银票的交付流程,如供应商与经营单位同一地区的,经营单位应会同购货商上门办理每笔银票交付签收工作;供应商与经营单位非同一地区的,经营单位需监督购货商用挂号或快递等安全有效方式办理每笔银票交付,并根据邮程等设定挂失时限、按协议约定联系供应商尽快出具书面收款确认,及时做好挂失等相关工作。
3、付款模式监管专户设置
经营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设立监管专户,作为终端买方付款的唯一指定账户,并与购货商约定具体监管要求:
(1)原则上应以我行内部账号或购货商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作为监管专户;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购货商在我行的一般结算账户作为监管专户:
a、因交易习惯、买方操作流程等原因无法设定我行内部账号或购货商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作为监管专户;
b、购货商信用度、与我行结算往来记录良好,并能积极配合我行账户资金监管、及时还款等工作要求;
c、终端买方付款款项进入购货商一般结算账户后,应立即转入保证金账户或偿还融资款,经办单位需确认各部门协同操作该监管条件的可行性和具体流程,落实购货商配合的相关要求。
如终端买方采用票据支付的,买方开立票据须交付我行经营单位指定人员,并及时办理票据贴现(贴现额度同时报审),作为预付款融资项下的保证金或偿还融资款。
4、日常管理
(1)经营单位应落实内部具体业务操作流程方案,包括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具体操作人员、台账登记等;
(2)经营单位应与购货商、供应商(及终端买方)保持信息沟通,确保落实合作协议各条款要求,及时与供应商、购货商(及终端买方)核对发货计划、发货情况、提货数量等台账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并将核对结果在台账上做书面记录。
第三章融资条件
第五条融资对象
融资申请人(购货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具体融资形式的基本要求;
(二)原则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三)主要经营者同行业从业时间3年以上,且个人信用良好,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诉讼或纠纷记录;
(五)购销渠道稳定,与主要上下游客户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情况良好;
(六)具有本业务指定供应商的较高代理经销级别,其资质实力为供应商所认可。
第六条供应商及终端买方
供应商、终端买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行信用授信的相关要求;
(二)有较强的行业地位和较高的知名度,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明显,履约或付款能力强;
(三)愿意承担三方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配合我行业务流程手续。
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形式实现供应商、终端买方的信用增级或分散单一主体信用集中度。
第七条业务条件
(一)原则上购货商与供应商(及终端买方)合作时间1年以上,交易记录正常。
(二)贸易背景真实,预付结算方式符合其行业、产品特性。
(三)融资专款专用,定向支付给指定供应商用于采购。
(四)融资比例要求:
1、发货模式
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90%;供应商承担退款责任金额低于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第6点规定的,融资比例应相应降低,确保退款足额覆盖我行相应融资敞口本息。
2、质押模式
由购货商承担价格风险的,融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70%;购货商增加其他担保措施降低风险的,最高不超过90%。
由供应商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款第5点规定金额承担退款和回购责任的,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90%;供应商退款和回购责任金额低于上述规定的,融资比例应相应降低,确保退款、回购款足额覆盖我行相应融资敞口本息。
3、付款模式
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90%;供应商承担退款责任金额低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5点规定的,融资比例应相应降低,确保退款足额覆盖我行相应融资敞口本息。
(五)质押模式下的合同价格合理、监管等条件符合我行要求,并根据质物特性按需办理保险;原则上同一购货商在同一监管仓库中的同种质物,我行须为唯一质权银行。
(六)付款模式下,购货商与终端买方的销售合同价格不低于购货商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价格,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要素条件保持一致,并以购货商在我行的监管专户作为终端买方唯一付款账户。
第八条融资额度与期限
(一)融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放款及还款需对应预付款逐笔操作;
(二)融资额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额度内单笔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应与货物实际周转期限相匹配,可以增加但不超过15天的宽限期;
(四)经营单位应设定单笔融资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作为购货商全额覆盖该笔融资敞口本息的时限(以下简称“敞口覆盖日”),覆盖敞口本息形式为偿还融资款或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利率与费率
利率参照具体融资形式的规定执行。
经营单位应根据管理成本酌情核定管理费费率,收费标准在具体融资业务合同中列明。
一般为融资额度的1-2%(与购货商协商一致情况下可以上浮),在首笔融资款项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或参照上述标准确定逐笔收费标准。
利率下浮和费率减免手续参照我行现有规定执行。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融资额度申请
除具体融资形式要求的基本资料外,融资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购、销售流程说明、融资需求说明,涉及动产质押的需注明质物品种、到货地等;
(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原件(单笔合同或订单须在签署后立即提交我行),列明货物名称、规格、总数量、价格、采购预付/销售支付条款、交货期等要素,如申请开立银票的,采购合同中需包含同意采用银票付款的结算方式(我行留存复印件);
(三)购货商与供应商(及终端买方)历史交易记录证明,如合同、增值税发票、发货清单、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样本;
(四)供应商(及终端买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说明以及能够获得的其他信息资料,如质量证书、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调查审核
经营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调查审核:
(一)按照具体融资形式的相关要求和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等规定进行调查审核;
(二)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预付款融资业务模式;
(三)联系供应商(及终端买方),按照三方协议具体条款确认其承担责任意愿、操作时间等合作流程和协议要素;了解、核实购货商资质、贸易背景、交易记录等情况;
(四)质押模式下还需根据质物品种、到货地等情况联系委托监管机构商定监管仓库、监管意向及监管的可行性,查询质物市场参考价格确认合同价格的合理性;
(五)在付款模式项下,审核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的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的一致性;采购与销售环节衔接的合理性、供应商与终端买方责任是否有效衔接;产生商业纠纷的可能性和解决方案;
(六)在调查报告中除一般授信所需资料外,须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购货商行业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经营历史等;
2、购货商主要负责人从业经历、是否有不良嗜好等相关情况;
3、供应商(及终端买方)的基本概况、信用评级(如有)、行业地位、主要经营状况等;
4、购货商与供应商(及终端买方)的交易历史、合作业务流程、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
5、拟定各方责任,包括供应商退款责任、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收款确认期限等协议要素;
6、根据购货商与供应商(及终端买方)承担的责任和交易情况拟定授信额度、期限,单笔融资比例、融资形式和融资期限等业务条件;
7、质押模式项下需说明质物品种、市场供需情况、价格趋势等的具体分析,拟定警戒线等条件,如涉及供应商回购的,需说明回购条件;
8、经营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的具体业务流程操作方案。
在供应商(及终端买方)承担第三条基本责任的前提下,具体方案与本办法或三方协议规定不一致的,需说明理由、具体流程和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额度审批
经营单位将送审资料包括需修改调整的协议文本按审批权限和相关规定送审。
审批通知书应包括融资额度和期限、融资形式、业务模式、供应商(及终端买方)名称、融资比例、融资利率与费率及其他要求等。
质押模式下还应包括质物品种、警戒线(如需)等要求。
质押模式下审批通知书同时抄送总行公司金融部。
第十三条签约
(一)发货模式签约
经营单位与供应商、购货商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根据审批通过的操作要求填写协议要素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质押模式签约
1、经营单位与供应商、购货商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根据审批通过的操作要求填写协议要素并办理相关手续;
2、经营单位与购货商、委托的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监管机构具体签署人员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
3、收货人需委托我行指定监管机构收货,向到货站出具《委托收货书》(附件5),并取得到货站确认回执或签收记录;
4、经营单位与购货商签订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在协商补充条款中约定:
(1)出质人、质权人与公司(委托监管机构)签订的编号为的《*********协议》(下发的监管协议名称)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下质物清单明细和未尽事宜以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为准,出质人违反上述监管协议约定即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
(2)质权人有权根据质物价格变动要求出质人以缴纳保证金、偿还融资款等形式弥补质物价值下跌损失,出质人未能按照质权人要求弥补质物价值下跌损失的,视同本合同项下违约。
(三)付款模式签约
经营单位与供应商、购货商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与购货商、终端买方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根据审批通过的操作要求填写协议要素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台账
经营单位应确定独立于经办客户经理的专职人员建立预付款融资业务台账(附件6),并根据台账填写要求及时准确登记。
台账信息是融资期间额度使用控制、物权监控、质物价格跟踪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放款操作
经营单位应根据具体融资形式的规定与购货商签订额度授信合同或单笔合同,并在协商补充条款中注明“本合同是编号为××××《合作协议书—适用于对应模式》的组成部分,该《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均适用于本合同。
”
经营单位除按照该业务品种要求办理放款审核外,还应按照以下顺序及要求操作:
(一)由购货商提交放款申请书(附件7)和该笔预付款金额对应的单笔合同或订单等证明资料,经营单位审核确认预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对应,放款申请与协议约定、合同要素、审批条件等相符;
(二)购货商根据融资比例缴存保证金或自有资金;
(三)经营单位办理承兑或放款手续,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向供应商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或将购货商自有资金与融资款一并定向划付供应商(经营单位应落实内部放款、划款、购货商凭证处理环节衔接,确保购货商自有资金和贷款款项一并付入供应商账户);
(四)质押模式下经营单位需在放款当日向总行公司金融部报备放款情况,提交银票或放款凭证复印件;
(五)经营单位登记台账,及时收取供应商书面的收款确认,核对收款金额、合同或订单号、应发货数量等要素。
第十六条发货模式下贷后管理
(一)购货商申请提货
购货商每次提取预付款项下的货物时,应提前向经营单位递交《提货申请书》(附件1-3)、对应本次提货的合同订单,并缴纳提货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经营单位核对该笔预付款对应的放款申请资料,确认该笔提货信息符合相关要素,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缴纳的提货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是否足额:
提货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本金=(申请提货数量/本笔预付款项下采购货物总数量)×本笔预付款融资敞口金额。
每次提货包含多种货物的,需按照不同货物数量和对应的融资敞口分类计算加总。
(二)发送发货指令
经营单位确认足额收妥保证金或偿还融资款后,就申请提货数量按照协议约定方式向供应商出具《发货通知书》(附件1-4),发货通知书明细必须与申请提货信息保持一致。
(三)供应商发货
供应商发货后按照协议约定向经营单位签发《发货通知书回执》(附件1-5),经营单位应及时跟踪收取回执情况、审核确认并登记台账。
(四)单笔融资到期
1、到期前提示
敞口覆盖日前10个工作日,如购货商提货保证金未足额覆盖融资敞口或未足额偿还授信,经营单位应提示购货商及时补足保证金或偿还授信办理提货。
2、敞口覆盖日操作
如确认购货商无法在融资到期日偿还全额融资敞口本息,经营单位应最迟于敞口覆盖日根据协议约定向供应商出具《退款通知书》(附件1-6)并跟踪收取其回执、退款,同时向购货商追索。
供货商退款用于偿还购货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剩余款项划入购货商账户。
第十七条质押模式下贷后管理
(一)供应商发货
1、供应商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地点发货,向我行提交提货凭证和发货信息。
经营单位应跟踪供应商发货情况,如供应商未按期发货,应及时联系购货商、供应商予以确认,必要时暂停后续融资款发放。
2、经营单位应根据购货商提供的合同或订单、三方合作协议等核对发货信息和提货凭证的收货人、到货地、货物数量等要素,如不相符应立即联系购货商、供应商核实调整。
3、经营单位将上述提货凭证和发货信息及时交付委托监管机构并跟踪货物发送流程,联系监管机构查实到货情况。
(二)货物质押
每次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由委托的监管机构根据货运单据核对验收货物并办理质押监管手续,并根据监管协议向我行出具质物监管凭证(以监管协议为准,下同),作为质物有效转移交付我行的凭证,经营单位应及时收取该凭证并核对货物信息,出具回执并登记台账。
监管机构验收无误后视同供应商完成发货责任;如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单据不符,经营单位应在收到监管机构通知后立即会同购货商现场查验,并与购货商、供应商联系办理退货、补发货等相应手续,并根据协商结果按实际情况办理质物监管凭证。
经营单位须向总行公司金融部逐笔报备质物监管凭证。
(三)定期巡库
融资期间,经营单位应对库存质物进行现场巡库,巡库频率按照到货情况确定,每笔放款项下至少巡库一次。
巡库具体要求如下:
1、书面凭证资料核对
审查入库单、质保书、库存清单、账簿等资料,核实委托监管机构发送的质物监管凭证、台账信息与库存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2、实物与凭证核对
通过盘点或随机抽查(数量超过100件)的方式,核对质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产地)等是否与上述书面凭证资料相符。
3、巡查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操作流程、监管职责等是否符合监管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经营单位巡库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购货商、监管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情况下可暂停或终止购货商授信额度的使用,并通知总行公司金融部。
每次巡库后,经营单位巡库人员须据实填写《巡库报告书》(附件8),并抄送总行公司金融部。
(四)价值补偿
融资期间,经营单位需自首次放款日起逐笔进行价格跟踪并根据填写要求登记台账。
经营单位根据每日发布的质物价格逐日计算,一旦价格跌幅(与放款日相比)达到警戒线,须在当日向购货商发送《价值补偿通知书》(附件9),要求购货商缴纳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弥补减值部分金额。
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融资敞口余额*价格下跌比例(与放款日相比)
第二次下跌到警戒线,应缴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融资敞口余额*价格下跌比例(与放款日相比)-已缴补充保证金,依此类推。
购货商应在收到我行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价值补偿,否则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要求购货商立即还款并视情况作相应处理(如通知供应商停止发货并退款、行使质权等)。
(五)购货商申请提货
购货商每次提取预付款项下的货物时,应提前向经营单位递交提货申请,并缴存提货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经营单位将购货商的提货信息与质物监管凭证和台账信息核对,确认提货数量、品种、规格等与监管信息相符。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缴纳的提货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是否足额:
提货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申请提货数量/本笔预付款项下采购货物总数量)×本笔预付款融资敞口金额。
每次提货包含多种货物的,需按照不同货物数量和对应的融资敞口分类计算加总。
经营单位审核确认购货商缴存保证金足额后,根据监管合作协议要求解除质押或释放货物,其明细内容必须与提货申请信息相符,并及时登记台账。
经营单位应将购货商缴纳提货保证金或偿还融资款凭证和解除质押情况逐笔向总行公司金融部报备。
(六)单笔融资到期
1、到期前提示
敞口覆盖日前10个工作日,如购货商提货保证金未足额覆盖融资敞口或未足额偿还授信,经营单位应提示购货商,并核对三方合作协议、发货信息(或货运单)和质物监管凭证等,按照以下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1)如系供应商发货不足或退货,应及时提示供应商发货或确认其退款责任;
(2)如系购货商未全部提货,应提示购货商及时补足保证金或偿还授信办理提货。
2、敞口覆盖日操作
如确认购货商无法到期偿还全额融资敞口本息,经营单位应最迟于敞口覆盖日按照以下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同时向购货商追索:
(1)如系供应商发货不足或退货,应根据协议约定向供应商出具书面《退款通知书》(附件2-3)要求其退回货物不足部分款项,并跟踪收取其回执、退款。
(2)如系购货商未全部提货,经营单位需按照质押合同行使质权处置质物;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出具《回购通知书》(附件2-3)要求供应商偿还相应款项后通知监管机构向供应商释放质物。
供货商付款用于偿还购货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剩余款项划入购货商账户。
第十八条付款模式下贷后管理
(一)供应商发货
1、供应商根据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地点发货,向我行提交提货凭证和发货信息。
经营单位应跟踪供应商发货情况,如供应商未按期发货,应及时联系购货商、供应商予以确认,必要时暂停后续融资款发放。
2、经营单位应根据购货商提供的合同或订单、三方合作协议等核对提货凭证和发货信息的收货人、到货地、货物数量等要素,如不相符应立即联系购货商、供应商核实调整。
3、经营单位应立即将上述发货信息通知购货商、终端买方,并跟踪货物发送流程,联系确定到货验收的日期等相关细节。
(二)货物验收
1、到货后经营单位与购货商、终端买方会同现场验收货物。
2、货物验收合格
经营单位要求终端买方、购货商共同现场签署《货物交接书》、《货物验收单—供应商》(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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