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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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基层人大工作上新台阶
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其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是加强县乡人大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便于县乡人大代表培训,笔者从近年来的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收集了部分资料,形成了此培训串讲提纲。
由于笔者对《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收集的面不宽,形成的串讲提纲还不很全面、不很系统,还有许多遗漏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本串讲提纲借鉴了许多文章的部分内容和观点,对此笔者表示衷心感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亦称基本政治制度,都是一个意思,就是关系到国家根基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谈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总会有人拿它同西方的“三权分立”作比较。
有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因而,极力主张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也搞“三权分立”。
那么,我们到底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呢?
认清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最初的“三权分立”是阶级分权,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
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
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
在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集团,因而也就没有“三权分立”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佳政体。
这种说法对吗?
从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实际来看,由于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各行其是。
在这种“民主”形式下,一些简单的事情常常被复杂化。
相反,一些重大问题,却因为政客们为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互不相让而一再拖延、议而不决。
1995年,美国国会和总统克林顿因财政预算的意见分歧僵持不下,互不让步。
国会执意不通过预算案而另提一个预算案,总统不妥协而宣布联邦政府关门。
近20年来,由于国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美国政府曾六次面临关门的尴尬境地。
一些西方国家的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它是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点。
这无疑是“三权分立”制度的硬伤。
有人提出,“三权分立”是现代社会最“民主”的政体。
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纯粹的民主,而只有具体的、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民主。
“三权分立”这种模式是西方独特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权力运作方式。
列宁曾经指出,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
“三权分立”就反映了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
事实上,西方国家设置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避免某一个利益集团独揽权力,保证了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
但这种制度设计并不能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因为参与制衡的每一方都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甚至不是多数人的代表,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广泛代表性。
实际上,“三权分立”只是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制衡和权力分工。
就其本质而言,它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精巧设计,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
还有人提出,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
这也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比如,在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中,政治游说是相伴而生的产物,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这已成为一种公开的政治腐败行为。
据称,美国有游说公司2.5万多家,仅华盛顿就有近4000家、各类说客3.5万人。
这些说客,或是游走于国会,或是出入于政府部门,穿梭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为各个利益集团充当纵横捭阖的说客。
前几年,美国波音、雷神等六大军火公司为得到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的合同,游说美国国会山,所投入公关费用就达5100万美元,而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利益达千亿美元以上。
这些已被揭露出来的内幕,只是西方国家权力腐败的冰山一角。
而且在“三权分立”制度下,权力分配形成了一个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很容易成为制度性腐败的共同体。
最明显的,就是媒体对这些腐败行为的披露有一个看不见的边界,一旦这种披露涉及制度本身,有可能伤及政体乃至国体时,“分立”的权力就会发挥一致作用,各种报道便会戛然而止。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所谓的“国际惯例”,具有“普世性”,所以我国也应实行。
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事实上,当今世界并没有所谓“普世”的政治制度模式,各国的政治制度模式都是依据各国具体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而确立的。
即使西方主要国家,虽然理论上都搞“三权分立”,但具体形式却并不相同。
比如,在美国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并立,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可以说是相对较为典型的“三权分立”。
但英国却是议会制,实行“议会至上”,立法权与行政权并不是分立的,甚至直到2005年之前,司法权也是不分立的。
法国则属于半议会制半总统制,行政权占主导。
德国、意大利、瑞典、挪威、丹麦、加拿大、日本等国也未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
事实表明,所谓“普世”的“三权分立”根本不存在。
应该看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虽然都是政权组织形式,但作为国家政体,这两种制度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
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
人大代表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二是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间关系有着本质区别。
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
三是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
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
必须指出,在中国搞“三权分立”,既无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更无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
如果不顾我国的国情,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必然会从根本上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动摇我国政治稳定的根基,导致民主倒退、社会大乱、人民遭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
我们要珍视长期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宝贵经验,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紧密结合新的实际,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代表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全体成员推举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间接民主形式,历经了数百年发展,可以划分为资本主义国家代表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制度两种类型。
(一)最早产生的资本主义国家代表制度
在上古史、中古史上的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实行的是君主制政体或贵族政体,西方有些国家采用过奴隶主、封建主内部有限的民主形式,存在过等级代表会议,但并未形成由普选产生的、掌管国家权力性质的代表制度。
至近代,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具备了产生代表制度的条件:
1、思想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主权在民”等理论。
2、政治上,资产阶级以“民主”为号召,必须将其所建立的政权粉饰成优于封建专制的、人民具有普选权的全民政权。
3、经济上,资产阶级以私有制为基础,剥削手段隐蔽,“自由”买卖,“平等”立约,工农表面上具有独立人格,隐蔽性的经济剥削需要欺骗性的政治外壳。
4、与地域、人口等客观条件相适应,实现民主只能采用间接的代议的形式。
历史上代议制度最早确立于英国,而后,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议会、议员制度。
(二)在批判中产生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制度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经典著作,肯定了资本主义代议制度在历史上的进步性,对其虚伪性进行了深刻批判。
1871年3月,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创立了由普选产生、领取工人薪金、并可被随时罢免的公社委员制度,被称为“一种新型的工人阶级代议机构”。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世界上出现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确立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学习苏联经验,相继建立起大同小异的代表制度。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经历了长期的革命斗争和政权建设的实践而创出来的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中国国情,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斗争相结合的产物。
这一制度经历了雏形阶段、确立阶段、受挫阶段和恢复发展阶段。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萌生到雏形阶段(1928年—1949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孕育、萌生和植根于我国的民主革命时期,人民代表机构最早是从革命根据地建立起来的。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
毛泽东同志发动秋收起义,在井岗山创建湘赣革命根据地,朱毛会师后,在加强党、军建设同时,建立了以工农兵代表会议及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政治制度,开创了政权建设历史先河。
1928年后,党领导人民在江西瑞金创建了中国根据地,1931年在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正式成立,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了人民委员会。
《宪法大纲》规定:
“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
萌芽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经历了抗日战争时期参议会阶段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代表大会阶段,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第二次合作,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我党提出把原来的工农民主政权改为抗日民主政权,在各级参议会和政府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党外进步分子及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名义上隶属于国民政府,实际上是共产党领导的地方性人民代表机关。
抗战胜利后,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参议会制度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
1945年10月,陕甘宁边区宣布把乡(市)参议会改为人代会,继而各解放区陆续召开人代会。
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已经出现在中国大地上。
通观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虽然政权组织的名称不同,情况各异,但许多重要方面有共同特征,即:
同属人民代议制的民主范畴,都以人民的权力为基础;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过渡到确立阶段(1949年—1956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形成了雏形,但作为一种崭新的全国性的政治制度的确立,需要有革命在全国胜利这样一个必不可少的政治条件。
这个条件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而趋成熟。
在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1948年,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全国政权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党中央号召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得到了热烈的响应。
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
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建国初期它又执行着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
与此同时,各地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成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形式。
全国政协和各地方的人民代表会议,起着向人民代表大会过渡的政治作用。
从1953年下半年起,全国开展第一次普选,选出560万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同时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地位,标志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停滞到曲折阶段(1957年—1976年)
从1957年至“文革”前的10年间,“左”倾思想泛滥,人大制度建设受到干扰。
在“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人大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下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许多重大事项,如大跃进、人民公社等,不再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全国人大的组织机构被压缩,人大代表的权利难以保证,人大制度建设处于停滞、滑坡状态。
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开过一次会,各级人大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国家政权机构瘫痪,公检法被砸烂,人大代表不再由选举产生,而由革委会指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了严重挫折。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恢复到发展阶段(1976年至今)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文革”宣告结束。
人大制度开始恢复,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人大制度走上了全国恢复和发展的新阶段。
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了1975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重新确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使人大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重新得以确认。
但修改后的宪法仍未摆脱“以阶段斗争为纲”的“左”的影响,没有清算“文革”的错误。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真正开始全面的拨乱反正。
1982年通过新宪法,全面发展了1954年宪法,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作了许多新的重要规定,这对于发展完善人大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多年来,我国人大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一是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立法、监督和人事任免权,增设了机构。
二是加强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三是加强了乡镇人大建设,建立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置了乡镇人大主席。
四是改进和完善了民主选举制度,县、乡两级进行直接选举,扩大了选民和代表的提名权,普遍实行了差额选举。
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说明这一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中国社会内部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
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有强大生命力,它将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加强,日益完善。
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研究任何问题,都要把它放到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政治制度也是一样。
脱离具体国情,抽象地讨论和比较各种政治制度的优劣,是没有意义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人民所选择的一种国家根本制度,是一种历史的选择,有着它的客观必然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政权作为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历史上,资产阶级从封建王朝手中取得政权以后,创立了一个适应资产阶级统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发展要求的政治体制。
这个体制的主要特征是:
资本主义的议会民主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以及多党竞争的政党制度。
这种体制,以代表全民的面目出现,实际上却是操纵在资产阶级大财团及其代理人手中的,如同他们的公司股权掌握在他们和他们的经理人员手中一样。
研究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近代历史,应当说,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对维护资本主义的总体稳定和经济发展,起了有效作用。
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说过,资产阶级占得统治地位还不到一百年,而它所造成的生产力却比先前一切世代总共造成的生产力还要宏伟得多。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列宁也说过,“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取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结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政权动摇。
”(列宁《国家与革命》)二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确实不失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合理外壳。
近代中国的历史条件完全不同于西方。
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包括它的国体和政体)在中国没有生存的条件。
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的危机空前深重,封建专制到了穷途末路。
先进的中国人曾向西方寻求真理,企图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型来改变中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先是维新派力主推行“君主立宪制”,接着是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制,结果是,前者根本没有实行起来,后者根本没有站住脚。
至于北洋军阀政府建立的伪宪制,国民党反动派建立的伪“国民政府”和“国民大会”,都不过是他们专制统治的装饰物。
研究和比较1908年清廷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1913年袁世凯的“天坛宪草”及其后的“新约法”,1947年国民党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可以清楚地看出一个脉络,那就是,这些所谓“宪制”的出台,都是反动统治行将崩溃时,用以挽救自己、欺骗人民的把戏,因而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人民的唾弃和反对。
历史的结论是,中国资产阶级没有能力领导中国人民战胜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反动派的联合力量,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建国方案只是一种幻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人,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并为此进行了长期的实践和探索。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农民协会”、“工人罢工委员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实行的抗日民主政权和与之相适应的参议会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实行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都是适应革命形势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具体形式。
“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政权保证了工农大众当家作主,凝聚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赢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也为建国以后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政体积累了经验。
毛泽东同志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了“中国现在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的构想。
1949年9月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新中国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这个历史过程说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探索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是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延续和提升,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的政权性质,最适合于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
我国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最适合于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组织形式。
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说明》)。
各级人大是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
选举制度实行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占了18岁以上公民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人民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士。
人大代表(其中多数是兼职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的和地方的大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问题的一个特点是,除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外,代表之间和委员之间经常有沟通和协商。
这是由于人民内部的具体利益虽有差别,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通过交流和协商,既能够把不同地区、民族、阶层的共同意愿集中起来,又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达到统筹兼顾,把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
江泽民同志指出: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一些西方人士不理解我们的大多数法律和决定能够高票通过,就是因为他们不懂得社会主义民主的这一本质特征。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发展的要求。
我们国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国际上属于“后发国家”。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综合国力尽快增长,让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
面对国内发展的艰巨任务和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客观形势要求于国家政权的,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只有这种体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
邓小平同志1987年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说:
“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
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
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同年,他在一次外事活动中又说:
“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
”邓小平同志的论述,透彻地讲明了我们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因,那就是,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推进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精神是,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又进行明确的划分,使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和谐一致地工作。
它既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议行合一”。
国家机关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进行,避免权力过于分散、互相消耗、牵制而导致低效率。
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体制,有其权力制衡、维持稳定的作用,但内部争斗,造成的麻烦也多。
议会对政府的牵制过大,政府要用很大精力应对议会,我们不能照搬三权分立,搞成“扯皮体制”。
但这不等于说,对分权和权力制约的理论不能研究借鉴。
事实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大常委会委员与政府领导成员之间不能兼职以及有关监督制度的规定,就是研究和借鉴的体现。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所以要从基本概念说起,主要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一制度还存在着某些不准确的认识和理解。
无论在国家机关内部,还是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有一些同志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理解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各种制度。
这种认识和理解没有充分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降低了它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只有全面、准确地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坚持这一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既相关联而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指一种国家机关,后者是指以这一机关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名称,又是一种国家机关,它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一规定简明扼要地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质: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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