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境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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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环境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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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环境监测方案
2015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
2015年3月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地级以上城市、3个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以及城市摄像系统实景照片。
每日14时前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报送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2.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湖北温峡口(钟祥市温峡水库)
(2)监测项目
SO2、NO2和PM10。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钟祥市站编写年度区域(农村)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报送省站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控预警中心。
省站编写年度区域(农村)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报送总站。
3.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神农架森林自然保护区
(2)监测指标
①SO2、NO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②能见度;
③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
④温室气体的CO2、CH4、N2O;
⑤每季度使用滤膜对PM10和PM2.5采样一次,并实验室分析颗粒物成分。
(3)监测时间
自动监测项目实时报送小时数据。
湿沉降监测每天上午9:
00到第二天上午9:
00为一个采样周期。
PM10和PM2.5颗粒物成分手工监测每季度一次。
省站按月或季进行飞行质控考核。
总站组织年度质控巡检。
(4)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神农架林区监测站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总站规定的国家背景站报告内容,编制年度背景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报送省站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控预警中心。
省站编写年度空气背景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报送总站。
4.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武汉市。
(2)监测指标
CO2、CH4。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每月报送质控手册填写记录。
(5)数据报送
报送小时数据,每月5日前(含)同时向总站和省站报送上月汇总数据。
(二)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地级市(州首府)、3个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15个县(市),共设省控降水监测点46个(详见《“十二五”湖北省环境质量监测网》附表21中规划点位)。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
00到第二天上午9:
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监测数据,2016年1月8日前报送2015年全年监测数据。
(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地表水省控监测断面(点位)。
2.监测项目和频次
国控断面(点位)、省控地表水月报断面(点位)每月监测,全年12次。
其它省控网络地表水例行监测逢单月进行一次,全年6次。
监测断面(点位)频次见附件4表1、表2。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共25项;汉江流域增加总氮、府河增加氯化物。
湖库增加总氮、透明度、叶绿素a和水位(除去流量),共28项。
3.监测时间
每月采样时间为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数据上报要求
(1)地表水国控断面
当月2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室报送DBF数据库和EXCEL格式数据(未检出项目标示检出限)各一份,并附各断面(点位)水质评价结果,上报格式见表1、表2、表3。
(2)地表水省控断面
当月2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室报送dbf数据库,并附各断面(点位)水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上报格式见表2。
表1XX市地表水断面(点位)水质评价结果上报格式
序号
测站名称
河流(湖库)名称
断面(点位)名称
期数
功能区类别
水质类别
超标项目
(对应浓度)
1
2
…
注:
期数填写格式为“20XX年XX月”。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全过程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按《2015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另发)对地表水网监测站开展质控考核
表2国控河流断面监测数据报送EXCEL格式表
序
号
测站名称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采样
时间
水平代码
垂直代码
水温
流量
pH
电导率
溶解氧
……
粪大肠菌群(个/L)
硫酸盐
氯化物
硝酸盐
铁
锰
水位
1
2
3
…
注:
1、指标顺序为水温、流量、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总汞、总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总铜、总锌、氟化物、硒、总砷、总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水位。
2、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未监测项目填写“-1”。
3、水平代码以“1”、“2”、“3”分别表示“左”、“中”、“右”;垂直代码以“1”、“2”、“3”分别表示“上”、“中”、“下”。
4、采样时间填写格式为“20XX-XX-XX”。
表3国控湖库点位监测数据报送EXCEL格式表
序
号
测站名称
湖库名称
点位名称
采样
时间
垂直代码
水温
水位
pH
电导率
透明度
……
粪大肠菌群(个/L)
硫酸盐
氯化物
硝酸盐
铁
锰
1
2
3
…
注:
1、指标顺序为水温、水位、pH、电导率、透明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氮、总磷、叶绿素a、挥发酚、总汞、总铅、化学需氧量、总铜、总锌、氟化物、硒、总砷、总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
2、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未监测项目填写“-1”。
3、垂直代码以“1”、“2”、“3”分别表示“上”、“中”、“下”。
4、采样时间填写格式为“20XX-XX-XX”。
(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我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包括5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和8个省级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
国家站:
武汉市汉江宗关站,鄂州市梁子湖七星站,宜昌市长江南津关站,丹江口市丹江口水库胡家岭站,巴东站。
省级站:
鄂州市梁子湖港口桥站,荆门市漳河水库站,钟祥市汉江转斗站,老河口市汉江沈湾站,天门市汉江罗汉闸站,洪湖市洪湖滨湖站,孝感市汉江石剅站,武汉市汉江新沟站。
2.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指标。
湖库和汉江流域增加总氮、总磷和叶绿素a等指标。
武汉宗关VOC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监测18种挥发性有机物:
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
3.监测时间
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
自动站数据实时报送总站和省站。
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
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报送,同时抄报省站。
(2)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
自动站数据实时报送省站。
6.质量控制
每个季度向省站污染源与自动监测室书面报告自动监测站的运行情况与质量控制工作情况。
7.监测报告
每季度编制断面或点位水质监测质量分析报告,并报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室和污染源与自动监测室。
(五)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按附件4表3《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进行监测,除附件4表3外的地级以上城市辖区内(城区、郊区)备用水源地和新增在用水源地亦纳入监测。
2.监测项目和频次
每月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
湖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全分析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全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湖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监测。
(2)全分析
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
各地级以上城市在每月22日前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和监测数据通过邮箱将数据上报省站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室,省站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软件将数据报送给国家总站。
省站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室饮用水源地数据报送电子邮箱:
hb_drink@。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监测站在9月15日之前编写全分析监测报告同监测数据报送省站;经省站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总站。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全过程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按《2015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另发)对二级监测站开展质控考核
(六)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它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按《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级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附件4表4)进行。
除附件4表4外的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它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地和新增在用水源地亦纳入监测。
2.监测项目
常规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湖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对于不具备分析能力的县(市、区)监测站,可委托地市州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3.监测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按要求向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5日前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按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站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室电子邮箱:
hb_drink@。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全过程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按《2015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另发)对县级以上承担饮用水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开展质控考核
(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湖北省及典型区域(三峡库区、丹江库区)。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3.数据报送格式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4年和2015年现状解译数据,2013~2014年和2014~2015年动态解译数据。
数据格式:
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JPEG格式)、核查点统计表(excel格式)和核查报告(word格式)。
其他数据:
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
报送单元:
省级、地市级和县级。
(2)典型区域监测与评价数据
包括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报告等。
(3)湖北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包括纸版报告和电子版报告。
4.数据报送时间
8月~9月。
(八)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内容与范围
全省13个地级市、3个省直管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神农架林区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方法、频次、时间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和《关于按季报送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物字[2005]151号)的规定。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记录车流量(轻型汽车、重型汽车)。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监测1次。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1次。
3.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和时间要求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向省站报本季度监测结果数据库;地级以上城市于3、6、9、12月的5日前由省站向总站报送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季度数据。
各城市交通、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在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站;省站审核后于12月5日前向总站报送年度监测数据。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据(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
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
噪声监测点位编码依据《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执行。
二、污染源监测
(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
2.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危险废物产生、存放、处置过程中存在废水或废气外排的,对外排的废水、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若无废水、废气外排的,可不监测。
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
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危险废物企业监测项目根据其所执行标准确定。
4.监测时间和频次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
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规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其它监测项目原则上每半年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危废企业监测频次原则上以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或国家相关要求来确定,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明确要求按季度开展监测一次,则应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如无明确要求的,若危险废物企业同时在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等其它类型国控企业名单中的,按照废水、废气、重金属等国控企业类型要求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若不在其它名单中的,原则上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监测最好在上半年开展,若存在超标的,则需加密监测。
重金属企业主要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重金属项目的频次应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要求双月监测一次,即全年六次。
5.监测任务分工
(1)各市(州)、直管市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省站
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量核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其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监督监测,全年飞行检查监测企业比例占辖区内国控企业数量的10%。
组织跨市(州)的监测质量检查与现场抽测,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质量检查与现场抽测的方案另行制定。
6.监测结果报告
(1)采用总站开发的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负责监测的环境监测站须收集各国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逐级报送总站。
(3)各市(州)环境监测部门按季度收集、录入、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和电子表格,并于3、6、9、12月的15日前发至省站污染源邮箱:
hbszwry@。
数据审核表格纸质版同时报送。
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说明原因。
(4)各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应在3、6、9、12月的25日前向省站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
发现严重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正式报告,随测随报。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站。
各省站于12月底前向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并将飞行检查监测数据录入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共同报送总站。
三、专项监测
(十)跨市界断面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46个地表水跨市界断面(详见附件4,表5~表6),由省中心站负责组织监测。
2.监测项目和频次
必测项目: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长江干流和汉江干流加测总磷。
选测项目:
水温、pH、溶解氧、氟化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六价铬、铜、锌、铅、镉、砷、汞共13项,
监测频次:
每月一次
3.监测时间
每月采样时间为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十一)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
1.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抽取辖区内1~2个有代表性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优先将实行集中供给自来水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纳入监测。
2.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文中相关规定。
3.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特定项目(前35项),共64项,并统计取水量。
湖库型水源地应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
地下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放射性指标外的37项指标,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4.监测时间
每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年共监测1次,在9月底前进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按要求向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在10月底前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审核后监测结果按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电子邮箱:
hb_drink@,同时将监测报告(经审核盖章)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室。
(十二)湖泊水质调查监测
详见《湖北省湖泊水质调查监测方案》(附件1)。
(十三)地表水重金属监测
1.监测范围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涉及我省8个重金属防治重点区域中35个监测断面。
2.监测指标
(1)重金属监测指标:
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和其他当地特征污染物。
(2)每年在枯水期开展一次重金属全分析工作,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和表3中全部重(类)金属指标,即:
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铁、钼、铍、钡、钛、硼。
(3)底泥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底泥全分析监测,监测指标与水体相同,监测结果不参与评价。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重金属全分析在每年枯水期开展一次。
4.数据报送及报告编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当月的20日前向省站报送重金属专项水质监测数据至省站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室电子邮箱:
hb_water@hbepb.go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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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湖北 环境监测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