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石油战略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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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石油战略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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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石油战略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2005-0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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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能源市场活跃,能源问题成为世界焦点问题,而对石油需求的增长及油价的上涨又使石油问题成为其中的重中之重。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对石油产品需求不断增加的形势下,加快建立国家石油战略因此日显重要;而在此建设过程中,借鉴别国经验,学习别国做法又可为我提供有益的思路。
挪作为地处欧洲北部的小国,拥有相对人口十分丰富的石油资源,是世界石油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石油大国,且挪对石油资源和石油工业有着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本文以下就将对石油工业对挪威的重要性、挪威国家石油管理体系、石油管理法律框架、国家石油基金、挪威石油发展战略、2004年挪石油工业基本情况以及挪威石油战略管理对我国的启示七部分分别作一阐述。
一.石油工业对挪威的重要性
石油工业对挪威的重要性可以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石油工业是挪威进行对外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对世界石油市场具有重要影响力。
挪威是世界第七大石油生产国,世界4%的石油产量来自挪大陆架;由于只有450万的人口,国内市场较小,大部分石油出口,因此挪威还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出口国。
2003年,挪产原油326万桶/日、1.89亿标准当量立方米(scmoe)/年;除自耗23万桶/日,其余全部出口;2003年出口量为301万桶/日、1.64亿标准当量立方米/年,出口量占产量的93%。
挪石油产业的波动会直接给世界石油市场带来影响,它的停产或产量的增减都可能会造成世界油价的上下波动。
如从今年7月1日开始的持续将近4个月的挪威近海油田运输船劳资纠纷所导致的劳方罢工和资方宣布闭厂,就影响了本来就一直攀升的世界油价,使之在10月25日升高至55.67美元/桶。
另外,挪威还是对欧供应天然气第二大国,2003年年产天然气734亿标准立方米(SCM)、7340万标准当量立方米,97%用于出口,出口量为7110万标准当量立方米,相当于欧洲天然气消费市场的14%。
其通过世界最大的近海天然气运输系统---约6600公里长,从挪大陆架将天然气输往挪威大陆、英国和欧洲大陆,另外其在建的通往英国的新的天然气运输系统和建成后将向美市场供应天然气的Snohvit(位于巴伦支海)LNG(液化天然气)运输系统都将继续巩固和加强挪威作为天然气出口大国的地位。
因此,石油工业使挪威在世界石油市场上有机会扮演了具有影响力的大国角色,是挪威与其它国家进行经贸合作的一个重要领域。
另一方面,石油工业在挪国民经济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挪威没有哪个产业象石油产业这样创造出如此之多的财富。
2003年,挪油气生产总值共2955亿挪威克朗,约占GDP的19%,相当于所有制造业生产总值的2倍、是渔业生产总值的61倍;油气出口总额是2968亿挪威克朗,是渔业出口额的34倍、比制造业多出70%多。
石油工业是挪威最重要的产业,为挪威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福利社会的运行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后盾和物质保障,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动力,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虽然,石油工业对挪威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产业,但比较起沙特、俄罗斯、伊朗、科威特等石油大国,挪威并不过分依赖石油。
这可从下列数字中得到证明。
2003年,挪威油气工业在国内生产总值、出口外汇收入、政府财政收入所占比例分别是18.8%、45.9%、24.8%。
而沙特、俄罗斯、伊朗和科威特几个石油国,近年来三项指标分别约为:
沙特(35%、90%以上、70%以上)、俄罗斯(20%以上、40%、40%)、伊朗(20%、80%、62%)、科威特(45.5%、91%、75%)。
可见,作为世界第三大石油出口国的挪威并非如其它石油生产或出口大国一样,把石油工业在国家经济命脉中的地位上升到过分依赖的程度。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其石油收入虽占其财政收入的24.8%,但挪政府并不将其全部用于财政支出,最多只拿出4%的石油纯收入转入下年的财政预算,作为弥补非石油财政赤字之用,余下都被转入国家石油基金(见本文第四部分),进行海外市场投资,留作以后之用,因此挪每年财政支出的大部分(85%左右)是来自非石油活动的收入。
挪威在1971年发现和开采石油之前,靠着先进的航海技术和丰富的渔业、森林和水利资源等优势早已发展成为中等发达国家。
二、挪威国家石油管理体系
对于这一关系国家经济命脉而又具特殊意义的产业,挪政府对其有着较为完善而科学的管理方法。
其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试图通过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使整个社会从挪威油气活动中获得最大化价值。
立足于油气资源属全社会和全民所有的基本原则,挪国家对该工业采取国家控制和国家管理的政策,基本手段是通过建立国家管理体系和国家参与来进行。
(一)国家石油管理体系
挪威对石油工业的国家管理体系主要组成是:
议会、石油能
源部和石油能源局。
其中议会是石油产业政策的决策者,石油能源部和其下属石油能源局是石油活动的具体管理者。
另外,财政部、劳动和政府管理部以及挪威石油安全局也对石油活动的部分相关事务进行管理。
这几个主体间的关系如图所示:
议会
|
政府
|
|||
财政部石油能源部劳动和政府管理部
||
挪威石油局挪威石油安全局
其中,议会决定石油产业的整体框架。
比如:
主要油气项目的开发和油气政策的公布均须经议会决定和批准;预计投资额少于100亿挪威克朗的开发项目则可由国王授权批准。
石油能源部(MPE)是负责石油活动的主管部门。
其工作是确保挪威石油活动在议会确定的指导方针下进行。
该部下辖四个司,分别是:
市场司,石油司,能源和水资源司,管理、预算和审计司。
其中,市场司和石油司负责油气活动的管理。
市场司有如下几个处:
——石油处。
负责油田的开发、开采、停产以及石油产品的销售和运输等相关事宜;负责石油紧急应对计划的制定,如应对石油产品储备危机计划;向石油能源部秘书处提供石油牌价。
——天然气处。
负责气田的开发、开采以及天然气的销售和运输等相关事宜;也负责协调油气田设施拆除事宜。
——勘探处。
负责勘探政策的起草和实施;负责海上新油区的开辟和许可证的颁发;负责监督勘探活动。
石油能源部另一主管司----石油司分为:
——环境事务处。
负责协调有关环境事务的工作;主管石油能源部在气体释放方面的国际协议事务。
——工业处。
处理有关石油供应业事宜;处理有关扩大石油工业国际化事务和处理有关研究与开发的问题。
——国家参与处。
代表国家作为国家直接财政利益(State’DirectFinancialInterest--SDFI)和政府石油保险基金所有者、行使作为国家石油公司和PETORO公司股东的权利。
——经济处。
进行石油经济分析、支持政府政策制定,包括石油税务系统和政府石油收入方面的政策。
——石油法规处。
处理法律相关事宜,如起草石油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为石油能源部提供与石油相关的法律建议。
挪威石油管理局(NPD):
该局由议会于1972年6月2日决议建立,隶属石油能源部,总部设在斯塔万格市,另在挪威北部港市哈斯塔建有分支办事处。
NPD主要职责如下:
——行使管理权力和进行财务控制,以确保石油勘探和生产均在相关法律、规定、决议、许可条款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确保石油勘探和生产在任何时候均在石油能源部所设定的指导方针下进行;
——向石油能源部就海底资源勘探和生产等事宜提出建议。
劳动和政府管理部:
该部对石油工业工作环境、紧急情况应对和安全负有全部责任。
挪威石油安全局(PSA):
根据议会2002-2003年第17号决议,2004年1月1日PSA从NPD分离,隶属于劳动和政府管理部。
该局主要负责石油工业的安全、紧急情况应对和工作环境维护。
另外,它从社会保护和紧急情况计划局以及劳动局接替了规范和管理石油工业设施安全的职能。
财政部主要负责对国家石油基金的管理。
(二)国家参与体系
国家参与体系是挪威石油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鉴于政府的根本目的是确保从全民所有的石油资源中获得最大化经济社会价值,国家在设立一套国家石油管理体系的同时还规划了一套国家参与体系,其主要组成要素是:
国家石油公司、国家直接财政利益(State’DirectFinancialInterest--SDFI)、PETORO公司和GASSCO公司。
1.国家石油公司。
自上世纪70年代挪大陆架发现石油以来,各大跨国公司纷纷抢占挪威市场,希望占有一席之地和长期发挥作用。
在此形势下,挪威迫切希望健全本国国家石油体系。
1972年6月2日,100%国有的国家石油公司通过议会决议成立,同时规定该公司在每个油气开采项目中都要占50%的股份(议会后来决定国家参与水平可根据实际情况高于或低于50%)。
国家石油公司设立的经营目的是:
通过公司本身或与其它公司合作,从事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发、运输、生产、提炼和市场营销,以及其它相关的业务活动。
1985年1月1日,国家参与体系进行了调整。
当时国家石油公司在挪大陆架上的大部分油气开采股份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与国家石油公司商业运行相挂钩,成为公司资本;另一部分则变成国家直接财政利益(SDFI),由国家石油公司管理,其所得油气收入成为政府直接财政收入。
这便意味着,政府与挪大陆架所有经营者一样,在同等条件下,对所参与的油田开发投资入股,然后在同等条件下,与其它受许可人一样分得油气销售收益的相应部分,所获得收益直接流入国家每年的财政收入。
2001年,为加强国家石油公司的竞争地位,国家从SDFI中又卖给国家石油公司15%的股份,以增加其天然气资本。
后2001年4月26日,议会决议将国家石油公司私有化和上市;同年6月18日,国家石油公司同时上市奥斯陆和纽约股票交易所,实现部分私有化,公司18.3%股份卖给了挪威和国外私人股东,政府拥有81.7%股份(2004年7月1日,政府进行了第二次公司股份出售,目前政府占国家石油公司股份为76.3%,私人占23.7%)。
国家石油公司经过部分私有化后开始与挪大陆架其它石油公司在同等条件下经营。
经过了SDFI的建立和国家石油公司的部分私有化,国家仍是国家石油公司的最大股东,因此拥有对公司最大的影响力,这不仅体现在公司章程的设立,还体现在政府要参与公司大会,影响着公司的主要决策;政府作为公司众多股东之一,会关心资本回报和分红事宜,把重点放在可盈利项目的长期发展以及为所有股东创造财富上。
2.国家直接财政利益(SDFI)。
自1985年国家参与调整建立SDFI以后,挪大多数生产许可项目中都有SDFI的股份,也就是都有政府作为独立经营者的股份。
到2004年1月1日,SDFI在86个生产许可项目和13个管线和陆上工厂合作项目中持有股份。
石油能源部代表政府持有这些生产许可项目中的股份;PETERO则代表政府成为这些许可项目的管理公司。
SDFI的股份在国家石油公司被部分私有化之前是由国家石油公司进行管理,但随着私有化,对其管理制度则需进行更改,于是政府考虑另建一国有公司专门负责对SDFI股权的管理。
2001年5月9日PetoroAs公司经议会决议成立,公司的宗旨是“代表政府,由政府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和参与大陆架石油活动的商业经营及相关活动,使国家资本创造最大价值。
”SDFI石油产品的营销则仍由国家石油公司在石油能源部设定的特殊销售规定下进行。
从1973年到1991年,国家参与体系在每年的许可项目招标中持股均不少于50%,以后开始减少。
3.PETORO公司。
2001年成立的SDFI管理者---PETORO公司代表政府对SDFI进行管理,SDFI仍属于国家;公司不享有SDFI投资所获利润,其帐目与SDFI帐目完全分开;SDFI收入和支出都与挪国家预算相连接。
鉴于SDFI的投资收益是政府每年油气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该公司进行良好的管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石油能源部负责对PETORO公司进行管理,石油能源大臣代表政府作为该公司的拥有者,也是该公司的最高主管。
石油能源部对PETORO制定有如下几个方针:
①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拥有对SDFI资本的联合管理权。
②监督国家石油公司按石油能源部颁布的销售规定下进行
SDFI石油份额的市场销售。
③对SDFI进行包括审计在内的财务管理。
4.GASSCO公司。
为加强天然气生产和销售竞争力,2001年5月14日,议会通过决议建立了一个专门从事天然气运输业务的国有公司—GasscoAs公司。
政府创建此公司的目的是:
使天然气运输和处理设施能够为大陆架所有生产者服务,使大陆架资源得到有效和全面的利用;公司在经营这些运输设施时对所有使用者均持中立态度;公司要对运输系统的进一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002年1月1日,GasscoAs公司接替了挪威所有主要天然气运输管道和最重要的陆上设施。
2003年1月1日起,这些管线和设施合并形成统一的GASSLED运输系统。
挪威国家石油管理体系体现了在石油领域的国家所有权,它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控制的原则,以确保全民族对石油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国有公司来管理和经营油气活动,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股东却不干涉企业一般业务决策,国有公司同私有公司一样经营管理,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国家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并把资源的经营权交给国有控股公司,以确保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挪威石油管理法律框架
对重要的石油工业的管理,除了一个组织严密、责权明晰的
管理运行体系外,还需有一套严谨科学的法律框架。
挪石油法律框架由议会和政府确立。
主要有“石油法令”、“石油税法”、许可证条例和“污染控制法令”。
1996年11月29日第72号法令(石油法令)为规定油气活动的许可证制度(licensingsystem)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基础;1975年6月13日第35号法令(石油税法)授有关部门对油气工业的合法征税权;许可证条例对石油法令进行了补充,对石油活动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污染控制法令则是对石油活动的排放和释放做了严格的规定。
(一)石油法令。
挪威作为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挪许可证制度要遵循欧盟议会和部长理事会的许可证指令94/22/EC和天然气指令98/30/EC的要求;
石油法令1-1部分,明确了国家对大陆架石油储藏的所有权;
石油法令2-1部分,规定公司可申请勘察许可证,以进行地理、石油物理、地质物理、地质化学和地质技术研究,可包括浅层钻探,但不允许进行常规钻探;该许可证不授予被其它生产许可覆盖区域的专有勘察权。
石油法令3-1规定,在某油气区生产许可被颁发之前,该区域必须进行影响评估,评估包括该油气活动对周边地区和其它产业所带来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法令3-5部分和3-7部分规定,生产许可证通常需通过一轮许可招标(alicensinground)进行颁发。
一轮许可招标的程序是:
油区提名(Nomination)—公布(Announcement)—申请(Application)—颁发(Award)。
政府首先会邀请一些油气公司对本轮招标油区进行提名,然后对各油区进行影响评估,之后公布最后确定的油区,以及明确颁发许可证的条款和标准。
申请过程中,申请者可单独申请或集体申请,石油能源部在所接受的申请公司的基础上,会针对每个开发项目对这些公司进行组合或对递交联合申请的公司进行调整;石油能源部还要指派其中一公司作为主营商,以根据许可证的具体条款进行每日经营活动。
生产许可证要在客观、公平及公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颁发。
在申请和颁发过程之间是谈判(Negotiation),该过程主要是政府通过和申请公司就油田股份和油田开发等问题进行谈判,以决定最佳受许可公司组合。
挪主管部门可通过该许可证的颁发政策来影响经营者的模式,其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确保对资源的最优化管理和创造最大化价值以及最大化的政府收入。
法令4-2部分要求,受许可人在获得许可证后需向石油能源部递交发展和经营(PDO)计划书,得到批准后才可进行石油开发生产。
法令4-3部分要求,石油能源部也主管批准PDO所未包括的设施安装和经营(PIO)计划书。
法令5-1部分规定,受许可人需在许可证到期转让或终止设施使用前2-5年提交停产计划,石油能源部将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设施。
(二)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对石油法令做了具体规定,每个许可证都有更为具体的条款和要求。
一个生产许可证赋予受许可人在一定地区内专有勘探和生产权,所生产产品由受许可人所有。
每个许可证授予受许可人10年以上的勘探期,进行地震研究和钻探等活动。
勘探期结束后,受许可人一般可在受许可区经营30年;许可证也可在勘探等工作完成后在所有受许可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让。
油气田的合作经营者在获得许可证之前需达成合作协议书,以理清内部合作经营关系,其中包括生产项目的组织和经营分配情况、利益分配情况;要建立每个受许可公司都有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作为整个合作关系的最终决策机构;协议还规定了主营商在这种合作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集团的投票规则。
另外如一油气发现覆盖了一个以上的生产许可证,各许可证的受许可人之间还要缔结确保资源被有效利用和规定权利的联合协议。
受许可人的利益通常是根据各许可证在油气发现中的划分来分配。
该联合协议也需要经石油能源部批准。
其它文件还有审计协议等。
(三)环境影响评估
石油法令中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估是挪石油开采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法令规定,油区被开采之前,一定要进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石油能源部负责此研究的执行。
其目的是为了消除石油工业给经济和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评估基础上,议会会对在一地区从事石油活动的利弊进行全面衡量。
如弊在一定程度上大于利,生产许可不获准颁发。
议会和政府均有对某地区进行特殊限制的权力,如在某时期内禁止钻探等。
在经营者向石油能源部递交需要政府批准的设施安装计划书和发展经营计划书(PDO/PIO)之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估。
评估必须就该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气体释放等问题进行阐述,并要提出减少该影响的在技术和经济上都可行的解决方法。
该评估报告还要围绕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进行评论,并且尽最大可能进行确认。
采取何种措施最后会由议会和政府决定。
在一生产许可证到期和设施需被拆除之前,受许可人也要递交相关拆除计划书,同时还需附上包括设施拆除方案的影响评估报告。
主管部门会对该计划予以考虑以作出拆除决定。
(四)税收
挪政府对石油活动征收和其它工业一样的28%的公司盈利税,鉴于石油活动的巨大利润,还征收50%的石油特别税。
除此,还有矿区使用费(Royalty)、地区费和CO2(二氧化碳)释放税。
但矿区使用费正逐渐取消,目前只有GULLFAKS和OSEBERG两个油气田交纳此税。
2005年以后该税将全部取消。
地区费是所有生产受许可人在勘探期结束进入开采期后需交纳的费用。
过去几十年,大多许可证年费已从7000挪威克朗/平方公里上涨到70,000挪威克朗/平方公里。
对一些开采历史较长的油区和巴伦支海域的项目,则另有其它特殊规定。
CO2税是按每标准立方米燃烧或直接释放的天然气和每升燃烧的石油进行征收。
2004年税率为每升石油或每标准立方米天然气交纳0.76挪威克朗。
国家为计算税收,对石油价格制定了基准税(NormPrice),并会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2003年,政府来自石油活动税费收入为971亿挪威克朗;2004年,税费收入预计达1167亿克朗。
以上所述的挪石油工业法律框架主要有三方面的作用:
1、确保国家从国有石油资源获得高额政府收入。
比如法令规定国家对石油资源的所有权、28%的基本税、50%的石油特别税和矿区费等,目的都是保证国家获得高额石油收入,使石油资源转变的金融资本得到有效运用,最后回馈于全民。
2、确保环保和经济协调发展。
自石油工业于上世纪70年代在挪威发展之初,坚持环保准则发展石油工业的基本方针就被确定下来,并且几十年中始终坚持着这一准则。
因此挪石油工业发展与其环保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所有油气活动都需在环保的框架中进行,有着显著的环保特色。
3、通过许可制度确保油气产业管理的严谨、规范和科学。
首先,油气项目招标过程严谨、规范和公平,为油气开发活动的前期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下一步开发和经营奠定了良好基础;另外,在油气开采过程中,油气经营者合作关系明晰,权利义务明确,各受许可人之间,受许可人和主营商之间以及许可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关系都被明确地规定在法律条文和许可条例中,这又为油气开采项目科学有效的进行提供了重要条件。
四.国家石油基金
挪威国家石油基金是挪政府对国家油气工业管理的一个重要而独具特色的方面。
由于考虑到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是总有一天会枯竭的资源,将该资源转变成为子孙后代都可以享用的财富是政府果断做出建立国家石油基金决定的主要考虑。
国家石油基金于1990年6月22日由议会第36号法案成立,其目的是:
旨在将地下石油资源转换为金融资本,以防止将来能源革命可能带来的石油贬值或国家大陆经济的衰退,解决国家老龄化问题;确保对石油资本的有效管理,通过理性投资使其升值;采取长远、谨慎的措施将石油收入最终回馈国家福利社会。
1991年1月1日,政府石油基金法案生效,并于1996年收到第一笔真正转移的资金19.81亿克朗。
国家石油基金收入进项主要包括:
来自石油活动的对中央政府的纯现金流入(SDFI+税费+国有石油公司股份分红等)以及基金本身的投资回报;支出包括每年向财政部转移的用于弥补非石油财政预算赤字的金额和支付给财政部的基金管理费(2001年国会规定将当年石油基金中来自当年石油活动纯收入的部分拿出最多4%用于政府下一年度的政府预算。
)。
管理部门和管理模式。
挪威财政部是国家石油基金的全权管理者,1997年10月财政部颁发了“石油基金”监管条例,对该基金的投资战略和管理体制做了明确规定;同年,财政部与挪威银行正式签署了委托管理“石油基金”的协议书,明确规定,财政部是“石油基金”的“所有人”,代表国家负责行使对“石油基金”的管理权,包括制定投资目标收益率、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对负责日常管理的机构进行评估、向国会提供年度报告等。
但日常的具体管理事宜委托给挪威央行,央行对该基金负有“增值”的责任,对其运行情况、风险控制和成本支出等做出季度报告,直接对财政部负责。
明确划分财政部作为“所有者”和挪威银行作为“管理者”之间的责任界限,这是协议书的一个重要内容与任务;为强化他们二者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协议书还规定,在定期向财政部提供季度报告的同时,每个季度须召开记者招待会向社会公开报告的内容,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另外还规定央行可使用外国经纪人或外国服务商来经营基金的市场投资,并通过签署协议,监督外国服务商的经营活动。
央行通过该基金的风险管理机构,把基金分成若干块,交由英、德等国的诚信优绩的私人银行去运作赚钱。
为确保基金升值,央行投资战略是:
按高度多样化原则,实现风险最小化。
仅做金融投资,投资多家,但每家拥有少量股份(不超过1%)。
投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票,二是债卷。
在对外投资中,股票和债卷分别占40%、60%;在美洲、欧洲、亚洲和大洋洲三个市场中,投资分别占30%、50%、20%。
当前,政府只允许向24个有着良好金融市场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在亚洲有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同时,石油基金正积极研究投资中国的可能性。
多年来,为保持挪威经济和货币稳定,石油基金只在国外投放,其运作完全同挪威国内经济隔离。
国际油价和资本市场的波动主要反映在基金规模的变化上。
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石油基金共8450亿挪克郎,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54%;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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