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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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主体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用该格式】
甲方(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主体为自然人的用该格式】
乙方(被许可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一部分鉴于条款
鉴于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注册商标专用权,拟以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一条许可商标信息及许可范围
一.1本合同项下,甲方已注册并拟许可给乙方使用的商标(以下简称“许可商标”)基本信息见附件一《许可商标信息表》。
一.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范围见附件二《商标使用许可清单》。
第二条许可类型
二.1甲方以商标专用权人的名义,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乙方许可商标的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使用权。
允许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其允许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使用许可商标。
二.2乙方享有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使用权后,在本协议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甲方仍可自行使用许可商标并可自行决定是否再授予他人使用许可商标,乙方不得干涉,亦不得主张减少许可使用费。
/甲方不得自行使用许可商标并不得再授予他人使用许可商标。
/甲方仍可自行使用许可商标但不得再授予他人使用许可商标。
乙方不得干涉,亦不得主张减少许可使用费。
二.3乙方在此同意并接受甲方向其授予的许可商标的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使用权,并保证其将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定使用许可商标。
二.4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对许可商标的不可转让的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使用权仅限于下述地域范围:
中国,不包括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二.5甲方将办理有关本合同在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管理机关备案的手续,甲方有权监督和规范乙方对许可商标的合法使用。
第三条许可使用费
三.1许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元/年(大写:
元),其中各项许可商标的具体许可使用费见附件二《商标使用许可清单》。
三.2许可使用费按年支付,周期不满1年的,该周期费用计算方式为:
年许可使用费/365天*实际许可使用天数。
三.3许可费的支付方式: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首期许可使用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此后于使用期每满1年前1个月内支付下期费用。
三.4乙方延迟交付的,每迟延1日,按照当期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5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足额许可使用费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等额发票;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许可使用费的,甲方可相应迟延开具发票,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许可使用期限
四.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二《商标使用许可清单》中约定的使用期限使用许可商标。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延长许可使用期限。
四.2甲方负责办理许可商标的续展手续。
许可使用期限晚于许可商标有效期(包括续展后的有效期)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因此减少,除非到期甲方未办理续展手续导致许可商标被注销。
四.3在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前,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备案相关手续,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协助甲方签署办理终止备案等相关材料。
乙方拒绝配合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交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照每日许可使用费(即年许可使用费/365天)的2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产品质量保证
五.1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提供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检,乙方应予配合。
五.2乙方应当保证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商标的产品符合甲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因乙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对外先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若乙方产品实际由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生产的,乙方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保证第三方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若有违反,乙方应当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3乙方应当定期(每6个月为一周期)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首次产品检测报告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此后每期检测报告应当于每一周期届满前15日内提供。
五.4乙方迟延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的,承担每日元(大写:
元)的违约责任;迟延2次或者任何1次迟延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保证金。
五.5甲方对乙方产品进行抽检时,应当填写《产品质量抽检表》(《产品质量抽检表》模板见附件三),乙方应当在《产品质量抽检表》上签字确认(乙方授权签字确认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若乙方不予签字确认,经甲方指正后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元(大写:
元)违约责任。
乙方认可本条指定的签字确认人员有权对甲方的《产品质量抽检表》进行确认,该行为视为乙方行为,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
若指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五.6甲方抽检结果认为乙方产品不符合甲方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抽检批次的产品数量市场总价%计算;难以确认产品数量的,违约责任以元(大写:
元)计算。
五.7乙方对甲方抽检结果持有异议的,亦应当在《产品质量抽检表》中签字确认,该签字确认仅表明对甲方抽检行为的确认;同时乙方应当在《产品质量抽检表》中载明异议,并在载明之日起10日内请求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五.8第三方检测结果表明乙方产品确不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乙方不得再持异议,除按本合同第5.5条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费。
五.9第三方检测结果表明乙方产品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甲方认可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甲方不予认可的,仍可聘请其他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再次进行检测,检测费的承担视检测结果而定:
再次检测结果表明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的,两次检测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产品质量合格的,两次检测费均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不得对该结果再持异议。
五.10乙方产品严重不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乙方产品有毒有害),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召回全部产品,承担全部售后工作、弥补消费者损失。
五.1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抽检义务、要求乙方定期提交产品检测报告,即视为甲方已履行法定的监管乙方使用商标、保障商品质量的义务。
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承担赔偿责任时,甲方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先行承担的,乙方应当弥补甲方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赔偿支出的费用、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五.12如乙方未按本条前述约定购买并维持财产保险或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但非义务)不预先征询乙方的意见而予以投保和续保或支付保险费,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给予全额补偿。
逾期补偿的,乙方应按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保证金
六.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元(大写:
元)作为保证金。
六.2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金被扣减的,乙方应在日内补足,否则每迟延1日的,应承担未补足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迟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返还保证金,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六.3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结清所有款项后甲方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1甲方权利与义务:
七.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许可费用。
七.1.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1.3甲方应当协助提供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及乙方使用许可商标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文件。
七.1.4甲方承诺合法、完整地享有许可商标的权利。
七.1.5甲方应当履行商标的续展及其他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七.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2.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许可商标。
七.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其合法、完整地享有许可商标的权利。
七.2.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许可费用。
七.2.4乙方应在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表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七.2.5乙方不得任意更改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使用商品范围和地域使用许可商标。
七.2.6如发生许可商标侵权事宜,乙方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甲方,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七.2.7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许可商标。
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许可商标的商品应当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80日内退出市场。
在此期间,若乙方未将商品销售完毕的,经甲方检验并书面许可后,乙方可销售完毕。
第八条违约责任
八.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八.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对方的全部损失,以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检测检验费用)之和计算。
八.3乙方在使用许可商标过程中,存在降低甲方商誉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包括甲方直接利润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乙方向甲方承担固定金额元(大写:
元)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
九.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合同,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九.2除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合同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第十条合同独立性
十.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十一.1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可选择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2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十二.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十二.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十二.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十二.4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通知和通讯
十三.1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十三.2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十三.3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十三.3.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十三.3.2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三.3.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十三.3.4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发送方式及送达时间:
。
十三.4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十三.5本条约定适用于司法、仲裁等机关或第三人的送达。
第十四条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
十四.1
第十五条附则
十五.1《许可商标信息表》、《商标使用许可清单》、《产品质量检测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2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自当事人签字并捺印)之日起生效,并在签署后三个月内报中国国家商标局备案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十五.3本合同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合同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合同。
十五.4本合同采用中文订立,一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签订中、英文本的,两种文本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其余份用于商标局备案或登记。
(以下为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请加盖骑缝章。
)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议,并对本协议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主体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用该格式】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主体为自然人的用该格式】
乙方(签字、捺印):
日期:
年月日
第三部分附件
附件一《许可商标信息表》
许可商标信息表
序号
注册商标图案
注册号
商品服务列表
使用期限
备注
附件二《商标使用许可清单》
商标使用许可清单
序号
商标注册号
许可使用商品类型
许可使用期限
许可使用费
备注
附件三《产品质量检测表》
产品质量检测表
抽检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批次
抽检数量
合格数
其他情况(质量瑕疵等)
备注
抽检单位:
被检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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