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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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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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条第一款
安全标准化
安全标准化
新建危化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提出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第4条、第5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7.5条
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第(六)项
“三同时”履行情况
“三同时”审批文件
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意见、试生产备案文件、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资格证
主要负责人资格证
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5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2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3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6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建立情况
责任制建立情况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3条
责任制落实情况
责任制落实情况
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20)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21)安全生产台帐制度;22)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23)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24)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4条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9条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工段级、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新《安全生产法》第55条
“四新”教育
“四新”教育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
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及隐患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新《安全生产法》第43条
安全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档案
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
危险化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新《安全生产法》第48条
重大危险源档案
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事故管理档案台帐
事故管理档案台帐
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1条、第33条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台帐
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台帐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全协议书
安全协议书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新《安全生产法》第46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费用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
安全费用使用
安全费用使用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应急
管理
应急救援
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9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0条
预案评审
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第29条
预案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
基础管理
应急
管理
应急预案
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
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7条
应急救援
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第79条
应急救援
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
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新《安全生产法》第79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管理
特种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和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第28条
重大危险源基础管理
重大危险源评估
重大危险源评估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
重大危险源备案
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危害因素检测
危害因素检测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6条第二款
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通用要求
登记及
检验标志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第二款
锅炉
设备要求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
2、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
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3条、第6.2.3条、第6.3.2条、第6.4.1条、第6.6.1条
压力容器
固定式
压力容器
1、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当出具校验报告书并且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2、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3、液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
大型压力容器应装警报装置。
液位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6条、第8.4.2条、第8.5.2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完好,无脱落;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完好;3、罐体或气瓶外部的标志清晰;4、紧急切断阀及相关操作阀门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完好;6、装卸附件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牢固可靠;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无异常无明显波动;9、罐体或气瓶各密封面无泄漏。
10.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11.罐体与底盘(底架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7条
压力管道
设备要求
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一)设计压力小于系统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者堵塞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二)出口可能被关断的窖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三)因冷却水或者回流中断,或者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气相管道系统;(四)因不凝气积聚产生超压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五)加热炉出口管道,如果设有切断阀或者调节阀时,该加热炉与切断阀或者调节阀之间的管道; (六)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者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汽化的管道系统; (七)放热反应可能失控的反应器出口切断阀上游的管道; (八)凝汽式汽轮机设备的出口管道; (九)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的出口管道系统;(十)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出口管道系统;(十一)管程可能破裂的热交换器低压侧出口管道; (十二)减压阀组的低压侧管道;(十三)设计认为可能产生超压的其他管道系统。
2、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8条、第147条
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起重机械
设备要求
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证正常工作性能。
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4.1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设备要求
车辆应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第5.1.1.1条
设备设施及工艺
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新《安全生产法》第32条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
1、设备和管线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2、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备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3、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7.1条、第6.8.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二款
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第3款
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应当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要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8条第
(一)、
(二)、(三)项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作业场所环境
高毒作业场所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第(四)项
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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