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向延昆程芳《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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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向延昆程芳《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建议》
向延昆,程芳: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建议》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较大比重,能带动许多关联产业的发展,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税收贡献突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统计年鉴》,2013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59312亿元,同比增长16.1%,对GDP的贡献率为8.8%,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152万人就业。
2014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69400亿元,同比增长15.3%,建筑业发展势头良好。
今年下半年,“营改增”将在建筑行业全面实施,基于建筑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研究建筑业的税制改革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对建立健全建筑业自身的发展机制,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概况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我国的“营改增”试点改革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展。
同年8月1日,北京、浙江、广东等众多省市都逐步进行了“营改增”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2012年试点区域财政收入的统计,企业减免税收金额达到426亿余元,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占总体的九成以上,效果非常明显。
在2013年初,国家决定逐步增加“营改增”试点区域。
从当年8月起,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展开,同时将影视广播的相关程序(制作、放映、发行)归入试点范围。
据统计,2013年在试点区域的企业共减免税收1200亿元。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以及邮电通信等行业也纳入了试点领域。
在“十二五”阶段内,我国将完成“营改增”的税制改革。
“营改增”的实施将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增加社会就业率,同时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建筑业将于今年下半年实施“营改增”,这必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1、建筑企业重复征税情况严重
所谓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
营业税计税依据所引起的重复征税就是指对同一商品或劳务流转额的部分组成课征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收。
当前我国主体流转税制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的双轨制,对于营业税的涉税收入,由于绝大多数没有扣除取得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直接导致营业税纳税人涉税收入中一些组成部分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或是缴纳了两次及其以上的营业税。
如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包含购买的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款在内,即建筑业按全部工程造价征收营业税。
一方面,建筑企业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其他资源占据建筑业工程成本的一半以上。
在流动过程中因为已经按照流转额度支付了增值税额,因而将其包含在增值税征税范畴内。
但是建筑企业本身并不包含在增值税纳税人中,则购买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材料所担负的进项税就不能相互抵消。
然而建筑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属于需要交纳营业税中的一部分,这导致了同一种征税对象缴纳了两种税额,从而导致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
另一方面,目前由于大型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如集团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团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子公司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商,环节众多。
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很多情况下承包商需自行缴纳税金,而实际操作中,很可能难以将分包份额从总份额中准确剔除,又造成重复征税。
由于营业税没有实行抵扣制度,造成了增值税纳税人无法抵扣外购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购买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最终造成这部分价值的重复交税。
所以说,“营改增”是势在必行。
“营改增”的巨大优势表现在:
税收的平行征收解除了市场主体的束缚力,极大提高了企业的发展动力,使得企业不断完善自身,提升经营与服务能力,从而拉动内需,加快第二、三产业向第一、二、三产业的协同发展,转换生产方式,以此也改善民生,做到惠民利民的目的。
2、建筑企业税负较重,有待减轻
营业税是指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应税劳务、出售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财产等)从而产生的一种对营业额进行征收的税务。
增值税是指商品货物在流动转换情况下产生的对增值额度进行征收的税务。
一般纳税人将提供货品或是供应劳务给需要交纳营业税的企业,而在每次流动转换过程中,企业所获得的营业额则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先前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与之相互抵消,这样就导致企业再次缴纳了更多的税费。
现行建筑行业的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严重。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等物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建筑材料和其他资源已经按照流转额度交纳了增值税费,但极有可能因为企业或单位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从而在购买材料等资源中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消。
与此同时,建筑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属于需要交纳营业税中的一部分,这也导致了同一种征税对象缴纳了两种税额,使得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最终造成建筑企业的税负较重。
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1]11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
《方案》明确规定:
在原有的增值税率基础上,新开增两档较为合理的税率,其中部分现代服务行业使用百分之六的税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使用百分之十一的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总体上说属于减税措施,其主要内容就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举措。
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指对目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行业,根据抵扣向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从而有效减少税负。
对于建筑业,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后金额,以开出的发票和收到的发票的差额为准,即增值税仅对各个环节新增价值额或附加额征税,可避免重复征税现象,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而且,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假如并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则会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发生严重损坏,从而制约了增值税的优势。
总体来讲,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全面施行营改增是时代所需,经济所需,这将会对建筑行业带来无法估量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建筑企业应对随时面临的问题做好应对工作。
(二)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全方位施行增值税所带来的优势是巨大的:
提升税务管理水平和推进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制约逃税现象的出现,避免重复征税,加大财政收入,公平税负得以展现。
1、当前建筑业的发展势头给全面施行增值税提供了保障
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年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个百分点,与众多相关产业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相关数据表明,以2013年为例,我国建筑企业(指等级资质的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建筑企业,不包括劳务分包的建筑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当年市价计算)2.7万亿余元,比去年增加4600亿余元,同比增长达1/5。
全国建筑业企业增加值近6000亿元,比去年增加1000亿元,同比增长近22个百分点。
建筑业企业全年获得利润金额达到620亿余元,缴纳税费达到近960亿元。
假如建筑行业实行增值税,则根据这一年的数据计算,其增值税将达到960亿余元,这与原缴纳的税款大致相等。
由此可见,建筑业改征增值税不会减少行业税收,不会造成国家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这是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强有力的保证。
2、建筑业日益关注增加值的核算为征收增值税铺平了道路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制已经将增加值纳入其中。
建筑业增加值就是对一定阶段内施工单位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的追加的多余价值,是GDP的一部分,它不包含其他行业或是企业低建筑产品所形成的价值量,亦指不包含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加入的价值。
建筑业增加值能够比总产值更加详细地表明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的工作任务以及生产经营价值。
如今,建筑业越发关注增加值核算的地位,这不仅从理论上推动了增值税的实施,也为课税的会计核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我国当前税收体制是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的根本
我国当前税收体制已经明确说明了建筑业的部分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发表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通知,其中规定:
纳税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以总包或是分包的行为展开经营活动时,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自产物品的同时还应提供建筑、装饰、安装等建筑业劳务,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对其进行征收相应的增值税,与之相反的,没有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应税劳务或销售自产物品则需要交纳营业税。
由此可见,在建筑行业已经对有的材料或资源单独征收增值税,从而与营业税剥离开来,这为建筑劳务并入增值税范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中也获取了不可多得的宝贵经验财富。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建议
今年下半年,营改增将在建筑行业全面推行,应当看到,企业的实际税负变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直接相关,而行业现行营业税率为3%的情况下,企业管理水平对企业经营成本产生的影响较小。
但营改增后,对于管理粗放的、资质较低的中小型建筑企业,可能面临资金甚至生存压力。
针对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策略,国内也有诸多专家提出了很多建议,比如开展合理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在签订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时要特别说明要由对方担负合法、有效、足够的专用增值税发票。
此外等到对方提供相应的购销凭据、增值税发票以及款项申请书后才能付款。
又如,施工企业对于购买不动资产、施工原材料以及纳税人身份的筹备计划等,都需要用合适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的筹划,这种策略对企业本身而言,也具有很好的操作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一)建立健全企业税务控制端口
1、慎重做好招投标工作,投标预算要仔细慎重编制
营销部门要审慎签定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因素,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远远不同。
比如:
土石方工程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
比如:
工程所在地在深山中,则税收负担肯定会加大,则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2、认真做好建设合同评审工作
认真做好建设合同评审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标明: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税金如何提供等等。
在此我们还要特别注意,除设备安装企业外,一般要回避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之要求,可以由甲方选定厂商、品种、型号,购销合同应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避免进项税的缺失。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中,针对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挂靠),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3、尽量选定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公司可统筹建立物资采购公司,便于优选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机率。
由于现行营业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企业方面可能只是将成本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相挂钩。
但随着成本管理与流转税紧密结合后,企业本身必须做好税收筹划。
比如:
以前一味从价格角度考虑,可能不管是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现在则要从降低成本是降低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取得一个平衡点。
供应商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合同造价部门、财务部门、采供部门要做好缜密测算。
4、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
“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现象:
各子公司由于管理水平不同,或架构设置不同(各子公司有的下设分公司、有的下设子公司),领导具体经营理念不同或对税收重视程度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实际税负不同。
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从而尽可能消化为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多付出的成本代价。
项目经理部的用工、用料(采购)、质量、进度、资金等内部控制体系要重新梳理设计。
尽可能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购置各种材料、机械、服务等。
采取分包还是自己施工,(当然在建筑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分包可以一次性取得进项税抵扣,自己施工则要取得相关进项税票。
集团公司可定期对下属各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公布并排名,督促、激励各子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积极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变化。
另外,在“营改增”试点开始后,一般纳税人经营一些特许项目时可在短期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一经确认,三、五年不变,企业应权衡利弊,酌情选择。
(二)加大对企业会计核算变化风险的防范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更高的要求,从整体上看,建筑企业应从两方面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首先是会计核算,其次是发票管理。
营业税计税方式相对于增值税的抵扣模式来说较为简单,对于试点建筑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改变了整个会计核算体系。
试点前,会计核算主要是企业一人多岗、兼职会计或聘请记账的形式。
此种形式的会计核算存在很大的漏洞。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如果不进行改进,必定会导致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但会招来税务部门的处罚,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所以,建筑企业有必要在允许的条件下增加会计人员的数量,有效地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业务能力,并且适度改变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方式。
与此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试点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
一方面,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要注意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还要注意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不同,注意其使用范围以及有关税务部门的规定。
另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与营业税发票的限额存在差异,与营业税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较高,申请时间长,特别是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间更长。
所以,发票使用数量大的企业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新增加的发票,从而避免企业正常业务受到影响。
在我们国家通过发票控制税收的征管方式下,如果发票得不到规范使用,那么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增值税发票一旦出现纰漏,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很有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试点建筑企业制定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三)优化企业资金管理
“营改增”增加了企业现金支付的困难。
因此,在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制度进行修改调整的同时,对企业的现金流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从而减少企业现金支付的困难,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如果要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那么就要健全资金的管理控制制度,加强应收账款控制,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1)加强应收账款控制
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包含在应收账款内,建筑企业的收入是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即工程在建过程中,建筑企业实际计算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按建筑企业自己实际确认的收入为基数计算的,与建设方按进度支付的资金是不吻合的。
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做好应收账款管理。
在项目投标之前,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切忌乱投标;投标以后,要建立履约保证金的明细账目,并且一定要确保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与方式。
对于游离在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金一定要从严控制。
对于应收账款的收回,企业可以成立催收小组,及时的催要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从而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到账,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
与此同时,对于资金的开户一定要加强管理,决不允许项目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开户。
(2)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由于各建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迥异,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各不相同。
缴营业税时,上年末做资金预算时,只要收入出来了,按3%一算就是营业税负,但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负可能达6%、达8%,当然也可能是2%或3%,所以提请财务预算时要严加注意,通过以全面预算管理的方式监督项目资金的流动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行为。
(3)利用信息化进行资金集中管理
对于集团企业,一定要对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防止资金过渡分散,从而降低资金的利用效率。
在企业内部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确保资金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确保对资金的集中管理、调度和监控,做到即使放权也能对资金进行全面地监控。
工程各项目部统一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只保留日常消费资金,控制好项目部资金用量,依照各项目部的资金使用计划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资金使用方法,对资金使用程序进行严格的规范,避免资金使用的浪费。
充分调度好资金,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应对企业内部管理定额变化的措施
1、考核表格重新设计
企业的各种成本台账、内部考核表格等均要重新设计,均要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组织梳理项目所有相关台账,可以先进行设计,然后征求意见,最终定稿。
2、加强内部沟通
企业内部成本控制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月度、季度、年度)加强沟通。
及时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相互知晓,并定期给项目经理部通报,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获利能力。
3、认真核算、分析成本费用数据
由于成本费用的变化,能反映企业实际管理水平的增值税负担、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变化,建筑企业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分析测算。
合同预算部门也要将工程实际成本与预算定额进行比较,为以后的投标报价收集资料,做好支撑,最终确定企业管理定额。
(五)加强内部进项税发票归集和管理
建筑企业自身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建立增值税进项发票归集流程,可以采用奖励机制,具体可以建立业务人员取得增值税发票和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奖惩办法,从而激励员工去努力争取发票,最后实现企业的抵扣。
懂得如何依照增值法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为单位获取更多的利益;建立定期的账目汇报机制,减少因人为拖延报账造成的当期应缴增值税款增大的情况的发生,并且减少因人为拖延报账使得超过认证期不能抵扣税款而造成的损失。
严格按照税法和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做好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工作。
总之,建筑企业要积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要借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翘首期盼“营改增”在建筑业的实施,并给建筑业带来税收减负的大好机会。
亟待通过此次税改,自动清理建筑企业鱼龙混杂的局面,规范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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