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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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9分。
尽管分值并不高,但《票据法》的重要性仍应引起考生的足够重视。
从1996年-2002年的7年间,只有2000年没有出综合题,虽然最近2年每年只出半个综合题,但《票据法》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难度较大的综合题。
本章的考点很多、复习难度较大。
2001年对教材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进行了较大调整,2002年、2003年教材基本没有变化。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项选择题
1题1分
2题2分
1题1分
判断题
3题3分
2题2分
1题1分
案例分析题
0.5题8分
0.5题6分
合 计
5题5分
5.5题13分
3.5题9分
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
(1)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3)票据的签章;
(4)票据行为的代理;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7)票据抗辩与票据抗辩的限制;
(8)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9)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如何推断);
(10)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效力;
(11)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12)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3)追索权(案例分析题);
(14)支票的记载事项、提示付款期限
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P335)
1.独立性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票据基础关系)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但只要银行承兑汇票本身有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买卖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效力。
2.即使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注意判断题)。
3.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注意综合题)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甲向乙签发1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2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丙应当在4月10日前提示付款。
(1)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则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支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即2002年4月1日-10月1日);
(2)如果丙于2002年12月25日才提示付款,则其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利益。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P337)
1.实质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与基础关系是否合法无关。
2.形式有效条件(重点)
(1)签章
①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章。
【例题1】单位、个人和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下列签章有效的有( )。
(1998年)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与其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签名
C.银行作为出票人在银行汇票上仅使用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银行汇票专用章
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答案】AD
【解析】
(1)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2)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4)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2001年)
【答案】√
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1)出票人的签章无效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2年)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ABCD
(2)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
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P340)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解释】关于"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1998年曾出过简答题,其中的关键在于代理人在票据上应当签署"代理人自己"的签章,否则不属于票据代理。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形成票据代理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A.票据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C.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C.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署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
D.代理人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答案】ABD
【解析】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签署代理人自己的名字,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代理人承受。
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效力。
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注意判断题)。
3.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注意综合题)(P342)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先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
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解释】
(1)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
(2)如果持票人善意地"无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80%(不充分)的票据权利:
如果其前手平安无事,则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据金额;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牵连"。
(3)如果持票人"善意"地"对价"取得票据权利,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
乙、丙之间签订5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
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非胁迫、欺诈),则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利。
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则出票人甲不能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1)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2)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法地无偿取得票据,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持票人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因为持票人丙通过赠与合法地无偿取得的票据,尽管享有票据权利,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注意综合题)(P343)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④
⑤
⑥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2001年)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
(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
(2)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
(3)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
(4)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例题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2000年)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末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P344)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的履行地:
(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5)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
(2000年)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七、票据抗辩(注意综合题)(P347)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例如:
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1999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2.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
quot;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重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八、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注意综合题)(P348)
1.伪造、变造的区别
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变造属于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2001年)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解析】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
2.票据的伪造
(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例题】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2000年)
【答案】√
(2)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C拿到支票后被D偷走,D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背书转让给E,善意持票人E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
如果持票人F被拒绝付款,则F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E进行追索(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E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但F不能向被伪造人C进行追索,因为C没有在票据上真正签章,F也不能向伪造人D进行追索,因为D根据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意判断题)。
【例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2002年)
【答案】√
【解析】丙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则甲、乙应当按照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丙、丁应当按照8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九、汇票
(一)出票(P351)
1.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仍应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注馀卸咸猓?
br> 2.银行汇票金额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当银行汇票上记载的实际结算金额与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不一致时,应该( )。
(1998年)
A.以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为付款金额
B.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
C.以两种金额中较小的一种金额为付款金额
D.确认该汇票无效,由出票人重新出票
【答案】C
【解析】
(1)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2)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3)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3.付款日期
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汇票的无效,视为见票即付。
(二)背书(重点)(P354-358)
1.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票据行为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背书人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和丙各50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2年)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
D.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无效,转让给丙50万元有效
【答案】A
4.背书连续(注意综合题)
(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只有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5.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出票给B,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如果持票人C被拒绝付款,则C不能向出票人A进行追索。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受让人C不能向出票人A进行追索。
(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A出票给B,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C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如果持票人D被拒绝付款,则D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C进行追索,但不能向B进行追索。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B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C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D,不负担保责任。
【例题扛荨吨谢嗣窆埠凸本莘ā返墓娑ǎ呈槿嗽诨闫鄙霞窃?
quot;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2001年)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6.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禁止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 )。
(1998年)
A.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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