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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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深圳市气象局
2018年4月
目录
1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工作原则3
1.4气象灾害风险评估4
1.5适用范围7
2组织体系及职责8
2.1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8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9
2.3市指挥部办公室13
2.4基层应急指挥机构14
2.5应急专家组职责14
3运行机制15
3.1预防、监测、预警15
3.2应急处置与救援19
3.3后期处置23
4应急保障25
4.1人力资源保障25
4.2经费保障25
4.3物资保障25
4.4人员防护保障25
4.5通信保障26
4.6应急用电保障26
4.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26
4.8科技支撑保障26
5监督管理27
5.1预案演练27
5.2宣传教育27
5.3培训27
5.4责任与奖惩27
5.5预案实施28
6附则29
6.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29
6.2预案管理32
6.3制定与解释3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促进“平安深圳”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
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公开透明,协调有序。
及时、主动地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加强各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深圳濒临南海,地处广东省南部,珠江口东岸,呈东西狭长形,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台风、暴雨影响频繁。
影响深圳的主要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等。
1.4.1台风
台风可能出现在4-12月,集中出现在7-9月。
据历史资料统计,平均每年影响我市的台风4.2个,最多年份9个,最少年份1个。
近十年台风有增强的趋势,影响偏早,6月影响我市的台风增多。
台风的影响因登陆地点和台风强度的不同而不同,受大风影响最大的地区是东西部沿海一带,降雨主要集中出现在罗湖、盐田、福田、龙岗西部、龙华新区。
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和风暴潮,影响海陆空交通、港口码头和建筑工地安全,造成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和城市内涝等灾害。
1.4.2暴雨
暴雨主要出现在4-9月,深圳每年都有暴雨出现,年平均暴雨日数9.2天、大暴雨日数2.2天;暴雨对全年平均雨量的贡献率约为4-5成,最多的年份为1690.6毫米。
深圳降水量由东南向西北大致呈递减分布,东部大鹏半岛一带以及盐田区的年降水量普遍在2100毫米以上,西部和北部的年雨量普遍在1900毫米以下,历史上记录到的最大日降雨量为498毫米。
暴雨对深圳造成的主要灾害为城市内涝和地质灾害。
如3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深圳将出现大范围内涝。
1.4.3雷电
深圳属雷暴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达63日,以6-9月份为最多,月均雷暴日都在10天以上,年平均雷电密度地理分布特点是:
西部多、东部少;内陆多、沿海少;珠江口多、大鹏湾少;山地多、平地少。
雷电造成的灾害主要是侵入地面的建(构)筑物、设备造成损坏,击中人、畜等造成伤害。
雷灾易发生在电力、电信、建筑、石油、化工等行业和空旷地带、居民住宅等场所。
1.4.4高温
深圳年平均高温日数为4.3天,高温天气均出现在5-10月,主要集中在7-9月。
历史上记录到的最高气温为38.7℃。
高温危害人体健康,包括容易引起人体不适、病患甚至中暑;高温给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如电网超负荷事故,车辆爆胎、车辆自燃等事故;此外,长时间的酷暑天气还会导致供水紧张,引发海洋赤潮的危险。
1.4.5大雾
深圳的大雾天气集中出现在12月至次年4月,最多出现月份为3月,最少出现月份为6、7月。
深圳出现连续大雾的次数不多,连续的天数也不长,但近年来大雾出现的频次明显增多。
大雾对交通航运、供电系统和市民的身体健康等有危害。
1.4.6灰霾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灰霾日趋严重。
灰霾天气季节差异明显,近10年数据统计表明:
冬季(12月-次年2月)灰霾日数最多,占总灰霾日数的36%;其次为秋季(9-11月),占29%;春季(3-5月)占25%;夏季(6-8月)灰霾日数最少,仅占10%。
灰霾直接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增多;还会造成呼吸系统患病率高、佝偻病高发、传染性病菌活性增强;若进一步严重可能产生光化学烟雾。
1.4.7寒冷
影响深圳的寒潮集中在12月至翌年2月(较多集中于1月份),平均终日在2月初,寒潮活动时间约1周,约占全年寒潮活动次数的52%。
寒潮通常伴随降温、大风、低温阴雨及“倒春寒”等天气灾害。
寒冷低温造成农业冷害、冻害,危害人体健康,给交通物流、能源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
1.4.8大风
深圳年平均大风日数有4天,7-8月出现次数最多,1-4月出现几率最小。
短时雷雨大风天气主要集中在7-8月,占全部次数的50%以上。
短时大风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伴随暴雨、雷电,甚至冰雹等灾害,造成房屋、临时建筑、棚架、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航班延误或取消等。
1.4.9冰雹
冰雹往往与雷雨大风同时发生,对农业、房屋有一定破坏,但出现的次数不多,对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小。
历史资料显示,近30年深圳曾出现过9次冰雹(最近的一次出现在2017年8月31日)。
1.4.10干旱
干旱是深圳常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虽然深圳雨量充沛、雨季时间长,但受季风气候影响,各个季节均有可能出现干旱。
干旱造成水库库容骤减,对供水造成影响。
干旱期间,灰霾天气增加,空气质量下降,市民呼吸道疾病相应增加。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深圳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本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的市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中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由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防御工作。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口岸办、市建筑工务署、市气象局、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海事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广电集团、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深圳市燃气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本部门的应急机制。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2.2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安排气象灾害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调控监管,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2.2.3市经贸信息委:
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救援所需重要储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督促海上渔船和作业人员做好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会同海事部门开展海上受困渔民等的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与防控;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督促、指导有关地区对基本农田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区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高级别的预警信息全网、快速发布。
2.2.4市科创委:
负责支持防灾减灾科研项目,不断提高防灾减灾科技水平。
2.2.5市财政委: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2.2.6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
协助辖区政府处置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预报,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2.2.7市人居环境委: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2.2.8市交通运输委:
督促运营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的道路受灾损坏的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2.2.9市卫生计生委: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2.2.10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11市教育局:
提示学校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必要时根据防御指引督促学校停课;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对学生进行有关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2.12市公安局: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2.2.13市民政局:
协调开放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场所开放信息;向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核查灾情并按要求上报灾情信息。
2.2.14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完善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用人单位在恶劣天气下保护员工安全的意识;引导用人单位将高级别台风暴雨预警的停工条款写入劳动合同;在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以上以及暴雨红色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2.2.15市文体旅游局:
督促各经营性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及所辖文体场馆采取措施保护景区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响应时,督促各经营性旅游景点、文体场馆、星级酒店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置游客;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2.2.16市住房建设局:
指导所辖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负责组织所辖市政、燃气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组织恢复所辖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工作。
2.2.17市水务局:
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汛情预警;组织实施由台风、暴雨引起的洪涝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保证在高温和干旱期的居民用水;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确保用水安全。
2.2.18市城管局:
督促各区(新区)城管部门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监管,由各区(新区)城管部门负责督促户外广告业主和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分别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工作;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负责公园、景区游乐设施发生险情,绿化地冲毁、流沙、滑坡等险情,行道树发生断枝、倒地影响交通等险情的协调处理;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
2.2.19市口岸办:
根据气象灾害及其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在与港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时封闭深圳湾口岸公路大桥,并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和旅客、货物、车辆等疏导和安置工作。
2.2.20市建筑工务署:
负责所管辖的施工场地巡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2.2.21市气象局
负责发布气象监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承担气象监测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的分发、传播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市、区政府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等工作。
2.2.22深圳海事局:
督促或组织海上船舶采取避风行动,做好海上船舶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
2.2.23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2.2.24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做好通信保障工作;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2.25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
在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预警信息后,通过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2.2.26深圳广电集团: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15分钟内,电视台各频道按约定挂出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并按照规定的频率播出相应的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按照规定频率播报相应预警信息。
2.2.27深圳水务集团、深圳供电局、深圳燃气集团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
采取措施避免设施遭受气象灾害损坏,调集力量加固、抢修相关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进而保障水、电、气等正常供应。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紧密衔接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完善职责,编制本单位操作细则。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根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2.4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各区、街道应急管理体系。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建立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应急的领导为区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办分管领导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对本区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根据市、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各街道、社区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服务岗,建立街道、社区气象防灾信息员或联络员队伍,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以及负责基层气象灾害情报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2.5应急专家组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气象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和处置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预警
3.1.1预防
(1)市气象局对深圳市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2)规划、建设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规划建设,落实防雷有效性检查,从工程措施角度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
(3)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4)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市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5)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6)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3.1.2监测
(1)市气象局组织全市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的布局、建设和维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协助气象设施的选址,为气象设施安装、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及环境的保护,齐抓共管,共同实现监测预警信息的共享。
(2)市气象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负责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掌握地质灾害资料和气象资料,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从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
(3)市气象局与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大气成分(灰霾)、城市热岛、温室气体等人居环境气象综合监测网,定期发布相关监测信息。
(4)市气象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深圳海事局负责建设海洋和气象探测设施,共享观测数据,建立智能化海洋气象救援保障服务系统,提高海洋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5)市气象局与市水务局负责整合水文气象基础设施资源,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加强水文气象精细化预警、预报、评估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Ⅰ级预警:
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达24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320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达460毫米)。
Ⅱ级预警:
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灰霾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270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达410毫米)。
Ⅲ级预警:
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灰霾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
Ⅳ级预警:
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干旱预警信号、火险预警信号。
(2)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①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②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传播要求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广播、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
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在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台风、暴雨等预警信号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工厂、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最后一公里”有效传递。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局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市气象台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气象灾害程度不符合预警条件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发生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简要情况,并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办、市三防办、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在灾害发生后45分钟内将灾害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限制。
(2)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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