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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森林培育实施细则副本
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
森林资源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资源培育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的一项重大建设任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批准的《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的森林培育活动。
第三条森林资源培育是通过人工造林、补植补造和改造培育等森林经营活动,加快森林结构调整,积极恢复长白山红松阔叶复层异龄混交地带性顶极森林生态系统,从而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林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森林培育管理
第四条森林培育管理实行省、市(州)、局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林业厅共同管理。
省林业厅由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计划、资源、造林等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局级实施单位应明确具体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任务;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计划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国家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国家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省林业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各局上年度工程完成情况及以往年度检查考评情况,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联合省林业厅下达明细计划。
各局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及时编制作业
设计报省林业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伐限额和木材计划管理。
森林培育所需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占各用建设单位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可以占用各采伐类型的采伐限额和计划指标。
第七条林木采伐管理。
森林培育中的改造培育采伐调查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伐区拨交、伐区作业按照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森林培育对象及措施
第八条对于生态地位重要需特殊保护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森林改培活动。
进行森林培育不得清理红豆杉、黄菠萝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珍稀、濒危树种。
第九条人工造林:
选择疏林地、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等无林地,采取人工植苗方式增加森林面积,加快森林植被恢复,提高森林覆盖率。
人工造林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造林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在对造林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适地适树原则,进行造林典型设计,对造林小班提出造林方式、苗木规格、整地方式、整地造林时间、树种选择和配置、栽植密度以及幼林抚育等技术要求。
造林设计资料经局级实施单位初审合格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十条补植补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开展补植补造。
(一)有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较低,目的树种较少,分布不均,林下更新不良,林分结构单一,林地生产力低下,郁闭度0.5以下的林分;
(二)林间空地和"天窗"分布较多,造成大面积林地浪费的林分;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和灌丛湿地以外的,覆盖度较
低、分布不均的低效灌木林。
(四)天然更新等级不良的成、过熟林地,郁闭度在0.7(含)以下。
(五)商品林成过熟林主伐前3-5年;生态公益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更新采伐前5-10年。
补植补造宜采用均匀补植或块状补植的植苗造林方式。
造林前要根据立地条件、造林树种、造林方法、苗木年龄规格,因地制宜确定整地方式。
在整地前适当清理穴周边的杂草、灌木。
树种选择应按照红松阔叶混交地带性顶极群落的目标要求,选择幼龄耐庇荫、能够在林冠下正常生长发育的树种,补植以红松、水曲柳、胡桃揪、黄菠萝、柞树和大青杨等目的树种为主,鼓励推广栽植容器苗。
栽植密度应根据已有林木的树种、株数、年龄、立地条件和郁闭度以及造林树种的特性确定,林地上已有的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参加栽植密度的计算。
林间空地按照《营造林技术规程》进行人工造林确定造林密度;林下补值密度,应根据现有林分林木株数和该类林分所处年龄阶段合理密度而定,补植后的密度(含现有林分林木株数、参加栽植密度计算的原有幼苗幼树株数、新补植苗木株数)不应低于该类林分合理密度。
同时,郁闭度0.5(含0.5)以上的林分补植株数原则上每公顷不得低于600株,郁闭度在0.5以下的林分补植株数原则上每公顷不得低于900株。
补植补造应根据林地上林木、幼苗幼树的分布格局进行补植点配置,应配置在林间空地、林木分布稀疏处以及短期内将要采伐的非培育目标树、非目的树种和成、过熟林木,同时要考虑防止林木采伐对苗木的损害,应采取均匀补植、块状补植、随机适境补植等方法。
补植后适时进行幼林抚育管护,及时进行松土除草,对穴外影响幼树生长的杂草、灌木,要及时割除。
连续3年-5年,每年1-3次抚育。
补植补造的经营周期依据立地条件和林木生长状况确定,当上层林木进入成熟,或郁闭度达到0.8以上,影响中下层林木生长时,需进行上层林木的抚育采伐。
经营周期一般为6-12年。
第十一条改造培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改造培育。
(一)郁闭度0.6及以下,主要目的树种(指红松、云杉、落叶松、水曲柳、黄菠萝、胡桃楸、椴树、柞树等)组成比重占40%以下的林相残破林分。
(二)林分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相同树种(组)平均水平低30%以上的林分。
(三)林相残破,功能低下,幼龄林每公顷蓄积量40立方米、中龄林和近熟林每公顷蓄积量80立方米、成熟林和过熟林每公顷蓄积量120立方米以下的林分。
(四)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灾、风灾、旱灾、雪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死亡木(濒死木)比重占株数20%以上的林分。
改造培育要按照补植为主、伐除林木为辅的原则,采取伐除、割条、清林、补植、调整等改造方式,首先伐除占用林地面积和空间较大的、影响补植的老龄过熟木、霸王树、病腐木、断梢木、多头木、树干弯曲破损木、散生木以及非目的树种,其次清理伐除影响现有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劣质木、非目的树种;最后伐除影响目标树生长的劣质木、非目的树种。
改造时按照抽阔补针、裁针保阔的做法调整林分树种结构、年龄空间结构。
改培时采伐强度不应超过20%,伐后郁闭度不得小于0.4。
改造培育清林方式,应根据林分条件和特点,清林以满足更新补植所需条件即可,只对补植点周围藤条、灌木和枝丫进行清理,清林时要保护林下幼苗幼树和植被。
改造培育经营周期,应依据立地条件和林木生长状况确定,当上层林木郁闭度达到0.8以上,影响中下层林木生长时,需进行上层林木的抚育采伐。
经营周期一般为6-12年。
补植整地方式、林地清理、补植密度、补植点布置、幼林抚育管理均按补植补造方式确定。
改造补植后加强森林管护,适时进行森林抚育。
第四章调查设计
第十二条森林培育调查设计是实现天保工程二期目标的重要基础,是保障森林培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森林调查设计管理,进一步规范调查设计工作,提高森林培育调查设计质量,更好地培育森林资源。
森林培育的林木采伐调查设计中的作业调查设计技术标准、区划与测量、工程设计、调查设计成果编制等按照《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技术细则》和近年来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培育调查设计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逐步推广近自然林经营中的目标树设计法等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探索林下补植苗木与其周围上层林木的动态经营方法,推进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森林培育的科技含量与水平。
第十四条森林培育要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按照近自然林的森林经营理念,区分不同地区和森林类别,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森林培育措施,实行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宜造则造、宜改则改、宜补则补。
第十五条合理确定各项培育措施的经营作业周期,在经营作业周期内,补植补造、改造培育、森林抚育和木材主伐生产的各项任务不得在同一地块上重复实施。
第十六条在省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各实施单位要编制森林资源培育总体实施方案,科学确定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的对象和实施范围,并将前3年的森林培育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
第十七条调查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对设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调查设计单位3年内不得开展森林培育的调查设计。
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设计质量优良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八条调查设计单位是森林培育调查设计的主体,逐步推行省、市级林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局级实施单位森林培育外业调查进行技术指导,并对调查设计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森林培育调查设计采用实测小班或其它先进调查方法,对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查设计。
要重点开展好补植补造、改造培育中林间空地、天窗的调查和林下栽植密度、栽植点的调查设计。
第二十条森林培育调查设计成果由局级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调查设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按天保工程二期的有关政策要求、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省林业厅可根据上年作业设计核查情况,区分不同局级实施单位,实行免检、抽查和核查,实行核查的局级实施单位按森林培育类型分层抽取1%进行现地核实认证。
第二十二条森林培育调查设计成果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局级实施单位负责建立森林培育调查设计档案,及时掌握森林培育动态变化情况,建立森林培育调查设计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分年度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局级实施单位要按照本单位森林资源培育总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提前开展调查设计,将森林培育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林班、小班),严格确定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改造培育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培育调查设计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推进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程管
理能力
第五章施工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单位或承包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森林培育调查设计组织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化作业质量管理。
各局级实施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或承包人要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工序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发现
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
森林培育施工组织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或承包人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地点、面积、培育方式、作业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作业费用、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第二十八条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要采用科学的采伐、造林、补植技术,采取合理的保护幼苗幼树措施、栽植点周围清林、畜力和人力集材方式。
第二十九条施工作业逐步实行招投标制。
积极推行林业专业生产经营公司开展森林资源培育,通过市场化运作,规范作业施工,提高森林培育质量。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森林培育检查验收分为局级检查验收(以下称自查),省级核查验收(以下称核查),国家级抽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局级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验收报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核查验收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一条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年度作业设计、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施工作业合同等。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培育调查设计执行、森林培育施工作业数量与质量、工程投资使用、森林培育采伐限额执行、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省、局两级质量检查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人情验收和关系验收。
局级实施单位要组织力量,在调查设计和采伐、补植补造过程中进行跟踪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采伐、补植补造作业结束后,对纳入天保工程森林培育的所有地块进行检查,可按照林场组织技术人员100%全面自查验收,林业局在林场全面验收的基础上,按面积比例不低于30%进行抽查,对自检结果不真实和没有进行自查的林场,要责成林场重新自查。
抽查结束后,将自检结果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组织技术人员按各局林场数量和森林培育任务进行核查,核查林场个数不低于总数的30%,核查面积
比例不低于各局计划任务量的3%。
检结果作为当年补贴资金拨付、下年度任务量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抽查不合格的实施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整改;对抽查仍不合格的,省里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缓直至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同时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局级实施单位要加强对森林培育工程的组织管理,明确牵头部门职责,落实协调好天保中心、计划、资源、营林等部门的任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加强调查设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技能、安全生产和防火知识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参加调查设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实施单位要按季度、半年、全年定期和发现问题不定期报送生产进度等相关信息,及
时反映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不断探索森林培育有效途径,创新机制,积极鼓励林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森林培育活动,增加职工收入。
特别是鼓励森林管护人员结合自己的管护责任区,积极开展森林培育。
各局可通过与管护人员签订较长年限的承包合同,明确此期间红松果实收益归管护承包人,鼓励管护人员出资金、出劳力补植补造红松,实现森林管护、森林培育、职工增收的统筹兼顾目标。
也可向管护人员提供更新造林苗木,管护人员按照要求进行造林和补植,经局验收合格后纳入天保工程森林资源培育年度计划,并支付造林补植有关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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