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含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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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含表格
交通安全管理规范
(ISO45001-201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人员、组织机构、部门职责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产车辆
指限于厂内行驶,承担厂内生产任务的各种车辆,包括生产用机动车及特种车,如电瓶车、翻斗车、装载机、汽车吊、工具车等。
3.2行政车辆
指用于行政管理工作所使用的机动车,行政车辆不含生产用车及特种车辆。
3.3厂内车辆驾驶员
指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取得操作人员资格,允许驾驶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
4职责
4.1厂领导职责
4.1.1厂长负责批准长途用车。
4.1.2各分管厂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4.2.1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4.2.2负责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
4.2.3负责监督、协调、指导热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4督促各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2.5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热电厂行政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
4.2.6负责审核交通安全制度。
4.3安生部职责
4.3.1安生部是生产车辆的管理职能部门。
4.3.2负责编制全厂生产车辆大修计划,负责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4.3.3负责生产车辆的报废工作。
4.3.4负责生产车辆的购置相关手续办理,负责制定大修、临修及保养、配件购置计划。
4.3.5负责全厂交通事故统计、上报、考核工作。
4.3.6负责审批进入生产现场的外来车辆。
4.4综合部职责
4.4.1综合部是行政车辆的管理职能部门。
4.4.2负责行政车辆及其驾驶员和年度审验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4.4.3负责行政车辆的调度与管理工作。
4.4.4负责编制行政车辆的大修计划,负责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4.4.5负责行政车辆的购置手续办理、维修和保养工作。
4.4.6负责行政车辆的报废工作。
4.4.7负责厂区内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立和更换。
负责在道路出现异常情况时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督促安生部、检修部、工程部在开展妨碍正常交通作业时,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4.4.8负责发放厂区私家车《门禁出入卡》。
4.4.9安全保卫专责负责厂区出入车辆检查及入厂车辆审批。
4.5各有车部门职责
4.5.1负责所辖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
4.5.2负责所管车辆的调度、使用、保管和日常车况检查养护工作。
4.5.3负责提出管辖车辆检修计划,并进行车辆年检工作。
4.5.4负责组织本部门驾驶员安全培训、办证、年审工作。
4.5.5负责建立所辖车辆的台账、日常检查记录和出车记录。
4.5.6保证部门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各类费用交纳。
4.5.7各有车部门负责人为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4.6驾驶员职责
4.6.1负责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检验工作,发现问题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
4.6.2驾驶车辆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权拒绝用车人违规指令,对所驾驶车辆行驶安全负责。
4.6.3参加部门和厂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和培训。
4.6.4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厂内规章制度。
5流程与风险分析
5.1管理流程图
交通安全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2控制点
5.2.1组织职责:
确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相关规定。
5.2.2安全标志:
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开展妨碍正常交通作业或道路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设置专门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5.2.3人员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5.2.4车辆管理:
严格执行车辆保养、检查和维修的相关规定。
5.2.5外来车辆:
严格执行外来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
5.2.6行车管理:
车辆按规定行驶。
主管部门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
5.3风险分析
5.3.1由于组织职责制定不清晰,可能导致车辆管理混乱,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
5.3.2由于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完善,可能导致行车时不清楚道路安全状况而发生交通事故。
5.3.3由于人员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不合格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或造成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
5.3.4由于车辆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机动车车况不良,造成车辆失控而出现交通事故。
5.3.5由于未执行《热电厂门禁出入管理办法(试行)》,可能导致外来车辆不按行车速度或行车路线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5.3.6由于行车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厂内机动车辆在生产现场不按规定行驶,车速过快或违章行驶,造成生产设备、设施损坏及人身伤亡等不安全事件。
6管理内容与方法
6.1组织职责
6.1.1成立热电厂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车辆管理或使用部门的分管厂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车辆管理或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
6.1.2各有车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交通安全负责人,同时负责本部门车辆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部门级交通安全检查。
综合部(行政车队)、检修部、运行部(燃除生产车队)、营销部、工程部、鄂温克热力分公司、多经公司及各有车部门,应每月下旬开展一次本部门所辖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填写《()月度车辆状况安全检查记录》(见附录E),详细记录车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以及处理情况。
6.1.3每季度月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抽调安生部、综合部、各有车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部门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填写《()季度全厂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见附录F)。
6.2安全标志
6.2.1综合部在厂区配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6.2.2厂区道路交通应保障安全、畅通,消除厂区道路安全隐患;对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应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6.3人员管理
6.3.1为了维护厂区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厂区道路的车辆、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6.3.2机动车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织参加年度检验。
6.3.3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
6.3.3.1在厂外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法律法规。
6.3.3.2机动车驾驶员要求身体健康、品德端正、遵纪守法、无不文明和不良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
6.3.3.3驾驶员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6.3.3.4驾驶员禁止酒后开车,不得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驾驶车辆。
驾驶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标准的规定。
6.3.3.5驾驶员参加本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交通安全培训应结合安全活动或班组学习等内容开展,每月一次(第二周四学习)。
部门填写《()交通安全学习记录》(见附录G)。
6.3.3.6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当地车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3.3.7机动车车辆管理部门应了解所属驾驶员的思想、身体情况和车辆使用状况,禁止带隐患的驾驶员出车。
部门兼职驾驶员填写《驾驶员报批单》(见附录I)。
6.3.3.8驾驶员出车返回后,应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出车情况,不得借故或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厂外过夜,禁止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6.3.3.9驾驶员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或调度人员派车,不准私自出车,非专职驾驶员不得动用车辆,擅自动用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各部门派车由驾驶员填写《出车登记》(见附录H)。
6.3.3.10各有车部门建立本部门《部门机动车台账》(见附录B)及《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台账》(见附录C)。
6.4车辆管理
6.4.1各有车部门应遵守交通管理的规定,贯彻“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强制保养、计划检修”的原则。
6.4.2按车辆保养手册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
组织修理故障和损坏车辆,恢复完好状态,不开带病车、故障车上路。
6.4.3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审核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6.4.4新增车辆使用部门应建立车辆台帐,加强维护管理并进行保养维修和参加年度审验。
6.4.5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其车辆所属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4.6每台车辆应备好2Kg干粉灭火器材并按照规定使用。
6.4.7停放的各种机动车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车辆被盗和受到破坏。
6.4.8长途出车经厂长批准。
填写《热电厂派车审批单(长途)》(见附录J)。
6.4.9节假日出车需履行出车审批程序,按节假日期间关于车辆管理的要求做好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禁止节假日出私车。
6.4.10.禁止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当作货物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6.4.11.对车辆状况的检查工作,管理部门及驾驶员应做到勤检查、勤清洁,如有异常,应报告处理,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6.4.12.车辆进行保养时,管理部门及驾驶员应检查,并更换机油。
6.4.13.保养和清洗车辆时,禁止使用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液体。
清洗发动机时应断开电源,防止起火。
6.4.14.车辆如需维修,由综合部或车辆使用部门提出修理计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修理。
6.4.15.热电厂车辆修理执行定点维修,由厂纪委牵头、综合部、安生部、计财部参与,本着维修及时、保质、低价的原则按年度确定维修厂家。
6.4.16.机动车辆报废,除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外,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要求。
6.4.17.具备报废条件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向综合部(行政车辆)或安生部(生产车辆)提出报废申请,并逐级上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同意后,在厂内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完成手续后,填写专用报表到车辆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延期和报废手续。
6.5外来车辆
6.5.1外单位车辆进入厂区,业务部门人员联系综合部安全保卫专责,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入厂登记。
进入生产区域,经安生部同意,联系部门派人引领方能进入。
载货车辆出厂应办理出门证,经门卫人员检查后方可出厂。
6.5.2因工作需要,在热电厂工作的外单位车辆,或需长期出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由对口业务部门申请,由信息班办理《门禁出入卡》。
填写《厂内通行证发放台账》(见附录D)。
6.5.3私家车辆及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安全行驶。
6.6行车管理
6.6.1驾驶员要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全行车。
机动车作业时,按照《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标准开展工作。
6.6.2禁止无证驾驶、疲劳和酒后开车,严禁强行超车和超速行驶;严禁将机动车辆借给无证驾驶人员驾驶。
发现以上问题应对驾驶员做下岗处理。
6.6.3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辨清道路轮廓,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6.6.4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6.6.5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下列特殊情况时,限速为10km/h:
在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大雾、雨雪、冰雹等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6.6.6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限速为5km/h: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油库、加卸油区域、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6.6.7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6.6.8车辆载货时,严禁超重、超长(前后共不超过车身2米)、超宽(不得超过车身0.2米)、超高(从地面算4米),装载要捆绑牢固可靠,不准客货混装。
6.6.9车辆过铁路口时,要减速瞭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要提前换好低速档,确认无火车时方可通过,通过火车道口中途不得换档以防熄火。
横杆放下时,严禁抢过。
6.6.10车辆调头或倒车时,要加强瞭望,注意车辆行人,禁止盲目倒车。
6.6.11行驶中的车辆、转向、灯光、刹车等部件发生故障时必须修复后方可行驶,禁止开不合格车辆上路。
6.6.12车辆上高速公路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遵守和执行高速公路安全行车要求。
6.6.13运送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运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应由熟悉危险物品性能的工作人员押送,不准搭乘其他人员;运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禁止与其它货物混装;运送危险品的车辆,不准停靠在人口稠密场所及大型建筑物附近;车辆行驶要平稳低速、时速不超过规定要求,不要紧急刹车和超车,防止剧烈振动发生意外。
6.6.14所有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
凡进入生产区的车辆严格按限速规定行驶。
车辆运送易燃、易爆物品或进入油区时,必须带防火帽。
6.6.15出厂的外来车辆如载货必须出具综合部保卫专责签发的出门证。
6.6.16在厂内施工场所等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车辆和行人动向,并鸣笛减速慢行,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6.6.17机动车进入厂区道路,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机动车在厂区道路行驶时,如在夜间或者在厂房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机动车在厂区道路行驶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6.7车辆交通事故处理
6.7.1机动车辆在公路或厂区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包括途中停放)发生的碰撞、碾压、翻车、落水、擦刮、失火等而造成人、畜伤亡,车、物损坏(含盗窃)均为交通事故。
6.7.2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包含如下:
车、物损失;车、物损坏只计算其直接经济损失;厂房、设备、车辆、货物及原材料的损失;因事故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受伤者的损失:
医疗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医疗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费;丧葬费、扶恤费。
6.7.3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急救伤员移动现场时须设标记),并报告本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逃逸、私撤、破坏和伪造现场。
凡属交通事故,均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为准,不得私下了结。
6.7.4部门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应赶赴现场,会同驾驶员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并将事故情况汇报安生部、综合部及厂领导。
6.7.5在厂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安生部、综合部。
安生部或综合部报122事故报警电话并维护现场秩序,组织现场救援。
6.7.6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驾驶证,在等候处理期间,应暂停工作。
6.7.7事故发生部门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认真组织讨论,制订防范措施。
等候交警部门核定事故等级和责任认定。
并根据经济损失和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由安生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厂交通安全委员会。
6.7.8凡责任事故需给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安生部、综合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厂交通安全委员会。
6.7.9重大责任事故,给予责任当事人正式工下岗、临时工辞退处理。
7检查与考核
7.1厂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厂交通安全考核处理工作。
7.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车辆及驾驶员交通安全检查及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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