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04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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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04精选
冷水江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冷政发[2012]2号)、《冷水江市乡镇煤矿“四人联锁”驻矿制度》(冷政办函[2014]4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督促驻矿安监员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工产。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煤矿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选拔熟悉煤矿安全生产业务、经培训合格的安监员,按一人一矿的原则派驻到各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所驻矿井承担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为驻矿安监员提供驻矿保障,驻矿安监员除享受基本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外,按所驻矿井的灾害程度和监管难易程度设置目标奖励,目标奖励按季度设置,根据季度安全效果和安监员日常履职情况考核兑现。
煤矿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办公,住宿场所和工作餐,配备所需办公设备和必备的安全检查仪器仪表,配发劳保用品等必备条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和指令,并督促煤矿落实。
2、督促煤矿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煤矿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职工培训相关规定,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3、按监管工作周、月计划,进行驻矿值班及下井现场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及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4、对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查出的隐患及上级督查交办的问题,跟踪督促煤矿落实整改并及时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必要时采取强制停产措施,并及时报告煤管站站长和乡镇驻矿领导。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煤管站长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和指令,并督促辖区煤矿贯彻落实。
2、在市安监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调度,负责对本站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的日常工作管理。
3、按要求制定辖区煤矿月度监管工作计划,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各矿月度“四人联锁”驻矿工作计划,并督促驻矿安监员按计划驻矿值班。
每月组织对所辖煤矿开展不少于3次安全检查。
月度监管工作计划和驻矿员月度(按周)驻矿计划月初向市安监局报送备案。
4、负责对辖区重点监管矿井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跟踪督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驻矿安监员报告的监管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处置,并向市安监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报告。
5、负责组织对辖区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6、每月组织召开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及时总结安全监管工作。
按月向市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监管工作报告。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市安监局煤矿监管片区主任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和指令,并督促辖区煤矿贯彻落实。
2、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对辖区煤管站和安监人员日常履职进行监督指导,对辖区重点监管矿井和煤矿重大隐患实行重点跟踪监管。
3、按要求制定月度监管工作计划,每月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至少1次安全检查,对重点监管矿井适当增加监管检查频率。
4、组织召开月度监管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和总结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对上级部门检查和督办事项的督促整改落实,按要求组织复查,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6、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安全监管
第七条监管内容主要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落实情况及监管检查发现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重点加强对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水害治理、机电运输管理、允掘允采管理等重点部位、环节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进行检查。
既要查表面隐患,更要查深层次问题,从井下到井上,从软件到硬件,从技术到管理,进行系统检查和会诊,找出问题,提出办法。
检查内容及范围可参照《冷水江市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手册》。
第八条监管方式:
1、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每周独立对所驻矿井进行至少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意见,对煤矿进行交办。
2、严格按“四人联锁”驻矿值班计划驻矿值班,并如实填写驻矿记录。
值班时应了解煤矿下井人数、作业情况、产量、瓦斯监控、防突效检及探放水等安全生产动态和矿级领导带班、班前会议等安全管理情况。
3、每周参加所驻煤矿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参与组织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
每月参加煤矿班前会不少于12次,其中中班、晚班班前会各不少于3次,规范落实职工班前会的相关要求,并做好记录。
4、督促指导煤矿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形成隐患治理闭合循环。
重大隐患建立督办台账并挂牌督办,督促煤矿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预案“五落实”。
5、严格瓦斯及水害防治红线监管要求,对需物探水害普查及需区域效检的采掘工作面,督促煤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物探及区域效检测定工作。
6、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安全隐患可能危及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指令,将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再进行相关后续处理。
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需立案查处的,报告煤管站站长,由煤管站长组织进行立案调查,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市安监局片区调查处理。
7、逐日填写监管工作日志,每月向市安监局填报月度监管工作报告。
第九条监管流程:
、
(一)制定监管计划。
驻矿安监员结合实际,制定月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报煤管站备案。
煤管站制订全站月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报市安监局监管股备案。
(二)做好准备工作:
1.了解被监管煤矿情况。
对初次进行监督检查的,应着重了解矿井基本情况及灾害特点;对整改复查的,着重了解上一次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做好采取进一步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的准备。
2.明确监督检查重点。
按照月度监管计划等具体情况明确每次检查的重点事项。
3.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煤管站、片区进行安全检查时,编制检查方案或制作《煤矿安全大检查表》,确定检查的内容、要求、方法、职责分工。
4.准备必要设备器材。
监督检查前,应准备相关的执法文书及检测工具仪器等装备。
(三)实施监督检查:
1.煤管站每周组织安全大检查时,煤管站人员参加或与驻矿安监员共同检查。
2.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按照检查方案、《煤矿安全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作业头面、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督促现场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并做好记录。
4.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现场检查记录》及《驻矿日志》中。
5.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制作《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当场纠正;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制作《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下达《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工停产、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责令暂时停工停产、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责令停产整顿、停止建设、停止施工的,逐级报告市安监局函告公安、乡镇等相关部门单位。
6.检查中发现应并处行政罚款处罚或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罚款的、或者确需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告知煤矿违法的事实、依据以及依法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简易程序办理;需要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扣押,应当及时报告处理。
8.每轮大检查对上一轮及上级检查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回头看”梳理,按“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
行复查,监管文书上载明复查意见,复查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并及时总结反馈。
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
9.监督检查完成后,向煤矿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要求,由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和煤矿负责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并将执法文书及时交给煤矿。
煤矿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执法文书上注明原因和日期,并将执法文书留置在煤矿调度室。
10.总结报告。
每月28日17时前,对本月隐患排查、督办、复查和销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电子文档报送局安监股。
1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超层越界开采、违规使用火工产品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逐级上报,函告移送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下列情形现场重点处置,采取责令停止作业、停产整顿、停止建设、绞车上锁、停供火工产品、立案查处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二)发现煤矿违规组织禁采禁掘作业头面的施工及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触碰瓦斯、水害防治红线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逐级上报。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瓦斯防治13条红线:
1.新水平、新采区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进行瓦斯抽采或揭煤的,水平、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生产的;
2.采掘工作面未区域预抽、未区域效检或区域效检超标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区域效检后未实施局部防突措施、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检或效检超标作业的;
4.未坚持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反向风门、避灾硐室设施不符要求的;
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的;
6.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7.违反规定串联通风、共用回风道同时作业的;
8.岩巷掘进地质预测及防误穿煤层长探措施不到位的;
9.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两闭锁”的;
10.采掘工作面“三条生命线”不到位的;
11.采掘工作面瓦斯未有效监控的(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2.下井职工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的;
13.使用淘汰或失爆设备的。
水害防治8条红线:
1.未采用物探手段查明矿井及相邻煤矿、关闭废弃的老窑积水情况违规作业的;
2.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标明井田范围内及周边报废的老窑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作业的;
3.未落实物探先行、钻探验证、长短探结合探放水措施作业的,探放溶洞水超前距小于20m、探放老窿水超前距小于30m作业的;
4.开采或破坏防隔水煤柱的;
5.井下发现明显透水透泥征兆未发出警报撤人的;
6.水患威胁采掘工作面,未落实区域撤人、高位启炮的;
7.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未超前打钻疏水的,底板强含水层未经论证带压开采的;
8.采掘作业区域无2个上、下畅通安全出口的。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市安监局制定煤矿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将监管岗位按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和监管难易程度分类设置目标奖励和考核标准,严格按标准考核兑现目标奖励。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目标管理考核按下列要求进行考核。
1.驻矿安全目标奖励的考核,煤矿完全停产超过一个完整月度的,按比例相应扣减目标奖励。
2.所监管矿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死亡1人事故扣季度目标管理奖60%,死亡2人事故的扣季度目标管理奖80%,直至扣完为止。
3.所监管煤矿发生l起较大事故,扣除驻矿安监员当季目标奖励,并罚款5000元,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月度考核有下列情形的,对驻矿安监员目标管理奖予以处罚:
1.月出勤不少于22天,住矿不少于4晚,每少一天(晚)扣除l00元;月下井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除200元。
2.对不服从站长安排,未经批准擅自离矿离岗的驻矿安监员,发现一次扣除200元。
3.驻矿安监员下井次数作假,发现1次扣除1000元。
4.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值班计划、月度监管计划及总结等反馈材料的,每次扣驻矿安监员400元。
5.对日常管理2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扣除驻矿安监员500元。
6.经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督促整改不力的,且非法违法生产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每次扣除驻矿安监员目标管理奖2000元。
7.发生未遂和工伤事故不报告的,每次扣除驻矿安监员目标管理奖2000元。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1.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的驻矿安监员,通报表彰并优先提拔重用。
2.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驻矿安监员,下年度不参与竞聘上岗,作待岗处理。
第十五条因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职责造成死亡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批复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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