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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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条文说明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说明制订本规范的宗旨目的。
1.0.2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只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关于村庄、集镇和临时性排水工程,由于村庄、集镇排水的条件和要求具有与城镇不同的特点;临时性排水工程的标准和要求的安全度比永久性工程为低,故不适用本规范。
关于工业废水,由于已逐步制订各工业废水的设计规范,故本规范不包括工业废水的内容。
1.0.3规定排水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和基本任务。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镇,都必须制定城镇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
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城镇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据此,本条规定了主要依据。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原则,编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设计文件。
据此,本条规定了基本任务和应正确处理的有关方面关系。
1.0.4规定排水制度选择的原则。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和输送各种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实施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
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并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目的,故推荐新建地区采用分流制。
旧建成区由于历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要改造为分流制难度较大,故规定同一城镇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
同时规定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以消除污水和初期雨水对水体的污染;初期雨水由于路面污染和管渠中的沉积污染,其污染程度相当严重,对水体保护要求高的地区,可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
雨水资源是陆地淡水资源的主要形式和来源,在缺水地区,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
1.0.5规定进行排水系统设计时,从较大范围综合考虑的若干因素。
1根据国内外经验,污水和污泥可作为有用资源,应考虑综合利用,但在考虑综合利用和处置污水污泥时,首先应对其卫生安全性、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价。
2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包括:
一个区域的排水系统可能影响邻近区域,特别是影响下游区域的环境质量,故在确定该区的处理水平和处置方案时,必须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
根据排水专业规划,有几个区域同时或几乎同时建设时,应考虑合并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因为它的经济效益可能更好,但施工时间较长,实现较困难。
前苏联和日本都有类似规定。
3如设计排水区域内尚需考虑给水和防洪问题时,污水排水工程应与给水工程协调,雨水排水工程应与防洪工程协调,以节省总造价。
4根据国内外经验,工业废水只要符合条件以集中至城镇排水系统一起处理较为经济合理。
5在扩建和改建排水工程时,对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利用与否应通过调查作出决定。
1.0.6规定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要求。
从全局着眼,工业企业有责任根据本企业废水水质进行预处理,使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后,对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危害操作养护人员,不妨碍污水的生物处理,不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规定排水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规范应及时地将新技术纳入。
凡是在国内普遍推广、行之有效、积有完整的可靠科学数据的新技术,应积极纳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还会不断涌现。
规范不应阻碍或抑制新技术的发展,为此,鼓励积极采用经过鉴定、节地节能、经济高效的新技术。
1.0.8规定采用排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的主要原则。
由于排水工程操作人员劳动强度较大,同时,有些构筑物,如污水泵站的格栅井、污泥脱水机房和污泥厌氧消化池等会产生硫化氢、污泥气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为保障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定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9关于排水工程尚应执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有关标准、规范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等。
为保障操作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监控设施等必须采取接地和防雷措施。
由于排水工程的污水中可能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建筑物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考虑。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以及室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排水工程可能会散发恶臭气体,污染周围环境,设计时应对散发的臭气进行收集和净化,或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以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规定。
鼓风机尤其是罗茨鼓风机会产生超标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同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和隔振等措施,以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规定。
1.0.10关于在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尚应同时符合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3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1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3.1.1规定城市旱流污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Qd和设计工业废水量Qm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城市旱流污水,由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组成。
综合生活污水由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建筑污水组成。
居民生活污水指居民日常生活中洗涤、冲厕、洗澡等产生的污水。
公共建筑污水指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网点、学校和办公楼等产生的污水。
规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的原则。
因当地土质、地下水位、管道和接口材料以及施工质量、管道运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当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渠时,排水系统设计应适当考虑入渗地下水量。
入渗地下水量宜根据测定资料确定,一般按单位管长和管径的入渗地下水量计,也可按平均日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总量的10~15%计,还可按每天每单位服务面积入渗的地下水量计。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测定过管径为1000~1350mm的新铺钢筋混凝土管入渗地下水量,结果为:
地下水位高于管底3.2m,入渗量为94m3/(km·d);高于管底4.2m,入渗量为196m3/(km·d);高于管底6m,入渗量为800m3/(km·d);高于管底6.9m,入渗量为1850m3/(km·d)。
上海某泵站冬夏二次测定,冬季为3800m3/(km2·d),夏季为6300m3/(km2·d);日本指南规定采用经验数据,按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的10~20%计;英国规范建议按观测现有管道的夜间流量进行估算;德国ATV标准规定入渗水量不大于0.15L/(s·hm2),如大于则应采取措施减少入渗;美国按0.01~1.0m3/(d·mm-km)(mm为管径,km为管长)计,或按0.2~28m3/(hm2·d)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水力计算时,公式(3.1.1)后应加入入渗地下水量Qu,即Qdr=Qd+Qm+Qu。
3.1.2规定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的确定原则。
按用水定额确定污水定额时,排水系统完善的地区可按用水定额的90%计,一般地区可按用水定额的80%计。
3.1.3规定采用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值。
根据全国各地51座污水厂总变化系数取值的资料,34座按原设计规范采用,占66.7%;12座取值小于原设计规范,占23.5%;5座取值大于原设计规范,占9.8%。
总趋势是减小。
12座减小厂中有8座厂的取值小于1.3,均出于经济原因。
但据国外资料,一般应在1.5以上,因此本规范暂不调整,最小值仍为1.3。
3.1.4规定工业区内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原则。
3.1.5规定工业废水量及变化系数的确定原则。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国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十分重视,有关部门制定了各工业的用水量规定,排水工程设计时,应与之协调。
3.2雨水量
3.2.1规定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
本条所列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为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计算公式。
3.2.2规定径流系数的选用范围。
表3.2.2-1列出按地面种类分列的综合径流系数Ψ值。
表3.2.2-2列出按区域情况分列的综合径流系数Ψ值。
国内一些地区采用的综合径流系数Ψ值,见表1。
近年来,新城区由于绿化面积增加,综合径流系数有减小的趋势。
日本指南推荐的综合径流系数见表2。
表1国内一些地区采用的综合径流系数
城市
综合径流系数
城市
综合径流系数
北京
0.5~0.7
扬州
0.5~0.8
上海
0.5~0.8
宜昌
0.65~0.8
天津
0.45~0.6
南宁
0.5~0.75
乌兰浩特
0.5
柳州
0.4~0.8
南京
0.5~0.7
深圳
旧城区:
0.7~0.8
新城区:
0.6~0.7
杭州
0.6~0.8
表2日本指南推荐的综合径流系数
区域情况
Ψ
空地非常少的商业区或类似的住宅区
0.80
有若干室外作业场等透水地面的工厂或有若干庭院的住宅区
0.65
房产公司住宅区之类的中等住宅区或单户住宅多的地区
0.5
庭院多的高级住宅区或夹有耕地的郊区
0.35
3.2.3规定设计暴雨强度的计算公式。
目前我国各地已积累了完整的自动雨量记录资料,可采用数理统计法计算确定暴雨强度公式。
本条所列的计算公式为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计算公式。
在没有自动雨量记录资料或自动雨量记录资料少于十年的地区,可参照附近气候条件相似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采用。
3.2.4规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选用范围。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选用范围系根据我国各地目前实际采用的数据,经归纳综合规定。
鉴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气候状况、地形条件、重要程度和排水设施各异,故规定一般地区的重现期为0.5~3a;重要地区为3~5a。
国内一些城市采用的设计重现期见表3。
表3国内一些城市采用的设计重现期
城市
重现期
城市
重现期
北京
1~2;特别重要地区3~10
扬州
0.5~1
上海
1~3;特别重要地区5
宜昌
1~5
天津
1
南宁
1~2
乌兰浩特
0.5~1
柳州
0.5~1
南京
0.5~1
深圳
一般地区1;
低洼地区2~3;重要地区3~5
杭州
1;重要地区2~3;特别重要地区3~5
3.2.5规定雨水管渠降雨历时的计算公式。
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值,系根据我国对雨水空隙容量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的数据。
根据国内外资料,地面集水时间采用的数据,大多不经计算,按经验确定。
在地面平坦、地面覆盖接近、降雨强度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地面集水距离是决定集水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地面集水距离的合理范围是50~150m,采用的集水时间为5~15min。
国外采用的地面集水时间见表4。
表4国外采用的地面集水时间
资料来源
工程情况
t1(min)
日本指南
人口密度大的地区
5
人口密度小的地区
10
平均
7
干线
5
支线
7~10
美国土木学会
全部铺装,下水道完备的密集地区
5
地面坡度较小的发展区
10~15
平坦的住宅区
20~30
3.2.6关于可设雨水调蓄池的规定。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可能不能满足需要。
为提高排水安全性,一种经济的做法是结合城镇绿地、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设雨水调蓄池。
3.3合流水量
3.3.1规定合流管渠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Qd和设计工业废水量Qm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3.3.2规定截流井以后管渠流量的计算公式。
3.3.3规定截流倍数的选用原则。
截流倍数小,会造成受纳水体污染;截流倍数大,虽水体污染程度较小,但管渠系统投资大,同时把大量雨水输送至污水厂,影响处理效果。
据调查分析,当截流倍数增大时,其投资的增长倍数与环境效益的改善程度相比较,从经济效益上分析并不合理。
当合流制排水系统具有排水能力较大的合流管渠,可采用较小的截流倍数,或设置一定容量的雨水调蓄设施。
国外有资料报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时,在环境效益相同时,经济效益较好。
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美国为1.5~5甚至到30,日本为最大时污水量的3倍以上。
3.3.4确定合流管道雨水设计重现期的原则。
合流管渠的短期积水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故合流管渠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3.4设计水质
3.4.1关于设计水质的有关规定。
根据1990年以来全国37座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资料,每人每日五日生化需氧量的范围为20~67.5g/人.d,集中在25~50g/人.d,占总数的76%;每人每日悬浮固体的范围为28.6~114g/人.d,集中在40~65g/人.d,占总数的73%;每人每日总氮的范围为4.5~14.7g/人.d,集中在5~11g/人.d,占总数的88%;每人每日总磷的范围为0.6~1.9g/人.d,集中在0.7~1.4g/人.d,占总数的8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规定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悬浮固体的范围分别为25~30g/人.d和35~50g/人.d,由于污水浓度随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大,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故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相比,数值相对提高,范围扩大。
本规范规定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固休、总氮和总磷的范围分别为25~50g/人.d、40~65g/人.d、5~11g/人.d和0.7~1.4g/人.d。
一些国家的水质指标比较见表5。
表5一些国家的水质指标比较 (g/人.d)
国家
五日生化需氧量
悬浮固体
总氮
总磷
BOD5
SS
TN
TP
埃及
27~41
41~68
8~14
0.4~0.6
印度
27~41
-
-
-
日本
40~45
-
1~3
0.15~0.4
土耳其
27~50
41~68
8~14
0.4~2
美国
50~120
60~150
9~22
2.7~4.5
德国
55~68
82~96
11~16
1.2~1.6
原规范
25~30
35~50
无
无
本规范
25~50
40~65
5~11
0.7~1.4
我国有些地方,如深圳,为解决水体富营养问题,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使得污水中总磷浓度大为降低,在设计时应考虑这个因素。
3.4.2关于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水质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数据,提出如下要求:
1规定进水水温为10~37℃。
微生物在生物处理过程中最适宜温度为20~35℃,当水温高至37℃或低至10℃时,还有一定的处理效果,超出此范围时,处理效率即显著下降。
2规定进水的pH值宜为6.5~9.5。
在处理构筑物内污水的最适宜pH值为7~8,当pH值低于6.5或高于9.5时,微生物的活动能力下降。
3规定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
氮:
磷)为100:
5:
1。
一般而言,生活污水中氮、磷能满足生物处理的需要;当城市污水中某些工业废水占较大比例时,微生物营养可能不足,为保证生物处理的效果,需人工添加至足量。
为保证处理效果,有害物质不宜超过表6规定的允许浓度。
表6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
序号
有害物质名称
允许浓度(mg/L)
1
三价铬
3
2
六价铬
0.5
3
铜
1
4
锌
5
5
镍
2
6
铅
0.5
7
镉
0.1
8
铁
10
9
锑
0.2
10
汞
0.01
11
砷
0.2
12
石油类
50
13
烷基苯磺酸盐
15
14
拉开粉
100
15
硫化物(以S计)
20
16
氯化钠
4000
注:
表列允许浓度为持续性浓度。
一般可按日平均浓度计。
4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1一般规定
4.1.1规定排水管渠的布置和设计原则。
排水管渠(包括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道、明渠、盖板渠、暗渠)的系统设计,应按城镇总体规划和分期建设情况,全面考虑,统一布置,逐步实施。
管渠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如仅根据当前需要设计,不考虑规划,在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被动和浪费;但是如按规划一次建成设计,不考虑分期建设,也会不适当地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拆迁和其他方面的困难。
为减少扩建时废弃管渠的数量,排水管渠的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规划,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需要确定;同时应按近期水量复核最小流速,防止流速过小造成淤积。
规划期限应与城镇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本条对排水管渠的设计期限做了重要规定,即需要考虑“远景”水量。
4.1.2规定管渠具体设计时在平面布置和高程确定上应考虑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管渠布置应与其他地下设施综合考虑。
污水管渠通常布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慢车道下,尽量避开快车道,如不可避免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对交通和路面的影响。
敷设的管道应是可巡视的,要有巡视养护通道。
排水管渠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
4.1.3规定管渠材质、管渠构造、管渠基础、管道接口的选定原则。
管渠采用的材料一般有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陶土、石棉水泥、塑料、球墨铸铁、钢以及土明渠等。
管渠基础有砂石基础、混凝土基础、土弧基础等。
管道接口有柔性接口和刚性接口等。
应根据影响因素进行选择。
4.1.4关于管渠防腐蚀措施的规定。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检查井和接口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以保证管渠系统的使用寿命。
4.1.5关于管渠考虑维护检修方便的规定。
某些污水易造成管渠内沉析,或因结垢、微生物和纤维类粘结而堵塞管道,因而管渠形式和附属构筑物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方便,必要时要考虑更换可能。
4.1.6关于工业区内雨水的规定。
工业区内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露天场地,下雨时,地面径流水夹带有害物质,若直接泄入水体,势必造成水体的污染,故应经过预处理后,达到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才能排入排水管渠。
4.1.7关于重力流和压力流的规定。
提出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的要求,当排水管道翻越高地或长距离输水等情况时,可采用压力流。
4.1.8关于雨水调蓄的规定。
目前城镇的公园湖泊、景观河道等有做雨水调蓄的可能性,雨水管渠的设计,可考虑利用这些条件,以节省工程投资。
本条增加了“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内容。
4.1.9规定污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设计应保证其密实性的要求。
污水管道设计应保证其密实性,防止地下水通过管道、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入渗,并防止污水外泄污染环境。
其对后续的污水处理和环境保护十分重要。
4.1.10关于管渠出水口的规定。
管渠出水口的设计水位应高于或等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
当低于时,应采取适当工程措施。
4.1.11关于连通管的规定。
由于雨水管道或合流管道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高峰流量不会同时发生,在各系统的排水能力不相同时,如在两个系统间的适当地点设置连通管,可互相调剂水量,改善地区排水情况。
为了便于控制和防止管道检修时污水和雨水从连通管倒流,可设置闸槽或闸门并应考虑检修和养护的方便。
4.1.12关于事故排出口的规定。
考虑事故、停电或检修时,排水要有出路。
4.2水力计算
4.2.1规定排水管渠流量的计算公式。
补充了流量计算公式。
4.2.2规定排水管渠流速的计算公式。
4.2.3规定排水管渠的粗糙系数。
根据《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和《玻璃纤维缠绕增强固性树脂夹砂压力管》(JC/T838),UPVC管和玻璃钢管的粗糙系数n均为0.009。
根据调查HDPE管的粗糙系数n为0.009。
因此,本条规定UPVC管、PE管和玻璃钢管的粗糙系数n=0.009~0.01。
具体设计时,可根据管道加工方法和管道使用条件等确定。
4.2.4关于管渠最大设计充满度的规定。
4.2.5规定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
4.2.6规定排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
4.2.7规定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
含有金属、矿物固体或重油杂质等的污水管道,其最小设计流速宜适当加大。
当起点污水管段中的流速不能满足条文中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表4.2.10的规定取值。
设计流速不满足最小设计流速时,应增设清淤措施。
4.2.8规定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
4.2.9规定压力管渠的设计流速。
压力管渠在排水工程泵站输水中较为适用。
使用压力管渠,可以减少埋深、缩小管径、便于施工。
但应综合考虑管材强度,压力管渠长度,水流条件等因素,确定经济流速。
4.2.10规定在不同条件下管道的最小管径和相应的最小设计坡度。
随着城镇建设发展,街道楼房增多,排水量增大,应适当增大最小管径,并调整最小设计坡度。
常用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可按设计充满度下不淤流速控制,当管道坡度不能满足不淤流速要求时,应有防淤、清淤措施。
通常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见表7。
表7常用管径的最小设计坡度(钢筋混凝土管非满流)
管径(mm)
最小设计坡度
400
0.0015
500
0.0012
600
0.0010
800
0.0008
1000
0.0006
1200
0.0006
1400
0.0005
1500
0.0005
4.2.11规定管道在坡度变陡处,管径变化的处理原则。
4.3管道
4.3.1 规定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方式。
采用管顶平接,可便利施工,但可能增加管道埋深;采用管道内按设计水面平接,可减少埋深,但施工不便,易发生误差。
设计应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连接方式。
4.3.2规定管道在转弯和交接处,水流转角的条件。
目的是使水在管内平稳地流动,水流转弯时减少水头损失。
对于大管道转弯时,尤其要保证本条规定的水流转角。
对于管径小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m的管道,其水头损失对整个系统影响极微,可适当放宽要求。
4.3.3关于管道基础的规定。
为了防止污水外泄污染环境,防止地下水入渗,以及保证污水管道使用年限,管道基础的处理非常重要,对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对于各种化学制品管材,也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处理好管道基础。
4.3.4关于管道接口的规定。
4.3.5关于防止接户管发生倒灌溢水的规定。
明确指出设计排水管道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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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 排水 设计规范 GB50014 条文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