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理财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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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核算办法理财业务
XX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会计核算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非存款类综合理财服务时所涉及的各类理财计划,如我行的“财富宝”系列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同类理财产品。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下主要定义: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上述为客户提供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不符合转移标准而不能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上述为客户提供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符合转移标准而可以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将我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与我行理财计划相关第三方的情形。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理财产品的会计科目设置
为单独专项核算我行因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建议在“吸收存款”项下单设“保本理财产品存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我行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同时在“代理业务负债”科目项下设置“委托投资存款”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设“非保本理财产品存款”、“委托客户的收益”等三级明细科目,用于核算我行发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本金及其尚未支付的相关损益。
为单独核算我行发行理财产品资金运用产生的资产,区别是否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运作。
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运作,对于不担险理财产品,在“代理业务资产”项下设置“委托投资--非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于保本等担险理财产品,则通过“应收投资款项——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若理财资金由我行相关部门自行进行运作,则根据资金投向在相关对应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为保证理财资金的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管理,可以在此类资产科目下增加“保本理财资产”或“自营资产”等字段信息予以反映。
为了准确核算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后续损益情况,在“应付利息”科目下增设“应付保本理财存款利息”,在“利息支出”科目下增设“保本理财存款利息支出”.
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下增设“代客理财手续费收入”。
另外在表外设置代客理财业务明细科目,如代客理财投资和代客理财存款。
第五条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由于我行对客户提供本金或收益保证,客户不会出现负收益,最低可收回本金,而亏损部分则由银行承担,属于我行的担险类理财产品,应该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核算因募集理财资金形成的负债,运用理财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后续持有期间相应的收入、支出。
第六条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初始确认
1、理财资金负债:
客户购买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形成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的现时义务,因此以负债形式(保本理财存款),确认客户的理财存款;
2、理财资金资产:
银行吸收客户的理财存款,对外(国内同业、保险或其他国外的金融机构)购买相应的金融工具,由此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在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银行时,应该确认相关的投资,具体包括:
国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预期收益稳定且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债及各种票据,拆放同业/买入返售款项,信托贷款,贴现等。
3、该客户理财资产/理财存款的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
第七条保本型理财产品初始确认的具体账务处理:
1、确认理财资金负债:
借:
活期储蓄存款――理财产品投资人结算账户
贷:
吸收存款――保本理财产品存款
2、确认理财资金资产:
(1)若属于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运作:
借:
应收投资款项--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2)若由我行相关部门自行进行资金运作:
借:
理财资金运用相关资产科目(保本理财资产)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八条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后续计量
1、理财资金资产和负债对应的损益能够可靠计量;
2、理财资金负债的后续计量,通过存款利息支出科目确认;
3、理财资金资产的后续计量,按对应的资产类型分别纳入相应资产会计科目进行后续计量,确认的资产收益全部在银行损益表内核算,其确认原则和方法可参见相关资产核算办法。
4、保本理财产品的手续费收入一般并入利息收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客户提前还款时交付的手续费;
∙合约中明确订明,客户所交付的手续费,不管理财产品的损益情况,都需要支付的。
上述两种情况作为手续费收入按照合约相关规定予以一次或分期确认。
第九条保本型理财产品后续计量的具体账务处理
1、若可以合理估算理财资金负债应付利息,应分期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支出:
借:
利息支出-保本理财存款利息支出
贷:
应付利息-应付保本理财存款利息
2、若可以合理估算理财资金资产的运用收益,应分期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益
借:
应收利息/其他相关科目
贷:
投资收益/其他相关科目
3、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分配收益,冲转原已计提的应付保本理财存款利息,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借:
应付利息-应付保本理财存款利息(已计提部分)
贷:
活期储蓄存款――理财产品投资人结算账户(分配部分)
借/贷:
利息支出――保本理财存款利息支出(差额部分)
第十条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终止确认
理财产品到期时,银行必须支付客户相应的本金和收益,完全清偿对
客户的负债,意味着预期客户理财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的现时义务消失,则此时可以终止确认理财资金负债,若此时对应的理财资金资产尚未到期,则需要将对应资产科目的字段信息从“保本理财资产”转至“自营资产”。
第十一条保本型理财产品终止确认的具体账务处理
1、理财产品与理财资金同时到期时:
借:
吸收存款――保本理财产品存款
贷:
活期储蓄存款――理财产品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应收投资款项——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
理财资金运用相关资产科目(保本理财资产)
2、理财产品已到期,但相对应的理财资金资产尚未到期时:
借:
吸收存款――保本理财产品存款
贷:
活期储蓄存款――理财产品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
理财资金运用相关资产科目(自营资产)
贷:
应收投资款项——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
理财资金运用相关资产科目(保本理财资产)
第十二条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的要求判断是否满足表外核算的条件。
鉴于我行目前理财产品形式较为简单,所以暂按照如下简化原则进行判断,即当理财产品亏损全由客户自行承担,我行不提供本金或收益保证,且不在产品存续期间为该产品提供现金流动性支持时,意味着我行对该类理财产品不承担风险,可以应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表外核算。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保本型理财产品相关规定进行表内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初始确认
1、客户购买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我行只作为中介机构代表客户
进行理财投资,对理财产品本身形成的预期经济利益等,我行都不承担义务,因此不以负债形式确认理财存款,只在表外进行记录登记。
2、银行吸收客户的非保本理财存款,代客户购买金融工具或委托第
三方进行投资,相关金融工具或投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投资人,因此银行无需将该部分代客户购买的金融工具或投资确认为资产,也只在表外进行记录登记.
3、一般而言,在理财资金的募集期,作为委托投资存款,将理财资
金先在资产负债表内暂时确认为我行负债,待募集期结束并将理财资金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后,将由此形成的委托投资资产和委托投资存款进行对冲,并在表外对应科目补记一笔分录,使其实现脱表核算。
第十四条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初始确认的具体账务处理
1、募集非保本理财资金时:
借:
活期储蓄存款――理财产品投资人结算账户(本金)
贷:
委托投资存款-非保本理财产品存款(本金)
2、代客运作理财资金时:
借:
委托投资-非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成本)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3、对冲委托投资存款和委托投资,并转表外核算
借:
委托投资存款-非保本理财产品存款
贷:
委托投资-非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
收:
表外代客理财投资科目
付:
表外代客理财存款科目
第十五条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后续计量
1、银行作为中介机构,负责将非保本理财投资收益的收款分配给投资客户,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相关的金融工具计提收益,也无需对客户理财存款计提支出。
2、在客户投资期内,收到的理财资产的收益,在未到向客户结算的
时间,暂存于表内非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科目下核算.
3、若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可以
可靠计量,则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进行分期计提或摊销。
第十六条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后续计量的具体账务处理
1、实际取得收益但未向客户分派: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
非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2、分期计提银行手续费收入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理财产品手续费
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客理财产品手续费收入
3、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分配或结算收益:
借:
非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贷:
委托投资存款(委托客户的收益)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理财产品手续费
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客理财手续费收入(差额部分)
4、将归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划转至客户账下
借:
委托投资存款(委托客户的收益)
贷:
活期储蓄存款——理财产品投资人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终止确认
1、在非保本的情形下,理财产品相关资产的投资期限一般应与理财存款到期日相匹配,当理财存款到期后,终止确认表外代客理财存款和表外代客理财投资。
2、当非保本理财存款到期时,理财产品投资的相关金融工具仍未到期,则视为银行以当时的公允价值向客户购入该等金融工具,购入款项作为偿付理财存款的本息和手续费收益,向客户分配。
同时终止确认表外的代客理财资产和负债,并计算银行实际的手续费收益,清理应收手续费余额。
3、当理财投资先于理财存款到期时,需区别理财委托投资本金、应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以及银行所享有的收益,将收回投资的本金以及归属于客户的收益部分,通过代理业务负债项下委托投资存款科目进行核算,并结转原先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应收手续费余额,若有差异,则进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终止确认的具体账务处理
1、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终止确认: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
活期储蓄存款――理财产品投资人结算账户
收:
表外代客理财存款
付:
表外代客理财投资
2、遇到到期收回资金小于理财本金的情形,赔本部分做以下处理:
收:
表外代客理财存款(红字)
付:
表外代客理财投资(红字)
3、遇到理财投资先于理财存款到期,做以下处理:
(1)收回理财投资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委托投资存款(非保本理财产品存款)
贷:
委托投资存款(委托客户的收益)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理财产品手续费
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客理财手续费收入(归属于银行部分收益大于原已计提应收手续费余额)
(2)理财存款到期后偿还:
借:
委托投资存款(非保本理财产品存款)
借:
委托投资存款(委托客户的收益)
贷:
活期储蓄存款――理财产品投资人结算账户
收:
表外代客理财存款
付:
表外代客理财投资
第十九条对于我行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若不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表外核算的规定,则需要比照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章 资产转让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我行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可能涉及我行已持有金融资产的转移,对于该部分金融资产转移,应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核算,若满足下列条件,则可以终止确认:
∙我行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经终止的;
∙我行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出;
∙我行没有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
否则,必须继续确认该资产或就我行继续涉入部分确认有关资产。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转让的具体核算办法可参照《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XX银行回购业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我行应按以下原则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
对于我行承担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相关财务报表及附注中进行核算和披露。
对于我行不承担风险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需要在财务报告“代客交易”附注中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我行代客理财业务的主要定义,理财资金运用资产涉及的范围,与理财产品相关的风险情况,我行从该业务中获取的收入情况及该收入在财务报表中的反映,理财业务募集资金和投资是否在我行资产负债表内核算、报告期内理财募集资金和投资相关数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个人理财业务在财务报告中信息披露的相关数据搜集工作由我行理财中心牵头,协调总行机关各相关部室进行采集、汇总、信息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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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会计核算 办法 理财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