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同名143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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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同名14361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同名14361)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工员
政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常识。
2、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正确地宣传教育群众。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必要的基本常识和能力,能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本职工作。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
5、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称职,可确认政工员任职资格。
二、助理政工师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并联系实际用以指导工作。
2、比较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3、具备思想政治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从实际出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4、严格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
5、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大学专科(不含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实习期满,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三、政工师
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并能联系实际,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和解决问题。
2、较好熟悉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3、较好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具有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能力。
5、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将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形象。
6、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7、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C级)或外语水平等级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8、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9、除上述条件外,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
在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任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得到了上级奖励或表彰。
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对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较明显作用。
对在市(地)范围内、省行业系统内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作出了重要贡献。
(2)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在省级报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关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以上(破格的二篇)。
10、破格评定政工师的条件:
破格评定政工师的人员在任助理政工师期间,除具备前列1、2、3、4、5、7、8、9款的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
(1)、对所在单位获得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在市(地)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工作的主要领导,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市(地)级、省级厅局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市(地)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二篇以上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论文,或独立撰写或与人合作正式出版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参加岗位培训连续三年并考核优秀。
(6)、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20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四、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系统地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并能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3、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同时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历史和现代科级等知识。
4、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5、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6、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7、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8、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B级)或外语水平等级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9、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10、在担任政工师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
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对被全省范围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2)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2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以上。
在省(部)级以上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典型经验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
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课题。
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二篇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的有关报告、典型材料撰写任务。
11、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条件: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在任政工师期间,除应具备上述1、2、3、4、5、6、8、9、10款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其中第四项为必备条件):
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4、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5、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6、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7、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8、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9、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六、其他规定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复转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国家行政机关转制为企事业单位后,未参加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的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其复转或转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后四年内,可按下列条件申报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1、具备本细则第二条(助理政工师)相应条件的,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申报助理政工师。
2、具备本细则第三条(政工师)相应条件的,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直接申报政工师。
3、具备本细则第四条(高级政工师)相应条件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
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15年以上者,表现良好,工作胜任,除具备前列第四条(高级政工师)相应条件外,还同时具备第四条(高级政工师)所列破格条件者,也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
(二)下列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规定是:
1、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的纪律处分的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的纪律处分的和受到记大过、撤销职务的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受过后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3、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共产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党的纪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及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4、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三)下列人员一经发现,应取消其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受到开除党籍党的纪律处分的。
2、受到开除工职行政纪律处分的。
3、因违法犯罪而依法判处刑罚的。
4、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5、弄虚作假,伪造本人工作岗位、学历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剽窃他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和著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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