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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管理制度
编号LYJS/GLZD/ZL-001
制度名称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修订日期2003年6月5日
解释部门质量科
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一、施工过程控制管理办法
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三、工程质量回访、保修管理办法
四、质量实物样板管理办法
五、顾客满意度监视和测量管理办法
六、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办法
七、产品防护管理办法
八、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九、附表
一、施工过程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办法实施的目的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达到符合性要求的过程予以控制与确认,确保向顾客提供的最终产品(建筑产品)满足规定要求。
第二条范围
《施工过程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从工程签订合同开始到工程竣工交付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责任领导
本办法中“施工过程的控制”的责任领导为公司分管施工生产的副总经理;本办法中“施工过程的确认”的责任领导为公司总工程师。
其职责是:
督促、指导主控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抽查项目经理部落实本办法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情况。
第四条主控部门
本办法的主控部门为质量科。
其职责是:
1.负责编制、修改《施工过程控制管理办法》文件,并指导、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2.负责督促、指导项目经理部对本办法的具体控制和实施。
第五条相关部门
本办法的相关部门为项目经理部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章管理过程
第六条明确工程项目特性
1.施工合同的学习
项目经理部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的学习,明确顾客对本工程质量提出的具体要求,明确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其它要求。
2.熟悉施工图,做好图纸会审工作
项目经理部收到施工图后,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自审和会审,并参加设计图纸交底。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管理
a)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b)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包括分项分部工程),按照公司规定的《技术交底管理办法》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所有技术管理人员了解施工工程项目的性质、特点、施工工艺、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措施以及环境因素等的控制方法和手段。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班子,选定参与施工的工程、劳务分承包商,并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
2.经营部和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要积极配合建设方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并办理开工报告,同意后方可正式施工。
3.施工前,现场应实现“五通一平”,并搭建好临时设施。
4.项目部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审批,项目经理应落实项目所需的资金、材料、机械设备及测量器具等。
5.项目部按公司《技术规范、图集管理办法》配备工程施工过程所需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施工现场使用的是有效版本。
第八条施工过程的控制
所有的施工过程应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包括人员、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环境、质量检测、安全等严格控制、保证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1.人员控制
施工管理人员要求具有相应职位的上岗证书,操作人员均应有相应要求的操作证或其它上岗证件。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必须按规定经过验证或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同时还应满足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具体按《材料管理制度》执行。
对于所采购的物料使用中和分包单位施工与服务中已识别的质量、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按《工程分包管理制度》中的《项目劳务管理办法》、《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通过合同、交底等形式将有关程序和控制要求通报供应商和分包方。
3.基础设施
按公司《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4.监视和测量器具
对项目部使用的监视和测量器具按《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制度》执行。
5.施工环境
按公司《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文件执行。
5.施工工艺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以及其它规定的工艺进行控制。
6.关键工序
a)定义:
本公司根据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那些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工序定为关键工序(如:
外墙、窗卫生间等部位的防渗漏施工、墙面及楼板裂缝的控制等工序),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加以明确。
b)控制方法:
(1)针对确定的关键工序编制施工工艺标准,其内容应包括:
施工的操作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材料、机具的选配,施工注意事项等要求。
(2)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进行工艺标准的技术交底工作。
(3)施工员对施工班组进行分项工程的设计规定、施工工艺及设备、质量控制及评定标准的书面技术交底,质量员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
(4)对于工序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图纸和现行的有关规范进行,如出现影响上道工序验收质量(包括基础、主体几追回时等)的工序,则不能例外放行。
7.特殊过程
a)定义:
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过程。
如:
基础灌注柱、地下室防水、预应力结构、大体积混凝土工程等。
b)控制方法:
特殊过程除应满足关键工序的控制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特殊过程应在事先对过程、设备、人员予以鉴定,鉴定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持:
Ⅰ)施工过程的鉴定,应鉴定认可特殊过程的施工工艺方法和参数能否满足控制特殊过程作业的要求。
Ⅱ)使用设备的鉴定,验证认可用于特殊过程作业的设备和生产设施能力,是否处于完好运行状态,满足特殊过程的作业要求。
Ⅲ)操作人员的鉴定,鉴定确认从事特殊过程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如上岗证、工作经历等资格的确认)。
Ⅳ)特殊过程按专项方案进行控制。
Ⅴ)特殊过程需使用的质量记录有《特殊过程监控记录》、《特殊过程确认记录》。
(2)特殊过程实施过程中,质量员必须在现场对操作过程进行连续监控;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对重大危害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严密监控;确保各工序满足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3)特殊过程因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条件的变化或发生问题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重新鉴定,并形成记录。
(4)特殊过程的确认依据标准是工艺、准则,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交公司技术、质量科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正式施工。
8.施工过程中的不合格品
施工过程中若产生不合格品,项目部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第九条工程施工的监视测量及质量验收
1.施工过程产品的验收
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产品(指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按照公司《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中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及国家、地方现行验收标准执行。
2.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按照公司《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中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及国家、地方现行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工程交付后的回访保修
工程交付后的回访与保修,按照《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中的《工程质量回访、保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质量科编写并负责解释。
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工程的特性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检查和验证,并最终向顾客提供满足规定要求的工程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产品(即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的检验和竣工交付后保修项目的质量检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责任领导
本制度的责任领导为总工程师,其职责是:
1.负责指导、督促主控/相关部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执行本制度和必要时的修订、改版。
2.负责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签证工作。
第四条主控部门
本制度的主控部门为质量科,其职责是:
1.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2.负责检查工程项目过程质量检验和测量的执行情况,参加工程项目主要阶段(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和竣工保修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3.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
本制度的相关部门为技术科和项目经理部,其职责分别是:
1.技术科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记录进行控制,检查督促各项目经理部做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和试验,并形成和保存检查记录。
2.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实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质量检查验收流程
第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产品(即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检验
1.对工程质量检查控制的重点内容:
a)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b)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关键/特殊过程(工序);
c)质量通病;
d)“四新”技术的应用;
e)项目的其他特定难点等。
2.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应在班组长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员、项目专业质量员进行质量验收,在验收合格/优良的基础上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如验收不合格,则执行《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质量员、施工员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在项目部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并填写《工程验收申请表》报请公司质量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优良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a)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
●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必须合格;
●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并整理成册;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核查结果均齐全;
●国家或地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条件。
b)竣工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后,由项目质量员填写《工程验收申请表》,并提前七天报请公司质量科,公司质量科接到此表后,三天内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并由总工程师组织质量部门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优良后填写《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竣工工程未经质监站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如建设单位有特殊情况,急于使用,部分工程可甩项竣工,剩余部分另行安排完成,但已完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并经各相关方批准后方可办理中途交付手续。
第八条对分包工程的检验
对分包工程的检验同上述条款。
第九条竣工交付后保修项目的质量检验
工程竣工交付后保修项目的质量检验按公司管理文件《工程质量回访与保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质量验收记录
1.项目质量员按规定要求填写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2.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包括竣工图)的收集、整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3.项目资料员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工程竣工交验后,并按合同规定将工程资料送交建设单位和公司归档。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1.质量科每季度对项目部关于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对施工现场不定期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并形成记录。
2.相关部门、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本制度的运作,并按《信息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质量科编写并负责解释。
三、工程质量回访、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建筑工程回访服务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质量信息反馈、承诺、保修服务的有关法规、规定。
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用户满意度,增强企业的社会服务信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交付后、并在现行规定的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2000.6.30发布)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4、ISO9001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责任领导
本管理办法的责任领导为公司分管质量、技术条线的总工程师,其职责为:
负责督促、指导主控/相关部门行使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主控部门
本管理办法的主控部门为公司质量科,其职责为:
1、安排并落实年度的工程质量回访服务工作,包括在每年初编制《质量回访工作计划》,监督、协调工程回访服务工作的实施。
2、收集回访服务运行记录和相关信息并负责归档保管。
3、整理分析回访服务信息,制订相应纪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果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信息。
第六条相关部门
本管理办法的相关部门为公司技术科、经营部、项目部,其职责:
技术科:
参加质量科组织的服务和质量回访活动,协助质量科对报修内容进行现场调查,并审核项目部编制的维修技术方案和措施。
经营部:
参加质量科组织的服务和质量回访活动,并将回访活动的结果汇总分析,作为合同评审的输入内容。
项目部:
1、工程竣工移交时,与建设单位签定《质量回访、信息反馈联络卡》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并交至公司质量科一份。
2、负责质量服务和质量回访活动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质量回访、保修工作流程
第七条质量回访
1、工程竣工交付后,在竣工后一年内,公司质量科应组织经营部、技术科成立质量回访、保修领导小组,进行定期(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或不定期(根据用户需要)的质量回访,并填写《工程质量回访单》。
2、回访中发现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的信息和意见,转入保修工作流程,按保修第八条办理。
3、回访的方式可以是电话回访、信函回访(即调查问卷)、上门回访等。
4、回访、保修流程:
报修信息来源→反馈质量科→质量回访保修小组→回访调查→回访记录→项目部维修→项目部及质量科验证→用户验证→报公司质量科备案
第八条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以合同保修期为工程的回访、保修期,(特殊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保证使用的前提下,其保修期可以适当考虑延长),一般情况下,本公司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A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装修工程为2年;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E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F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G其它项目保修期限可在质量保修协议中另行约定。
2、公司设立质量投拆热线电话(—315)和电子信箱(E-mail:
****************.cn)与用户建立信息沟通渠道。
3、公司对接收的报修信息(来电、来函、来访等形式),应作记录并立即反馈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人员进行处置。
4、质量科根据报修内容,组织质量回访、保修小组在12小时内应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由原责任项目部提出技术措施和方案报公司技术科审批后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措施和方案须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维修完成后,项目部应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后报公司质量科验证,最后请用户(顾客)验证,经用户认可后,方可视作维修结束,并填写《工程维修及验证记录》。
6、质量科每年根据回访、保修的信息,编写《服务验证报告》,并将其中的信息作为顾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之一,也可作为向管理评审输入的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质量科编写并负责解释。
四、质量实物样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通过规定实物样板的施工、评定程序,确保在需要时能为工程施工提出可供参照的实物样板。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的实物样板的施工和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主控部门
本制度的主控部门为公司质量科,其职责为:
负责督促、指导项目部行使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相关部门
本制度的相关部门为项目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五条实施样板的制作(施工)条件
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等先行制作实物样板:
1)大面积装饰、装潢工程;
2)市政道路工程;
3)质量创优工程所确定的部位;
4)施组中明确的部位。
第六条实物样板的形态
实物样板根据需求可有以下表现形态:
1)样板房间(适用于装饰、装潢工程);
2)样板墙、柱、梁、板(适用于结构工程);
3)样板段(适用于市政工程);
4)小样板制作。
第七条实物样板的审批
样板实施前项目施工员应向项目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实物样板制作(施工)过程的控制
1)实物样板的原材料、半成品必须经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参与实物样板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
3)施工前技术员应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施工员或质量员应进行监控。
第九条实物样板的检验和确认
1)项目质量员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如无现行标准,可以制定标准,报公司技术科审批通过,作为验收标准,并以此作为实施样板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2)实物样板施工完毕,项目主任工程师会同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和施工班组共同组织验收,并对实施样板进行确认,必要时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
验收、确认的结果填写在《实物样板确认记录》上。
第十条实物样板的管理
1)项目部对实物样板应有产品防护措施,防止损坏。
2)实物样板一般应保留整个工程结束。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科编写并负责解释。
五、顾客满意度监视和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追求顾客满意是我公司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为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并以此来评价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发现、认定质量管理体系可改进的机会,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有关顾客对公司的建筑工程质量、交付、服务等方面满意信息的获取和监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GB/T19001—2000标准,公司《质量手册》制定的。
第二章职责规定
第四条顾客满意的测量、监控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是分管施工生产副总经理,其职责是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的主控部门是质量科,相关部门是技术科、经营部及项目部。
主控/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1)质量科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贯彻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负责顾客满意信息记录的收集、整理、分析,分析结果作为评价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改进的依据。
(2)技术科、经营部按本规定的要求负责相关的顾客满意信息的收集、记录、评价,并及时将记录反馈到质量科。
第三章顾客满意信息的收集
第六条顾客满意信息的内容包括:
(1)公司承建项目的业主对其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工交付后有关工程质量是否满意的感受信息,市场潜在的顾客对公司的质量信誉是否满意的感受信息。
(2)顾客对公司在工程交付、回访、保修服务等方面的直接或间接反馈。
(3)顾客对建筑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期望或需求。
以上这些信息既包括顾客满意的正面信息,也包括顾客不满意的信息。
第七条顾客满意信息的收集及责任部门
(一)有关顾客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质量、工期和服务信息主要有质量负责收集,收集信息渠道方式为:
(1)从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各种例会、文件往来、沟通等中收集信息或作应有的反馈后再次获取顾客满意度的信息。
此类信息一旦发现随时收集。
(2)工程回访和保修服务中征求顾客意见或要求的信息,此类信息在规定保修期限范围内每年收集1—2次。
(3)对所收集信息形成记录,填写“顾客满意度监察记录”。
(二)有关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质量方面的信息主要由质量科负责收集,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为:
(1)在工程竣工验收会议上顾客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要求此类信息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收集一次。
(2)顾客对工程质量的投诉,此类信息一旦发现随时收集。
(3)收集公司工程项目的获奖情况,此类信息每年收集一次。
(4)质量科应对收集的信息形成记录,填写“顾客满意度监测记录”。
第八条有关顾客对建筑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期望或需求方面的信息由经营部负责收集。
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为:
(1)顾客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的一些要求,工期、质量目标、服务要求等。
此类信息的收集、归纳、整理应三个月进行一次。
(2)以电话询问/走访/问卷等方式与公司业主进行沟通,了解业主对合同履约方面是否满意。
此类信息的收集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3)市场潜在的顾客对公司信誉是否满意的感受信息。
经营部应对所收集的信息形成记录,填写“顾客满意度监测记录”,并及时反馈给质量科。
第九条项目部对承建项目过程中必须随时获取顾客满意信息的内容和采取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包括从公司主、相关责任部门反馈信息)。
第四章顾客满意的评价、分析
第十条各主控和相关部门按第七条的规定收集了有关的顾客
满意信息后,应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到质量科。
第十一条顾客满意信息的评价分:
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一般满意、不满意五个标准。
(1)很满意:
工程实物质量、交付、保修服务质量等方面都达到或超过了合同要求,很好地履行了合同承诺;顾客无任何不满意的感受;公司社会信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处于行业的前列。
(2)满意:
工程实物质量、交付、保修服务质量等方面都达到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承诺,无投诉发生;顾客无明显不满意的感受。
只在某些方面(如工程质量、保修)提出了一些要求和期望;公司的社会信誉、质量管理水平较好。
(3)基本满意:
达到了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承诺,可是顾客期望未得到充分满足,质量管理水平基本上处于领先地位。
(4)一般满意:
虽达到了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承诺,但顾客因其期望未得到满足,质量管理水平也不是处于领先地位。
(5)不满意:
有1项以上未达到合同要求,或未履行合同承诺,顾客投诉发生了3次以上;社会信誉有较大的负面影响,质量管理水平明显落后于同行业的其它企业。
第十二条顾客满意信息的分析。
质量科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收集、评价的信息和反馈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顾客满意的程度,填写“顾客满意程度统计分析表”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并作为“管理评审”和改进依据。
第十三条技术科、经营部应依据顾客满意的监视、测量结果形成顾客满意分析评述意见,以确定企业顾客满意程度的趋势,找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管理评审“和”改进“的依据,填写“顾客满意程度统计分析表”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质量科编写并负责解释。
六、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质量事故上报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沪建建(95)第0825号《上海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在上海区域内的工程施工项目,其他地区工程施工项目可参照本制度另行制订,但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责任领导
本制度的责任领导为公司总工程师,职责为:
负责监督或组织主控/相关部门,行使本管理制度的职责。
第三条主控部门
本制度的主控部门为公司质量科,其职责为:
负责对一般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并协助总工程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需要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
本制度的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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