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涉法公文法律文书病例与评改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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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涉法公文法律文书病例与评改0
法律及涉法公文法律文书病例与评改
篇一:
公文写作与评改禁忌
公文写作与评改培训资料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4月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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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行文规则方面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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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编文种使用方面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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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三编
第四编
公文标题方面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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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文格式方面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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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绪论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由不规范到基本规范,再到今天的统一规范,经历了数十年的演进。
这使我们深感新《条例》来之不易,它的出台是我国当代公文法规建设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伴随着《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格式》)的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已实现历史性的转变,步入统一规范的新阶段。
如何正确认识这一转变、适应这一转变,学习、贯彻好新《条例》,是摆在公文实务工作者和公文研究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
在此背景下,栾照钧先生推出《公文写作与评改禁忌大全》和《公文写作与评改实训题解》两部公文写作与评改实训系列专著,则是深入贯彻新《条例》、指导公文写作实践、适应实务培训需求的应急之作。
栾照钧,中国公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理事兼公文文献研究室研究员、中国秘书科学联盟常务理事、《秘书》杂志特约撰稿人、高等院校兼职教授、著述颇丰的公文学家和学者。
从事公文写作、新闻写作和公文学研究40余年,曾长期担任党政机关秘书、办公部门和县级单位领导及新闻记者,我国首批晋升的高级政工师。
在省以上专业期刊和各级、各类媒体发表文章500余篇,学术论文在全国获奖30余次;除主编、参编多部著作(包括教材)外,连续出版公文写作系列专著。
《公文病误矫正指南》《公文写作逆释答疑300题》《公文标题拟制技法与病例评改》《法律及涉法公文法律文书病例与评改》《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公文及法律语言实例解析》等,均在全国荣获过一等奖。
前三部著作系栾照钧先生前期代表作,其中《公文病误矫正指南》和《公文病误矫正指南(增订本)》被学界誉为指导公文写作实践和促进公文学研究事业发展的力作,曾在全国多次获奖。
后三部著作,是在研究广度和深度上的突破,被学界誉为“研究公文及法律语言的力作,是对我国公文学、语言学和边缘法学的一大贡献”,先后荣获全国公文论著一等奖和全国秘书学论著一等奖。
20XX年7月30日,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岳海翔在专题研讨会上论述我国公文评改学方面的研究时,曾强调指出:
“特别是栾照钧先生,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
近十年来,栾照钧先生陆续推出了公文评改方面的系列著述,独树一帜,开拓了独特的研究领域,在公文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
《公文写作与评改禁忌大全》全书共7编,包括:
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标题、公文格式、正文结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7个方面的禁忌1081条,对于公文处理实际工作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帮助意义。
现选取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编行文规则方面禁忌
【要点提示】
1.行文规则是发文机关行文的根本准则。
行文时必须严格遵守。
2.发文须符合行文原则。
行文原则,专指行文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3.发文须符合行文程序。
行文程序,强调行文的严格性和依法性。
4.发文须符合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强调行文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公文行文关系的规范问题,是公文发文办理规范的重中之重。
5.发文须符合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主要指公文的发布形式和运行方式,强调的也是行文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6.按行文规则操作,必须提高执行现行公文处理法规的自觉性。
1.忌不明确公文制发规范
公文制发规范,指广义上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发文机关行文的根本准则,在新《条例》施行之前,党的机关公文主要依据1996年《条例》笫四章行文规则、第五章公文起草、第六章公文校核、第七章公文签发的规定;行政机关公文主要依据2000年《办法》第四章行文规则和第五章发文办理的规定。
新《条例》将党政机关公文制发规范在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五章公文拟制以及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五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公文制发规范(亦即公文制发的基本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符合行文原则,二是符合行文程序,三是符合行文关系,四是符合行文方式。
对于这四个方面的要求,均可用八个字来概括:
符合行文原则,应当做到“确有必要,讲求实效”;符合行文程序,应当做到“严格把关,依法行文”;符合行文关系,应当做到“选准文种,协调主送”;符合行文方式,应当做到“多种方式,逐一规范”。
明确公文制发规范,才能严格依法依规行文。
否则,公文规范化就是一句空话。
是否违反公文制发规范,可从是否违反行文原则、是否违反行文程序、是否违反行文关系、是否违反行文方式这四个方面来衡量。
这四个方面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有的所体现的可能不是仅仅一个方面的问题。
2.忌不明确行文关系的含义和种类
行文关系是各级机关乃至各单位相互之间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体现。
这种关系,或者是组织上领导与被领导或业务上指导与被指导的上下级关系(前者纯属于隶属关系,后者在行文中等同于隶属关系),或者是同等级别或不同等级别的非隶属关系(也称作“不相隶属关系”)。
笼统地讲,行文关系分作隶属关系和非隶属关系两大类别。
具体来说,行文关系包括以下五种:
一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如:
国务院和各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区(县)人民政府,等等。
二是某级机关与本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如:
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等等。
三是同一系统中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下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等等。
四是同一系统中的同级机关或同级部门之间的平行关系(即同等级别的不相隶属关系)。
如:
a省财政厅和B省财政厅,a市财政局和B市财政局,a省财政厅和a省卫生厅,B市财政局和B市卫生局,等等。
五是非同一系统中的任何机关、部门或单位之间的不相隶属关系。
如:
××省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和××大学、医院、××公司,等等。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前三种行文关系为隶属关系,后两种为非隶属关系。
明确行文关系的含义和种类,才能做到规范行文;不明确行文关系的含义和种类,则很可能
不自觉地犯违反行文关系的错误。
7.忌违反行文原则
行文必须符合行文原则。
符合行文原则,应当做到“确有必要,讲求实效”。
行文原则,专指行文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违反行文原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滥发红头文件和请报事项违规上。
滥发红头文件指不必要行文而行文过滥的情形,主要问题有层层照转、年年照发、无端重发、小题大做等。
在违规行文中,请示与报告的违规是比较突出的。
除了越级行文和违规主送、违规抄送等违反行文关系的问题而外,还存在明知故请、矛盾上交、先斩后奏、一文多事、报请混杂等问题。
8.忌违反行文程序
行文必须符合行文程序。
符合行文程序,应当做到“严格把关,依法行文”。
行文程序,强调行文的严格性和依法性。
新《条例》施行前,主要依据是2000年《办法》第十九条所作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所作的审核和复核的规定。
如第十九条规定: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
有关行文程序,新《条例》在不同条款作了明确规定,如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二十条规定: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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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五条规定: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
违反行文程序方面的问题,主要有横传直送、违规制作、把关不严、校对出错、将错就错等。
11.忌层层照转
层层照转,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不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或者属于一般性表态而没有实质性内容,无须行文而行文。
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层层照转的公文,严重违反此项规定。
对上级机关公文特别是已发至基层的公文,提不出新的措施和要求,还原封不动地层层照转,转来转去就出现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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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的通知”或“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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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公文中,有些是必要的,但有些是不必要的。
篇二:
请示公文的常见病例及修改
沧平区环保局文件
(06)沧环团第12号
关于成立沧平区环保局团委的请示报告
沧平区人民政府、区直属机关团委:
目前,我局团总支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我局打算成立XX区环保局团委。
其原因是我局近年来人员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年轻人逐年增多,截止20XX年底全局共有35岁以下年轻人201人,其中团员125人。
按照我局20XX—20XX年人才储备计划,我局利用3年时间从高校毕业生中每年招聘100名本科生或研究生,这样,年轻同志的比例还会有较大提高。
正因为如此,成立xx区环保局团委势在必行,现将我们的想法汇报如下:
一、团委直属我局领导,拟设科级建制。
二、团委拟设行政编制两名,其中团委书记1名(正科级),团委副书记l名(副科级)。
编制由局内调配解决。
三、由于我局财力紧张,难以添置办公设备,请上级拨给办公设备购置费2万元。
请务必批准!
20XX年2月28日
沧平区环保局
沧环团[20XX]12号
关于成立沧平区环保局团委的请示
区直属机关团委:
我局近年来人员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年轻人逐年增多,截止20XX年底全局共有35岁以下年轻人201人,其中团员125人。
按照我局20XX—20XX年人才储备计划,我局拟利用3年时间从高校毕业生中每年招聘100名本科生或研究生,这样,年轻人的比例还会有较大提高。
因此,团总支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拟成立沧平区环保局团委,现将有关情况请示如下:
一、团委直属我局领导,拟设科级建制。
二、团委拟设行政编制两名,其中团委书记l名(正科级),团委副书记1名(副科级),编制由局内调配解决。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沧平区环保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印章,骑年压月)
这是一则有着明显缺陷的请示,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在结构
和一般的文学作品相比,应用文具有独特的模式化特征。
这种特征在事务文书和科技文书中多表现为约定俗成性,而在公文、法律以及法规性文书中则表现为“法定使成性”。
作为法定公文的请示,其结构模式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是不能自由变更的。
它的外部结构主要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及落款等要素组成。
(1)标题
请示通常用完全式标题,即由发文机关、请示主题和文种几部分构成!
也可省略发文机关)。
标题中不允许出现“请求指示”、“请求批准”、“请求解决”之类的词语,也不允许与报告等上行文书混用。
显然,例文标题违背了请示标题的拟定原则,应该删去“报告”二字。
(2)主送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第二十二条规定: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例文违背了请示关于主送机关的写作要求,从全文的内容来看应将“xx区人民政府”删去。
(3)落款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款、第十二款规定,党的机关公文落款处“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对行政机关公文的落款也作了明确规定: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
2.内在结构
(l)内在结构的逻辑顺序
所谓内在结构,是指文章内部的组织构架。
合理地安排结构是为了运用材料主次分明、条理清晰地表现主旨,对文章各部分进行有序搭配和排列,体现文
章中局部与局部、局部与整体的有机联系。
请示与所有应用文一样具有结构的程式性特点。
这种程式性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应用文写作实践中逐步形成并为社会所公认和接受的约定俗成的相对固定的模式。
这种模式化在主要表现在请示的正文部分。
它要求按请示理由、请示事项、请示结语这样的逻辑顺序来建构文章。
其中,请示的理由是正文的开端部分,应简要说明为什么要写请示、提出请求的背景和依据。
请示的事项部分为请示的中间部分,它是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或批准的具体内容,这部分应写得明白具体、切实可行。
请示的最后部分是结语。
根据请示内在结构的要求,我们不难发现例文的结构安排是不合理的,应把请示事项’‘我局打算成立xx区环保局团委”置于请示缘由之后。
(2)请示的容量
一文一事是请示写作的一项基本要求。
例文却写了请求成立机构和拨款两件事,’这与请示一文一事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宜删去请求拨款的内容。
3.语言运用
公文对语言的要求十分严格。
“准确、简明、朴实、庄重”。
“准确”,就是要用词准确、造句恰当,句子与句子之间逻辑关系紧密,能恰如其分地说明情况、阐述做法、表达思想;
“简明”,是指语言表达要简洁、明快,可读性强、浅显易懂;
“朴实”,则是指语言平易、朴素、实在;
“庄重”,就是要求公文语言端庄、郑重、严肃、认真,尽量使用规范的书面语和一些约定俗成的模式化用语,不用口语和方言土语,更不宜追求语言的诙谐幽默。
请示除了要遵守以上这些用语原则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如请示的开端部分常用“由于(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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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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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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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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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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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模式化用语,请示理由之后常用过渡语’‘现就Xx问题请示如下”或’‘特作如下请示”或’‘为此,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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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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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引出请示事项,结语部分常用“以上请示(意见)妥否,请批示(指示)”、‘’以上请示(意见)当否,请批示(指示)”、“特此请示,望批准”、’‘以上请示(意见)如无不妥,望批准”等模式化句式。
例文的语言运用显然不规范,如“现将我们的想法汇报如下”有口语化嫌疑,可改为模式化过渡语“现将有关情况请示如下”;“请市里务必批准”“势在必行”等词句的使用不符合语体要求,应使用请求性语气,可将其改为“很有必要”和“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我局计划打算成立xx区环保局团委”中的“计划打算”一词不仅犯了语义重复的语病,而且是公文忌讳的口语,可用文言词“拟”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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