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实务指南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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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实务指南范文
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实务指南
一、企业上市商标权
(一):
应用商标要审慎
《商标法》中专门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比如我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还包括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记等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还有些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也不能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在先的近似商标、外观专利、企业商号、著作权、姓名权都可能成为商标注册的障碍。
我们曾服务过的一家新三板企业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公司开始使用该商标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推广。
未想一年后,公司收到了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他们申请的商标没能注册。
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复审也很难通过。
最终,只能接受商标无法注册的现实,前期付出的推广努力和已经建立起来的品牌效益都付之东流。
商标从申请到正式注册需要一年多时间,如果因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而不能注册,企业前期对商标的推广投入就白白损失了,而且很可能因此丧失良好的发展时机。
(二):
淘来的logo要小心
现在淘宝网上有很多logo设计店铺,竞争很激烈,让企业的设计成本降低了,但企业也要注意其中的风险。
最好是自己对商标logo有一个初步的构思,同时要与设计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在合同中重点约定好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属、作品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正式申请之前,也要对logo进行近似检索,以减少商标被驳回的法律风险。
(三):
商标申请防泄密
在商标构思阶段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一定要委托诚信靠谱的商标代理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
除了商标代理公司之外,企业的内部员工、合作伙伴、股东、竞争对手都可能对泄密的商标进行抢注,有些企业严格遵守未申请不发布的原则,只有拿到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才进行商标发布,这是非常好的做法。
(四):
个别商标代理公司也会消失
很多人分不清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的区别,有的代理机构也恰恰利用这种情况进行蒙骗,将受理通知书说成商标注册证。
伪造受理通知书的情况更加可恨,他们根本就没有申请。
低价进行诱骗,这种情况近期在淘宝上也发生过。
一千多块钱是小,贻误了企业的发展机遇是大。
企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除了前面讲到的要找靠谱的代理机构以外,商标申请的信息可以在商标局的网站上进行查询,如果受理通知书是伪造的,在网上是肯定查询不到的。
(五)、管好职业经理人,理清商标权属
我们服务的一家新三板公司是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由一个知名职业经理人陈先生负责运营。
该公司推出了一款功能性食品并在该食品上使用了商标。
公司对这款食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使这款食品很快就家喻户晓,占据了大量的市场份额。
职业经理人离开了公司。
公司在进行交接的时候才发现公司最畅销商品的商标竟然注册在陈先生名下。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其实际情况的发展和结局远比文中复杂。
本案中我们只想说明,企业的所有者一定要重视企业的品牌,特别是商标的所有权归属。
现在企业聘请职业经理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是一个好的现象。
但企业所有者在放权的同时,商标权不能放,须亲自负责定向参与再授权执行。
所以企业一定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经常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整理,发现其中的问题,及时解决。
提醒大家可以找知识产权机构如尚标做长年尚标顾问。
(六)、商标转让手续无效
我们曾服务过一家公司为了符合在天猫商城开店的要求,急于购买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
他们通过自己的渠道找到商标卖方,最后双方以十万元成交并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
用这个商标在天猫商城顺利开店,开始宣传推广。
但不久他们收到了一纸原商标权人的律师函,要求他们停止该商标,理由是该商标根本没有转让过。
原来出卖方根本不是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利用伪造的证件和手续进行商标转让诈骗。
(七)、品牌加盟防止商标注册证没下来招商
商标受理通知书是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发给商标申请人的受理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根本不是一回事。
用商标受理通知书替代商标注册证的情况在品牌加盟欺诈中很常见。
为了防止在品牌加盟过程中被骗,建议在考察品牌加盟项目时把品牌商取得商标注册证作为一个硬条件,否则尽量不要冒险,同时要考察品牌商的真实实力,不要听品牌商的扩大宣传,除了看他们指定的旗舰店,还要实地考察其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
(八):
公司收购中的商标品牌法律风险
公司收购、并购中关于商标权的纠纷很多,一般是因为在并购前没有考察好商标权的真正权属状况,以为买了企业股权就买到了品牌,其实公司商标注册在第三方名下,而第三方又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造成后期的纠纷。
二、创新型企业上市,知识产权功课怎么做?
总结:
商标事务中的法律风险问题有技术上的问题,也有社会道德水平的问题,但终究需要企业自身重视品牌(商标)的法律层面。
新三板及上市公司企业做的越优秀,首先从商标开始,一个企业的成功就是将一个商标打造成行业领先的品牌平台,品牌的DNA就是商标。
商标从申请保护注册开始。
在此,尚标祝福新三板及上市公司保护好商标,定位好品牌真正实现有益于客户、员工、行业、社会的品牌人生。
谢谢大家。
一、企业上市的知识产权规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与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相关的知识产权规范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重视和体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对创业板公司的价值
对比主板或中小板的上市规则,我们不难发现:
主板或中小板上市法律、法规对拟上市企业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作了不得高于20%的限制,但是创业板审核条件中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占其净资产的比例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创业板市场中,无形资产(特别是知识产权)对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价值被更为广泛的认可。
当然,这种规定并不意味着在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资产构成没有要求,就公司设立而言,在满足出资形式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也就是说公司在创立或者增资时,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
但是这仅是《公司法》对企业设立或增资的要求,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能远高于这一比例。
创业板上市审核条件中对资产构成领域之所以作出不同于主板的要求,这一方面是借鉴了海外大多数创业板市场对无形资产占比无要求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正是考虑到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多为创新型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这些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或入股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研发支出及知识产权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也较高的事实。
更重要的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具备创新型和高成长性的基础和体现,限制无形资产在资产结构中的比例,与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
(二)拟上市公司需具备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
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而言,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绝非其立足于市场的关键,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市场转换能力才是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保证。
对此,创业板发行条件并未直接予以阐明,而是从“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不利因素”的角度作出要求: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①。
我们认为,这句话至少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发行人应具备“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二、这些重要的无形资产的取得、使用不能存在重大的不利变化因素。
在第一层意思中,判断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是否为其重要资产的标志之一是该等无形资产与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有密切的相关性。
换句话说,一个生产“车辆定位系统”的企业即使拥有数量庞大的“家庭智能化系统”专利,也不能认为该等专利构成其重要的无形资产。
根据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应该对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报告,如果其为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还需要在报告中说明其自主创新能力。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并未有对该条的实施进行一步细化的标准或规范。
但是鉴于对“企业所有的专利、软件及其他专有技术应该与主营业务相关才能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竞争力,从而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的普遍认同,我们认为,保荐机构在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核查时应重点关注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与其主营业务的关联性。
即,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其来源、技术水平和成熟程度,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的情况,技术的市场转化能力,并说明其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我们认为,凡是与企业主营业务与技术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或著作权等的情况都必须详细的披露,这些是审核部门对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及成长性情况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状态:
事实状态及法律状态
知识产权的状态包括事实状态及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包括该等知识产权是否处于法律的保护下,有无限制条件,保护期限的长短、是否存在诉讼或仲裁等或有风险等。
总体而言,法律状态相对易于判断,且多数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而事实状态则要复杂得多。
如在事实状态的判断中,知识产权所处的阶段(技术是否成熟)、技术产业化与市场化的确定性程度、知识产权的可替代性程度(技术是否面临淘汰或被替代等风险)、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等已经超出单纯的法律问题或经济问题。
而知识产权的事实状态对企业上市的影响却是实实在在的。
如,某拟上市企业的一位股东曾以某专有技术出资,在其办理完出资手续后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有人就相关领域申请的一项专利技术导致其作为出资的该项专有技术被淘汰,该公司对该项专有技术进行“计提减值”的会计处理。
对于上市而言,该案例反映的核心问题是:
该股东的本次出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即,因技术发展的原因导致的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发生大额减值是否引致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如果是,根据目前的上市审核规定,出资不实将构成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企业可能需要规范并相应的运行几个会计年度才能申请上市。
就目前上市相关的知识产权规范而言,其规范的重点集中在拟上市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比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39条第2款“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但是某些规范中亦暗含了券商或律师应该对知识产权状态进行更为深入的核查要求。
如上述12号规定中第40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是否存在“因……知识产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这显然是对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的相关中介结构提出了更为高的要求。
在实践中,因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导致的上市申请被否决或者搁置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三、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因知识产权出资产生的法律问题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最重要的义务,是公司法的基本问题,因为出资不仅关系到股东身份及股权结构,同时与公司的资本制度密切关联。
在法定资本制度下,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原则正是通过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实现的。
正是如此,创业板发行条件也从上市主体资格和股权清晰两个方面对出资问题进行规范: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因此出资问题是上市审核的重点问题,出资瑕疵可能构成企业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
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不少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中知识产权的比例一般较高,以知识产权增资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但是,不少企业因为处于发展的前期,在扩大公司资本的冲动下,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容易产生一些出资不规范的行为。
这些不规范行为会影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充足性,同时也会影响股东及股权结构。
在奉行严格的实收资本制的公司法律体制下,这往往成为企业日后申请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
不同于现金或其他实物资产出资,知识产权因其特殊性,股东用知识产权出资时更容易引发争议。
根据我们对部分上市案例的分析,企业上市时因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引发的上市障碍,主要表现在:
1.拟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瑕疵;2.知识产权的出资价值较难确定。
(二)拟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不高
创业板上市的拟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质量不高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企业申请或者实际获得的专利权的创新性不高,多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少。
另一方面,拟上市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与其核心技术或主营产品不具有关联性或者说关联性不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知识产权纠纷
作为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重要资产,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核心知识产权的纠纷不仅会使企业负担较大的诉讼成本,影响其当期的财务状况,而且会使企业进一步发展或保持持续盈利的能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不确定即意味着企业对这些知识产权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往往构成企业上市的“硬伤”。
(注:
本文节选自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上市、重组或并购知识产权服务规范与程式研究》)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莫让专利成企业上市的"拦路虎"
一桩悬而未决的专利侵权诉讼历经一年多时间终于尘埃落定,最终结果以原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被全部无效告终。
日前,创业板上市公司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地尔汉宇)发布公告,就关于常州雷利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雷利电器)起诉地尔汉宇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事项进行了说明,明确告知投资者,地尔汉宇将继续合法拥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尽管此次专利权纠纷案件发生在地尔汉宇首次公开募股(IPO)前夕,但未对地尔汉宇的上市进程带来影响。
然而,准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频频暴露的知识产权纠纷仍然引发业界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54家,其中,已过会38家,未过会616家。
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591家,中止审查企业25家。
据记者观察,在这些未过会、中止审查企业中,落败的原因主要涉及持续盈利能力、成长性、独立性、主体资格、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规范控制等方面,其中知识产权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并且上市公司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有关专家表示,拟上市公司作为相对优质的企业,尤其是对知识产权较为倚重的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正成为国内外竞争对手死盯的对象。
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辅导期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同时,做好日常的知识产权管理,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入会遭遇恶意诉讼,渐成商业竞争手段
针对拟上市公司发起专利诉讼,已成为竞争对手干预其上市的一种商业手段。
地尔汉宇发布的公告显示,2013年4月,雷利电器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地尔汉宇、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及乐购仕(南京)商贸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在没有经过雷利电器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涉嫌侵犯雷利电器持有的名称为“一种排水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0)的产品,侵犯了雷利电器的权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2013年5月,雷利电器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前述请求赔偿金额增加至5000万元。
随后,地尔汉宇于2013年8月对雷利电器的排水电机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4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244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雷利电器的排水电机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4年10月30日,地尔汉宇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开盘当日,即以44%的涨幅完美收官。
当记者致电地尔汉宇证券部有关负责人想就该事件最新进展做进一步了解时,对方表示,一切信息以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如有最新进展,公司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告知投资者。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雷利电器方面,公司项目部和法律部相关人士均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尽管地尔汉宇并没有因为上述专利侵权诉讼影响到上市进程,但依然给一些拟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
知识产权作为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在受到拟上市公司重视的同时,也会遭到竞争对手的紧盯。
通过发起恶意专利诉讼,延缓拟上市公司的上市进程,已成为不少公司采取的一种商业竞争手段。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完善专利管理体系,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近年来,不少拟上市公司在IPO关键时期,因为各种知识产权问题而不幸“栽跟头”的案例不在少数。
比如原定于2014年1月17日进行网上路演的石英股份在路演前一天突然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举报且需要进行核查,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
而石英股份所指的需核查的举报是“高纯石英砂专利诉讼”风波。
此外,早些时候的恒久光电、星网锐捷、吉林永大、新大新材、松德包装、艾比森光电等公司都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在“临门一脚”时败下阵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专利方面面临的主要风险集中在3方面:
专利质量不高导致的专利风险、专利权不稳定导致的专利风险、专利存在重大权属瑕疵导致的专利风险。
“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既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标志,又是创业板企业高成长性的基础,可以说专利是创业板企业的‘命门’。
”深圳市前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IPO高级咨询顾问彭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状况直接关系到拟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等,对于拟上市企业,尤其是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而言意义重大,也成为监管部门审核的重点。
因此,企业应该逐渐完善自己的专利管理体系,提高专利管理、保护能力,布局符合自身发展的专利战略,以防为以后的上市和发展留下隐患。
四、企业上市专利问题与专利审查实审模式
一、引言
创业板GEM(GrowthEnterprisesMarket)board是主要为处于创业期、规模小、具有高成长性、创新性或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新兴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专门设立融资通道和成长空间,并为风险投资资本提供合法、有效、便利的退出机制的证券(股票)交易市场。
根据2009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核心是为“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类别,这里的“自主创新企业”主要是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小企业。
创业板市场在上市条件上优越于主板市场,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快捷的融资服务,以扶持企业快速成长。
创业板所强调的“自主创新”,是甄选企业是否适合在创业板上市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14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如果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则被认为是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并且中国证监会发文,要求对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公司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内容则包括专利、商标等重要事项。
这一要求引发了不少企业临时申请专利、购买专利的状况,然而这些临时抱佛脚的做法只会使企业身陷“专利门”。
以国内晶硅片切割刃料的龙头企业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原定2010年5月20日上市的新大新材突然在2010年5月19日发布公告称申请暂缓上市,被曝是因为其主营业务生产技术涉嫌侵犯河南醒狮的“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国家发明专利及其公司产品特有名称。
像这样的案例在最近几年屡见不鲜,看似简单的专利权属问题却能令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专利侵权已成为IPO杀手。
二、创业板上市企业专利问题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显著特点是企业的高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强,而能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指标是专利申请数量。
因此,绝大多数创业板企业都在招股说明书里罗列企业的专利,来体现其作为高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
但是所罗列的专利一般都存在下列问题。
1.企业间专利申请数量不均衡
从2009年10月第一批创业板股票上市截至2010年末,一共有153家企业通过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得以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交易。
通过对创业板企业专利申请情况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企业间专利申请数量不均衡,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对专利申请的重视程度不同。
统计数据显示,排名前5的创业板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占到总申请量的20%以上,申请专利最多的一家企业的申请量高达259件,但是多数企业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还是不够。
2.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不高,科技含量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审查严格且审查周期长,授权条件也多,因而发明专利最具“含金量”,一般将其作为评价一个国家或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
统计数据显示,在3360件创业板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有1436件,实用新型专利有1308件,外观设计专利有616件,分别占创业板企业专利申请总量的42.7%、38.9%和18.3%。
也就是说,最具“含金量”的发明专利仅占不到一半的比重。
究其原因是企业为了尽快获得专利权而申请比较容易得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放弃申请时间长、审批严格的发明专利。
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我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确实不够强,核心技术偏少。
3.专利申请的时间比较集中
创业板上市公司已获得的专利权较少,但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却不少,而且申请时间集中在上市前夕的2008~2009年。
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企业上市的需求,我国证监会在2009年7月26日正式受理创业板企业的上市申请,2009年10月末,第一批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
证监会在考虑企业是否满足上市条件时,会参考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要准备上市一般需要至少1年的时间,而部分企业的筹备时间在2~3年,因此,申请时间集中在2008~2009年。
4.专利权属问题
上市企业专利权属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企业已申请专利,但该申请仍在审查中,企业尚未获得授权;
(2)因专利期限届满而专利权失效;
(3)因专利权转移而不再拥有专利权;
(4)因仍处于专利权侵权纠纷中导致专利权属不清。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现有高效审查方式的研究与实践
“专利门”问题对企业敲响警钟,研发有价值、高含金量的核心技术才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正确方向,这对企业核心技术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工作也提出了时间维度与质量维度的双重需求,要求在传统审查工作的基础上缩短审查周期,并要求保证高质量地对这一类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核心专利的稳定性,并及时为企业专利布局提供依据。
而为了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也在传统审查方式之外,出台了加快审查、集中审查、优先审查、巡回审查等日渐丰富的专利审查方式。
1.传统审查
对于一项发明专利而言,从其申请到结案主要包括2个阶段,初步审查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实质审查周期力争缩短到22个月,而初步审查周期主要由公开时间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18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其中实质审查阶段主要由一名审查员进行审查。
2.优先审查
2010年4月,专利局试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涉及绿色技术和低碳技术的重大“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涉及科技重大专项中的“重要发明”专利申请以及涉及诸如世博会等国家重大事件中产生的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目的在于促进中国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及时审查对国家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或影响的专利申请,从而有助于在国内外及时形成专利布局和占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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