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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炉砌筑工艺
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
1 总则
1.0.1为了规范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行为,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特殊要求。
1.0.3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
1.0.4工业炉砌筑工程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规定。
1.0.5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测量记录以及必要沉降观测点测量记录;
2隐藏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3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证明;
4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主要尺寸复测记录;
5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试运转合格证明;
6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检查合格证明;
7上道工序成果保护要求。
1.0.6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并制订专门规程后,才可推广使用。
1.0.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及环境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 工业炉砌筑基本规定
3.1材 料
(Ⅰ)材料验收、保管和运输
3.1.1 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有关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
运至施工现场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不定形火材料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有时效性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材料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
注:
1有可能变质或必须做二次检验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
2利用拆炉回收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泥浆和炉渣。
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次要部位。
3.1.2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和施工现场运输道路,均应于耐
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
3.1.3在工地仓库内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
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3.1.4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
3.1.5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耐火砖、
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高铝砖、黏土耐火砖,应存放在有
盖仓库内。
3.1.6 受潮易变质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
3.1.7 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有防冻要求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Ⅱ)泥 浆
3.1.8砌筑耐火制品用泥浆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用耐
火制品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
泥浆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
耐火砌体一般采用泥浆种类和成分及技术条件见附录A
3.1.9砌筑工业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砌筑性能(主要是粘接时间)是否能满足砌筑要求。
泥浆粘接时间视耐火制品材质和外形尺寸大小而定,宜为1~1.5min。
3.1.10 泥浆稠度应及砌体类别相适应。
不同稠度泥浆及其适用砌体类别,可按表3.1.10采用。
表3.1.10 泥浆稠度及其适用砌体类别
名称
稠度(0.1mm)
砌体类别
泥浆
320~380
280~320
260~280
Ⅰ~Ⅱ
Ⅲ
Ⅳ
注:
耐火砌体分类按本规范第3.2.1条规定。
3.1.11 测定泥浆稠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耐火泥浆稠度试验方法》YB/T5121要求执行。
测定泥浆粘接时间,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耐火泥浆粘接时间试验方法》YB/T5121要求执行。
3.1.12砌筑工业炉应采用成品泥浆,泥浆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规定砖缝厚度30%。
3.1.13调制泥浆时,应按规定配合比加水和配料,应称量准确,搅拌均匀。
不得在调制好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
搅拌水应采用洁净水。
沿海地区,调制掺有外加剂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化验,其氯离子(CI-)浓度不应大于300mg/L。
3.1.14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
3.1.15掺有水泥、水玻璃或卤水泥浆,不应在砌筑前过早调制。
已初凝泥浆不得使用。
3.2施 工
(Ⅰ)一般规定
3.2.1根据所要求施工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分为五类。
各类砌体砖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类砌体不大于0.5mm;
2 Ⅰ类砌体不大于1mm;
3 Ⅱ类砌体不大于2mm;
4 Ⅲ类砌体不大于3mm;
5 Ⅳ类砌体大于3mm。
3.2.2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厚度,应符合表3.2.2规定数值。
表3.2.2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厚度
项次
部位名称
砌体砖缝厚
度(mm)不大于
1
底和墙
3
2
高温或有炉渣作用底、墙
2
3
拱和拱顶:
(1)湿砌
(2)干砌
2
1.5
4
带齿挂砖:
(1)湿砌
(2)干砌
3
2
5
隔热耐火砖(黏土质、高铝质和硅质)
(1)工作层
(2)非工作层
2
3
6
硅藻土砖
5
7
普通黏土砖内衬
5
8
外部普通黏土砖
10
9
空气、煤气管道
3
10
烧嘴砖
2
3.2.3 砌筑一般工业炉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3规定数值。
表3.2.3砌筑一般工业炉允许误差
项次
部位名称
砌体砖缝厚
度(mm)不大于
1
垂直误差
(1) 墙
每米高
全高
(2) 基础砖墩
每米高
全高
3
15
3
10
2
表面平整误差(用2m靠尺检查,靠尺及砌体之间间隙):
(1) 墙面
(2) 挂砖墙面
(3) 拱脚砖下炉墙上表面
(4) 底面
5
7
5
5
3
线尺寸误差:
(1) 矩(或方)形炉膛长度和宽度
(2) 矩(或方)形炉膛对角线长度差
(3) 圆形炉膛内半径误差
内半径≥2m
内半径<2m
(4) 拱和拱顶跨度
(5) 烟道宽度和高度
±10
15
±15
±10
±10
±15
3.2.4 特类砌体,应将砖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
Ⅰ类砌体,应按砖厚度和长度选分,如砖尺寸偏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
Ⅱ类砌体,应按砖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
选砖时,应保证砖尺寸偏差能满足所规定砖缝要求。
3.2.5工业炉复杂而重要部位,应进行砌筑,并做好技术记录。
3.2.6工业炉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按设计要求由测量确定。
砌筑前,应校核砌体放线尺寸。
3.2.7固定在砌体内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或砌筑时安设。
砌体及埋设件之间间隙及其中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3.2.8炉底和炉墙砌体及炉内设置传送装置之间间隙,应按设计规定尺寸留设。
3.2.9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湿。
3.2.10 砌体应错缝砌筑
3.2.11 湿砌砌体所有砖缝中,泥浆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
干砌底时和墙时,砖缝内以干耐火粉填满。
3.2.12 不得在砌体上砍凿砖。
砌砖时,应使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应使用铁锤。
泥浆干涸后,不得敲击砌体。
3.2.13 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而应留槎时,应作成阶梯形斜槎。
3.2.14砖加工面和缺陷表面,不宜朝向炉膛或炉子通道工作面。
3.2.15砌体内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构造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
3.2.16砌体膨胀数值、构造及分布位置,均应按设计留设。
当设计对膨胀缝数值没有规定时,每米砌体膨胀缝平均数值可采用下列数据:
1黏土耐火砖砌体为5~6mm;
2高铝砖砌体为7~8mm;
3刚玉砖砌体为9~10mm;
4镁铝砖砌体为10~11mm;
5硅砖砌体为12~13mm;
6镁砖砌体为10~14mm。
3.2.17 留设膨胀缝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炉体骨架和砌体中孔洞。
3.2.18 砌体内外层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错开。
3.2.19 当耐火砌体工作面膨胀缝及隔热砌体串通时,该处隔热砖应用耐火砖代替。
拱顶直通膨胀缝应用耐火砌体覆盖。
3.2.20留设膨胀缝应均匀平直。
缝内应保持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
3.2.21托砖板及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及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由设计规定。
3.2.22当托砖板下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砖。
加工后砖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2/3。
3.2.23砌体及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考虑膨胀后尺寸变化,以确定砌体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3.2.24基础有沉降缝时,其上砌体也应留设沉降缝。
缝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或其他填料塞紧。
3.2.25耐火砌体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应为15mm,塞尺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规定厚度。
当用塞尺插入砖缝深度不超过20mm时,则该砖缝即认为合格。
不得使用端头已磨损以及不标准塞尺。
3.2.26对耐火砌体砖缝厚度和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
一般工业炉及工业炉一般部位,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对气密性有比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融金属或渣侵蚀工业炉部位,其砖缝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5%。
工业炉砌体砖缝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砖缝,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Ⅰ类砌体为4处;
2Ⅱ类砌体为4处;
3Ⅲ类砌体为5处;
4Ⅳ类砌体为5处。
注:
特类砌体每5m2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砖缝不应超过4处。
(Ⅱ)底 和 墙
3.2.27砌筑炉底前,应预先找平基础。
必要时,应在最下一层砖加工找平。
砌筑反拱底前,应用样板找准砌筑弧形拱基面;斜坡炉底应放线砌筑。
3.2.28炉底及炉墙砌筑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经常检修炉底,应砌成活底。
3.2.29砌筑可动炉底式炉子时,其可动炉底砌体及有关部位之间间隙,应按规定尺寸仔细留设。
3.2.30水平砖层砌筑斜坡炉底,其工作层可退台或错台砌筑,所形成三角部分,可用相应材质不定形耐火材料找齐。
3.2.31反拱底应从中心向两侧对称砌筑。
3.2.32非弧形炉底、通道底最上层砖长边,应及炉料、金属、渣或气体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3.2.33直墙应立标杆拉线砌筑。
当两面均为工作面时,应同时拉线砌筑。
炉墙砌体应横平竖直。
3.2.34圆形炉墙应按中心线砌筑。
当炉壳中心线垂直误差半径误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可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3.2.35当炉壳中心线垂直误差和半径误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卧式圆形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3.2.36弧形墙应按样板放线砌筑。
砌筑时,应经常用样板检查。
3.2.37具有拉钩或挂钩炉墙,除砖槽受拉面应及挂件靠紧外,砖槽其余各面及挂件间应留有活动余地,不得卡死。
3.2.38炉墙内拉砖杆和拉砖钩(图3.2.38)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拉砖杆应平直,其弯曲每米长不宜超过3mm;
2拉砖杆长度应适合,不得出现不拉或虚拉现象;
3拉砖杆在纵向膨胀缝处应断开;
4拉砖钩应平直地嵌入砖内,不得一端翘起。
3.2.39隔热耐火砖砌体拉砖钩,应位于隔热耐火砖中间。
当个别拉砖钩遇到砖缝时,可水平转动拉砖钩,使其嵌入处及砖缝间距离不小于40mm(图3.2.39)。
图3.2.39 拉砖钩转动示意图
1—炉壳钢板;2—隔热层;3—拉砖钩;4—托砖板;
5—水平转动拉砖钩;25—砖缝;7—隔热耐火砖
3.2.40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重缝或三环通缝,上下两层重缝及相邻两环通缝不得在同一地点。
圆形炉墙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3.2.41拱脚砖下炉墙上表面,应按设计标高找平,表面应平整。
拱脚砖及中心线间距,应符合设计尺寸。
(Ⅲ)拱和拱顶
3.2.42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应满足拱胎支撑强度及安全要求。
3.2.43拱胎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胎面应平整。
支设拱胎,应正确和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3.2.44砌筑拱顶前,拱脚梁及骨架立柱应靠紧,并经检查合格。
砌筑可调节骨架拱顶前,骨架和拉杆应调整固定,并经检查合格。
3.2.45拱脚表面应平整,角度应正确。
不得用加厚砖缝方法找平拱脚。
3.2.46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
当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不得在拱脚砖后面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
注:
隔热耐火砖拱顶拱脚砖后面,可砌及拱顶相同材质砖。
3.2.47除有专门规定外,拱和拱顶应错缝砌筑。
错缝砌筑拱和拱顶,应沿纵向缝拉线砌筑,保持砖面平直。
3.2.48拱或拱顶上部找平层加工砖,可用相应相应材质耐火浇注料代替。
3.2.49跨度不同拱和拱顶宜环砌。
环砌拱和拱顶砖环应保持平整垂直。
3.2.50拱和拱顶必须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
砌筑时,严禁将拱砖大小头倒置。
3.2.51拱和拱顶放射缝,应于半径方向相吻合。
拱和拱顶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错牙不应超过3mm。
3.2.52锁砖应按拱和拱顶中心线对称均匀分布。
跨度小于3m拱和拱顶,应打入1块锁砖;跨度大于3m时,应打入3块;跨度大于6m时,应打入5块。
3.2.53锁砖砌入拱和拱顶内深度宜为砖长2/3~3/4,但在同一拱和拱顶内锁砖砌入深度应一致。
打锁砖时,两侧对称锁砖应同时均匀地打入。
打入锁砖应使用木锤;使用铁锤时,应垫以木块。
3.2.54不得使用砍掉厚度1/3以上或砍凿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锁砖。
3.2.55砌筑球形拱顶应采用金属卡钩和拱胎相结合方法。
球形拱顶应逐环砌筑,并及时“合门”,留槎不宜过三环。
“合门砖”应均匀分布,并应经常检查砌体几何尺寸和放射缝正确性。
3.2.56吊挂砖应预砌筑,并进行选分和编号,必要时应加工。
吊挂平顶和吊挂砖,应从中间向两侧砌筑。
吊挂平顶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错牙不应超过3mm。
当砖耳环上缘及吊挂小梁之间有间隙时,应用薄钢片塞紧。
砌筑吊挂平顶时,其边砖同炉墙接触处应留设膨胀缝。
斜坡炉顶应从下面转折处开始向两端砌筑。
3.2.57吊挂砖主要受力处不得有裂纹。
3.2.58砌完黏土质(或高铝质)炉顶吊挂砖后,应在炉顶上面灌缝,再按规定部位铺砌隔热制品。
3.2.59在砌完具有吊杆、螺母结构吊挂砖后,应将吊杆螺母拧紧。
拧紧螺母时,应随时注意不使吊挂砖上升,但吊钩应紧靠吊挂砖孔上缘。
3.2.60吊挂拱顶应环砌。
环缝彼此平行,并应于炉顶纵向中心线保持垂直。
开始砌筑吊挂拱顶时,应先按设计要求砌一环,然后照此环依次砌筑。
3.2.61在镁质吊挂拱顶砖环中,砖及砖之间应插入销钉和夹入钢垫片,不得遗漏或多夹。
销钉直径和长度,钢垫片长度和宽度,均不得做成正公差。
钢垫片穿销孔不得做成负公差。
钢垫片应平直,没有扭曲和毛刺。
3.2.62吊挂拱顶应分环锁紧,各环锁紧度应一致。
锁砖锁紧后,应即把吊挂长销穿好。
3.2.63跨度大于5m拱胎在拆除前,应设置测量拱顶下沉标志;拱胎拆除后,应做好下沉记录。
3.2.64拆除拱顶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Ⅳ)空气、煤气管道
3.2.65 管道内衬均应以管壳为导面砌筑。
当管壳内表面有喷涂层时,应将喷涂层表面找圆,并以此为导面进行砌筑。
3.2.66当现场条件许可时,管道内砌体可在地面上采取分段砌筑或浇注,焊接接头部位应留足尺寸,安装后及时补砌或浇注。
当管道砌体直径小于600mm或矩形断面小于500mm×600mm时,应在地面上采取分段(每段长不超过3m)砌筑或浇注内衬。
3.2.67环形管道(包括高炉热风围管)内衬应按管壳分段砌筑,各段内衬接头应砌成直缝,并仔细加工砖。
3.2.68管道(包括高炉热风管)各岔口处,应采用耐火浇注料现场浇注或采用组合砖砌筑。
(Ⅴ)烟 道
3.2.69除复杂形状拱顶可环砌外,烟道拱顶应错缝砌筑。
3.2.70地下烟道砌体使用耐火泥浆,可掺入10%~20%(质量比)、强度等级不低于32.5普通硅酸盐水泥。
3.2.71没有混凝土壁地下烟道拱顶,应在墙外完成回填土后才可砌筑。
必要时,烟道墙应采取防止向内倾倒措施。
3.2.72砌筑烟道闸门附近砌体时,应按设计留出间隙。
回转闸门底座上表面标高,应略高出烟道底上表面标高。
3.2.73当烟道闸门具有框架结构时,闸门附近砌体应在框架安装定位后砌筑。
及框架接触砖应仔细加工,两者之间间隙应使用及砌砖相同成分浓泥浆填实。
(Ⅵ)换热器和换热室
3.2.74陶质换热器砌体砖缝厚度,应符合表3.2.74规定数值。
换热室底、墙和顶砖缝厚度,应符合表3.2.2规定。
表3.2.74 陶质换热器砌体砖缝厚度
项次
部位名称
砌体砖缝厚度
(mm)不大于
1
四孔格子砖水平缝:
(1) 湿砌
(2) 干砌
2
1
2
管砖和盘砖间水平缝
2
3.2.75四孔格子砖和管砖应进行预砌筑,并按高度选分。
必要时,砖端面应研磨。
砌筑时,在同一水平砖层内,应使用同类高度砖。
3.2.76砌筑换热室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76规定数值。
表3.2.76砌筑换热室允许误差
项次
误差名称
允许误差(mm)
1
线尺寸误差:
(1)换热室宽度和长度
金属换热器
陶瓷换热器
(2)换热室两对角线长
度
+15
0
+10
0
10
2
标高误差:
(1) 换热室墙砂封底坐
标高
(2) 换热室墙上部热
空气出口及砖格子水平隔墙相对标高差
(3) 相邻格子砖顶面
标高差
±5
15
2
3
表面平整误差:
(1) 换热室下部小单墙
和横梁砖(用2m靠尺检查,靠尺及砌体之间间隙)
(2) 每层砖格子(用拉线
方法检查)
5
5
4
换热室墙全高垂直误差
5
3.2.77换热器砖格子砌筑前,应在长度、宽度两个方向各干排一列砖格子,据此实排尺寸作为换热室内空放线尺寸。
砌筑时,应砌成水平,并保持换热器全面通道垂直和上下相邻砖层吻合。
3.2.78换热器内空气、废气换向各通道尺寸和位置,在砌筑时均应经过检查。
3.2.79流到通道内部泥浆,应在砌砖时随时清除。
清除时,不应损坏异形砖或破坏砖缝。
3.2.80换热器水平分隔墙、废气道隔墙、四孔格子砖、盖砖、盘砖、管砖和星形砖等,均应用气硬性泥浆砌筑。
气硬性泥浆成分,可按附录A采用。
3.2.81每砌完一层砖格子后,应停置24h。
当温度高于20℃时,可停置16h。
在泥浆凝结时期内,砌体不应受到振动。
在砌筑上层砖格子时,应在下层铺设踏板。
3.2.82砌筑换热器时,应用灯光透射法检查格孔是否畅通。
有堵塞应及时清除。
3.2.83四孔格子砖换热器及两侧墙接触处缝隙,应用黏土质耐火泥浆填塞。
3.2.84四孔格子砖换热器水平废气道内,应涂刷一层气硬性稀泥浆。
3.2.85管砖换热器下部拱上小单墙,应同两侧墙交错砌筑。
3.2.86管砖换热器下列部位,应涂刷一层气硬性稀泥浆:
1 换热器四周墙,涂刷泥浆厚度应为2mm;
2 管砖内壁和每层水平隔墙上表面。
注:
刷浆前,应在下部小单墙和烟道底面上铺撒锯木屑。
3.2.87砌筑管砖时,应先将管砖砌入其上端盘砖(倒置砌入),再将已砌好上端盘砖管砖砌入下端盘砖内。
管砖同盘砖内外接头缝处挤出泥浆,应仔细地勾抹清理。
3.2.88管砖周围膨胀缝,应用木楔塞紧,防止砌体松动。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1—2004
1 总 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
1.0.4本规范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基本规定
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计量器具。
3.0.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
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执行。
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划分。
3.0.5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就有80%及以上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1.2倍。
3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质量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8通过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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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砌筑 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