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周岁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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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周岁劳动合同
超过60周岁劳动合同
篇一:
(60岁及以上人员)劳务协议书
编号:
劳务协议书
用人单位:
武汉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用人单位名称:
武汉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住所: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姚路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叶天柱
劳动者姓名:
(以下称“乙方”)
家庭住址:
(固定电话)
联系电话:
(劳动者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劳务协议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
1、固定期限
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到年月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湖北省(地点)从事(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种(岗位)及薪金进行调整。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作业安全教育。
第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各项工作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工作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预防劳动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按照下列第
(2)种工时制度:
1、不定时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制。
3、其它工时制度:
第九条乙方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按月发放乙方工资。
甲方实行下列第()种薪酬标准:
1.按日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日;
2.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元。
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核对确认为准。
3.按月薪计算工资,其月工资标准为元/月。
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
甲方应在劳务协议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上劳动报酬包含了甲方所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乙方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劳动纪律和劳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三)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其它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不能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如需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武汉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湖北省
篇二:
超过60周岁,在单位病发当场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工亡待遇
超过60周岁务工农民,在单位病发当场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工亡待遇
【案例】孙某,男,1952年出生,是威海市环翠区下面某村的村民。
20XX年7月份来威海市打工,就一直在威海某渔具厂看大门。
20XX年年初,孙某在单位的门卫室里突发脑溢血,当场死亡。
孙某的家属向单位索赔,希望能按照工亡标准得到赔偿。
【律师解析】关于这个案子,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抛开年龄因素不予考虑的话,即假设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孙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身亡,则是可以按照工亡享有相关工伤赔付的。
但是,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孙某已经超过60周岁了,在此情况下,与威海某渔具厂是否可以具有劳动关系,则是比较有争议的。
有人认为,孙某身亡时已是61周岁,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的规定,那么本案中,孙某与威海某渔具厂之间的关系就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该是劳务关系。
律师认为,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注意两个前提,其一,提供劳动的一方不仅年龄上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开始领取退休金了,其二,用人单位招用的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
那么结合本案,首先,死者孙某是威海市环翠区下面某村的村民,虽然死亡时已经年满60周岁,但是鉴于之前一直是在村子里务农,根本没有享有养老保险,也就更谈不上领取退休金;其次,用人单位威海某渔具厂在20XX年招用孙某时,孙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律师认为,孙某的情形应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的规定,应不以劳务关系认定,而应该认定成为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死亡,应否使用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不难发现,最高院作此回复的本意,是希望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
所以,律师认为,本案中,孙某的家属是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并且按照工亡待遇主张工伤赔付的。
篇三:
年满60周岁仍然可以认定工伤
年满60周岁仍然可以认定工伤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职工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一直没有享受退休待遇,并且仍在工作的现象。
对于这些“超龄”劳动者,他们与单位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一.法律法规就退休年龄的规定。
对于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做了规定,但是该办法适用的主体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并不适用于所有工人。
主体上的限定,使得一些超龄劳动者排除在国务院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界限之外,不受约束。
因而,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国并未规定这类人的退休年龄,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一直劳动。
二、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表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确定劳动者与单位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依据,到达退休年龄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劳动关系。
附:
相关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1、案例
王女士生于1957年1月,1991年起到济南某制造公司工作,月工资为560元。
期间,制造公司一直未给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
20XX年7月28日至30日,王女士虽到制造公司报到,但未从事生产,之后未再到制造公司上班。
20XX年8月3日,王女士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造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
仲裁委以王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裁决不予受理,王女士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制造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王女士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不再是劳动关系,单位不应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另查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济南市市内五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60元;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为每月920元。
法院认为:
王女士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制造公司工作,由于在此期间王女士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因此王女士与制造公司之间仍属于劳动关系。
制造公司向王女士支付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王女士要求制造公司支付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理由正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制造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制造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
解除王女士与制造公司的劳动关系;制造公司支付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200元、差额工资2880元。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
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鲁高法函[20XX]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篇四: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
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
《劳动法》未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
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以往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均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
【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女清洁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20XX年6月份,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XX年6月份到期。
20XX年11月份,何某年龄已经50岁。
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
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何某已经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某不服,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坚决认为何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此案以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如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何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至20XX年6月份到期。
鉴于何某在20XX年11月份已经年满50周岁,已失去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该劳动合同自20XX年11月份后的部分无效,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驳回何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此案的裁决结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普遍性认识,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该认识,导致了与本案何某一样的众多劳动者被企业“无情”地辞退,这些劳动者大多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辞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
【风险提示】实践中应当区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未作任何规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篇五:
劳动合同法,退休
篇一: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
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
《劳动法》未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
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以往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均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
【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女清洁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20XX年6月份,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XX年6月份到期。
20XX年11月份,何某年龄已经50岁。
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何某已经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某不服,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坚决认为何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此案的裁决结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普遍性认识,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该认识,导致了与本案何某一样的众多劳动者被企业“无情”地辞退,这些劳动者大多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辞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
【风险提示】实践中应当区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未作任何规定,用人单位可不
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篇二:
关于如何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及建议
关于如何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及建议何总:
1、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无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均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企业和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按法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以前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工龄大于12年的员工,以12年为基数减去已交养老保险的年数乘以870元基数为经济补偿金。
工龄小于12年的员工,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基数减去已交养老保险的年数乘以870元基数为经济补偿金。
4、以前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者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5、不能具体写出处理方案,因有许多变数。
而且不符合法规。
抄报:
刘书记、潘总、李总、
喻老师、双经理、财务李总、建议人:
唐志抡20XX年12月8日篇三:
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基于乙方系退休返聘人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甲方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岗位为,职务为,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乙方应严格
按照岗位职责,履行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时间按日计算,甲方安排乙方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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