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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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订立《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销售本基金的机构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
骆新都
成立时间:
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
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1710.2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
(4)销售基金单位;
(5)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负责基金注册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4)申购、赎回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
(5)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决定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持有人大会召开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方式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之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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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 宝元 债券 基金 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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