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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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01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药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与操作流程
第四条本细则旨在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
第五条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与进行科研探索;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与参加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警示;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第六条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加权平均分、综合测评加分两部分构成。
学业加权平均分(包括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即专业选修课>)和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学业加权平均分:
该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那么,学业加权平均成绩=∑(AiBi)/∑Bi,(i=1,2,3,……,n);如果缓考科目的成绩在测评之后才能得出,该科的成绩和学分在测评时都记为零;缓考科目的成绩在测评期内出,则按实际成绩计算;如果有补考科目,以补考前成绩为准。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加分
对于派出交换生的成绩认定,按照《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七条,结合学院教务执行。
第七条综合测评加分的上限为6分,为鼓励同学们积极选修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成绩的加分不计入上限范围内;
1、凡有科目(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成绩在65分以下者,奖学金作降一级处理(三等奖获得者不降级);
2、对于副修、双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课程,成绩优秀(85分以上)的每门加0.1分(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余自选课程不享有额外加分);
3、公共选修课通过加分的方法来反映学习效果。
90分以上的每科加0.2分,80-89分的每科加0.1分,79分及以下不加分。
第八条以年级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序,在此基础上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奖学金等级原则上按综合测评名次评定。
如果评选奖学金时出现两人以上综合测评分同分,以学业成绩高者名次为先。
如果学业成绩也相同,则由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专选>、公共选修课的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2、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者;
3、一年级新生未参加军训者(港澳生或经院系批准者除外)。
第十条院学工办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学生管理教师、教务员老师和院团委学生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我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挂学院网公示(3天)。
公示期结束后,评定结果报学校学生处审核,如公示后评定结果有所改变应再次公示。
(只公布获奖同学加权平均分和综合测评加分总成绩,不公布单科成绩)
第十一条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秘书处的组织下,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两名学生代表等人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小组,修改审议并通过《中山大学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全面负责加分等事宜,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审核小组。
第十二条加分评定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加分评定过程必须公开,初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三天之内向审核小组反映并要求复议;
2、学生加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的,不得予以加分;
3、评定小组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
第十三条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第十四条本细则对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的同学予以保护,学业成绩能获一等的,加分后至少能获二等;学业成绩能获二等的,加分后至少能获三等。
学业成绩能获得三等的,加分后达不到三等,不获奖学金。
如果加权平均成绩不能得到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加分后最高可得二等奖学金;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加分后可得二等或者一等奖学金。
第十五条参评个人对奖学金如评选有异议,可在院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
第三章细则内容
第十六条思想素质教育(上限5分)
加分
加分条件
4分
A.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三好学生、团员
B.全国先进班集体的班长、团支书
3分
A.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三好学生、团员
B.全国先进班集体的班委、团支委
C.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长、团支书
2分
A.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委、团支委、全国优秀个人
1.5分
A.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省级优秀个人
1分
A.校级优秀团员,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
B.校红旗团支部团支书、班级班长
C.校级优秀个人
0.5分
A.校红旗团支部团支委、班委(不包括班长,团支书)
B.校十佳先进团委院系的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
C.院红旗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
D.院级优秀团员
D.省级优秀集体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
0.3分
A.校十佳先进团委院系的团委部长,学生会部长(含副主席,秘书长)
B.院红旗团支部团支委,班委(不包括班长,团支书)
C.省级优秀集体一般负责人(部长,副部长)
D.义务献血(无论校内校外,要需出示证明)
0.2分
A、校级优秀集体(如十佳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
0.1分
A、校级优秀集体(如十佳社团)一般负责人(部长,副部长)
0.5~5分
A.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院校表彰者,视具体情况在征求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意见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奖励。
0.05~0.8分
A.无偿志愿者若有组织者官方证明,每5小时可以加0.05分,上限为0.8分。
若组织方明确说明不予综合测评加分的则无效。
说明
1.如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几项荣誉称号,加分不可累加,取最高分。
不同项目获得几项荣誉称号(如不同社团、委员与班委),分数可叠加。
2.义务献血时间在14年7月1日到15年6月30日之间的方可享受加分,献血次数在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只按一次加分。
3.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4.优秀班级与红旗团支部分数不能叠加,只取最高分。
优秀班级班委、红旗团支部班委可与班委任职分数叠加。
第十七条科技素质教育(上限5分)
名次
一
二
三
鼓励
名次
一
二
三
鼓励
国家
5
4.5
4
3.5
校级
2
1.5
1
0.8
省级
3.5
3
2.5
2
校区级
1.2
0.8
0.5
0.3
市级
2.5
2.0
1.5
1
院级
0.4
0.3
0.2
0.1
说明
A.科研竞赛的种类指科技论文(含展望类科技论文)、科技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社会科学论文竞赛等;
B.不同学科的学习竞赛可累加计分,同一学科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C.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科研成果获奖,可累加;
D.各种竞赛的级别、类别的认证权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
E.第一作者以100%计分,第二作者以80%计分,第三作者以70%计分,第四作者以60%计分,第五作者及以后作者以50%计分。
F.四六级不予加分。
论文发表
刊物级别
国际级
国家级
省级
核心期刊
非核心期刊
加分
5
4
3
2
说明
A.发表的论文计分方式为:
第一作者以100%计分,第二作者以80%计分,第三作者以70%计分。
第四作者以60%计分,第五作者及以后作者以50%计分。
B.综述只按论文的50%计分。
C.生化论文报告因享有成绩加分,不享有综合测评加分政策。
D.药学实验技能大赛因有奖金奖励,不享有综合测评加分政策。
第十八条社会工作(上限5分)
加分
加分条件
2.5分
A.校学生会主席
2分
A.校学生会副主席,秘书长
B.院学生会主席,院团委副书记
1.5分
A.校学生会副秘书长、部长、委员;校团委副部长
1.2分
C.院学生会副主席、秘书长;院年级级长;院团委委员
1分
A.校学生会副部长
B.院团委部长,院学生会部长,副秘书长
C.班长,团支书
D.院党支部书记(含副书记)
E.经批准成立的学校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
0.8分
A.经批准成立的学校社团主要负责人(副会长。
社团秘书长与副会长同级的需社团出示证明)
B.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
C.副班长、学习委员
0.6分
A.班委、团支委成员
B.经批准成立的学校社团其他负责人(部长)
C.经批准成立的体育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会长)
D.校团委、校学生会干事
0.5分
A.院团委、学生会干事
0.4分
B.经批准成立的学校社团其他负责人(副部长)
0.1分
A.社团干事(不包括学生会或团委)
说明
A.在任学生干部或学生会干事工作积极肯干,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者,方可享受加分。
B.社团工作加分不累加,只取最高分。
C.任期不足一学期不加分,满一学期不足一年加一半分。
D.勤工俭学有工资报酬的不加分。
E.校学生会、团委干事与院学生会、团委干事加分不得累加,只取最高分。
第十九条社会竞赛活动(上限5分)
名次
一
二
三
鼓励
名次
一
二
三
鼓励
国家
5
4.5
4
3.5
校级
2
1.5
1
0.8
省级
3.5
3
2.5
2
校区级
1.2
0.8
0.5
0.3
市级
2.5
2.0
1.5
1
院级
0.4
0.3
0.2
0.1
说明
A.大学生各种活动必须是经学院级以上有关单位批准举办的各种活动,如:
辩论赛、演讲赛、知识竞赛(学院内的党史知识竞赛因特殊原因不加分)、征文比赛、教学评估知识竞赛,院服设计大赛等。
B.如果活动为校内各种学生社团组织的,则该社团必须是经院系和学校有关单位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团工委主办,社团承办的活动算社团活动(社团活动与院级活动同级)。
C.同一活动获不同级别奖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D.如果比赛中获得最佳类、最受欢迎类等单项奖,可以按该级别的三等奖加分,但与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加分不重复,加分时只加得分高的一项。
(如辩论赛决赛阶段获得过最佳辩手,维纳斯歌手比赛等)。
E.中山大学“文明宿舍”、“文明标兵宿舍”因享受奖金奖励,不享有加分政策。
F.院内新生辩论赛属院级,院际辩论赛属校区级。
上述第一项和第三项所加分值不可叠加,其他任意两项可以叠加。
G.其他院系主办面向全校的活动,按院级活动加分。
H.校史知识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属于校区级比赛。
I.鼓励的范围:
获得优胜奖证书者按鼓励奖加分,未设优胜奖的活动指进入前八,对于多轮比赛指进入决赛。
J.新生辩论赛鼓励加分用于第四名的队伍。
K.在其他院系或社团所参加的比赛并获奖者,需出具印有所在院系或校团委的印章的证书,方有效。
L.医科本科生科研设计大赛没进决赛按院级鼓励奖加分。
M.获奖但获奖证明未到,在相关网页上有公告证明的,可以按条例给予一定加分。
第二十条文体活动类(上限5分)
1、文艺类
名次
一
二
三
鼓励
名次
一
二
三
鼓励
国家
5
4.5
4
3.5
校区级
1.2
0.8
0.5
0.3
省级
3.5
3
2.5
2
院级
(个人)
0.4
0.3
0.2
0.1
市级
2.5
2.0
1.5
1
院级
(集体)
0.3
0.2
0.1
—
校级
2
1.5
1
0.8
说明
附注:
A.同一文艺项目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目可累加。
B.发表的文艺作品加分: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有国家新闻出版局颁发刊号的报刊)以及《中大校报》,《中大青年》上发表报道,文学,摄影,美术等文艺作品,每篇计0.3分;在本学院及其他学院院刊发表,每篇计0.2分;其它社团刊物上发表作品,酌情加分(每篇最高不超过0.1分)。
该项目最多可累加3次。
(转载他人作品不享受加分)投稿未发表者不加分。
C.在文体比赛中,如果获得最佳类、最受欢迎类等单项奖,可以该级别的三等奖加分,但与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加分不重复,加分时只加得分高的一项。
D.在院级的未设立奖项的文艺晚会中表演均按院级鼓励奖(0.1分)加分,包括主持人;在校级未设奖项的活动中表演按0.2分加,此项加分不超过两次。
E.如比赛设有特等奖,按照一等奖加分,其余奖项顺延。
2、体育类
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国家
4
3.8
3.6
3.5
3.4
3.3
3.2
3.1
省级
3
2.8
2.6
2.5
2.4
2.3
2.2
2.1
市级
2.5
2.3
2.1
2
1.9
1.8
1.7
1.6
校级
2
1.8
1.6
1.5
1.4
1.3
1.2
1.1
校区级
1.4
1.2
1.0
0.9
0.8
0.7
0.6
0.5
院级
(个人)
0.5
0.3
0.2
----
----
----
----
----
院级
(集体)
0.3
0.2
0.1
----
----
----
----
----
说明
A.同一文体项目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目可累加。
B.体育比赛以每人每项计,同一项目(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目可累加,但累加不能超过3项;集体项目加分与个人比赛享受相同加分待遇(院内集体比赛获奖除外)。
C.体育比赛中破记录者,另外加分,分数为该级别第一名的一半;破院运会记录的由第五届开始加分。
D.院际比赛(院与院之间联合举办的比赛)算院级比赛。
E.向学院学工办申报,并且明确设立奖项的院内体育比赛方可以列入加分项目;比赛级别的认证权在院学工办。
四校毽球大赛,校运会,维纳斯歌手大赛属校级比赛
F.以个人或团体形式代表学院参加学校的各类比赛(例如,10年院系篮球赛,羽毛球赛,乒乓球赛、校运会),未获奖者,每次加0.1分,但加分次数不超过3次。
另:
参加东校区医学生运动会项目者按一下细则加分。
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个人项目
1.0
0.8
0.7
0.6
0.5
0.4
0.3
0.2
团体项目(男、女4×100m)
0.8
0.6
0.5
0.4
0.3
0.2
----
----
20×100m(10男10女)及趣味项目
0.4
0.3
0.2
----
----
----
----
----
说明
凡报名参赛但未获得名次者,加0.1分,不能累加。
不同项目获奖加分可累加,但累加不能超过3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专项奖学金将授予综合测评加分高排名靠前而又未获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获奖、获助学生原则上应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对高额度、影响力大的奖助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长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需在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
即需在每年报送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时期申请参加认证,经批准后录入数据库,才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四条对校级以上活动的界定:
凡有高于校级的行政单位(如区委、区团委、市委、市团委及以上)为主办方的比赛或者活动方可界定为校级以上,具体加分参见加分细则。
凡校外活动,举办单位为社会单位、公司等的活动一律定为校区级,具体加分参见加分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山大学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5年6月16日起实施。
中山大学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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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 药学 院本 综合 测评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