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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民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1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文件的通知》(云安发电发〔〕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年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15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39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应急救援等措施落实到位。
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发现和现场解决好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2.强化各级政府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3.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合执法、重要事项协调、控制指标通报考核、联合督导、联合约谈等制度。
4.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追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任务量化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员,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进度公告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
建立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与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企业行业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
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严格行使安全生产问责制,严肃查处并追究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
(二)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继续严厉打击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打击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瞒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行为;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继续深化以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重点建设项目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对从业车辆、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全过程的动态安全监管,重点抓住驾驶人员和运输企业两个关键节点,严格把好“车门”、“站门”两个关口,对屡次违法、屡教不改的驾驶人员和运输企业,依法吊销营运资格;严格落实道路设计、建设、经营、养护等单位的道路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避免产生新的道路安全隐患;加大路检路查的密度和力度,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广“丘北经验”,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严格落实渡船安全技术标准,深入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超载、冒雾航行、违规夜航、非法载客等严重违章行为。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以两类区域(重点产煤县、事故多发区域)和两类矿井(高突矿井、整合技改矿井)为重点,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现场安全监管,推进煤矿瓦斯治理、通风管理、支护改革和顶板管理,核定煤矿通风能力和劳动定员,坚决打击“三超”行为,杜绝重大坍塌、中毒与窒息和矿用设备伤人的恶性事故发生。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围绕“打击非法、整治违规、强化管理”,实现露天矿山“五有五落实十达标”,专项整治验收合格率达到80%以上;完善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和安全避险系统,强化防顶板边帮、中毒窒息、防跑车坠罐事故,专项整治开展率达到80%以上。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危化品储存企业、运输单位、经营单位等一条龙联合执法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立即停工整顿;对不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予以严肃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充气站责令立即整改。
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转产、搬迁或关闭工作争取年底前完成,安全距离不足且一时难以搬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坚决杜绝新建人员居住、办公等设施。
建筑施工领域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投标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对现场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起重机械设备等安全监管,集中整治影响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农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切实开展建筑建材市场的安全监管,严防不合格建材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秩序混乱、问题突出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顿。
同时,切实加强新家园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重大电力水利工程建设等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安全专项整治,强化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确保各项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拉网式”消防安全大排查。
对高层建筑、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档案资料和基础台账,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场所,经责令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停止使用;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问题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强制查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营性场所,不能按期整改销案的,一律实施关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
教育、农业、民航、质监、旅游、食药监、电力、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2.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全面实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网络平台,企业相关信息要按季度上报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加强分析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不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3.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同配合,扎实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要在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密闭、隔离、通风等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做好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水泥企业料仓清库安全、高温熔炉金属液体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
做好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市职业危害申报率达40%以上。
(四)强化安全科技支撑
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推行安全先进技术和装备。
全市所有煤矿健全完善井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5个系统。
今年10户重点矿山:
区鑫圆锗业大寨锗矿、江天公司官房铜矿、永德云岭锡矿、永德厂洞洼子轻木林锡矿、镇康鸿骏公司芦子园铅锌矿、沧源金腊铅锌矿、沧源芒哈铅锌矿、双江昆华忙建铅锌矿、永德小送归铅锌矿、耿马大发地铅锌矿非煤地下矿山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5个系统。
三等以上尾矿库逐步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非煤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采用率达到100%。
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阻隔防爆装置安装率达到50%。
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和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年底前,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温度、压力、液位、有毒可燃性气体报警等重要参数要100%实现远转和连续记录。
健全完善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GPS定位系统。
(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大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1.煤矿。
全市17对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
2.金属矿山。
区鑫圆锗业大寨锗矿、江天公司官房铜矿及尾矿库、永德云岭锡矿、永德厂洞洼子轻木林锡矿、镇康鸿骏公司芦子园铅锌矿及尾矿、镇康小河边铁矿、镇康海山天生桥铁矿及尾矿库、沧源金腊铅锌矿及尾矿库、沧源芒哈铅锌矿、双江昆华忙建铅锌矿及尾矿库等10户企业今年必须通过达标考评。
其中大寨锗矿、官房铜矿、芦子圆铅锌矿必须达三级标准,其它争三级保四级。
3.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
年底前,全市15户酒精生产企业必须达三级以上标准,其中凤庆营盘糖厂、耿马糖厂必须达二级标准以上,其它糖厂争二级保三级。
所有危化品经营企业必须按《危化品从业单位标准化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4.烟花爆竹行业。
年底前,区春雷、沧源、镇康、双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达二级标准以上。
(六)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1.严格实行领导现场带班。
企业要建立领导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制订领导现场带班和跟班下井周计划、月计划并公示,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100%实行领导现场带班。
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在煤矿企业继续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
2.继续加强安全监管装备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168号),依据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发电)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管装备。
3.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抓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制度,试点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认真执行新出台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4.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积极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全国第10个“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39号)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全市所有企业年内必须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1次安全培训。
继续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举办安全监管干部专题培训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5.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全市各生产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必须与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金属矿山、高毒、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检测检验设备。
金属矿山、年开采10万吨以上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不少于10人矿山救援队,配备相应的救援和检测设备、救援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救援演练,确保矿山有一定应急救援能力。
高危企业年内100%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工作要求
全市年“安全生产年”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安排部署阶段(年5月下旬);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年6月上旬至11月上旬);第三阶段为督促检查阶段(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第四阶段为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下旬至2019年1月中旬)。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5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报送上季度工作总结;2019年1月20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年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并通过建立统筹会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着重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具有行业(领域)监管职能的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本县(区)、本行业和领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做到掌握情况详实、发现问题真实,并要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切实把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变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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