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计价定额解释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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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定额解释汇编
三、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确定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依据2007年3月13日建设部发未找到目录项。
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资质管理文件汇编)标准和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发的企业《建筑业资质证书》,在总结《2000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建筑物实物状况,制定出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关于建设工程类别的划分与确定(15页~32页)
建筑物应按经审图部门审定后的施工图为工程类别划分依据。
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工程建设各方确定工程类别等级的依据。
建设工程类别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单位。
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宁夏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工程类别。
二是根据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均执行费用定额。
凡实施宁夏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计价的工程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类别的确认,必须按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宁建(价)字[2000]第05号印发的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三)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补充解释说明
1.针对《费用定额》第16页倒数第一行7.“属于框架结构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低于三类工程”的补充解释“属于框架结构的工业与民建筑工程,其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按四类工程类别标准执行”。
2.网架结构与其他混合结构确认时按网架结构所占其标准层面积>30%的执行一类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3.框架结构与钢结构、砖混结构与钢结构、其他两个结构的一个单位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时应分别按>25%所占面积划分相对应的工程类别;<25%按所占面积大的结构划分相对应的工程类别。
4.道路工程中的涵洞不单独划分工程类别,以主要路划分工程类别(涵洞随路为一体);单独承包涵洞工程应单独划分工程类别。
5.《费用定额》第10页,工程类别栏里的其他工程中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划分标准中分别增加:
面积>15000m2的体育场、跑道、广场及停车场路面为一类。
面积>10000m2的体育场、跑道、广场及停车场路面为二类。
面积>5000m2的体育场、跑道、广场及停车场路面为三类。
面积≤5000m2的体育场、跑道、广场及停车场路面为四类。
6.市政道路中的给、排水工程“陶土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道”按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划分,费率执行市政建筑工程费率。
(四)费用定额勘误
1.第17页第十三行12.锅炉房,单机蒸发量≥10t或总蒸发量≥30t应为单机蒸发量>10t或总蒸发量>30t。
2.第12页,册号二:
横向二类工程1、10kV·A以上应为10kV·A以下;横向三类工程……3、10kV以下架空线路及外线电缆工程,应为10kV以下架空线路及外线外网电缆工程。
3.第17页第十二行……占建筑面积30%(含30%)以上执行一类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应为占标准层的建筑面积的30%以上执行一类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取消(含30%)。
4.第44页,园林绿化安装工程取费基础:
人工费。
六、费用项目组成内容调整与新增费用项目内容
在规费费率项目里,有增加的费用项目,有调整的费用项目,也有取消的费用项目。
(一)规费费用项目的组成
1.增加的费用项目包括: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000定额中包括此两项费用]、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沿用2000定额中的费用项目指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在2000定额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经费项下的现场管理费中就已包括此项费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206号文件要求这次将此项费用调整到规费费率中。
(二)关于各项规费在执行中的有关规定
1.规费,2008清单计价规范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规定中明确规定: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在08规范为新增强制性条文。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
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3.关于各项规费的具体内容及计取说明如下:
(1)工程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在费用定额(见52页)规费费率汇总表中只注明“按工程所在地环境部门规定按实计算”,没有列费率。
由于环保部门收费要根据现场实际发生及环境影响评价裁定缴费标准,所以,此项费率无法计算出准确通用的费率。
另外总说明第3页倒数第7行:
5.本费用定额未包括为降低建筑施工噪音、超标准排污所增加的费用,若发生可列人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2)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①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
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费用定额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单列入规费。
未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与工伤保险费这两项保险费均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在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和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里没有列此项费用,但包括在社会保险范围内。
因此,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项目仍计人企业管理费项下。
由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可见,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条规定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新增措施项目费及其他有关费用项目
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属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2.总承包服务费:
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包括总包单位自行分包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施工机具、检测仪器等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合同另行约定。
选用费率时,应根据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多少来取定,服务内容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一般不宜超过规定的费率范围。
建设工程总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标准见费用定额总说明第4页1~18行。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供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造价或人工费为取费基础,建筑工程按造价的3%~5%计算;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0%~15%计算,计入按实计算项目内。
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补充说明:
(1)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指发包方将工程中的一部分专业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另一施工企业,总包方应向发包方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2)总包方服务职责为:
同期施工时,配合发包方进行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及垂直吊运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同时施工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与相关的配合管理。
(3)总承包服务费应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人工费为取费基础,计人按实计算项目内。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专业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人拟分包项目汇总表,以及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配合协调招标人的工程分包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由招标人自主报价,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可按招标人拟分包项目暂估工程造价的3%~5%计算;在招标人没有提供分包项目暂估金额的情况下,投标人报价时可只填写费率,结算时由招标人提供相应分包项目工程造价后再进行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配合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非生产人员工资;
②提供现场生产、生活用水电源,管线敷设摊销费(不包括施工现场制作的非标准设备、钢结构用电);
③共用脚手架搭拆、摊销费(不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单独搭设的脚手架);
④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包括人员升降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费;
⑤工序交叉(留洞、补眼等影响进度安排)引起工效降低产生的费用;
⑥为专业承包单位提供设备、材料现场堆放场地等。
⑦分包工程不与总承包工程同时施工时,总承包单位不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收取总承包服务费;虽在同一施工现场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的或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不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应计取相应的利润、税金和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
3.增加了市政工程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见下表):
市政工程发生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的费用,以及专设的指挥交通的人员、搭拆简易防护措施等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经发包方签证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标准计算,并计入定额直接工程费计取各项费用。
市政工程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工程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1.5
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在已通车的干道上修建的人行天桥工程
计价定额人工费+
机械费之和
4.2
与改建、扩建工程同时施工的给水、排水、燃气工程
2.5
在已通车的主干道上修建的立交桥工程
2.5
厂区、生活区、专用道路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4.增加了建设工程施工用水的计量和计价(见费用定额总说明第6页的计算说明)。
施工用水用电,已包括在各专业计价定额内,一般不另计算。
但是,凡施工现场只能采用临时搭接方式与城市自来水管网相连,而又无法实施计量用水的,施工用水水费由建设单位按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实际发票计价单支付,或由建设单位以实际水、电表计量后交付水电费,并将按照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所得工程造价中的水电费,在计取各项税费后相应扣除,不再支付给施工企业。
(四)其他费用项目的有关规定及计算方法
为了合理确定造价,对承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中实际发生的并根据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所计列的,未包括在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内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并通过合同形式或现场签证确认。
本定额规定了以下其他费用项目的计取标准和方法。
(见总说明3~7页)
1.签证记工、少量零星用工(借工):
是指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定额以外的工程无法计算的辅助工作必须采用零星用工。
这些零星用工项目只有人工,不发生材料消耗。
凡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零星用工,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双方签订的签证单为准。
其单价按定额人工单价计算,各专业工程综合费用均按35%计取,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取税金并计入税后造价计取3%劳动保险基金。
2.签证机械台班:
按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的机械台班单价执行。
其综合费用按10%计取,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
3.少量零星机械台班:
是指宁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之外无法计算而必须发生的辅助工作零星机械台班。
凡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零星机械台班,须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以双方签证单为准。
其单价按宁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计算,费用按工程综合费率的30%计取。
4.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外费用,甲乙双方按实签证。
按工程定额计算的预算外费用,列入直接工程费,计取相关费用。
不按工程定额计算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计取税金。
5.总承包工程中,由发包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实物时,承包方均应按定额基价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计取相应费用。
6.交叉作业费:
是指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工期而使建筑与安装工程无法正常交叉作业所发生的工效降低费用。
该费用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双方签订的签证单为准,按受影响部分的人工费的15%计算。
7.停工、窝工费用:
是指承包方(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设计变更、临时停水停电(不包括周期性停水停电)或由于发包方(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现场无法调剂而停工、窝工费用。
其费用包括:
现场正在施工机械的停置费,停工、窝工的人工费及管理费,该费用由承包方根据现场情况作出停工记录并提供资料,经发包方签证确认后由发包方承担,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1)现场施工机械停置台班数量按停置期日历天数计算,施工机械停置费按计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乘以机械停置台班数的60%计算,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
在一周之内累计停工小于8小时不计算停工、窝工费用。
(2)生产工人停工、窝工工资基价不分专业,统一按34元/工日计算,各项费用综合按35%计取,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人工费市场价差单调。
(3)周转材料停置费按实计算。
8.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
(1)费用定额未包括建筑施工噪音、超标准排污费,若发生时,经发包方签证确认后,允许按实计算并列人工程造价,计取税金。
(2)建筑垃圾场外运输费,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等实际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弃渣费、土石方外运密闭费,机械台班中允许按实计算的养路费、车船使用费、总承包服务费、高温补贴费等。
其他问题解释
263.地下室照明用电,如何计算?
答:
地下室照明用电,是由于施工现场无正常采光条件而发生的施工用电,应根据实际用电数量计算,所发生的临时安装电照工料一并计人总造价内。
264.工期定额采用哪年版本?
答:
采用2000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265.定额中有“其他结构”、“其他项目”、“其他…”等,是指什么?
答:
其他是指定额项目中没具体指明的项目。
266.厂房分类如何划分?
答:
厂房分类按1990年《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说明执行。
267.20m以内高的单层厂房缺少塔式起重机定额项目,如何执行?
答:
按相关解释条目执行。
268.甲供材料是否计取综合费用?
答:
08计价定额以人工费为基数取费,甲供材料不影响取费计算结果。
执行2000定额,由施工单位承包管理的单位建筑工程,甲方提供材料时,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各项费用后,从税后造价中扣除甲供定额材料费。
269.宁夏现行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各种添加剂是否另外计算?
答:
宁夏现行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未含泵送剂、抗渗剂等各种外加剂。
如设计要求使用外加剂时,应按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270.在我区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可否执行外省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答: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范围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设工程,应执行由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组织编制的工程造价依据(包括各专业概、计价(预算)定额、估价表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执行外省或其他非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依据。
对于我区暂缺计价依据的特殊工程计价,双方可以合同约定计价方法。
271.《宁夏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中机械台班费用不能满足市场机械租赁费用,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答:
现行《宁夏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中机械台班费用是根据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考虑的,低于市场租赁价。
在施工中发生机械租赁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价协商解决。
272.宁夏机械台班定额中的固定式基础(带配重)以座为单位计算,如果实际钢筋混凝土材料用量与定额含量不符者,能否调整?
答:
宁夏机械台班定额中的塔吊固定式基础的钢筋混凝土用量与实际不符时,应按固定基础设计图示钢筋混凝土量调整,定额人工、机械不变。
273.宁夏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不包括哪些检验费?
答:
检验试验费不包括的内容见《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和对构件破坏性实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具体指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静力实验、地基(垫层)静力实验、混凝土抗渗抗冻试验、钢结构焊缝探伤实验、高强螺栓抗剪实验、玻璃幕墙及金属门窗检测试验费等等。
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工程的材料、构件所做的一般性检验。
而以上所列费用是按有关管理机构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新结构、新材料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274.施工用水,建设单位和自来水公司不按水表计量收费,增加的水费由谁承担?
答:
施工用水计量方法在《宁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如果建设单位和自来水公司不按施工现场水表计量水费,超出定额施工用水增加的水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75.园林绿化工程中种植土下的天然级配砂石垫层(即隔碱、滤水层)套什么定额?
答:
套土建定额第一章1-177砂石垫层天然级配,扣减其中的水费及电动力打夯机台班费。
276.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园路、广场天然级配砂石层套什么定额?
答:
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园路、广场天然级配砂石垫层,采用机械碾压方式施工的,执行十三章相应子目,采用人工夯实的,执行第一章相应子目。
277.2000市政定额第3册桥涵工程册定额项目的混凝土、钢筋、钢绞线主材均未计价,综合费用是否能以定额主材取定价计入定额基价后计取费用?
答:
综合定额编制考虑因素,以上主材价应计入定额基价并计取费用。
278.施工用水、用电费,如建设单位按表计量,已交纳水电费,工程结算应怎样计算?
答:
施工用水、用电费,按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执行。
如建设单位已按实际(水、电表计量)交纳了水、电费,工程结算时应从结算书的材料差价调整中扣除定额水、电用量及费用。
279.施工机械台班功率与定额的功率不相符时如何执行?
答:
按照定额相近(以内或以外)功率的单价执行。
280.执行08建筑工程计价定额A.9场(小)区道路及室外排水的工程,定额缺少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沙石(集中场拌).是否可以执行市政定额相应项目?
答:
可以执行市政定额相应项目。
281.施工电梯混凝土基础、场外运输及安拆费怎样计算?
答:
施工电梯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场外运输及安拆费数量(台次),套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相应项目计算;施工电梯混凝土基础按设计或符合规范要求的实际工程量,另行套用混凝土等相关定额项目计算。
282.安装工程中,甲乙双方对主材价格没有确定,是否应以《宁夏工程造价》及《宁夏单位估价表主材价格信息》为依据确定主材价格?
答:
《宁夏工程造价》中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有关规定和《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宁夏单位估价表主材价格信息》是工结造价计价依据,甲乙双方没有确定主材价格的,应按以上计价依据执行。
283.塔吊、现场自动化混凝土搅拌站、施工电梯等的设备基础怎样计算?
答:
塔吊设备基础机械台班定额规定了计算方法。
混凝土搅拌站、施工电梯的设备基础按设备说明书或施工方案计算工程量,套用计价定额相应项目。
以上各种设备基础的固定螺栓预埋铁件按实际一次使用量计算相应费用。
284.混凝土塔吊基础,实际做法和工程量与定额塔吊基础(座)给出的量价不同时能否调整?
招标时无条件据实计算,结算时能否调整?
答:
混凝土塔吊基础(座)实际用工料与定额相差超过定额规定时,应根据实际调整用量,见08机械台班定额说明十一(三)条。
招标时无条件依据后续设计计算实际塔吊基础用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应按实调整。
28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建筑物外的保温层应计算建筑面积,保温层内与墙体的找平及粘接层厚度可否扣除?
答:
不能扣除。
286.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以风为动力的机械(如风动凿岩机等)项目缺少风力用量及费用,如实际发生风力制造使用费用,如何计价?
答:
应参照2000机械台班定额中相同机械台班定额项目中的风力用量,增加到08机械台班定额中,按“元/m2"计算。
287.定额是按机械起吊点中心回转半径15m以内的距离计算的,中心回转半径15m是指什么概念?
答:
定额规定构件起吊运输距离,是按机械起吊中心回转半径15m以内计算的,超出15m时,应按构件1km运输定额执行。
中心回转半径15m以内是指行走吊装机械(如沿轨道行走的塔式起重机和沿安装路线行走的起重机)和固定点安装的机械(如卷扬机、固定的塔式起重机)其行走路线或固定点中心半径回转15m以内地面范围内距离。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构件安装,不论距离远近,已包括在定额的构件安装内容中,不受15m的限制。
如图B-4所示。
288.构件超长超重运输或遇有路障应怎样处理?
答:
构件运输按其形状、重量和类别不同,预制构件分为六类,钢构件分为三类,配备不同载重车或专用车制定定额项目,都是按单体运输考虑。
预制混凝土构件单体长度超过14m,金属构件超过20m,重量超过20t,应另采取措施运输,定额项目不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如遇路桥限载、过道限高,对构件运输造成路障,需要采取措施增加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为了保障运输安全或在运输中保护设施不受损失,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安护送的费用,应另行处理。
289.定额安装是按单机作业制定的,如必须采取双机作业的怎样处理?
答:
定额是按相应的安装构件配置相应起重机械规格制定的,最大重量为40t以内,如构件单体重量超过40t,或构件特殊,安装必须进行双机作业时,可按定额编制说明另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经地区批准执行。
塔式起重机安装构件项目,均已包括在垂直运输机械费定额项目中,凡采用塔式起重机安装的项目,其起重机械费不再计算。
290.对于结构复杂、墙板超厚超高的钢筋混凝土工业建筑,其模板、支撑、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否允许调整?
答:
大型工业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分部工程,结构复杂、墙板超厚超高已超出计价(预算)定额编制考虑的范围,可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由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区分不同高度和难易程度,现场核定工程技术措施项目(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人工、机械、周转材料、超高降效等消耗量的方法进行工程计价与结算。
291.筒仓垂直运输定额项目是以每座(4个以内)为单位,实际小于4个或大于4个时,如何执行?
答:
筒仓垂直运输定额按每座(4个以内)为单位计算,如实际每座小于4个也按定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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