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资料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老师的课程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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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资料
朱慈蕴
第一章公司法及公司法概要
本章思考题
1、公司是怎样产生的?
公司有何意义?
2、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3、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制度产生哪些冲击?
4、为什么要“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与维护公司人格是否矛盾?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即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
为何产生公司?
人类生产是需要合作的,这种合作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通过市场交易,第二是在企业内部实现合作,分担风险,建立监督机制使得成本下降。
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如何协调股东利益债权人的利益,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平衡,虚假与欺诈问题,公法与自治,关键是要解决如何监督偷懒的风险。
所以监督是重要解决的问题,亦即如何合理分担风险。
有限责任把风险分担与债权人,为了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要“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具有哪些积极作用?
1、聚集资本的作用:
即募集经营资金,公司的融资具有成本低、融资手段灵活和规模大速度快的特点。
2、大规模经营的优势。
3、科学管理的高效率:
股东以股权为依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实行间接控制;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各机关的产生、权限的规定充分贯彻了分权与制衡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的原则,使公司的管理达到了高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4、获取投资收益:
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经营活动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
从本质上说,公司就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形式,是股东赚钱的工具。
5、限制投资风险:
公司以其本身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其基本的法律特征,使投资者的责任在其投资额的范围内,从而割断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连带,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6、有限责任的经济功能(最重要的核心功能,促使监督成本降低,“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合理分担风险,使风险分散降低——合作(两合)——划分份额(股份)——有限责任(投资积极性)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的法人性:
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取得公司人格的条件。
(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就是具有独立性,能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支配财产、起诉应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即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
(1)公司是一个组织体——公司是人的有机集合体,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住所,有自己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公司有自己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而存在,股东对自己所投入公司的财产已丧失了所有权,而取得了股权(一种社员权),公司对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实践中的问题】有的公司股东,尤其掌握公司管理权的大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任意占用或调配;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将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用于股东债务的清偿,或强制执行子公司的财产用于母公司债务的清偿,这些都是对于公司财产权与股东股权性质的严重误解。
(3)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它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公司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的社团性:
是指组织公司的成员需要复数(两人以上),优点在于筹资、股东之间互相监督。
根据传统民商法,一般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两大类。
区别在于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
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属于企业的一种,但不是法人,也不是公司。
公司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又称为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
公司组成的方式是共同出资,公司虽以人的集合为基础,但也包含有财产集合的内容,可以说,公司是人以财产进行的联合。
我国公司法在原则上坚持公司社团性的同时,允许有特殊的例外。
即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的部门依法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认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是公司法针对我国大量国有企业的存在,为对其进行法律规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并不表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和对公司社团性的否定。
3、公司的营利性:
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设立给及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公司的投资人。
获取利益最大是企业设立地出发点,也是其最重要的目的,公司的营利性要求公司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地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这一特征使公司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区分出来。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活动,其实施的营利行为是为谋取超出投资的利益;
(2)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
即公司在其存需期间内,是连续不断地按照登记注册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4、公司的存续性:
是指公司人格不因其成员的变更而变更,可永久地独立存在。
5、公司的法定性:
即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设立具有明确的法定性,受公司法的直接调整。
在公司法中,不仅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同时也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程序,其中包括发起人或发起人组织、设立活动的基本要求、股东认股与缴纳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设立登记等。
(三)现代公司制度对传统特征的修正
1、揭开公司面纱与公司的法人性
债权人——公司(与股东独立)——股东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公司就像一层面纱将股东与债权人分开,于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将风险转移给了债权人。
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并不是股东掌中的玩偶,公司独立使得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股东,债权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股东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不得滥用支配权,从而使得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达到平衡。
揭开公司面纱的涵义:
为了平衡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债权人的要求可以直接面对股东。
揭开公司面纱的条件和场合:
公司难以偿债,股东支配公司
揭开公司面纱是对公司法人性的保护(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支配权,股东承担债权人责任,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补充:
所谓“公司面纱”是指股东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股东受到公司法人制度之外壳的保护,股东不必对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直接负责。
(背景资料:
一般认为,“公司面纱”是由英国1897年的“萨罗蒙诉案”确立的。
在该案中,萨罗蒙是一位个体制靴匠,他成立了一家公司购买他的营业,公司没有向他支付现金,而是用2万股股票和1万英镑以公司资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作为对他的支付。
为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7个股东的要求,他的妻子和5个子女各持有公司一股股票。
在公司最终清盘时,萨罗蒙提出了优先于其他公司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要求。
法庭终审判决:
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此,萨罗蒙持有的1万英镑担保公司债应予以有限清偿。
)
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也称为公司法人格之否认(disregardofthecorporationpersonality),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的人格,让公司背后的控制着(股东)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承担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
揭开公司面纱,不是对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在特殊场合下导致不公平结果的一种修正,是坚持公司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基础上的灵活性的体现。
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
1、利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和契约上的义务;2、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以获取某种不当利益;3、利用公司形态为实施欺诈行为的工具,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4、在一人公司中滥用股东地位;5、母子公司的关系未得到正常处理(体现母公司在利用自己的大股东控制地位的同时,滥用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损害他人特别是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机关混同——母公司的董事会兼为子公司的董事会;财产混同——子公司的财产没有与母公司的财产分开)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法理(具体可以参考朱慈蕴老师的论文)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注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定,而只是对这一制度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一种事后规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适用场合主要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公司法人人形骸化(主要情形为财产混同、组织混同、业务混同等)。
适用要件的关键是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着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害。
2、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性的挑战
为什么要承认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利弊)
弊:
无法明确将公司与股东分开
利:
灵活,挂名股东,个人投资的积极性
一人公司改变了公司的本质。
一人公司的存在使公司法规重组,如股东会议,帐薄的制作等。
补充:
一人公司(Onepersoncompany)即独资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亦即严格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实质上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少量股权、为凑足公司法定股东最低人数的挂名股东。
早期的公司立法都特别重视公司的社团法人属性,公司设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由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单独投资设立公司是受到法律严格禁止的。
当公司股权因股东退出、死亡或者转让等因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公司应当解散,或者股东需负无限责任。
现在,很多国家开始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当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仅剩一人时,该公司并不当然解散(如法国),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如日本)。
特别是由一个公司法人单独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即全资子公司,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3、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目标的冲突
为什么要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旨在于,在现代社会中,公司不应仅仅作为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应视为最大限度顾忌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而非只是根植于股东的授予;公司的管理者应对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应只限于对股东负责。
公司营利性目标与公司社会责任的目标如何协调,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营利性目标的同时,还要考虑环境保护、裁员失业率等社会问题。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积极的理念。
公司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一致。
法律规定是最低标准,是平衡了消费者、公司、社会利益之后的标准。
社会责任的理念更多是道德、伦理的要求。
二、公司的种类
(一)依公司法的规定为标准
中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者的共同点:
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
两者的不同点:
股份公司:
公开性;资本证券化;等额股份
有限公司:
封闭性;资本非证券化;非等额股份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相同点:
两者都为企业法人,股东都负有有限责任
区别:
1、股东人数的法定要求不同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2-50个股东,既有最低人数限制,也有最高人数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名以上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最低为5人,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2、最低注册资本额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应有人民币10万-50万元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东出资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均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的外在表现形式为股票。
4、股东出资转让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对外转让有法定的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
5、公司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程序不同
在设立方式上,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在设立程序上,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采准则主义,设立程序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核准主义,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6、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尽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往往由股东亲自管理,内部机构设置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依法设置完整的组织机构。
7、公司经营状况公开性不同
有限公司属于封闭型公司,不必公开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定期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外国公司法:
除了以上两种公司外,还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
无限公司(unlimited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如下:
①必须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③具有很强的人合性;④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评价:
无限公司优势在于信誉好,但是是否承认其法人地位各国规定有所不同。
因为尽管其组织结构稳定,股东信用可靠,但由于股东风险大,使其规模难以发展,因此无限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
我国没有规定无限公司,无限公司相当于英没法系的普通合伙企业。
两合公司(limited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二)依公司存在的信用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
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
特点在于强调出资人的个人信用;合伙性浓;出资转让困难;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
资合公司:
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
特点在于强调公司资产的信用;法人性浓;出资转让自由;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
具体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无限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有限公司(立法创设的)中既有资合公司,也有人合公司;两合公司应该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即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
“两合”其意旨人合与资合,两合的原因在于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股东组成。
(三)依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来确定公司国籍。
因此,凡依据中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地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都是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我国公司法上所称的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如美国柯达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业务机构对我国来说即为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
又称多国公司或多国籍公司,是指在一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取得该国国籍后,又在其他多个国家设立子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实践中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常苛刻,导致资本外流。
(四)依公司的相互关系分类
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①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③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和子公司也各自以自己的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债,互不连带。
)
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也可以称为本公司,是指统管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即公司总部。
总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和人事安排均受总公司统一管辖,所以分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真正的公司,而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只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法人资格。
2、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不同:
子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无需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只需在所在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3、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自己独立地组织机构,有自己道德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公司财产和财会制度;分公司没有公司法规定的完整的组织机构。
4、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注意: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转投资界意义分散风险。
弊端在于抽逃母公司的资本;虚拟资金现象。
(五)依公开性分类
封闭公司(非公开公司,私公司):
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是不能在证交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上市公司(公开公司,公公司):
其特点与封闭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三、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公司法的性质
1、交易法(行为法)性质:
作为行为法,公司法不仅调整公司的业务经营行为,还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召集行为以及公司的解散行为等等。
因为公司法规范营利性的企业法人,而无交易则无营利而言,由此而体现公司法的?
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
2、团体法(组织法)性质:
作为组织法,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基本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专门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即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检查机构)的设置,并明确规定了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和分工等。
3、综合法性质:
(1)体现私法公法之综合:
私法的核心是交易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体现在公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出资人有设立公司的自由和选择公司形式的自由,公司有选择经营范围的自由。
在本质上,公司法律规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主体意思自治这个私法原则基础上的自治法(相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自治法色彩)。
公司法的公法特征体现在公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公司法律规范中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比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法定要件、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在依法提取公积金等之前不得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等等。
(比较而言,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存在着更多的强制性规范)。
(2)任意法、强行法之综合:
参考私法与公法之结合。
(3)实体法、程序法之综合:
实体法性主要表现在,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各种实体性规范;程序法性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规定了大量的程序性规范,如关于公司设立和登记程序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等。
(三)公司法的原则
1、公司设立取向准则设立原则
公司设立的原则主要有许可设立和准则设立两种。
许可原则又称许可主义,即公司的设立,须依照法律,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准则主义原则又称准则主义,即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规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必须经过国家机关批准而直接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
2、有限责任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3条,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以出资额为限或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他们对公司所承担的是一种量的有限责任;其二,股东只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3、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指公司就其各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对公司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均予以平等待遇。
即股份平等,拥有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表现在于由原来的一致同意转变为资本多数决。
(问题是如何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倘若大股东侵犯了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再作修正)
4、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原则
即公司内部组织健全、有效运作、监督制衡。
表现在于: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内部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5、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原则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其因出资所享有的股东权应当受到保护。
公司法第4条就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如股东享有分红的权利,有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对公司一切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的权利等。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作了规定,并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查阅制度、公开制度和通知制度。
6、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社会责任兼顾的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全面概括了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公司企业有比其他企业形式更加健全的经营机制,如公司与其出资人(股东)之间的权力约束机制,公司内部各组织机构间的相互约束、制衡机制,公司的利益激励机制等等。
公司的优点:
筹资的便利性、资本来源的广泛性、出资者法律责任的有限性以及公司存续的持久性等。
2、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股东)而存在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人格。
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各自有着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权益包含了股东权益、职工权益、债权人利益以及社区利益等。
另一方面,公司权益与股东利益在根本上又是一致的,其核心就是保护股东共同的整体利益。
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方面:
公司依法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完整的法人财产权,有权依法自主经营;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
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公司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各方面,债权人处于被动的地位。
表现: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擅自抽回其股本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时必须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二章公司的基本制度
一、公司设立
(一)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公司成立了并使其获得法人资格(目的)而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
公司的成立与设立的区别主要有:
1、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行为则发生在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成立。
设立行为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就不可能为法律所承认,公司也就无法成立。
2、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条件。
公司在被核准登记之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
即使设立行为已经完成,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仍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在设立阶段的行为,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
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的后果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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