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3—0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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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福建省及莆田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本工程设计要求;
(2)国家、建设部、福建省、莆田市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4)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书或发包人的工程预算价;(10)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1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包括派驻现场的其他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进场设备明细表、资质证书、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许可证、施工材料合格证明、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项目开工前3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件后7天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对本工程图纸有保密义务,不得向非相关或不必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承担有关的保密措施费用。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限本工程使用。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发包人不予核对和调整。
经核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
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并经审批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签约合同价进行调整。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确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人将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底向供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缴纳水电费。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1)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
(2)本合同及合同的各项组成文件;
(3)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4)承包人的劳保核定卡;
(5)图纸会审纪要;
(6)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7)竣工验收记录;
(8)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各项组成文件;
(9)地质勘察报告(如甲方有提供);
(10)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11)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12)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
(13)现场签证单;
(1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5)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发包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文件;
(16)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工程资料;
……。
上述文件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立卷及归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和电子版。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工程实施过程中与工程相关的所有事项。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3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经项目总监及发包单位工程部负责人书面同意,每月累计不在岗的时间不超过3天;因特殊原因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必须征得项目总监及发包单位法人代表书面同意。
发包人、监理人或相关行政部门检查时,若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岗且经通知不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次5000元的违约金,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若发包人、监理人或相关行政部门抽查时,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在岗人次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0人次(包括10人次),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若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等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承包人应提供确切的证明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民币,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且承包人还应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监理人及发包单位现场代表书面同意,每月累计不在岗的时间不超过5天;因特殊原因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必须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单位工程部负责人书面同意。
发包人、监理人或相关行政部门检查时,若发现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且经通知不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以现金方式和投标人的名义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申请退还(不计利息)。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设计变更。
2.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
3.工程款支付。
4.停工通知。
5.分包商的确定。
6.主要材料的确定。
7.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它权限。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
9.主要管理人员更换。
10.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达到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福建省、莆田市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达标。
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不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施工合同价款中所计取的全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
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费用(注:
应明确具体金额);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费用,支付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与发包人联系,熟悉并接受发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备案号DBJ13-81-2006、J10796-2006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扣罚。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且在申报工程预付款之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接收后5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不得迟于合同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若承包人不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20%。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但采购前需要携带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方可采购;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3、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抵扣,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本工程的设备、装修材料等承包人必需提前向业主、监理提交材料样品、合格证等有关材质说明,使业主有充分时间选择比较,待业主确定后方可订货采购。
5、提供样品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退货;已使用的承包人应拆除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相关规定执行。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监理单位提出工艺实验要求,承包人编制工艺实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批准。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除通用合同条款外,发包人对工程规模、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等级等的变更也属于变更。
10.3变更的程序
设计变更管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115号)执行。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地质变化、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发包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工程预算价下浮率)
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发包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工程预算价下浮率)
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工程预算价下浮率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工程预算价下浮率)
⑷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工程预算价下浮率)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⑸工程预算价下浮率=(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10.4.1.2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工程预算价下浮率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工程预算价下浮率)
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发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工程预算价下浮率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工程预算价下浮率)
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工程预算价下浮率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工程预算价下浮率)
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工程预算价下浮率计算。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接收后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接收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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