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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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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知识
社会团体管理知识
社会团体管理知识
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张伟林
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实现这一基本权利;社团管理是国家保障公民实现结社自由的基本措施,也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管理体制与政策法规
(一)双重管理体制
国家对社会团体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即社会团体由同级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并按行政区域的层级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其中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组成(工作)部门及经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双重管理体制的具体含义是指:
1、归口登记。
所有的社会团体均由民政部门实施注册登记,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社团法人地位由民政部门赋予。
2、双重负责。
除由民政部门履行登记职责外,社会团体还应在业务上服从于一个相应的主管部门,称为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和这个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行使监管职责。
3、分级管理。
社会团体按其活动范围(区域)分布,中央(全国)、省、市、县(市、区)各级负责各自所辖范围(区域)内的社团管理。
(二)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
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工可以归纳为:
1、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1)负责社团(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负责社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指导社团人事、财务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社团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5)负责指导、管理社团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
(6)负责指导、管理社团的涉外活动,包括吸纳境外人士入会,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外代表机构,组织参与在境内外的涉外活动等;
(7)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
(8)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会员管理
会员是社团的基础,会员制是社团区别于其他两类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主要特征。
会员可以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某社团,必须符合其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
会员不论大小,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团。
社团不得在核准的活动地域之外发展会员。
行业协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
荣誉(名誉)会员不是社团的组成部分。
(三)组织机构管理
1、权力机构。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由章程作出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届满应及时换届。
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执行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应坚持民主、精干、效能的原则,至少由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届满应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重要变更事项;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人数较多的社团,可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至少5名以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处理理事会职权的中1、3、5、6、7、8、9、10等事项。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办事机构。
指秘书处、办公室等协助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部门,可按需要设立。
4、分支(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指社团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团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代表机构是指社团在其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团开展活动、承办该社团交办事项的机构,可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
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名称必须冠以社团全称;经批准核定或备案同意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其法律责任由所属社团承担。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因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机构或在其住所地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征求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报请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5、其他机构。
(1)党团组织。
社团应当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社会团体符合建党、建团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团的基层组织。
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应当建立起党的基层组织。
(2)实体机构。
指社团出资建立(举办)的企业等实体,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社团之外。
社团在该实体享有出资人(股东)的权益。
(四)人员管理
1、秘书长以上工作人员。
社团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任期应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工作职责由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社团的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超过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不得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的规定,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性社会团体任职。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未作特别规定的,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须在章程中明确作出规定。
一个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2、秘书长以下工作人员。
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也可以由理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
聘用的秘书长没有任期的限制,可列席理事会。
秘书长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由理事会向社会招聘录用,没有任期的限制。
3、兼职工作人员。
社团还有大量的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主要指未在社团中受薪的理事(包括非专职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志愿者等,一般从会员中产生。
4、其他人员。
社团还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者其他具有杰出贡献的人员担任荣誉(名誉)会长、顾问。
但这部分人员不计为社团的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团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五)会费和财务管理
社团应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经费来源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其主要来源有:
(1)会费;
(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等其他合法的收入。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经费使用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成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税务登记与税收优惠
社会团体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社会团体的税务登记管辖范围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办理,原则上到与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所在地与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其办公地点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社会团体按照规定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财政拨款收入、各级政府资助收入、会费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为直接面向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
今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年度检查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是《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重要手段。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社会团体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年检材料。
年检未予通过的,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书。
(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并遵守法定程序。
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享有广泛的行政处罚权。
1、行政处罚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学术上的分类为:
(1)申戒罚。
指为影响声誉的行政处罚,只为精神上惩戒,不直接涉及实体权益,如警告。
(2)财产罚。
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钱和物,以损害或剥夺某种财产权的处罚,如罚款。
(3)行为罚,又称能力罚。
指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如责令停止活动。
(4)人身罚。
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但只有公安司法部门才有权决定。
2、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按照《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清理归并,共有22种应当纠正,并可以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行为: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8)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0)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11)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1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13)社会团体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的;(14)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大量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业务活动,或者无特殊原因,但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高于全年支出总额的20%的;(15)社会团体不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的;(16)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17)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18)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19)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20)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21)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22)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行政处罚程序(见附图)
(八)重大活动报告
社团开展以下重大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提前7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1、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其他造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3、年会;
4、涉外活动;
5、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社团开展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九)其他
社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有关会议文件、公开出版的刊物、重要的请示、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
档案材料应确保齐全、完整。
社团的证书、印章、票据和财务凭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合法使用;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三、审批事项办理
(一)民政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
1、许可事项(共7项)
(1)筹备成立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资格审查。
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资格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筹备申请书;
②章程草案;
③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已联络的会员名册。
社团发起人应在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逾期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文件。
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以下皆同):
①筹备成立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章程草案;
④发起人(含个人和单位)、拟任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⑤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⑥已联络的会员名册。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团发起人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于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出具批复文件。
(2)成立登记
准予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到期限未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批文,原申请筹备的文件全部失效。
申请成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登记申请书;
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③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形成的各项决议;
④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由党政机关处以上干部兼任的,还应提交符合干部管理权限的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规定的,应予核准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具体指①名称,②住所,③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④法定代表人,⑤活动资金,⑥业务主管单位共6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提交相应文件:
①办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
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1.2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1.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
②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1.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3理事会通过的会议决议;
1.4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③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1.2《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
④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1.2理事会通过的会议决议;
1.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⑤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1.2理事会通过的会议决议;
1.3原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意见。
以上材料均应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递交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一般在一周内办结变更登记,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团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注销登记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①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②自行解散的;③分立、合并的;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等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团应当自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登记: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③清算报告书;
④《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社团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与已设立的其他社会团体或本社会团体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②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并应冠以社团的全称;
③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④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不得超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该社团活动地域;
⑤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与社团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立的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⑦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6)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指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收缴原登记证书,发给新证。
(7)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终止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登记证书及印章等凭证。
2、备案事项
(1)机构备案
社团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应予备案。
办事机构指社团设立的秘书处、办公室等;实体机构是指社团独资或与其他组织合资创办的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团设立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
社团设立办事机构,应于决定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办理备案。
社团举办实体机构,应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的证书(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备案。
办事机构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变更备案表》或《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
实体机构变更备案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新的《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并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的证书复印件;注销备案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实体机构注销备案表》,并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发给的注销证明文件。
(2)证章、文书备案
社会团体的印章、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会员证和徽记等应予备案。
社会团体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团体印章、会员证、徽记、账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相关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
1、印章,向公安机关申请。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向省质监局(省代码办)申请。
3、税务登记证书,向税务机关申请。
4、财政票据,向省财政厅(省票据中心)申请。
5、基本帐户,向银行申请。
6、收费许可证,向物价部门申请。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刻制印章,申领组织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社团票据准购证,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等事项。
附件:
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流程图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
6、社会团体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
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并提供材料
民政厅办事大厅
决定受理
审 查
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筹备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给筹备批准文件
视情况
举行听证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并提供材料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
6、社会团体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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