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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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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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中铁九局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生产设备资源需求,规范租赁管理,提高自有设备利用率,控制机械使用费支出成本,对《中铁九局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中铁九局机〔2010〕106号)、《中铁九局设备管理补充规定》(中铁九局机〔2012〕84号)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就设备租赁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或“九局”)管内各单位从企业外部以经营租赁的形式进行设备租赁以及从企业内部模拟市场的形式进行内部设备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中铁九局分管生产组织系统的副总经理是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四条中铁九局机械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中铁九局设备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中铁九局的设备租赁工作;
(二)负责贯彻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制定中铁九局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及制度;
(三)负责定期发布九局设备租赁限价,并指导各子分公司做好其它区域内设备租赁限价的制定;
(四)负责设备租赁企业准入资格的审核、登记及年度审核工作;
(五)负责对租赁企业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六)负责搭建九局租赁企业资源及内部租赁资源共享平台,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业务受中铁九局设备部指导,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和设备租赁限价;
(二)负责对本单位租赁企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租赁企业准入资格的核实与推荐;
(四)负责组织租赁企业的考核及年审;
(五)负责搭建本单位租赁企业平台;
(六)负责组织租赁合同的评审;
(七)负责审核所属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租赁费的结算。
第六条工程队(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按照九局、子分公司制定的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拟定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落实;
(二)负责组织考察、考核、推荐租赁企业;
(三)负责按要求选择租赁企业;
(四)负责考核评价设备租赁企业资信与能力;
(五)负责租赁合同的洽谈与拟定、评审;
(六)负责租赁设备台班的签认及租赁费的核定、结算与支付。
(七)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出场调迁、进场检验,日常使用中的监督检查,针对设备工作质量、安全隐患、超标污染等进行监控,保障设备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九局指挥部有权对用于该工程的租赁企业所提供的设备能力及合作信誉进行考核评价,对有不良行为的租赁企业有权责成使用单位予以清退,并报九局设备部核实,由九局法律事务部将该租赁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相关部门对设备租赁的管理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门:
负责明确租赁机械施工内容和标准、对以工作量计价方式的负责核定工作量,负责结算数量的验收。
(二)工程经济管理系统:
负责项目机械使用费限额的核定,负责租赁设备所用项目、单价、费用额度合理性的审查。
(三)物资管理部门:
负责租赁设备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管理工作。
(四)安质管理部门:
负责设备租赁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环保管理工作。
(五)财务管理部门:
负责设备租赁费用的结算审核和支付。
(六)法律事务部门:
负责机械租赁合同范本的制定,合同评审及租赁相关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七)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机械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械租赁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三章内部设备租赁管理
第一节租赁站的建立
第九条保有施工机械设备的子分公司,要建立和完善自有设备租赁经营体系,成立独立核算的租赁站。
第十条对于专业公司和设备保有量较少的公司,原则上可不单独设立租赁站,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管内设备进行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推行内部市场化的租赁经营方式,以现有通用重点设备资源为基础,进行管内统一经营使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对内、对外租赁和维修、运用、保养。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租赁站的组织机构,其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主要岗位为站长、设备技术(兼物资)、核算(兼管库)、财务、劳资、综合等),维修操作人员根据保有设备种类和数量自行配备。
第二节内部设备租赁方式
第十三条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有设备需求时,先行提报计划至租赁站,租赁站就自有设备进行调剂,根据工程情况合理配属,如无法满足,由租赁站提报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九局内租赁还是外部租赁。
严禁在自有设备闲置情况下租用外部设备。
第十四条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租用租赁站自有设备,由租赁站与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签订内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租赁单价、维修保养、操作司机配备等双方责任和义务,作为设备使用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工程队(项目经理部)严格依据设备内部租赁合同进行台班签认。
施工现场负责人要统筹安排,尽量减少设备占用时间,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六条内部租赁费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由子分公司财务部门转账。
租赁费用由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支付给租赁站,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额度的80%。
第十七条租赁站派驻操作司机的设备,由租赁站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未派驻操作司机的设备,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应负责对其使用、保养等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设备内部租赁价格要严格执行九局、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下发的内部租赁限价标准。
第十九条租赁站要提高设备质量和服务保障能力,利用规模优势有效控制成本,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核算上要实行市场化模拟运作,价格和服务相对社会资源要做到明显优势。
第二十条九局设备部组织各租赁站搭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常规设备在全局范围内市场化共享。
第二十一条九局内子分公司之间的设备租赁比照内部租赁管理,不受资格准入条件限制。
第三节租赁站核算
第二十二条租赁站要建立健全单机核算体系,保证设备运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常规通用重点设备必须实行单机核算,其它具备条件的设备可陆续推行单机核算。
第二十四条各租赁站要建立单机核算台账,核算周期按照月份划分。
第二十五条每月对核算结果进行分析,对核算期间内实际收入金额与支出的各项费用进行比较,将费用节超同操作和管理人员绩效挂钩,针对节约与超支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单机核算由租赁站负责人牵头,租赁站的设备、物资、财务等部门参与,共同进行。
第二十七条单机核算要求各项原始记录齐全、准确,签认及时、有效。
第二十八条租赁站可在单机核算的基础上推行基于主机司机负责制的单机内部承包制度,充分调动作业层面的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各子分公司在租赁站建设起步期要给予政策支持,在成本摊销、资金拨付等方面进行扶持,避免租赁站将初期较大的运营成本转嫁项目,政策扶持一直要持续到租赁站实现规模经营,进入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四章外部设备租赁管理
第一节准入资格管理
第三十条租赁企业资格必须合法。
租赁企业必须具有“两证一照”,并在有效期内。
“两证一照”是指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改增”后的租赁企业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租赁企业租赁设备必须合法。
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的设备必须是合法取得,未达到报废年限,法定检测合格,技术状态完好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租赁企业准入必须合规。
按照租赁企业集中准入管理的要求,九局对租赁企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所有参与中铁九局设备租赁活动的租赁企业,必须在九局统一办理准入资格手续,取得《合格租赁企业准入资格证》后,方可在九局范围内参与工程项目设备租赁。
第三十三条租赁企业必须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信誉和能力。
各单位在引进租赁企业过程中必须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考核,分批次、有计划、有重点的引进,宁缺毋滥,控制准入质量。
第三十四条必须建立实地考核考察制度。
各单位向九局推荐准入的租赁企业必须派专人进行实地考察租赁企业的真实性,并执行“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每年十一月十日前九局设备部根据中铁九局施工项目和自有设备确定下一年度拟外租设备的目录并下发给各子分公司。
第三十六条根据设备目录,各子分公司向九局推荐候选租赁企业,并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填写施工设备合格租赁企业推荐表(附件1)上报中铁九局机械设备部。
第三十七条中铁九局机械设备部按照候选名单向候选租赁企业发出邀请通知,要求候选租赁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租赁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3.银行资信证明;
4.企业简介和主要租赁设备目录及主要技术参数;
5.经正常年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
6.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上次使用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
7.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
8.相关的企业资信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获奖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
9.近三年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设备租赁业绩资料,包括合同(首页及签字盖章页)及用户评价意见等;
10.近三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九局设备部负责组织对子分公司推荐租赁企业进行评价,参加评价的有法务部、工管部、安质部、工程经济部、财务部、劳资部、纪检部、子分公司设备部等部门,对评价合格的租赁企业纳入九局合格租赁企业名录。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发布合格租赁企业名录。
各单位推荐准入的租赁企业经九局审批合格后,于每年一月发布,凡未进入该名录的租赁企业,各子分公司不得租赁其设备。
对当年合格租赁企业名录内未涵盖的设备及租赁企业,各子分公司确有需要时,由子分公司比选、推荐,由中铁九局机械设备部负责组织按照前述程序进行补充评价,评价合格的经中铁九局主管领导审批,纳入年度合格租赁企业补充名录。
第四十条为保证租赁设备的质量和获得优质服务,设备的合格租赁企业按九局施工区域分布控制,同一区域同类设备的合格租赁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家。
第二节租赁设备选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必须从合格租赁企业中选用租赁设备。
各单位在选用租赁设备时,必须从中铁九局合格租赁企业保有设备名录中进行选用,没有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拟使用供方,应按准入程序先申报办理准入手续。
第四十二条必须由子分公司搭建租赁企业选用平台。
各工程队(项目经理部)选用设备,要在子分公司搭建的设备租赁选用平台上,通过市场化选用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定,租赁价格不得高于九局或子分公司发布的地区租赁限价,确保选中设备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第四十三条必须严格选用纪律。
子分公司在组织选用设备租赁时,要客观、公正、科学的做好竞争工作,并保存好选用记录;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选择的设备租赁供方,经查实后必须取消其租赁资格。
第四十四条必须杜绝领导干部违规介绍租赁设备。
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向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推荐使用租赁设备。
第四十五条必须杜绝企业员工以及亲属、利益关联方的自有设备在九局内部工程使用。
第三节考核与年审管理
第四十六条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九局各级设备管理单位要定期对使用的租赁企业进行考核评价。
(一)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每月要对租赁企业履约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限期整改;年末,要依据租赁企业年度履约及问题整改情况,形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设备部备案。
(二)子分公司每半年要对租赁企业出租设备种类、技术状况、特种设备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形成考核报告,于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报九局设备部。
(三)九局依据子分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每年3月份前公布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租赁企业名录,并监督各单位对不合格租赁企业的设备清退工作。
第四十七条九局对已取得准入资格的租赁企业实行集中年审制度。
对租赁企业“两证一照”有效性及承诺兑现、合同履行、合作信誉、施工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查。
年审合格的租赁企业,可以继续在九局管内工程项目从事设备租赁作业活动;年审不合格或未参加年审的租赁企业,必须立即清退出场,其《合格租赁企业准入资格证》自动作废,并从九局公布的合格租赁企业名录中删除。
第四十八条租赁企业有下列六种不良行为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在办理准入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的。
(二)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后不能履约的。
(三)不服从指挥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四)偷盗燃料、油脂及备品备件的。
(五)拒不服从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管理的。
(六)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考核不合格的租赁企业,五年内不得在中铁九局范围从事设备租赁活动。
第五章租赁合同管理
第五十条必须先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后进场。
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在设备租赁进场前完成租赁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坚决杜绝先进场后签订合同。
第五十一条必须使用九局统一的“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各单位在与租赁企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必须使用九局统一印刷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0年版)》修订版文本,如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应报上级法律事务部备案,不得擅自拟定其他文本或使用不规范文本。
第五十二条采取量价双控方式对机械使用费进行管控。
设备租赁合同单价不得突破九局及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所属单位下发的区域租赁限价;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应按工序对机械使用费进行成本预算,明确机械使用费的控制总量,在合同签订及结算过程中不得超出预算。
按单价计费的设备租赁费合同总额实行上限封顶,严禁“开口”合同。
第五十三条合同签订前,由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所属单位工程经济部进行评审时,确定租赁设备所用项目和费用额度要符合成本预算中对应的项目和数量,成本记列要有出处。
第五十四条必须按租赁权限规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限额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不得超额度越权签订。
第五十五条必须履行“租赁合同”两级评审制度。
即由工程队(项目经理部)负责拟定并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上一级单位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必须核实租赁合同签订人身份。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对租赁企业合同签订人是否为真实的法定代表人或真实的授权委托人进行验证核实,杜绝非法合同、诈骗合同。
第五十七条建立设备租赁合同管理台账。
各单位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台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八条租赁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发生变化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及时进行变更签订补充合同,并履行评审手续。
第五十九条租赁合同签订权限:
(一)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单次临时性租用设备,结算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如能够即时开具发票、结清租费,可不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受准入条件限制。
(二)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租赁设备单项标的额在5万元元(含)以内或与同一设备租赁企业标的额年度累计总和在10万元(含)以内,由工程队(项目经理部)负责合同洽谈、评审,报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依据子分公司的授权额度签订合同。
(三)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租赁设备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同一工程项目与同一设备租赁企业签约的标的额年度累计总和在10万元以上,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会同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对租赁企业设备能力、台班单价进行评价,由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合同谈判,经两级评审后,根据子分公司授权额度签订合同。
(四)租赁合同签订要严格执行《中铁九局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中铁九局法〔2013〕184号)中相关授权额度的规定。
第六十条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出租、承租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为便于根据施工进度随时办理机械设备退租,要求租赁合同逐台签订,且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跨年。
第六十一条租赁的机械设备进场时,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应与租赁企业共同确认租赁机械设备技术状况,清点随机工具、辅机、附件及使用、维修保养技术资料,签认机械设备交接记录。
确保进场机械设备机况良好,随机工具、附件及技术资料齐全。
第六十二条租赁设备进场后,现场施工负责人对所发生的租赁台班应据实填写、及时签认,作为设备租赁费结算的原始凭据。
第六十三条机械设备退租前,工程队(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要清点零部件、工具、技术资料,随机移交出租单位,做好交接记录。
对于重要设备拆卸或退场前工程队(项目经理部)要通知出租单位到机械设备使用地点进行运转检验,检验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并经双方签认。
第六章结算与支付管理
第六十四条必须统一结算凭证。
结算租赁费要统一使用九局公布的《机械设备租赁结算单》,相关结算资料要齐全,不得自行制作结算单作为结算凭证入账。
第六十五条必须按合同结算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结算时,必须依据设备租赁合同确定的内容和单价进行结算,杜绝不按合同结算或无合同结算。
第六十六条必须及时结算租赁费用。
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必须按月对租赁企业结算租赁费用,做到日清月结。
第六十七条必须按实际完成结算租赁费用。
在结算租赁费用时,必须依据租赁设备实际完成的台班数量或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十八条必须各要素部门同步结算租赁费用。
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必须对租赁设备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质量和人员管理奖罚等情况进行考核清算,做到各要素部门统一口径、同步结算,做到奖罚及时有效。
第六十九条必须采用集体审核批准方式结算租赁费用。
工程队(项目经理部)结算租赁费用时,必须履行设备、物资、安质、劳资等部门集体审核签认、工程队队长(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及租赁企业负责人签认手续,并经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十一条必须依据结算单支付租赁费用。
财务部门必须依据经集体审核签批的结算单,并在结算额度内支付租赁费用,杜绝无结算支付或超结算支付。
第七十二条必须坚持末次结算制度。
末次结算前,工程队(项目经理部)要组织对租赁企业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在末次结算中一并结清;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租赁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第七十三条必须坚持末次支付制度。
末次支付前,工程队(项目经理部)要确保租赁设备全部退场且经双方交接签认,方可支付剩余租赁费。
第七十四条必须建立健全结算台帐。
工程队(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租赁设备管理台帐,及时准确记录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结算与支付信息,台帐保存期不少于本工程项目结束后五年。
第七十五条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结算、三不付款”制度。
“四不结算”即没有合同的不结算、租赁期限及台班、工作量超出合同没有补充依据的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未修订的不结算、不符合设备租赁管理规定的不结算;“三不付款”即结算未采用集体审核与批准的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的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的不付款。
第七十六条租赁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合同指定的企业账户。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七十七条九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设备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将按照中铁九局执法检查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各子分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设备租赁监督检查与处罚实施办法,严肃查处违规租赁设备行为,督导本单位有效落实设备租赁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九局机械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此前颁布《中铁九局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中铁九局机〔2010〕106号)、《中铁九局设备管理补充规定》(中铁九局机〔2012〕84号)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合格租赁企业推荐表
单位:
(盖章)编号:
JL/ZL-1-
企业全称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可附清单)
规格型号/数量
推荐
理由
推荐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意见
设备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附件2:
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批准登记机关
组织代码
法定代表人
营业期限
资质类型
资质等级
主营业务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行号
银行账号
电话
传真
邮箱
邮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租赁企业(印鉴)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参加合格租赁企业评审,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物。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租赁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电话:
被授权人邮箱:
授权委托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合格租赁企业评价(考核)表
单位:
编号:
JL/ZL-06-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金
注册地点
营业范围
税务登记情况
法人代表
考核内容
主要设备能力(可加附页)
履约能力
操作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管理情况
既往合作中的履约情况
名称
规格
数量
年营业额:
资产:
负债:
各部门评价意见:
设备部
年月日
工管部
年月日
法务部
年月日
工经部
年月日
劳资部
年月日
安质部
年月日
财务部
年月日
纪检部
年月日
评价结论:
注:
1、租赁企业“两证一照”附后;2、如租赁企业出租赁设备较多可附清单。
附件5: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2010年版)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印制
二○一二年九月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租用乙方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出厂日期
生产厂家
二、租赁期限:
该期限为暂定租期,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5日内,签订补充合同。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租费按照实际租赁期结算。
三、作业地点及作业内容:
四、费用结算
4.1台班核算:
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计算台班。
4.1.1包月租赁:
单价:
元/月,数量:
月,合同总价:
元,大写:
元。
超出或不足一个月,按月租赁费1/30的日单价及实际租赁天数进行结算。
4.1.2零星租赁:
单价:
元/台班,大写:
元/台班,台班总量:
台班,合同总价:
元,大写:
元。
按小时计算,约定当日累计不足4小时为0.5台班,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为1台班,每超过8小时为1台班,每日最多不超过3台班。
4.1.3按工作量计算,约定每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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