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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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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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4-92
条文说明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三章钢筋工程
第四章混凝土工程
第五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六章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第七章冬期施工
第八章工程验收;
附录一普通模板及其支架荷载标准值及分项系数
附录二温度、龄期对混凝土强度影响曲线
附录三冬期施工热工计算
附录四常用施工记录表格。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与原规范相同,包括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与房屋有关的常用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斗仓等,只是在文字上作了必要的修改。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规定,对“建筑”来说,一般指各种房屋及其附属的构筑物,而本规范适用的斗仓,就很难说是房屋的附属构筑物。
因此,将原条文中的“建筑”改为“房屋和一般构筑物”。
本规范中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取得一致。
第1.0.3条本条为本规范的主要编制依据。
第1.0.4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一本综合性强、牵涉面广的规范,不仅有原材料方面的,如水泥、钢筋、砂石、外加剂等,尚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如预应力锚具、夹具、连接器、预制构件等,也与其他分项施工技术和质量评定方面的有关规范、标准有密切关系。
因此,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尚应按照有关的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同时考虑到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质量如不符合要求,势必影响后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
因此,对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合格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如不合格,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返工。
第1.0.5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本规范未包括这方面的内容,另有专门的规范标准,应按照执行,因此保留本条文。
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目前我国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材料除钢材、木材外,已向多样化发展,主要有胶合板模板、塑料模板、玻璃钢模板、压型钢模、钢木(竹)组合模板、装饰混凝土模板、预应力混凝土薄板等。
由于目前木材较缺,因此在模板工程中应以尽量少用木材为原则,故对原条文作了相应的修改。
对钢材、木材的材质,已有相应的标准,钢材应符合《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88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木材时,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的承重结构选材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但材质不宜低于血等材;当采用胶合板等其他材料时,则应符合有关专门规定。
第2.1.2条原规范规定,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现考虑到木模板的接缝湿水后膨胀,接缝过于严密会产生变形,因此将接缝应严密予以删除。
无论是采用钢材、木材或其他材料制作的模板,模板接缝主要是以保证不漏浆为原则。
第2.1.3条组合钢模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分别符合以下现行标准: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8、《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20-84、《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13—87等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2.1.4条由于目前隔离剂的种类很多,有些油质类化合物的隔离剂能对混凝土结构性能和装饰带来影响,因此加以限制。
此外考虑到在施工中隔离剂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的情况严重,因此也作了相应限制。
第二节模板设计
第2.2.1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模板工程均应有模板工程设计,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全面考虑。
由于有些模板支撑直接支承在基土上,因此对基土情况也应予以考虑。
设计内容一般包括:
选型、选材、结构计算、施工图和说明。
对简单的工程,如能根据经验确定材料规格和构造,亦可不作结构计算。
第2.2.2条对模板的设计,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范,还只能规定按正式结构设计规范执行。
由于与本条文相关的一些规范已进行修订,因此,对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的规定。
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的规定。
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的规定。
考虑到原条文对容许应力值作了提高,如对钢材的容许应力值提高25%,对含水率小于25%的木材,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而在使用过程中也未发现有什么问题,因此在这次修订时,按相应的新规范进行了套改,分别将设计荷载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采用。
但对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时,对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取为1.0。
第2.2.3、2.2.4条对条文本作修改,只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在名词上统一了。
“重量”即“质量”,故将具有荷载性质的“重量”都改为“自重”,以免混淆。
原条文中的“厚大结构”,都改为“大体积结构”。
“自由跨度”改为“跨度”。
第2.2.6条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原规范是参照起重机械设计的有关规定和以往模板设计的经验,规定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已不适用,因此作了相应的修改。
对于风荷载的取值等,则应符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节模板安装
第2.3.3条将原条文中的“整体式”用词都改为“现浇”。
原条文只考虑梁的起拱要求,现将板的起拱要求也考虑在内。
关于模板的起拱高度,原规定是合适的,未作改动。
但作用时应注意该起拱高度未包括设计起拱值,而只考虑到模板本身在荷载下的下挠。
因此在使用时应根据模板情况,如钢模板可取偏小值(1/1000~2/1000),木模板可取偏大值(1.5/1000~3/1O00)。
第2.3.6条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主要是对其模板的高低差限制在3mm以内。
因此,对支点高低差的限制予以删除。
第2.3.8条对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表中的项目,部分作了合并。
对保证预埋螺栓的固定长度,其外露部分只允许有正偏差,不允许有负偏差;预留洞内部尺寸,只准大不准小。
对此在允许偏差表中,不允许的偏差都以“O”来表示。
无正负号的允许偏差值,则无正负之分。
第2.3.9条对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值的规定与原规范相同,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和构筑物的要求。
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结构中的某些项目,当有专门规范、标准规定时,其偏差值尚应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2.3.10条对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中,较原规范增加了“墙板”,删除了“块体”。
因墙板已应用很多,而块体应用已很少。
第四节模板拆除
第2.4.1~2.4.3条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补充:
一、将模板名称统一分为三类,即侧模(包括柱、墙模板)、底模和内模(包括芯模),而不使用承重模板、不承重模板及承重底模等名称;
二、对2.4.1表中的结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并补充了壳体,即划分为板、梁、拱与壳和悬臂构件四类;
三、对现浇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已由原按“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改为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表中的百分率值,原规定为70%的值,现考虑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取得一致,而改为75%。
这是由于混凝土标号改混凝土强度等级后,对相同质量的一批混凝土,其标号比强度等级高2.ON/mm2,因此,在拆模时为了达到与原规范规定的同等拆模强度,对以强度等级表示的混凝土尚应提高5%的强度标准值,来补偿其差值。
对达100%和50%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两次指标,则未作改动。
但应指出:
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1OO%或50%,尚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方法予以确定。
第2.4.4条仅作文字修改,将“计算荷载”改为“使用荷载”等,以便与设计规范名词统一。
同时考虑到施工荷载与使用荷载不便于从大小上作直接比较,因此将“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改为“施工荷载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效应更为不利”的用词。
第三章钢筋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以下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一91;
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
三、《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91;
四、《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GB4463—84;
五、《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5223-85;
六、《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5224-85;
在过渡期间,当采用原有热轧钢筋时,其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筋》GB1499-84标准的要求。
第3.1.3条按一、二级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要求其强屈比大于1.25,其目的是使结构某部位出现塑性铰以后,具有足够的转动能力。
同时,对钢筋的实标屈服强度与钢筋的标准强度的比值,根据不同抗震等级有不同的限值,以保证设计上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的要求能够实现。
第3.1.5条钢筋的代换,根据原条文进行了补充。
在施工中,若缺乏设计图中所要求的钢筋种类、级别或规格时,可进行钢筋代换,但必须遵守代换的原则,以满足原结构设计时的要求。
钢筋级别对结构构件延性影响很大,我国的Ⅰ、Ⅱ、Ⅲ级钢筋的塑性性能较好,因此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
“对梁、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Ⅱ、Ⅲ级钢筋;箍筋宜采用Ⅰ、Ⅱ级钢筋”。
在钢筋代换时,也应尽量采用。
第二节钢筋冷拉和冷拔
第3.2.1条对冷拉钢筋的力学性能表中的数值,部分作了适当的调整,其抗拉强度值是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一91的规定取值。
其屈服点值系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中所规定的冷拉控制应力时的标准强度值。
对于冷拉Ⅱ级钢筋的屈服点,原规范规定,不分钢筋直径都取为420N/mm2,现考虑了钢筋直径对其强度的影响,将d≤25mm的钢筋屈服点取为450N/mm2,将d=28~40mm的钢筋屈服点取为43ON/mm2,比原规定值有所提高。
第3.2.2条对钢筋的冷拉方法,有控制应力法和控制冷拉率法两种。
原规范规定对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
由于新规范对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较原规范提高了30N/mm2,这样对采用控制冷拉率法与控制应力法基本具有同等的保证率。
因此,将原规范规定“对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予以删除。
对于不同炉批的热轧钢筋,由于厂间、炉间的差异,钢筋抗拉强度的标准离差很大,据统计资料表明:
同炉批钢筋的标准离差为15N/mm2,而混炉批的在20~50N/mm2之间。
有时甚至超过50N/mm2,出入太大。
因此规范规定:
混炉批的钢筋不应采用控制冷拉串的方法冷拉钢筋。
如必须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时,则应逐根测定,将冷拉率相近的钢筋分批冷拉,以保质量。
第3.2.3条对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作了部分调整。
实践表明,热轧钢筋冷拉后所建立的屈服点等于或略高于冷拉时的控制应力,故冷拉控制应力仍取为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强度。
对钢筋的冷拉,由于抗拉强度较低的热轧钢筋,也可以拉到符合标准的冷拉强度。
但其冷拉率将超过限值,对结构使用非常不利。
因此需要对抗拉强度低于钢筋标准要求的热轧钢筋,规定一个最大冷拉率限值加以控制。
原规范规定的冷拉率上限值,基本上是合适的,本规范未作改动。
但对冷拉Ⅱ级钢筋的屈服点,由于已考虑了钢筋直径对其强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冷拉控制应力也按钢筋直径d≤25mm和d=28~40mm两档分别作出规定,并较原规范值稍有提高。
第3.2.4条在本条中对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部分作了调整。
由于冷拉工艺中的控制应力法,是直接控制法,建立的应力比较准确,但所用的工艺设备,目前我国大多数施工单位尚未具备。
控制冷拉率法是间接控制法,虽然比较粗糙,但一般施工单位均能执行。
根据有关单位试验统计资料,同炉批钢筋按平均冷拉率冷拉后的抗拉强度的标准离差σ约为15~20N/mm2,为满足保证率95%的要求,应按冷拉控制应力增加1.645σ,约30N/mm2。
因此,在本条中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其钢筋的冷拉应力作了相应的修改和提高。
第3.2.7条冷拔低碳钢丝经过机械调直后,会出现强度降低。
根据由φb5、φb4冷拔低碳钢丝试验结果,调直后钢丝强度标准值大约降低50N/mm2。
因此,在本条文中增加了对预应力冷拔低碳钢丝经调直后,强度标准值应按降低50N/mm2考虑。
第三节钢筋加工
第3.3.4条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受扭构件中的箍筋必须做成封闭式,当采用绑扎骨架时,箍筋的末端应做成不小于135°弯钩。
因此,在条文中增加了这一规定。
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要求这种箍筋的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但对抗扭构件中的这种箍筋的弯钩平直部分长度,则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
第四节钢筋焊接
第3.4.l、3.4.2条条文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气压焊。
近几年来,由于钢筋气压焊技术在我国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在一些大中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已经应用钢筋气压焊接头数十万个,并已制订《钢筋气压焊》GB12219-89标准。
钢筋气压焊系采用氧乙炔火焰对两钢筋接缝处进行加热,使钢筋端部加热达到高温状态,并施加足够轴向压力,而形成牢固的对焊接头。
钢筋气压焊可用于直径为40mm及以下的Ⅰ、Ⅱ级钢筋的纵向连接。
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
当采用其它品种、规格钢筋进行气压焊时,则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此外,由于钢筋焊接接头和焊接制品的质量验收中,均需进行拉伸、抗剪和弯曲等基本性能试验,在一些比较特殊的工程中,还需进行冲击、疲劳、硬度、金相等特殊性能试验。
为对这些试验方法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现已制订有《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27-86,因此在本条中引入,在试验中应按照执行。
第3.4.5条据有关试验结果表明,搭接钢筋的破坏是由于纵向劈裂导致的滑移拔出。
劈裂裂缝首先沿两根钢筋之间发生,且由接头两端迅速向中间发展。
导致粘结强度降低。
当受拉的搭接钢筋直径较大时,混凝土保护层相对变薄或钢筋间距相对减小,因此传力间断而引起的应力集中,使劈裂、滑移和粘结强度降低更为明显,故对搭接钢筋的直径予以限制,要求d>22mm的受力钢筋,不宜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形式。
因此,本规范也将原规定的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修改为直径大于22mm的钢筋宜采用焊接接头,较原规范的要求略严。
对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柱中的受压钢筋,当钢筋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焊接接头。
这与设计规范要求一致,但应注意当钢筋直径d≤32mm时如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其接头位置应设置在受力较小处。
第3.4.6条由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房屋高度、设防烈度以及屋盖情况,分别按一级、二级、三级抗震等级进行抗震设计,对不同抗震等级的结构构件抗震性能,在延性和耗能要求上有所不同,因此对材料和施工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O-89中的抗震设计要求,对受力钢筋的接头及其位置,提出了本条施工规定,以满足设计上的强柱弱梁的质量要求。
第3.4.7条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的有关规定中,作了如下的修改:
一、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将原规范规定“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的区段范围内”改为“35d区段范围内”,与设计规范取得协调一致;
二、对焊接接头位置区段示意图作了适当修改。
对闪光对焊接头和电弧焊接头,其接头位置区段L都采用接头中到中的距离。
并将图(b)改为同轴受力图,以消除钢筋骨架截面尺寸及保护层都相应误差一根钢筋的直径;
三、在本条中增加二个注,对接头位置提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也与设计规范取得统一。
第3.4.11条根据原条文作了如下修改补充:
一、补充了焊接骨架的内容。
由于焊接骨架不宜间隔点焊,因而规定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这与目前施工单位的实际做法是一致的;
二、具体规定了焊接网的中部用间隔点焊,取消了按钢筋级别和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来决定焊点的数目和位置,使规定更为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三、取消了原规定的第三款,因为焊接网的钢丝间距很少有小于1O0mm,且跳点焊接过多时焊接网的搬运与安装都会造成麻烦,因此也统一按间隔焊接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钢筋绑扎与安装
第3.5.3条钢筋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较原规定有较大的修改,已按混凝士强度等级的不同而提出了不同的规定。
这是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的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La(La——受拉钢筋锚固长度),且不小于30Omm的要求而重新确定的。
为便于记忆,取值上作了适当的调整。
对同类钢筋而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搭接长度相互差为5d,对相同混凝土强度等级而不同类型的钢筋,其搭接长度相互差10d。
对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设计规范要求不应小于0.85La;且不应小于200mm。
则实际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为受拉钢筋搭接长度的0.85/1.2=0.7倍。
故在本条文中规定受压区钢筋为受拉区搭接长度的0.7倍。
对修改后的搭接长度,对Ⅰ级钢筋,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5时较原规范有所增加,高于C25时则有所减小。
对于Ⅱ、Ⅲ级钢筋,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0时较原规范有较大的增加,等于或高于C30时则与原规范相当。
由于表中搭接长度值,对Ⅱ、Ⅲ级钢筋主要是根据月牙纹钢筋的取值,故对螺纹钢筋加了附注。
同时对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搭长度,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的纵向钢筋的搭接长度,以及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的搭接长度都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3.5.4条焊接骨架和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也按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而作了修改。
这是根据混凝土结构规范中对焊接骨架在受力方向的接头可采用焊接的搭接接头,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La(La——锚固长度)修订而成。
受压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4数值的0.7倍,也是按受压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85La所得。
同时考虑到用Ⅱ级钢筋作焊接网的已很少,故原规范中的Ⅱ级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予以删除。
对轻骨料混凝土焊接网绑扎接头改用以注②说明。
即按普通混凝土增加5d,冷拔丝增加50mm。
修改后的搭接长度与原规范比较,混凝土强度等级较低时,即低于C25时有所增加,高于C25时相应有所减少,在C25时与原规范规定一致。
第3.5.5条对受力钢筋绑扎接头的规定,作了如下的修改和补充:
一、将原规范对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积百分率的规定为“在受力钢筋30倍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mm)”改为“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1.3倍的区段范围内”,并补充了绑扎接头区段示意图,图中表示在L区段范围内只包含了二个接头中心线,则只算二个接头。
当这4根钢筋为同样直径时,其接头钢筋面积百分率,在L区段内则为50%;
二、补充了绑扎接头区段钢筋的横向间距图。
对于纵向配筋率高的梁,由于采用绑扎接头时,对钢筋接头处的横向间距受到影响,因此对钢筋横向最小间距作了规定。
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梁的下部纵向钢筋净距不应小于25mm和d(d──为钢筋的最大尺寸),因此本规范也按此值取用。
但是对于梁的上部纵向钢筋以及对构件下部钢筋配置多于两排时的上排钢筋,其净距尚应加大一倍。
第3.5.6条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在绑扎骨架中非焊接的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对箍筋间距的要求,而补充了本条规定。
第3.5.7条混凝土的保护层,是保证钢筋与混凝土的共同工作,防止钢筋锈蚀,增加耐久性具有重要作用,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本条执行。
本条的修改,是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提出的按不同的环境与条件,不同的构件类型和不同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实践表明,原规范规定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基本上能保证室内正常环境下耐久性的要求,但对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中的构件,由于保护层偏薄,或混凝土质量(密实性)较差时,有些使用20~50年的构件出现了钢筋锈蚀现象,影响了结构的耐久年限。
因此对室内正常环境的梁和柱类构件,其保护层厚度仍照原规范,而对板、墙、壳类构件,当截面厚度小于或等于100mm时,考虑到施工时又允许有负偏差,将保护层厚度调整为15mm。
这样在正常环境下的板、墙、壳构件就不再分厚度大于或小于100mm而提不同的要求,而统一到最小厚度到15mm。
对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中的构件,混凝土碳化后钢筋锈蚀较快。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时,50年碳化深度约为25mm,以此作为板类构件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取值。
为了不过多增加保护层厚度,采用了按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来要求最小保护层厚度。
表中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指构件中的主要受力钢筋。
如果主要受力钢筋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对梁、柱中箍筋保护层厚度也能满足要求,因此将原规范中对梁、柱箍筋和构造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规定予以删除。
对于基础的最小保护层厚度未作变动,对有垫层的基础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35mm,其垫层厚度一般为100mm,这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的要求是统一的。
第四章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l条对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所采用的混凝土有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两类,普通混凝土是用水泥、普通碎(卵)石、砂和水配制质量密度为1950~2500kg/m3的混凝土。
轻骨料混凝土是采用水泥、轻粗骨料、轻细骨料(或普通砂)和水配制的质量密度小于1950kg/m3的混凝土。
轻骨料可采用天然轻骨料、人造轻骨料和工业废料轻骨料。
采用普通砂作细骨料的轻骨料混凝土为砂轻混凝土;采用轻细骨料的轻骨料混凝土为全轻混凝土。
第4.1.2条我国生产的水泥品种很多,常用的水泥主要是五种,即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这五种水泥的现行国家标准是: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85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85。
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水泥,如快硬水泥、膨胀水泥等,其性能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4.1.4条根据原规范第4.1.4条和第4.1.5条修改而成。
目前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骨料标准,仍然是原规范所列的7个标准。
这些标准有的正在修订。
待新标准颁布后则应按新标准执行,因此条文中未将这些标准列入。
混凝土用的砂、石质量与混凝土的性能密切相关,特别是当所采用的砂、石中含有碱——活性骨料时,将影响潮湿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对此必须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进行必要的试验,或采取有效抑制措施来防止碱骨料反应。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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