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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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社会投资项目)
一、适用范围和免审项目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
但以下社会投资项目除外:
1、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2、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
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免于该阶段设计方案审批项目范围
1、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
2、按照“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深化产业空间布局的以下二类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免于审核:
(1)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要求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的项目;
(2)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以及生产配套的附属建筑(宿舍、办公、研发等除外)。
二、事项内容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含内部意见征询事项)。
规土部门内部意见征询事项:
(1)交通部门: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含公交枢纽或者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出入口审核
(2)绿化部门: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对配套
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
(3)交警部门:
出入口审核
(4)根据项目类型或建设单位选择,增选的征询部门和事项。
三、申请应具备条件
(一)项目信息已自行按“相关下载”的《项目信息报送填写说明》填写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已依法确定,并完成直接发包手续网上登记或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或合同信息报送;办理网址:
.cn/ApproveManageNew/Home/ApproveCenter/1
(三)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
(四)材料清单中应当提交的电子材料已经准备完成。
四、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
(一)必须材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申请表
登录“联审平台”,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电子签章
2
设计单位承诺书
设计单位登陆“联审平台”下载示范文本,填写
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盖章后,扫描成
PDF文件
3
文本、图纸及相关附件:
(1)建筑设计方案文本(A3)包括但不限于:
♦效果图
♦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图纸(含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
♦各专项设计说明和专篇
♦分析图(应含绿化分析图)
(2)图纸:
♦1/500或1/1000(郊区
1/2000)地形图
♦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1/500或1/1000)(PDF
和CAD格式)
♦地下车库平面图(CAD格式)
♦停车场(库)分层平面图
♦交通流线图(CAD格式)
(3)附件
包括但不限于:
♦分层面积表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1)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具体见“相关下载”中《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2)总平面图应标注机动车泊位类型、数量和交通流线;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电子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电子签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
(3)停车场(库)分层平面图应标注停车场(库)出入口、净空高度以及不同类型车辆在停车场(库)内部的主要行驶路线、通道或坡道宽度、转弯半径、纵坡坡度、所含泊位类型、尺寸和分布位置等,明确标注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
(4)绿化分析图应标明每块绿地面积、范围
(5)分层面积表应加盖设计单位电子签章或盖章扫描上传
(二)根据项目特点可选传材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要求
1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单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登陆“联审平台”下载示范文本,交由日照分
析单位填写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
2
按有关规定加送有乙级规划资质以上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
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提供,具体要求参照(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文
1、电子件,需加盖日照分析单位电子签章;
2、扫描件:
需建设单位扫描后上传
3
地库剖面图
建设项目绿地下有地库的提供。
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电子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设计师电子签章。
4
公交枢纽/首末站设计专篇
含公交枢纽或者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提供。
应涵盖建筑、道路、结构、风、水、电等专业。
5
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扫描件
对达到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方
案送审前完成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
小型和工业项目不包含。
应符合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6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房管、市政等部门所需文件,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五、办理流程
(一)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
“设计方案”专栏,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资料,通知设计单位登陆“联审平台”,按要求上传电子图纸。
设计单位上传完成后,通知建设单位审核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审核申请信息和图纸资料真实无误,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范围》,选择市或者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后提交申请;
(二)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方案送审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登录“联审平台”,通知交通、交警、绿化市容必询部门和其他选询部门,内部并联征询部门接收后进行预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需要补正意见,反馈给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三)参与征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所征询事项提出征询意见,并将结果录入“联审平台”,提交给规划土地部门。
规划土地部门汇总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设计方案审批(方案审核意见或方案批复决定),并将结果录入“联审平台”;
(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完成后,“联审平台”通知建设单位查看、下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并联征询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同步通知后续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提前服务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具体流程图如下:
六、审批期限
“小型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设计方案审核时限分别为15个、20个工作日。
其中,并联征询部门出具征询意见时限分别为9个、12个工作日。
以上时间均含预审期5个工作日。
涉及方案专家评审、方案公示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审批结果
(一)批准的
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及附图。
证件有效期六个月,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八、咨询渠道
(一)业务咨询窗口和电话
1、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涉及:
设计方案、规划许可),咨询电话:
(021)*20004。
2、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涉及:
项目信息报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咨询电话:
(021)。
(二)联审平台技术服务窗口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电话:
(021),
电子邮箱:
lszx@
九、办理依据和要求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
(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注:
内部意见征询依据和要求:
(一)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依据
1、《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2)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3)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4)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5)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
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2、《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2010]384号(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1)新建其它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其中机关团体、部队、体育类建设项目的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消防、防汛等市政建设项目、宾馆类建设项目,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商办类建设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商住类建设项目,按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配套绿地面积,住宅部分按百分之三十五、商业部分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非住宅项目,确实无法达到绿地率指标的,允许规定的配套绿化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但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化面积。
(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内部意见征询依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内部意见征询依据
1、《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更新给予补贴。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经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十部门关于优先发展上海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4号)
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汽车和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建设标准》
(DG/TJ08-2057-2009J11467-2009)
4、《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在本市商业中心地区、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
第二十二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以及新建居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设置规范》(DG/TJ08-2108-2012J12105-2012)
(四)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内部意见征询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
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
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发布)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强化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机制,确保停车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车位配建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的意见征询,在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实施停车场(库)专项验收,确保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贯彻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
52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
加强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和使用的监管,严格落实停车设施的配建机制。
7、《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沪交货〔2011〕596号)
8、《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17〕2号)
9、《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交科〔2015〕553号)第四章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纳入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由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征询意见时提出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的审核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停车场(库)竣工时对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10、《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沪交科〔2016〕
85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及公共停车场(库)应严格执行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1)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2)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中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配建比例要求。
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
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到位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五)出入口设计方案内部意见征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
3、《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
(六)设计方案审批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
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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