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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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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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主城区测绘资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本市按照“规范准入、强化监管、扶优淘劣、鼓励创新”的管理原则,开展测绘资质初次申请、等级升降、专业增减
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人才与队伍梯队,增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
相适应的保障服务能力,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
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七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负责受理、
审查本市乙级和主城区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负责受理本市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独立办公场所;
独立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m2,丙级不少于40m2,丁级不少于20m2。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
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
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测绘资质分级
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测绘资质分
级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软硬设备设施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以及未经鉴定的软件等,不能计入;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各专业类别中部分细分专业子项有项目增减或者承担具有仲裁、行政职能等专业工作时,可调整专业软硬件设备设施要求。
其中规划测量应具有验核放线、基础竣工测量与工程竣工测量及其数据库建设装备能力,保
证数据库数据具有历史追溯且数据修改不可逆;水利工程测量不开展水下地形测量时,可不考核测深仪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和质量保障体系包括:
技术质量检査机构或人员设立、
制度建设、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标准规范管理与使用、质量检验、合格供方管理、持续改进机制等方面内容。
安全保障措施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包括:
建立安全保密制度,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
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
建立测绘成果核准、
登记、汇交、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
(初次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
围除外);
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近两年内独立完成的测绘服务
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近两年
内独立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申请晋升丙级
测绘资质的,近两年内独立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50
万元。
(七)能够认真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测绘资质申请统一在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和服务平台办理,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
申请材料应当以原件扫描件等电子文件方式提供。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在提出资质许可申请前,可以先行开
展申请材料内容的法定条件核定,可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向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甲、乙级测绘资质申请法定
条件核定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
其中,对甲级
进行技术性审查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乙级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
测绘资质单
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资质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职称证书或者同等能力证明材料、注册测绘师注册证书(《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未要求的除外)、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其他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测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
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精度有效性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划拨仪器设备应出具
能够证明仪器设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证明及发票,对仪器有精度性能等技术指标要求的,提交的材料应当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可靠性符合要求。
(五)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属于自有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证明及产权人的产权证明。
(六)覆盖本单位测绘业务范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
设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质检、汇交、注销、检
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证明材料等。
(八)测绘成果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材料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职称证书或者同等能力证明材料、注册测绘师注册证书(《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未要求的除外)、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完成的测绘项目目录和项目成果检验证明材料;
其他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测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精度有效性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划拨仪器设备应出具
能够证明仪器设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证明及发票;对仪器有精度性能等技术指标要求的,提交的材料应当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可靠性符合要求。
(三)覆盖本单位测绘业务范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及有效运行证明材料;
管理体系内容包括技术和质量检査机构或人员设立、制度建设、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标准规范管理与使用、合格供方管理、持续改进机制等。
有效运行证明材料包括质量奖惩记录、合同评审记录、仪器设备状态记录及台账、仪器设备维护记录、标准规范的使用及查新记录、持续改进记录等。
(四)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及运行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
设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测绘成果质检、汇交记录;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证明材料等。
(五)测绘成果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及运行材料。
材料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六)与所申请等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
近两年来承担的测绘项目目录、项目承揽
合同、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十五条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第(五)项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是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测绘资质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受理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乙、丙、丁级测
绘资质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
十五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单位。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
查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提供书面初审
意见;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受理丙、丁测绘资质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书面初审意见。
申请人申请的资质业务范围涉及专业测绘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公示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测绘资质证书使用自然资源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
术研发和创新,提升质量,丰富供给,打造精品,创立品牌。
对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
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等领域中做出实质性创新或突出贡献的单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政策倾斜、评先创优、资质特许等方面的扶持。
第二十二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
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文件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的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四条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应当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补办证书申请、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等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测绘资质基本信息变更、遗失补办证书的单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对申请测绘资质延续的单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原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并寄送自
然资源局;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并组织销毁,销毁前应当将销毁证书涉及单位名称、正(副)本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监销人姓名等情况,登记造册存档。
第二十七条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申请测绘资质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和服务平台,按照规定格式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测绘资质条件情况;
(二)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情况;
(三)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四)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
(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情况;
(五)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六)单位诚信等级情况;
(七)测绘合同执行和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八)测绘成果汇交或者报备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内容情况。
前款第
(一)至第(六)项年度报告内容将向社会公开公
示。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
示内容进行抽查。
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未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市规划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第三十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每年根据管理工作重点确定主要巡查内容,对测绘资质
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本
办法以及遵守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成果汇交、档案管理等有
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巡查。
第三十一条加强测绘资质法定条件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入资质单位
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一)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且所在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二)经核实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任职的;
(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内无所在单位工作记录或业绩证明的;
(四)无三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记录的;
(五)其他不具备测绘资质法定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市外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测绘资质登记手续。
办理测绘资质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原件(乙级及以上等级)和复印件,法人授权文件;
(二)驻渝测绘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
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中级及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证书或者同等能力证明材料,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书;
(三)驻渝人员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职称、任职时间、职务、现从事的工作、身份证号码等)及测
绘作业证,且专业技术人员应连续在本单位从事测绘工作
1
年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登记的测绘资质单
位纳入本市测绘资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外测绘资质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办理测
绘资质登记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市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提出。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
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上一年度完成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的测绘成
果目录及成果汇交记录(按照《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
交管理办法》核查);
(二)上一年度完成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经市质
检机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三)上一年度本单位有效信用报告;
(四)测绘成果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及运行材料;
(五)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市外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
办理登记延续或者终止已登记手续:
(一)登记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
质证书的使用权的;
(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四)不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
的;
(七)受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测绘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市外测绘单位有以下情况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接入本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不予批准提供测绘成果服务:
(一)未办理测绘资质登记手续;
(二)已登记手续被终止的;
(三)登记有效期届满的。
第三十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进行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测绘资质单位被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记入严重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测绘资质单位被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记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测绘资质单位被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记入轻微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7〕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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