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登记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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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登记范本
民办非企业登记范本
授权委托书
新昌县民政局:
兹授权委托前来你局办理
事项。
委托代理人有权当场作出承诺以及对申报资料作出技术性补充,委托代理人在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致证照办理完毕为止。
被授权人无权再次委托他人。
特此声明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申请报告(民非成立登记)
新昌县民政局:
为了XXXXXXXXXXXXXXX,现由XXX、XXX个人自愿出资XX万元举办“新昌县XXXXXXXX”,从事非营利性XXXXX活动,单位地址设在:
新昌县XXXXXX号,拟任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XXX,男(女),具备担任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条件,现已经业务主管部门新昌县XXXXX审查同意。
“新昌县XXXXXX”成立登记后,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和核准的章程为全县人民提供XXXXX服务,并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按规定进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现特向贵局申请成立登记,请予批准。
举办者:
XXXXXX
201X年XX月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申请书
单位名称新昌县XXXXXX中心
报送时间201X.XX.XX
经办人XXX联系电话86XXXX手机13XXXXXXXXX
通讯地址新昌县XXXXXX号邮编312500
说 明
一、申请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要按本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一律使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五、章程和验资报告另附。
六、本表填写一式两份。
单位名称
新昌县XXXXXX中心
住 所
新昌县XXXXXX号
电话
13XXXXXXXXX
邮政编码
312500
法定代表人
姓名
XXX
职务
XXX(理事长等)
电话
86XXXXXX
手机
13XXXXXXXXX
业务主管
单位
新昌县XXXXXX局
电话
86XXXXXX
从业人员
XX人
其中执业人员
XX人
理事或董事人数
X人
监事人数
X人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号
新X字【201X】XX号
批准
日期
201X.XX.XX
宗 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XXXXXXXXXXX,XXXXXXXXXXX(即单位设立的目的)。
业务范围
1、XXXXXXXXX;
2、XXXXXXXXX;
3、XXXXXXXXXX。
(按业务主管部门审定业务范围填写)
举办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出资额
举办者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出资额
签字
XXX
19XX.X
中共党员
XX街道XX村
86XXXXXX
X万元
XXX
19XX.X
群众
XX镇XX村
86XXXXXX
X万元
XXX
19XX.X
群众
新昌县XXXX公司
86XXXXXX
X万元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拟任职务
政治
面貌
电话
(手机)
XXX
X
19XX.X
XX街道XX村
理事长
中共党员
13XXXXXXXXX
XXX
X
19XX.X
XX镇XX村
理事
群众
13XXXXXXXXX
XXX
X
19XX.X
新昌县XXXX公司
理事
群众
13XXXXXXXXX
理事董事名单
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和职称
联系电话
XXX
新昌县XXXXXX中心理事长
13XXXXXXXXX
XXX
新昌县XXXXXX中心理事
13XXXXXXXXX
XXX
新昌县XXXXXX中心理事
13XXXXXXXXX
监事名单
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和职称
联系电话
XXX
新昌县XXXXXX中心监事(召集人)
13XXXXXXXXX
XXX
新昌县XXXXXX中心监事
13XXXXXXXXX
XXX
新昌县XXXXXX中心监事
13XXXXXXXXX
单位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备注
XXX(业务)组
XXX
新昌县XXXXXX号
13XXXXXXXXX
财务组
XXX
新昌县XXXXXX号
13XXXXXXXXX
后勤组
XXX
新昌县XXXXXX号
13XXXXXXXXX
理事会(或董事会)筹备会议决议
第一届理事会(或董事会)第1次会议,于201X年XX月XX日在新昌县XX路X号召开,应到理事人数X人,实到X人,讨论并达成以下决议:
一致同意成立内设机构及负责人选:
1、经举办者推荐提名XXX、XXX、XXX等X人组成本单位首届理事会,为本单位决策机构;
2、一致通过《新昌县XXXXXX中心章程》(草案);
3、理事会选举XXX为本单位理事长,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4、理事会聘任XXX兼任本单位XX(负责人等职务),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
5、同意XXX、XXX、XXX等3人组成本单位监事会,XXX为召集人;
6、本单位下设XX(业务)组、财务组、后勤组,XXX、XXX、XXX分别任XX(业务)组、财务组、后勤组组长。
理事签名处:
201X年XX月XX日
办公场所证明表
单位名称
新昌县XXXXXX中心
办公场所地址
新昌县XXXXXX号
邮编
312500
产权单位名称
新昌县XXXXXXXX
邮编
312500
电话
86XXXXXX
办公场所面积
XXX平方米
产
权
单
位
证
明
上述场所X间XXX平方米平方米产权系我单位所有,现租赁(划拨、出借)给新昌县XXXXXX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使用,使用期限201X年XX月XX日至201X年XX月XX.
特此证明。
产权单位经办人签名:
产权单位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业务主管批准文件粘贴处
受理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批准
年月日
登记证号
领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
备注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表
注:
“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新昌县XXXXXX中心
登记证号
姓名
XXX
性别
X
民族
汉
像
片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文化程度
XX
出生日期
19XX.X
身份证号
33062419XXXXXXXXXX
职务
法定代表人
技术职称
户口所在地
新昌县XX街道XXXXX幢XXX
家庭住址
新昌县XX街道XXXXX幢XXX
邮编
312500
电话
13XXXXXXXXX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XXXXXXXXXXXXXXX
电话
86XXXXXX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19XX.X-19XX.X
XXX(学校)读书
XX
19XX.X-至今
XXX(单位)工作
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意见:
年月日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担任职务,根据章程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行使职权。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单位名称
新昌县XXXXXX中心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新昌县XXXXXX中心理事会筹备会议
时间
201X.XX.XX
应到人数
X
实到人数
X
赞同人数
X
反对人数
0
弃权人数
0
需说明的主要问题
1、本次大会一致通过《新昌县XXXXXX中心章程》(草案);
2、《新昌县XXXXXX中心章程》(草案)经县XXX局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核准生效;
3、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核准的《新昌县XXXXXX中心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受理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批准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XXX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XXX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合伙)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
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
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
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
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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