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之基本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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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之基本流程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之基本流程
编号
项目名称
启动/申报/实施主体
受理/审批/审议部门
条件
1
计划申报: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
A、市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
B、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申报材料完整或者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C、区政府或者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要求】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
(三)已形成计划申报主体;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多权利主体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开招标、集中投票、集中谈判等方式,选定受托方,委托其代为申报;
(三)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或者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包括旧住宅区的,应当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集意愿、接受委托进行申报。
2
计划审批: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审批
市规划国土部门形成草案、市政府审批: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城市更新的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按批次统筹形成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在深圳特区报、本部门政府网站深圳商报及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可优先纳入计划草案。
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计划申报情况将城市更新需求较为集中且迫切的区域整合成为城市更新统筹片区,会同各区政府组织开展规划研究。
3
计划公告: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公告
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告:
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就计划内容进行公告。
4
土地权属核查: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权属核查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土地权属核查
详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5
编制规划: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6
规划审批: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
初审和征求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的,还应当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现状建设情况、改造捆绑责任、实施分期及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导向、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规划国土部门。
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草案,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结束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不改变法定图则内容的,函复计划申报主体。
市政府审议:
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内容的,报市政府审议。
7
规划公告: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公告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抄送市发改部门和环保部门。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8
建筑物的权属核查: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权属核查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详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9
形成实施主体
属于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组织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单一市场主体。
详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10
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
权利主体通过第9环节形成的实施主体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详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11
实施主体公示及确认文件核发
权利主体通过第9环节形成的实施主体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详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12
监管协议签订
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机构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详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13
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机构
市规划国土部门
详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14
建筑物拆除与房地产权属注销
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机构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
详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五十九条。
15
建设用地审批
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机构
市规划国土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由项目实施主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6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机构
市规划国土部门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7
项目建设: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开工建设等
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机构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18
项目预售
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机构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出具意见。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19
项目规划验收
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机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出具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20
房地产权登记
取得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机构、搬迁权利人
房地产权登记部门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分证登记。
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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