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守则及操作规程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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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守则及操作规程1doc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程
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并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2、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将牌照悬挂于车辆上;
3、编制并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监督、确认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5、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和阻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6、组织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二、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职责:
司机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和使用的直接实施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操作,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2、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3、根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配合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维保工作;
4、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1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厂内机动车辆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如下: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并操作证上岗。
5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
6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7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由用本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
行
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有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物变形,物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应保持畅通。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和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驶,转向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1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2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3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
意外脱沟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然有效。
14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符合有关标
准及规定。
15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能应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能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
16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17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18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
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19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应灵敏、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0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1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22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
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2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四、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为保障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在管理、操作厂内机动车辆的时应严格遵守本规程。
(一)、通用规定
1、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严禁无证驾驶。
2、驾驶员在行驶中必须思想集中,谨慎驾驶,不准吸烟、饮食或闲谈,严禁酒后驾驶。
3、多班制运行时,驾驶人员在上下班前后应办理交接班手续。
4、每日投入运行前,应由驾驶人员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机、喇叭、灯光和液压装置是否灵敏可靠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完好方能正式启动。
5、坚持“五不出车”,即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和安全装置不正常不出车。
严禁带病出车。
6、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7、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情况,确认无人员或障碍物后,再鸣号起步。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二)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
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
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
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行政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认真执行。
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4车辆事故记录。
4.行政人事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车辆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不能酒后驾驶,驾驶过程中不
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它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以及上下车时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车辆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在场内行驶,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
(四)安全技术检验
1.各使用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并做好检修台帐记录。
2.特种场内机动车辆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合格后方可行驶作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须予以复检。
3.从事厂内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驾驶作业。
(五)罚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生产技术处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行政人事处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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