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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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合同doc
怒江供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1.范围
本实施办法规定了怒江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怒江供电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15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8号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SG22113—2010
云南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试行)QG/YW-YX-02-2010
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导则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编写规定QB/YW205-05-2007
3.术语和定义
3.1供用电合同管理:
指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3.2供用电合同签订:
指供用电合同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和盖章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4.职责
4.1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4.1.1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制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制订和发布公司供用电合同范本;参与重大供用电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对各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2各分公司对供电所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公司企管部是供用电合同的指导部门,负责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参与重大合同的会签;协助解决因供用电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
4.3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具体审批和会签以及一般合同与重大合同的分级范围。
重大合同必须经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稽查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的审核会签。
4.4各分公司、供电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4.4.1与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组织填写供用电合同文本,经业务部门领导审核,重大合同须经有关部门会签后,将合同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审查签字。
4.4.2起草非范本式的供用电合同。
4.4.3负责供用电合同的修改、重签工作。
4.4.4负责供用电合同档案的统计、归档管理工作。
4.4.5将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各类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4.6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5调度部门负责签订客户相关调度协议。
4.6公司审计稽查部负责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执行情况。
5.内容和要求
5.1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5.1.1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可分为:
5.1.1.1高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
5.1.1.2低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除居民生活用电外供电电压为220/380V低压供电客户。
5.1.1.3临时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的高、低压供电客户。
5.1.1.4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执行单一居民生活电价的居民客户。
5.1.1.5趸售电合同:
适用于趸购转售电客户。
5.1.1.6委托转供电协议:
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方)向第三方(被转供方)供电的情况。
5.1.2供用电合同的参考文本(见附录)由公司市场营销部制定。
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在参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供用电合同统一范本(趸售电合同可参照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的格式制定)。
5.1.3供用电双方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自备电源协议、补充协议等应约定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4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的有关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1.5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可采用背书形式签订。
5.2供用电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5.2.1各分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5.2.2签订合同前,各分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
5.2.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内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
合同范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划掉或填写“无”。
5.2.4各分公司应实行合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
签约人员负责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重大合同需组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稽查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会审。
审查要点:
5.2.4.1合同内容是否完整;
5.2.4.2用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5.2.4.3供电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5.2.4.4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是否准确并可实现;
5.2.4.5合同中是否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5.2.5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按分层分级的原则由公司或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约。
5.2.6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纳入业扩流程进行管理,业扩流程应在适当环节启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对合同签订的各个环节进行时限控制,严格按照时限办理,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与客户的签订确认工作。
具体时限由公司规定。
5.2.7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正式供电立户,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公司、供电所应与客户补签供用电合同。
5.2.8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范:
5.2.8.1合同的生效
(1)客户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分公司或供电所“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和客户合同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
(2)客户属个人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分公司或供电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分公司或供电所“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客户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才能生效。
5.2.8.2供用电合同签订时,必须加盖骑缝章。
5.2.8.3供用电合同中客户名称必须与客户报装登记名称、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名称相一致。
5.2.8.4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签约人必须是:
(1)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2)属个人的,由该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交分公司或供电所。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5.2.8.5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不能涂改。
5.2.8.6供用电合同中有关于免除或者限制客户责任条款的,供电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等)提请客户注意,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5.3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5.3.1供用电合同生效后,供电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督促客户严格履行合同。
5.3.2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时,供电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用信函或电报通告的,应留存根或复印件。
5.3.3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其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5.3.4供用电合同有效履行期限一般定为:
5.3.4.1高压供用电合同3年;
5.3.4.2低压供用电合同5年;
5.3.4.3趸购电合同1年;
5.3.4.4临时供用电合同6个月,装表临时用电可放宽至3年。
5.3.5供用电合同到期,且客户继续用电的,供电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与客户续签供用电合同:
5.3.5.1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5.3.5.2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5.3.5.3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
5.3.6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110kV直供用户、县以上趸售用户对执行供用电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分公司应及时报公司市场营销部。
5.3.7合同纠纷的处理采用协商方式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不成时,可依供用电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纠纷。
5.3.8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业务人员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5.3.8.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5.3.8.2有关的票据、票证;
5.3.8.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5.3.8.4证人证言;
5.3.8.5其他有关材料。
5.3.9因合同纠纷提起仲裁、起诉或应诉的,各分公司应根据案情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上报手续,同时由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公司营销部门和法律主管部门。
5.4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5.4.1供用电合同采用统一编号。
具体编号见附录C《供用电合同编号规则》
5.4.2供用电合同管理纳入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系统,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5.4.3供用电合同文本、附件等文书资料,应作为客户档案资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4.4“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5.4.5各级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4.6公司、分公司的营销稽查部门负责对供电单位自身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6.检查与考核
6.1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负责检查与考核各分公司。
6.2各分公司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负责对本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6.3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6.3.1不按本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在供用电合同生效前,向客户正式供电的;
6.3.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6.3.3无正当理由延误合同签订,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
6.3.4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6.3.5未依据法律和本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6.3.6丢失合同文本的原件和相关文件原件的;
6.3.7提供虚假资料的;
6.3.8未按办法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签约的;
6.3.9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的;
6.3.10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6.3.11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客户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接受贿赂的;
6.3.12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6.3.13使用非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
6.3.14未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客户主体不合法的。
7附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一般供用电合同会签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重大供用电合同会签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供用电合同编号规则
附录D(规范性附录)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范本
附录E(规范性附录)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范本
附录F(规范性附录)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参考范本
附录G(规范性附录)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背书合同)参考范本
附录H(规范性附录)委托转供电协议参考范本
附录A一般供用电合同会签表
合同编号:
客户简要情况
客户名称
用电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业务经办人员意见
收到日期
年月日
传出日期
年月日
供电所负责人意见
收到日期
年月日
传出日期
年月日
分公司领导意见
收到日期
年月日
传出日期
年月日
附录B重大供用电合同会签表
合同编号:
客户简要情况
客户名称
用电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分公司意见
业务经办人员意见:
年月日
合同管理人员意见:
年月日
分公司领导意见:
年月日
公司市场营销部意见
收到日期
传出日期
年月日
公司生产技术部意见
收到日期
传出日期
年月日
公司系统运行部意见
收到日期
传出日期
月月日
法律顾问意见
收到日期
传出日期
年月日
公司领导意见
收到日期
传出日期
年月日
附录C供用电合同编号规则
合同编号由16位数字组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第1—4的四位数代表签订合同年月,采用“yymm”的编号方式;
2.第5—6两位数代表各供电单位编号:
昆明供电局01曲靖供电局02红河供电局03玉溪供电局04
楚雄电业局05大理供电局06临沧供电局07思茅供电局08
西双版纳供电局09昭通供电局10
保山供电局11文山供电局12德宏供电局13丽江供电局14
怒江供电局15迪庆供电局16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7
德宏供电有限公司18丽江供电有限公司19
怒江供电有限公司20迪庆供电有限公司21
3.第7—8两位数字代表各分公司编号,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确定。
兰坪分公司01泸水分公司02
福贡分公司03贡山分公司04
4.第9—10两位数字代表用户所在县供电所的编号,由各分公司根据云电同方客服服务技术支持系统中的核算单元序号进行确定。
5.第11位数字代表合同类别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1低压供用电合同2
临时供用电合同3趸购电合同4
转供电合同5居民供用电合同6
6.第12位数字代表主要用电类别编号
大工业用电1非、普工业用电2
农业生产用电3商业用电4
居民生活用电5非居民照明用电6
趸售用电7农业排灌用电8
7.第13—16位数字代表合同顺序编号共4位,为分类合同的顺序号。
附录D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范本
合同编号:
供用电合同
(高压)
供电方:
用电方: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有关规定,经供电方和用电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1用电地址:
1.2用电类别:
1.3用电容量
1.3.1变压器容量为。
1.3.2与供电电源直接接用(含通过隔离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1.3.3用电方自备电源容量为:
。
1.3.4用电方根据自身用电负荷性质,须采取自备保安电源或非电的保安措施,以保证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人员在电力系统事故下的安全。
用电保安电源为:
□供电方提供;□用电方自备,用电方自备的保安电源容量为。
1.3.5用电方应编制并提供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经供电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6用电方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千乏。
2.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供电方式
2.1.1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千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1.2供电线路如下(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主供线路;
□备供线路;
□保安线路。
2.1.3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供电质量
2.2.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2.2用电方电力设施产生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12326-2000、GBT15543-1995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2.2.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3.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
产权分界示意图见附件1。
3.2供、用电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但供电方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各自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维护、监管、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按照国家标准或规定做好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监管、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开展用电检查、抄表等工作。
3.4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
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供电方不承担因用电方设备和保护装置不安全所造成的损失。
3.5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整定值由供电方规定。
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4.用电计量
4.1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
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4.2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
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若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对应,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经双方约定线路损耗电量按照计量抄见总用电量的%计算。
由用电方承担的线路与变压器损耗每月应按供电方核定的比例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分别计算电费。
4.3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无法分别计量时,经供电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表计量,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用电方用电结构发生变化时,用电方应及时向供电企业申请重新核定。
□按比例分算时,具体比例定为:
。
该比例有变化时,双方应重新核定。
□按定量计算时,具体为:
。
4.4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计量点名称
计算倍率
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千伏)
计量设备
规格
准确度等级
有功电表
无功电表
电流互感器
电压互感器
5.电价及电费结算
5.1计价依据与方式
5.1.1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1.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两部制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供电方在用电方计量点处装设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用电方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千伏安。
□最大需量计算,最大需量合同值为千瓦。
用电方当月实际最大需量值超过最大需量合同值5%以内(含5%)的部分,不另收取基本电费,超过5%部份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用电方可根椐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但用电方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用电方选择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5.2电量确认方式
5.2.1供电方在每次抄表后要与用电方确认所用电量,可采用客户签字确认的形式留档
保存。
5.2.2用电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与供电方确认所用电量,若有异议需及时提出,超过工作日视为用电方已确认所用电量。
5.3电费结算方式
5.3.1供电方每月分次抄表,抄表例日为每月的、、。
抄表周期和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2用电方应在前一次结清当期电费,缴付电费的方式为:
。
5.3.3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先交清电费,然后要求供电方复核。
经复核确认有误的,供电方应予以纠正,并退补电费。
用电方对供电方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5.3.4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用电方补收全部少缴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5.3.5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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