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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案例
在市场经济及现代股份制公司环境下,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日趋频繁,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加强对企业股权交易行为的控管是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道新的课题。
在各类股权转让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进行的股权交易,其资金流向及交易各方相对透明,容易监控.但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行为则比较隐蔽,税务部门对其交易的情况不易掌握,容易造成税源流失。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文件的精神,对辖区内企业资本交易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了一些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较为典型的问题。
下面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7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7年12月、2008年6月、2008年8月3次增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
2007至2010年先后发生股权变动6次,涉及自然人股东2人(刘某、王某),法人股东4家,分别是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湖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
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主管税务机关为长沙市望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
二、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于2011年8月至10月对A公司历年来股权变更情况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经过初步的了解,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股权变更相当频繁,股权结构极其复杂,涉及交易各方较多,且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加之有些交易参与方不属于我局管辖,检查工作面临较大困难.针对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检查人员通过查前分析,研究决定首先将A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绘制成图表形式,逐笔查证,从中寻找突破口。
A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图表如下:
2007年9月:
2007年12月:
2008年6月
2008年8月
2009年7月
2010年1月
2010年11月
检查人员根据A公司提供的各次股权转让的的相关资料,结合股权结构图进行认真的分析比对,发现该公司历次股权交易中有2笔交易存在疑点,一是2008年8月,B公司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王某,同时约定由王某对A公司增加投资900万元。
2009年7月,王某又将该项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转让价格,并且王杰持股期间并未履行对A公司增资的约定。
二是2010年11月,B公司将所持有的46%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转让协议显示该笔交易D公司支付对价810万元(其中货币支付210万元,减免B公司债务600万元)。
检查人员认为,以上两笔交易转让定价存在不合理因素,但A公司提供的相关转让合同及股东会议等资料无法完整准确的反映股权交易的真实情况,且A公司财务人员称相关股权转让系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具体情况他们不了解。
而上述股权交易中,B公司注册地点在陕西省城固县,王某的居住地在长沙市开福区,均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检查人员无法对相关交易方进行调查取证,检查工作暂时陷入僵局中。
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对本案已掌握的情况再次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最后决定做两手准备,一方面扩大资料搜集范围,调取A公司2007至2011年全部的股东会议记录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对A公司与王某及B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逐笔进行核实。
另一方面准备与上级税务部门衔接,请求上级税务部门协助跨地区调查取证.通过案情分析会,检查人员对整个案件的情况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明确了下一步检查的方向,更坚定了将本案查实查透的信心。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检查人员随后对A公司2010年的股东会议记录进行查证的过程中,一份临时股东会议纪要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这份临时股东会议纪要显示,B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2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D公司。
而正是2009年8月,B公司刚刚从王某手中受让了A公司40%的股权,为什么才过了4个月的时间,B公司就将其2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D公司,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玄机?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进一步对其他资料进行了审查,又在2010年的合同文件中发现了一份B公司、王某及D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D公司代B公司偿还所欠王某1050万元的债务.同时,检查人员还在A公司2010年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发现一笔分录,借:
其他应收款—内部单位往来D公司2900万元;贷:
其他应付款-其他单位往来B公司2900万元。
检查人员分析认为,以上证据资料显示D公司代B公司承担债务3950万元,而B公司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不合理低价或无偿转让给D公司的行为可能即是对D公司的补偿。
随后检查人员就以上证据资料约谈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最后该财务负责人承认,上述1050万元欠款系王杰与B公司股权交易的欠款,2009年8月,王杰与B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650万元,其中600万元由A公司代为支付,另外的1050万元由D公司替B公司偿还,作为补偿,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2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D公司.而D公司为B公司承担的2900万元债务包括A公司代B公司支付给王杰的600万元股权转让费,以及B公司从A公司以各种方式抽离的2300万元注册资本金.至此,本案终于水落石出,我局认定2009年王某转让股权取得收入1650万元,该项股权取得原价为1100万元,王某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550万元。
2010年B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转让价格为4160万元(其中货币支付210万元,代为偿还债务1050万元,免除债务2900万元),该项股权原计税基础2750万元,B公司实际取得转让所得1410万元。
以上王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10万元,应在被投资企业A公司所在地缴纳,我局要求A公司协助与王某取得联系,对其追缴税款。
B公司取得的转让所得,因其管辖权不属于我局,我们准备将情况报上级机关,将该项涉税信息通报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查证.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较为典型的涉税问题
在资本交易项目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存在以下一些典型的问题:
1、股权交易各方存在关联关系,股权结构较为复杂
我局检查的几户涉及股权变更的企业中,股权交易各方大多存在关联关系,如父子、兄弟、夫妻之间转让股权,母子公司之间转让股权,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等,致使企业的股权结构极其复杂,税务部门对其股权变动的整体情况很难全面掌握。
2、交易各方涉及管辖权问题,难以调查取证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公司投资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股权交易中转让方,受让方和被投资企业很可能不属于同一税务机关管辖,这就给调查取证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例如上述案例中,王某将所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B公司,且该项交易属于王某和B公司之间直接签订转让协议,由于王某及B公司的居住地和注册登记地都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检查人员无法直接从王某和B公司处调取相关的证据资料,很难直接确认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格。
3、交易各方互相串通,减少相关交易所得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A公司、B公司及D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B公司将所持有的46%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D公司支付对价810万元(现金支付210万元、债务免除600万元),仅从转让合同来看,B公司该笔股权转让收入810万元,股权转让净损失1106.67万。
但经过检查人员的深入查证,最后发现除上述合同约定的支付对价810万元以外,D公司还免除了B公司2300万元的其他债务,因此该笔股权转让B公司实际取得所得1193。
33万元.如果检查人员未能发现该笔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那么B公司则有可能偷逃近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4、股权交易中自然人股东少缴的个人所得税追缴困难
在上述案例中,自然人股东王某涉嫌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1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该项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我局,但由于王某居住地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而当时股权转让的支付对价方B公司也不属于我局管辖,造成对王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追缴工作极为困难。
四、稽查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对股权交易项目的征管和检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跨地区信息交换和协查追缴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股权转让的交易各方往往不属于同一税务部门管辖,由于缺少有效的信息交换渠道,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股权交易的真实情况,导致企业偷漏税款。
建议加强资本交易各方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源流失.
2、加强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的日常管理
如果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收缴入库,则很可能今后极难追缴,造成税源流失。
因此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企业股权转让的实时监控,对企业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动情况及时掌握。
同时应要求被投资企业将其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多方面收集证据资料,掌握股权交易的真实情况
针对关联方股权交易中定价不合理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多方面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如:
股东会议记录,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企业往来款项中的不正常资金往来等,结合股权结构图表分析,对股权转让定价进行深入查证,合理认定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避免关联交易方通过表面上以平价或低价转让,私下以其他经济利益对转让方进行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税收。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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