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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通则
全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通则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实施全椒县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椒县实际,制定《全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 适用范围: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
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控规体系:
全椒县控规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组成。
“控规通则”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
“地块图则”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开发提出控制性指标和要求。
主要内容有:
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等。
1.4 开发管理:
国有土地的使用和建设开发应按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地块图则”的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5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强制性内容
2.1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2)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3)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2.2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1)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
(2)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高度、绿地率地块控制指标。
(3)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
(4)“四线”控制。
特殊地段可以增加强制性内容,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
2.3四线控制
绿化绿线:
规划确定的各项公园、广场、绿地等,其数量和面积原则上只能增加,不能缩小。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河道蓝线:
指规划确定的河、渠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管理范围内用土应严格控制,总的原则是不得减少水域,不得对现有构筑物擅自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文物紫线:
用于界定文物古迹、传统历史街区等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线。
紫线范围应严格保护,不得进行与之不相关的其它建设。
严格控制紫线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开发强度,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时,应当与保护区的传统风貌或地方特色相协调。
城市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包括:
交通、供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消防、防洪、避震等设施。
城市黄线应严格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执行。
2.4公益性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商业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四大类,这四大类分别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A类、B类、S类(部分)、和U类用地。
根据各类设施的基本服务属性和政府职能的不同,结合用地分类,将设施分为经营性和公益性两大类。
2.4.1经营性设施
经营性设施主要由市场配给,是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设施,例如商业零售业、经营性文体设施、营业网点和其他服务设施等。
经营性设施是公益性设施的有益补充,规划对经营性设施提供引导。
2.4.2公益性设施
公益性设施关系着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也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引导作用的重要体现。
公益性设施是单元管控和地块图则规划的重点,必须保证公益性设施的面积、规模甚至位置。
公益性设施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公益性设施:
具有纯粹的公益性或盈利性相对较少,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使用,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
具体包括行政、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文物古迹、客运站、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环卫、消防、防洪等设施。
此类设施是作为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要求在空间布局和服务质量上都较为均衡,不应有明显差异,规划必须保证这类设施的规模、布局。
半公益性设施:
以公益性为主,盈利性为辅的配套设施,包括医疗卫生、公共停车场等。
宜保证这类设施的用地规模、布局。
2.5控制方式
四线和公益性设施的控制方式分为实线控制、虚线控制和点位控制三种。
实线控制:
指地块的方位、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等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必须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虚线控制:
指地块的方位、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做出更改,但用地边界可以根据具体方案深化确定。
点位控制:
指在确保设施规模的前提下,根据其所在地块的开发实际确定其布点位置及建设模式。
全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宜明确四线控制的具体方式。
第三章建设用地
3.1用地分类
3.1.1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3.1-1城乡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3.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11
普通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12
新型工业用地
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所、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3.2各类用地兼容
表3.2-1建设用地兼容表
规划用地类别
兼容
用地类别
R
B
M
W
R1
R2
R3
B1
B2
B9
M1
M2
M3
W1
W2
R
R1
R2
R3
A
A1
A2
A3
A4
A5
A6
B
B1
B2
B3
B4
B9
M
M1
M2
M3
W
W1
W2
S
S1
S2
S3
S4
S9
U
U1
U2
U3
U9
G
G1
G2
G3
3.3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
表3.3-1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
序号
类别名称
用途范围
备注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居住类
2
宿舍
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公寓、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3
商业
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
其中小型商业是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
商业类
4
商务办公
供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商务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
5
旅馆业建筑
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
6
游乐设施
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
7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
工业仓储类
8
研发用房
介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
9
仓库(堆场)
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
10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以及物流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
11
行政办公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等
公共服务设施类
12
文化设施
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13
文化遗产
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构)筑物等
14
体育设施
社区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
公共服务设施类
15
医疗卫生设施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16
教育设施
幼儿园(托儿所)、初等、中等、高等、特殊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17
宗教设施
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
18
社会福利设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等
19
特殊建筑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建筑等)、安全保卫建筑(如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及其他特殊建筑
20
市政设施
主要指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等设施。
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施(简称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110千伏变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机房、无线电主干(次干、一般)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
市政、交通及其他配套设施类
21
交通设施
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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