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docx
- 文档编号:26216618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86KB
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docx
《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运动水平,促进高校体育和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展示体育改革成果,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促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服务。
一、竞赛时间及地点
2010年10月中下旬在淮南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部:
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网球、田径、游泳(跳水)、射击、体操(蹦床)、武术(套路、散打)、国际式摔跤(古典式摔跤、自由式摔跤)、跆拳道、拳击、举重、柔道、赛艇、皮划艇、击剑、中国式摔跤。
(二)高校部:
甲组:
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
乙组:
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
丙组:
田径、篮球、排球、手球、健美操。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部:
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巢湖市、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
(二)高校部:
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
四、运动员资格
(一)青少年部:
1.具有安徽省户籍,并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青少年。
2.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按规定在省体育局所属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注册,并符合省体育局关于省十二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的各项规定,方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3.经省体育局批准,各市输送到解放军队训练尚未办理正式入伍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输送单位参赛。
4.经省体育局同意,各市输送到体育院校(含竞技体校)的安徽籍运动员,必须代表安徽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方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5.运动员参加省十二运会的代表资格以2009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
6.运动员在2008年至2009年度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省级青少年锦标赛(以上场参赛为准),方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7.凡在历次省比赛中出现过两个以上年龄的运动员,以不利年龄为准。
8.省体育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运动员进行骨龄检测。
9.有以下情况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省运会:
(1)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的运动员(含我省输送到解放军队已办理入伍手续的运动员)。
(2)不执行省体育局规定,拒绝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试训或选招决定的运动员。
(3)未经省体育局同意,在外省市进行青少年注册或代表外省市(行业体协)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
(4)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外省市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
(二)高校部:
1.甲组、乙组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户口)所在地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已进入教育部“高校新生录取及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库)”中的我省高校非体育专业在校全日制学生。
甲组为普通本科高校大学生,乙组为普通高职高专院校大学生。
2.丙组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户口)所在地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已进入教育部“高校新生录取及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库)”中的我省普通高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及运动训练专业的学生(含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体育特招生)。
3.必须是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经运动员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五、参加办法
(一)青少年部:
1.报项规定:
各参赛单位最少必须参加10个项目、最多只能参加18个项目的比赛。
参加10—12个项目的,必须报8个以上(含8个)省基础重点项目;参加13—15个项目的,必须报10个以上(含10个)省基础重点项目;参加16—18个项目的,必须报12个以上(含12个)省基础重点项目。
省基础重点项目:
田径、游泳、手球、篮球、射击、体操、跆拳道、国际跤、柔道、武术、拳击、皮划艇、赛艇、击剑。
2.经省体育局公布的全省各单项后备人才基地的运动员两人及两人以下项目由输送单位报名参赛,所获成绩分别按50%计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
集体项目可以由输送单位报名,也可以由承训单位报名,所获成绩不实行双计分。
3.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部别(即只能参加青少年部或只能参加高校部)、一个大项的一个组别(甲组、乙组或丙组)的比赛,不得跨组别或兼报其它大项的比赛。
4.各项目运动员报名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5.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
参赛运动员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团部工作人员4人;参赛运动员在51—100人的团部工作人员6人;参赛运动员在101人以上的,每超出50人,可增报团部工作人员1人。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2人;101人至2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3人;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4人。
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工作人员名额,一切费用自理。
(二)高校部:
1.各项目参赛运动员人数和组别划分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2.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的一个组别(甲组、乙组或丙组)的比赛,不得跨组或兼报其他项目的比赛。
3.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及联络员):
参加4个以上(含4个)大项比赛,且在开幕式后有参赛项目的学校可设代表团团部,其中田径参赛小项达到10项方统计为田径参赛。
参赛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团部人员3人(含团长、副团长);参赛运动员在51—100人的团部人员4人(含团长、副团长);参赛运动员在101人以上的团部人员5人(含团长、副团长)。
六、竞赛办法
(一)青少年部:
1.单项竞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省体育局下发的单项竞赛规程。
2.所有项目各组别报名不足4个单位,取消该组别比赛(足球、篮球、排球、手球项目除外);单项每小项报名参赛运动员不足3人(队),取消该项目比赛(竞赛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
3.各项目除竞赛规则规定名次并列外,不允许并列名次。
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按竞赛规则和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二)高校部:
1.单项竞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下发的单项竞赛规程。
2.所有项目各组别报名不足4个单位,取消该组别比赛;单项每小项报名参赛运动员不足2人(队),取消该小项比赛。
3.各项目除竞赛规则规定名次并列外,不允许并列名次。
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按竞赛规则和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4.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各单项竞赛组织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审定批准。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一)青少年部:
1.球类集体项目比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1)手球项目录取前12名。
其中第一名计4枚金牌、52分,第二名计3枚金牌、44分,第三名计2.5枚金牌、40分,第四名计2枚金牌、36分,第五名计1.5枚金牌、32分,第六名计1枚金牌、28分,第七名计24分,第八名计20分,第九名计16分,第十名计12分,第十一名计8分,第十二名计4分。
(2)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录取前8名。
其中第一名计3枚金牌、39分,第二名计2枚金牌、33分,第三名计1.5枚金牌、30分,第四名计1枚金牌、27分,第五名计24分,第六名计21分,第七名计18分,第八名计15分。
(3)以上项目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额的,均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并奖励。
2.其它各项目比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除球类集体项目以外的其它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按13、11、10、9、8、7、6、5计分。
单项报名人数(队数)只有8名(队)或不足8名(队)的,减一录取,按高限计分。
3.全国以上重大比赛带入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1)运动员参加第二十九届夏季奥运会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计算办法为:
每获得奥运会1张入场券按1枚金牌、13分计入输送市代表团。
此外,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加计16(10、8)枚金牌、208(130、104)分,4—8名分别计3(3、3、2、2)枚金牌、39(39、39、26、26)分。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2)运动员参加2007年至2009年度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十五届亚运会和第十一届全运会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计算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6(4、3)枚金牌、78(52、39)分;4—8名分别计36、32、28、24、20分。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3)运动员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锦标赛、冠军赛或总决赛)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只统计全运会项目,但跆拳道、武术散打、女子自由跤按锦标赛设项统计)。
计算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3、2、1枚金牌、39(26、20分),4—8名分别计18、16、14、12、10分。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4)运动员参加第六届全国城运会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计算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计2枚金(银、铜)牌、26(22、20分),4—8名分别计18、16、14、12、10分。
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所获成绩按50%计算,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所获成绩按100%计算。
跨市参赛的运动员所获成绩按1︰1分别计入参赛单位和输送单位。
以上各项比赛同一名运动员在同一小项(包括不同体重级别)中取得两个以上成绩者,只统计一次最高成绩。
4.全省年度常规比赛带入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各市在2008—2009全省年度比赛中获得田径、摔跤、拳击、射击、体操(不含蹦床)、柔道、游泳(不含跳水)等项目团体总分名次(团体总分根据各项目年度单项竞赛规程和省十二运会青少年部运动员资格审查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计算),将按照一定比例折合金牌数和总分数计入省运会各代表团的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具体计算方法为:
上述各项目2008年度和2009年度团体总分各计40%和60%,相加后排出总团体前6名。
第一名计3枚金牌、39分,第二名计2.5枚金牌、33分,第三名计2枚金牌、30分,第四名计1.5枚金牌、27分,第五名计1枚金牌、24分,第六名计0.5枚金牌、21分。
5.输送省优秀运动队带入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各市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前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适龄运动员(指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的运动员),2010年9月30日前仍然在队的,每输送1人加计1枚金牌、13分。
省体育局新设项目队选招的试训运动员可享有特殊的输送带入政策。
基地输送运动员按0.5:
0.5的比例带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
6.破(超)纪录金牌、总分计算办法:
在省运会上超一项世界纪录奖励8枚金牌和104分,超一项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奖励6枚金牌和78分,破一项安徽省最高纪录奖励3枚金牌和39分。
(二)高校部:
1.足球、篮球、排球、手球项目录取前8名,不足8队,按实际参赛队伍录取名次,按高限计分;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田径各项目录取前8名,参赛人数(或队数)不足8人(含8人),按实际参赛人数(或队数)录取。
2.获得足球、篮球、排球、手球项目前8名的,分别按18、14、12、10、8、6、4、2计分;获得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田径各项目前8名的,分别按9、7、6、5、4、3、2、1计分(田径接力及全能项目和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团体项目计分加倍)。
3.打破省大运会田径最高纪录者加9分,打破全国大运会田径最高纪录者加18分(同时打破省、全国大运会田径最高纪录者只加计1次最高分)。
八、设竞技体育突出贡献奖
根据各市输送运动员在2006年至2010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折算成的名次分,奖励前八名代表团(具体细则另定)。
九、设竞技体育人才输送奖
根据各市2007年至2010年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含经省体育局同意输送到解放军队的运动员)人数之和,奖励前八名代表团(具体细则另定)。
十、设县级体育人才输送奖
按照各县(县级市)2007年至2010年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含经省体育局同意输送到解放军队的运动员)人数之和,奖励前十二名(具体细则另定)。
十一、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办法另定。
十二、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青少年部代表团金牌榜。
具体办法是:
按各代表团比赛金牌、带入金牌和破纪录奖励金牌总数排列代表团金牌榜。
代表团金牌名次以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各名次情况均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青少年部代表团奖牌榜。
具体办法是:
按各代表团比赛奖牌、带入奖牌和破纪录奖励奖牌总数排列代表团奖牌榜。
代表团奖牌名次以奖牌数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相同,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金、银、铜牌数均相同,名次并列。
(三)公布青少年部代表团总分榜。
具体办法是:
按各代表团比赛名次分、带入分和破纪录奖励分总和排列代表团总分榜。
代表团总分名次以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以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各名次情况均相同,名次并列。
(四)公布高校部代表团甲组总分数前十二名。
具体办法是:
按各代表团运动员参加决赛的成绩,总分数多者,名次列前;总分数相同,获得金牌数量多者列前,如再相同,获得银牌数量多者列前,依次类推;总分数相同,各名次情况也相同,参赛人数多者列前。
如总分数相同,各名次情况相同,参赛人数也相同,名次并列。
(五)公布高校部代表团乙组总分数前十二名。
具体办法同上。
(六)公布高校部代表团丙组总分数前八名。
具体办法同上。
十三、兴奋剂检查
比赛期间,根据需要,进行兴奋剂检查。
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报名和报到
(一)青少年部:
1.第一次报名:
报参赛大项。
各代表团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报省体育局备案。
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无故退出的,将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2.第二次报名:
报参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
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逾期报名按弃权论。
各项目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报到:
各代表团报到时间待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裁判员及仲裁委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二)高校部:
1.第一次报名于2010年2月28日截止,各代表团将参加项目分别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2.第二次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逾期报名按弃权论。
报名表报出后不得更改和补充。
十五、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3米。
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如:
合肥)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六、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青少年部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省体育局、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第十二 运动会 竞赛 规程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