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李家沱实验小学校章程 doc.docx
- 文档编号:26216196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3.04KB
成都市李家沱实验小学校章程 doc.docx
《成都市李家沱实验小学校章程 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李家沱实验小学校章程 doc.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成都市李家沱实验小学校章程doc
成都市李家沱实验小学校章程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三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学校德育管理
第七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八章监督与评价
第九章附则
成都市李家沱实验小学校章程
序言
成都市李家沱实验小学其前身松柏村小学始建于20世纪二十年代,有着近百年的办学历史,此后学校逐步发展,校名、校址几经变易。
学校现位于成华区平安正街45号,于1999年新建,占地面积8717平方米。
今日的李家沱实验小学以“抓好特色发展(足球、科技、心理教育),打造学习型学校”为办学目标,秉持“和而不同,乐在笃行”校训和“和乐教育”办学理念,以“愉快合作的课堂教学、多彩自主的教育活动、友爱融合的人际关系、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为载体,着眼“五精”管理策略(精致的文化品位、精细的常规管理、精湛的教学艺术、精心的育人策略、精品的活动效果)的推进,努力营造“和乐”的育人氛围,让学生在“学习之乐、生活之乐、和谐之乐”中健康成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成都市李家沱实验小学校(简称为李家沱实小),英文表述为LijiatuoExperimentalPrimarySchool(英文简写为ljtsx),学校地址:
成都市平安正街45号。
第三条学校是由成华区教育局举办的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
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就近入学,标准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24个教学班。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
促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办学理念:
和乐教育
校训:
和而不同乐在笃行
学校办学目标:
抓好特色发展(足球、科技、心理教育),打造学习型学校。
教师发展目标:
和谐共生,乐教乐学
学生培养目标:
和而致道,快乐成长
校风:
和乐尚美心享成功
教风:
乐教善容博学挚爱
学风:
乐学善思知行合一
第五条学校标识
校徽:
logo:
校旗:
校歌:
《一路相伴》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执行到位、监评有力”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履行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学校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或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部门及机构人员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课程建设与实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安全工作;
(七)审批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购置;
(八)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第九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年教师及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学校支持并主动接受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岗位设置、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等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校长领导下的“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校办公室”“艺体卫处”职能机构,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在各处设立行政岗位,行政岗位实行责任制,岗位人员实行兼职制。
职能机构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酝酿提议、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有关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议程。
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对学校教育教学、人事分配、资源安排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或作出相应决策。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行政会议制度。
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布置学校行政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校长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
学校建立由校长、工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必要时请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社区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各组织在分管行政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有计划地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
第三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凡被学校依政策法规招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李家沱实验小学学籍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学生。
(一)根据招生的有关精神,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范义务教育的招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二)学生入学、编班按正常手续办理,无任何挂钩条件。
(三)学校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给予同等待遇,给予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各项补贴;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自愿购买校服和在学校午餐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中小学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养成良好品质;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承当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二十三条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优秀学生与干部。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教师的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实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二)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差旅补助;
(三)获得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平、公正评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五)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对学校拟定职务、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学校相关申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应在《教师法》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
(六)依法享有在聘用合同期间内的劳动、医疗、失业、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教师聘用合同期满前半年或至少三个月前得到是否被续聘的通知;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秉持“和乐教育”理念,恪守“和谐共生,乐教乐学”的职业信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积极履行岗位责任,服从岗位调整,维护学校荣誉及合法权益;
(五)学习《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研究课程标准,提高专业能力;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七)教师辞聘要提前三个月告知学校,并按有关规定提请书面材料,离校时办好移交手续;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做好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与培训,提高教职工专业发展水平:
(一)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
(二)引进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信息平台,为教职工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参加校内外进修培训,支持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
(四)新岗教师按照“入格、合格、专业”三个阶段实施分层式发展,形成教师队伍梯级发展的局面。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护教职工合法权利:
(一)学校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定期公开学校岗位或职务设置,为教职工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聘环境;
(二)根据成都市岗位设置相关政策和成华区相关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以及岗位任职条件等聘用人员,学校对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施绩效管理;
(三)学校依法聘用的代课教师、其他职工,按聘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依据《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及相关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施考核。
考核坚持师德优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教师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指导绩效考核工作调解绩效考核纠纷,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评估考核,意见反馈,协助调解。
第三十三条学校成立职称初评、评优评先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公开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有关条件及事项,组织实施对职称初评、名优骨干推荐等相关考核和评议,考核结果及过程应接受监督,确保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提高教职工职业幸福感。
第五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教学管理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制,规范学籍管理、教学常规、教师培训、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建设校本化课程体系,现建设有足球校本课、舞动心育课。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教研组、年级组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组、年级组的教育教学活动。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做好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四十条学校做好体育工作,抓好体育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工作,增强学生身心素质。
通过体育课、大课间、课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健康锻炼一小时。
第四十一条学校做好卫生与疾病预防工作,加强卫生与疾病预防宣传检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检查。
第四十二条学校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逐步养成积极、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灵,增强学生调控情绪、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做好艺术教育工作,通过大课间、社团活动等,增强学生艺术欣赏能力。
第四十四条学校做好科技教育、信息技术工作,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信息素养及实践创新能力。
第四十五条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均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章学校德育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和乐教育”办学理念,坚持“和而不同、乐在笃行”校训,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管理体系,优化德育过程,开展序列化德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成立德育管理处,建立健全德育管理机制,以“德育为首,和而不同”为原则,创造和谐的育人氛围,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努力依托活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坚持全面育人。
第四十八条学校重视升旗仪式、入队仪式、节日庆典、校园发布、综合实践等育品课程的开发,积极开展班队活动、学生社团、校外实践等活动,不断丰富学校德育内容,确保德育活动质量。
第四十九条学校注重少先队建设,广泛开展富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发挥少先队活动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作用。
学校为增强少先队的自主管理能力,将少先队分为8部3队,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制度,提高班主任工作质量:
(一)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主要实施者,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培养班主任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三)鼓励班主任创新开展班级活动,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四)建立班主任工作联盟,利用团队力量开展班主任工作研究;
(五)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副班主任,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工作,对班主任负责。
第五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密切沟通,建立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家长推荐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与辖区派出所、社区或街道办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周边教育环境情况,听取社区或街道办对学校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四条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校外学生辅导员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76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七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成立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和学校工程审计小组。
勤俭办学,严肃财纪,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做好授权范围内经费预算、执行和结算。
学校大额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申报、决策制度,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审计监督,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膳食委员会,依法采购食堂所需原料、辅料,提前一周公布下周食谱,确保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膳食营养与安全。
第六十四条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电、防毒、防病和防暴力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依靠街道办、社区民警、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延长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章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七条学校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依靠基层党组织支持和帮助校长充分行使职权,保证校长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六十八条学校逐步建立自我监督批评制度,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监评处定期测评,保证监督评价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六十九条校长有义务每年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七十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创造条件定期聘请或接受第三方组织对学校章程执行和办学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和处理规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办公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呈报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后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成都市李家沱实验小学校章程 doc 成都市 李家沱 实验 小学校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