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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议意见范文
案件合议意见范文
新京报快讯(记者高敏卢通实习生王苑锟)今天(2月21日)晚间,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官方微博发布《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2·15”杀人案情况通报》称,嫌疑人张某某因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以致发生“2·15”3人死亡案件。
此外,南郑区___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南郑区法院已经将此事向陕西省高院汇报,省高院高度重视当年案子,已经委托市中院合议庭进行再次合议,有了最新结果会进一步通报。
由于“2·15”案件引起巨大关注,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张母致死案___中关于原告未请律师、被告人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等引起巨大争议。
为此,记者请教了律师,律师认为,就___显示的内容来看,上述争议点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因怀恨在心作案杀人
通报披露,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___张某某(男,35岁)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岁)及其长子王校军(47岁)当场杀死,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岁)被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作案后潜逃。
___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
据公安部门调查证实:
他于xx年至xx年在武警部队服兵役,退役后外出务工,于xx年8月回家。
张某某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
今年2月15日,张某某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某某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
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某某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某某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然后张某某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嫌疑人潜逃中曾回家取钱
通报显示,2月16日21时许,___张某某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
2月17日7时45分,自感逃跑无望的___张某某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据当时南郑县法院___显示:
1996年8月27日,___张某某之母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因王正军未满18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应当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
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故酌情予以赔偿。
宣判后,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抗诉,被告人王正军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公安机关对“2·15”杀人案正在进一步调查,相关善后工作正抓紧开展中。
所谓鉴定意见,是办案机关为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所作出___。
在金融犯罪、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鉴定意见属于八大证据种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证据类型,其对涉嫌犯罪的金额、兑付金融、涉案平台的自有资金和资产规模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和量刑,甚至可以说,鉴定意见,是该类案件的“证据之王”。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决定甚至决定辩护效果的好坏
首先,要质证鉴定意见是否具合法
1.鉴定方法是否客观和正确。
而具体的集资类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犯罪数额是否计算正确,资产评估是否反映真实市场价值。
非法集资类案件,该类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至少要有两类,一类是对集资金额,归还金额进行统计;另一类,就是对涉案公司本身的财产进行统计,但实际工作中可能侦查机关只委托做了一项;同时,这两项鉴定工作其实就涵盖了案卷的大部分书证内容。
比如在非法集资案件相关的犯罪数额的计算中,
是否对投资人同一笔到期款项的重复投资行为进行了扣减?
是否对近亲属和被告人本人的投资进行扣减?
是否对投资人预先收取的高额利息进行了扣减
是否对到期后的的复利进行的扣减?
是否对他人的集资数额,却计算在自己当事人名下的数额进行了区分?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所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必须拥有相关法定资质,比如在暴力犯罪中,可能需要专门的法医类鉴定,毒品犯罪案件里,就需要有专门的物证鉴定等等。
不同的鉴定机构,有着不同的专业领域和鉴定范围,鉴定机构不能超过自己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
而律师如何审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可以通过各地司法局网站查询得到相关的鉴定机构名录。
另外,不仅要重点审核具体的鉴定机构是否有相关的鉴定资质,还要审核具体的鉴定人是否取得了鉴定资格。
3.另外,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相关检材的、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等等。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同属于责任保险,但两种险种却有本质不同。
首先,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责任限额固定。
而商业三者险并非
强制性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
交强险最高
交强险的赔偿
购买车险
除了交强险
不冤,一点都不冤。
全体汉族剃了头,穿上马褂,跪在八旗兵的铁蹄下,匍匐喊“嗻”,接受刀与血的洗礼,冤吗?
我看不冤。
一个没有英雄,即使有,也要千方百计否定和抹黑英雄的民族,有什么权力喊冤?
怎么配得上统治这片大好的万里河山?
“通敌”的袁崇焕,“浪战”的卢象升,“诈死潜逃”的孙传庭,一个个都倒下了。
“坚贞”的毛文龙,“殉国”的洪承畴,“忠直”的魏忠贤,万古流芳。
居然有脸说别人是奴才。
中华文明维护的是什么?
是龙椅上那张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汉族屁股吗?
因为乾隆皇帝说了袁崇焕几句好话,就认为袁崇焕通敌。
如果汉族人就这点智商,我倒是觉得,反间计也恐怕不是空穴来风。
我记得康熙曾经赞美过郑成功,还写过诗。
所以郑成功这个鞑子应该被万世唾弃。
康熙皇帝还曾经为史可法立祠。
史可法这个满遗分子。
雍正皇帝在岳飞墓前亲题“碧血丹心”四个大字。
乾隆也赞扬过岳飞,亲自题词赞颂“两言臣则师千古,百战兵威震一时”。
因民众憎恨奸臣秦桧,岳王神庙前的秦桧跪像屡毁屡建,共计8次。
其中,清代重铸了5次,是重铸秦桧等四人跪像最多的朝代:
清雍正9年,李卫重修岳飞祠墓,钱塘知县李惺重铸四跪像,并立碑记之;
乾隆12年,布政使唐模重铸四跪像;
嘉庆7年,巡抚阮元用收缴的外国海盗铁炮兵器改铸四跪像;
同治4年,布政使蒋益澧重修岳飞祠墓,又重铸四跪像;
光绪23年,布政使张祖翼又重铸四跪像,刻碑记之。
不嫌丢人,一个自诩为数千年礼仪道德的民族竟然需要另一个识字不过千,文化不到百年,人口不足二十万的民族来教育怎么样辨别忠奸和善恶。
明朝开国重将蓝玉,身临绝域三千里大漠,披肝沥胆,亲冒矢石,九死一生,驱逐北元。
手握免死铁券的他,罪名是“谋反”。
他冤不冤?
土木堡之变,于谦受命于危难,临敌不惊,力挽狂澜,扶大厦于将倾,立下奇功,“要留清白在人间”,他冤不冤?
后金崛起,熊廷弼率兵御之,寸寸焦土,节节抗击,被努尔哈赤深恨之。
一朝被祸,传首九边,他冤不冤?
卢象升的尸体晾在战场上不许收殓,冤不冤?
孙传庭“诈死潜逃”,孙太太羞愤跳井,冤不冤?
袁崇焕冤吗?
不冤,他“忠魂依旧守辽东”,维护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垃圾政权?
保卫的是什么样一个垃圾民族?
剃头的时候觉得不公平了,换衣服时候觉得不公平了,被杀得人头滚滚的时候觉得不公平了?
还有脸谈公平。
两个字:
活该!
为什么行政诉讼案件很少见?
相对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的确少之又少。
笔者个人观点有如下几个原因:
1、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我国向来就是官官相护,“___”胜诉可能性不大。
这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误解。
也反映出___的公信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随着我国行政机关执政方式和工作作风的不断改善,个人、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不当的侵害事件在减少。
即使行政执法不当,反映和投诉的途径多,往往事情很快得以纠正,就没必要走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了。
3、由于不少个人对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全面,不能从大局和整体利益考虑,盲目地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可能性很大。
久而久之,即使个人利益受到了行政不当的侵害,只要不是好大的利益,就没信心走提起行政诉讼的维权之路了。
4、___的行政诉讼,取证难,成本高,胜诉率低。
忍气吞声,也要图个省心。
5、非专业人士,接触少,就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少。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欢迎讨论。
如果是第一次离婚个人建议没必要请律师,第一次的话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存在冲动性,本着以人为本的考虑会给予一个双方冷静期所以一般不会立即判离婚的,除非夫妻双方有非常充足的理由非离不可,那就看涉及的财产分割能否自行商量解决,如果不能再请律师也不迟,必竟请律师也需要不菲的费用,个人见解希望能帮到你,祝离婚愉快!
今天对诉讼费给大家做一全面的解答。
我们得案件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我首先回答你不交的:
一、一般再审不交,当事人启动的再审交,法院启动的不交
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收,这是保证大家的起诉权。
刑事案件作为国家直接追诉犯罪的案件,是不收诉讼费的。
在《诉讼费缴纳办法》里,就没有说刑事案件。
这里特别注意:
在刑事案件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是不收诉讼费的,当然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当时在刑事案件后另提起民事诉讼的,需要按照民事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
法律的导向是尽量建议你一次性解决问题,最后刑附民一起解决。
特别注意:
我们国家的诉讼费是谁起诉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解释一下:
你起诉的时候缴纳诉讼费,胜诉了会在判决中,让对方支付诉讼费的。
例如在一个二审的___里的描述如下:
这些你都学会了么?
谢谢!
什么是公诉?
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有“原告”和“被告”,缺一不可,就比如我们现实中,某某说:
我要去法院告你。
而“我”就是原告,“你”就是被告,我去告你,法院受理后,这才是个完整的民事诉讼整体。
而违反“刑法”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国家制定了法律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你违反法律,就是挑战国家的制度,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刑事案件的公诉针对的是你违___法律的行为的诉讼,一般与是否和受害人谅解无关,只不过按律和受害者达成协议,受到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处罚。
而前面也说了,只要是案件都需要有个“原告”和“被告”,而因为你违反了刑法,所以“检察院”代表国家和人民针对你违反刑法的行为来“起诉”你,而检察院就是“原告”。
如果说私了的话,刑事案件中的原告是“国家”,你和“国家”私了?
你有多大的资本可以和国家私了?
所以刑事案件正儿八经来说,是不可能私了的,私了只是你与受害者双方的事情,而检察院根据你私了的情况和你犯罪的情节,决定是否起诉你,如果你的犯罪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即使你和受害者私了,但是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还是要接受刑事处罚。
就比如:
你杀了人,你赔几百万给受害者家属,要和他们私了,受害者家属也同意了,但是你的杀人行为国家会同意?
必须严惩,绝对不能招摇过市,逍遥法外!
!
!
!
无良知,无节操,一副___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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