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NBT新锻件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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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NBT新锻件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REV.5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0年12月
目次
前言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工作自2001年实施以来,已在行业内产生广泛影响,对规范我国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质量起到了非常良好的作用,已成为境内一些知名重要企业采购压力容器用钢锻件必要的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也已为行业中锻件生产单位和锻件用户认可。
在以往《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历次修订的基础上,为适应新修订锻件标准的内容变化,对本办法进行第五次修订。
新修订锻件标准较原锻件主要变化如下:
1.NB/T47008—2010较JB4726—2000的主要变化如下:
2.
——适用范围中的设计压力由不大于35MPa提高到小于100MPa;
——增加了20MnNiMo、15NiCuMoNb、12Cr2Mo1V、12Cr3Mo1V和10Cr9Mo1VNb五个钢号;
——降低了大部分钢号的磷、硫含量;
——对20和16Mn两个钢号的锻件,增列了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100mm的拉伸性能指标;
——提高了15CrMo和12Cr1MoV钢锻件的强度指标;
——提高了所有钢锻件的冲击功指标;
——明确了Ⅰ级锻件仅适用于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100mm的20、35和16Mn三个钢号。
3.NB/T47009—2010较JB4727—2000的主要变化如下:
4.
——适用范围中的设计压力由不大于35MPa提高到小于100MPa;
——增加了-100℃级低温钢08Ni3D;
——降低了各钢号的硫含量;
——对08MnNiCrMoVD钢锻件调整了铬、钼含量,并将钢号简化为08MnNiMoVD;
——对16MnD钢锻件,增列了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100mm的拉伸性能指标,且冲击试验温度由-40℃降低至-45℃;
——提高了所有钢锻件的低温冲击功指标。
5.NB/T47010—2010较JB4728—2000的主要变化如下:
6.
——适用范围中的设计压力由不大于35MPa提高到小于100MPa;
——本标准中的钢号采用统一数字代号,增加了附录B(资料性附录)新旧标准的钢号对照;
——增加了S31703和S39042两个奥氏体不锈钢钢号,S30409、S34779、S31609和S31008四个奥氏体耐热钢钢号,S22253和S220553两个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号;
——降低了大部分钢号的硫含量;
——扩大了所有钢锻件的公称厚度范围;
——提高了公称厚度大于100mm钢锻件的抗拉强度指标;
——明确了Ⅰ级锻件仅适用于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150mm的S11306和S30408两个钢号。
针对新修订锻件标准的内容变化,本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A2单元中增加20MnNiMo、15NiCuMoNb两个钢号;
——A3单元中增加12Cr2Mo1V、12Cr3Mo1V和10Cr9Mo1VNb三个钢号;
——B2单元中增加了08Ni3D,并将08MnNiCrMoVD钢号简化为08MnNiMoVD;
——将C单元的钢号调整为统一数字代号;
——C1单元中增加了S31703一个奥氏体不锈钢钢号,
——C2单元中增加S30409、S34779、S31609和S31008四个奥氏体耐热钢钢号和S39042一个超级奥氏体不锈钢钢号;
——C3单元中增加S22253和S220553两个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号。
自2011年5月1日起,按新办法进行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工作。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1总则与适用范围
1.1总则
为加强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压力容器及其钢锻件的产品质量,根据行业内市场需要和行业标准NB/T47008~NB/T47010—2010(JB/T4726~JB/T4728—2010)《承压设备用钢锻件》,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生产制造厂、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生产制造厂和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生产制造厂的产品安全注册。
1.3安全注册单元
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和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共分九个安全注册单元。
各注册单元与其对应钢号见下表:
单元钢号对照表
单元
执行标准
钢号
备注
A1
NB/T47008
20,35,16Mn
A2
NB/T47008
20MnMo,20MnMoNb,20MnNiMo,15NiCuMoNb,15CrMo,35CrMo
A3
NB/T47008
12Cr1MoV,14Cr1Mo,12Cr2Mo1,1Cr5Mo,12Cr2Mo1V、12Cr3Mo1V,10Cr9Mo1VNb
B1
NB/T47009
16MnD,20MnMoD
此单元须按钢号申请
B2
NB/T47009
08MnNiMoVD,10Ni3MoVD,09MnNiD,08Ni3D
此单元须按钢号申请
C1
NB/T47010
S11306,S30408,S30403,S31608,S31603,S32168,S31668
C2
NB/T47010
S31703,S39042,S30409,S34779,S31609,S31008,S39042
其中S39042需单独申请
C3
NB/T47010
S21953,S22253,S22053
D
有特殊、高技术要求的钢锻件;
经评审通过的新材料
此单元须按钢号申请
2工作程序
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的安全注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检测、审查、批准和发证。
2.1申请
2.1.1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并具有相应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详见附录A);
c)拥有适合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生产和管理所必需的技术力量;
d)具备能够保证其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及场地等;(详见附录B)
e)其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必须满足行业标准NB/T47008~NB/T47010—2010(JB/T4726~JB/T4728—2010)《承压设备用钢锻件》的要求;
f)其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技术文件和图样;
g)其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业绩;
h)其压力容器钢锻件生产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及生产业绩.(详见附录C)
2.1.2凡符合2.1.1规定的压力容器钢锻件生产企业可自愿根据本《办法》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
2.1.3已按本《办法》(或本次修订前的《办法》)取得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申请增加新的安全注册单元、锻件钢号或扩大了注册的规格,也应向“锅容标委”提交申请书。
2.2受理
2.2.1自收到安全注册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批复,逾期则视同受理。
2.2.2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必须完成自查报告并提交“锅容标委”,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概况介绍;
b)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c)有关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d)申请安全注册单元所包含的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情况;
e)现存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2.2.3“锅容标委”自收到“自查报告”之日起4个月内组成锻件产品安全注册审查组完成对申请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企业的审查工作。
由于申请企业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3产品测试和审查
2.3.1产品测试
2.3.1.1产品抽样
抽样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锻件产品安全注册审查组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从申请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安全注册单元或同一钢号的压力容器钢锻件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样品的启封由检测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品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2.3.1.2产品检测
产品检测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定的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按申请书的规定逐项进行,可根据安全注册锻件钢号适当增、减项目。
检测单位应对所提交检测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或对检测报告的正确性有疑义时,锅容标委有权将检测报告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检测试验或整理报告,重新进行检测试验或整理报告所发生的费用由检测机构负责。
对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报告有争议时,锅容标委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裁定试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提交有争议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负责。
2.3.2审查
2.3.2.1审查主要内容
a)听取申请企业的自查报告;
b)审查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对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的企业,仅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c)近年来申请安全注册产品的性能数据、使用业绩、用户反馈的意见和处理情况;
d)检查必要的生产手段和技术装备;
e)近2—3年内申请安全注册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2.3.2.2审查时间
一个安全注册单元为2—3天,每增加一个安全注册单元,增加0.5天,最长为4天。
2.3.2.3审查意见
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请安全注册钢锻件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2.4评审结论
2.4.1审查组根据申请安全注册单元的各锻件钢号样品的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对申请企业作出评审结论并通知申请企业。
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a)具备条件
1)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拥有的技术力量应满足本《办法》附录A提出的要求;
2)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录B提出的基本条件;
3)申请安全注册的钢锻件产量应满足本办法附录C的规定;
4)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b)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项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暂不具备条件
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但其余部分基本满
足a)项的要求。
d)不具备条件
申请安全注册的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
2.4.2评审结论处理
2.4.2.1评审结论为具备条件的,即为最终评审结论。
2.4.2.2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必须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审查组。
审查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作出最终评审结论。
2.4.2.3评审结论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必须在审查组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审查组提出整改报告,整改完成后,审查组应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并作出最终评审结论。
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其评审结论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2.4.2.4评审结论为不具备条件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产品安全注册的申请。
2.4.3注册产品规格的限定
注册产品的规格不得超过申请企业现有的锻造及热处理能力。
2.5批准
审查组将申请企业的最终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一式两份上报“锅容标委”批准。
2.6发证
“锅容标委”对审查组上报的最终评审结论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批,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颁发《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证书》。
3换证
3.1换证申请
《安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向“锅容标委”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书的申请报告,“锅容标委”需对其申请报告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通知审查组在二个月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3.2换证基本要求
3.2.1申请换证的企业应认真对《安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与产品质量及生产有关的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五年来该企业生产条件(人员、设备等)的变化情况;
b)五年来安全注册产品生产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c)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d)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e)
3.2.2对在5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企业在换证申请报告中应予说明,给出合理的解释以及避免类似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的措施,否则不予换证。
3.3换证审查
审查组可按本《办法》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着重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和产品质量,并提交审查意见。
3.4换证批准
审查组根据样品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作出评审结论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上报“锅容标委”,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安全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2.4的相应条款处理。
3.5延期申请
对于逾期不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书》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经“锅容标委”确认,停止其《安全注册证书》。
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书》的使用期限,必须在《安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内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请,企业在取得“锅容标委”的书面同意后,应同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监督管理
4.1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采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考查其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复查和抽查工作将由“锅容标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定期复查
根据复查计划,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查。
4.1.2不定期抽查
根据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随时进行抽查。
4.1.3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得少于一次,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应将全部注册单元的产品复查或抽查一遍。
4.1.4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期间,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抽查过的企业,同年度内认可其检测结果。
4.2安全注册证书的监督管理
4.2.1暂停
对已经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企业,因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不合格而需进行整改时,在整改期间其《安全注册证书》暂停使用,整改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企业应在整改期内向“锅容标委”提出整改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安全注册证书》。
4.2.2注销
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其《安全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布:
a)经监督检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b)将产品《安全注册证书》和产品铭牌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c)企业生产方向改变,持证产品停产或转厂生产者;
d)考核审查时弄虚作假者。
4.3审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
4.3.1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应对申请产品安全注册企业的技术保密,并对审查意见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自觉维护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
4.3.2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4.3.3评审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安全注册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申请安全注册的企业有权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5注册产品的扩容
5.1已获《安全注册证书》的企业,申请后经审查、产品测试、证明符合5.2条相应要求时,可以批准扩大已注册产品的规格,增加注册钢号或增加注册单元。
5.2注册产品扩容的要求
5.2.1对已注册的产品,如因新增锻造能力而申请扩大注册产品规格时,应于新锻造设备投用后经审查组派员考察确认后,方允许扩大注册产品的规格;对已注册的产品,如因热处理能力增加而申请扩大注册产品规格时,应于本企业或协议企业新热处理设备投用后经审查组派员考察确认并抽样进行力学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允许扩大注册产品的规格。
5.2.2对已获B1、B2和D单元部分钢号注册的企业,如已审查过的锻造、热处理装置能满足新增钢号的生产要求,申请后经审查组派员抽样进行理化性能测试合格,方允许新增注册钢号;当需新增锻造、热处理装置才能满足新增钢的生产要求,应于新装置投用后,经审查组派员考察确认并抽样进行理化性能测试合格,方允许增加注册钢号。
5.2.3如审查过的锻造、热处理装置能满足新增注册单元的生产要求,申请后经审查组派员抽样进行理化性能测试合格,方允许新增注册单元;当需新增锻造、热处理装置才能满足新增单元的生产要求,应于本企业或协议企业新装置投用后,经审查组派员考察确认并抽样进行理化性能测试合格,方允许增加注册单元。
6异议申诉
申请企业对评审结论、产品检测结果或审查结论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诉。
附录A: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
A.1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压力容器用钢锻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钢锻件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机构。
质量控制系统、每个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应有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各质量控制环节负责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个质量控制岗位均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各质量控制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必须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质量保证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a)企业宗旨、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b)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原则及依据;
c)组织机构及各级机构人员职、责、权;
d)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量控制程序示意图表;
e)遵循的法规和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件可查);
f)质量文件和记录;
g)人员培训与考核;
h)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i)其他应予以控制的工作内容;
j)分承包方的评价与质量控制。
A.2质量保证机构人员的基本要求
A.2.1企业的质量保证工程师(即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必须由本企业从事压力容器用钢锻件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的人员担任。
A.2.2各质量控制系统的责任工程师(即各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企业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A.2.3锻造、热处理等质量控制系统的责任工程师应由本企业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A.2.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的责任工程师除应满足A.2.2条规定外,还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超声检测Ⅱ级或以上资格证书。
A.2.5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的责任工程师除应满足第A.2.2条规定外,还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A.2.6冶炼质量控制系统的责任工程师应满足第A.2.5条规定。
对采购钢坯或钢锭进行加工压力容器用钢锻件的企业,其原材料进厂的质量检验责任工程师应满足第A.2.3条的规定。
A.2.7冶炼、锻造、热处理、理化检验和无损检测等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数不得少于2人。
A.3作业委托的基本要求
A.3.1热处理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条件和资质外单位承担。
需委托外单位协助承担的企业,在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有相应的委托协议文件,该文件应纳入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中。
A.3.2协议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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