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docx
- 文档编号:26212134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3.23KB
试论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docx
《试论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试论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
试论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
论文摘要在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索中,虽然模拟法庭教学因自身具有的某些特点而被广泛采用,但所取得的实效并没有人们所期待的那么高,原因在于其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本文力求在解析这些负面因素的基础上,找出一条解决该问题的路径。
论文关键词模拟法庭弊端措施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我国法学教育历来重理论轻实践,忽视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由此造成法科学生应用能力差、难以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倾向,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其实践课程方面的训练,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因为充分尊重了参与者的主体地位,能够通过角色与视觉的转换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确实存在许多无可比拟的优势,近来已被各高校法学院系广泛采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存在某些难以克服的负面效应,必然影响其实际功效的发挥,应加以改进,本文拟对此抒就几点己见。
一、影响模拟法庭实效发挥的弊端 “模拟法庭”一词是舶来品,又称模型法庭,最初来源于英美法中的mootcourt,通常指法学院所举办的模拟或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大多模拟上诉审。
通过这种虚拟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模仿,来传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方法,由于是一种虚拟的审理,其裁决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此类教学活动中,最为普遍的情形是教师提供指导,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活动过程。
让学生从不同角度切身体验对法律实务的理解和应用,从中发现问题并加深对一些较难法律基本原理和规则的掌握,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及临场应变能力。
就某种程度而言,该方式的设计初衷在于为学生提供一种在课堂讲授教学中所不能获得的多维实践空间,以虚拟审判进程中的讨论、思考及角色模拟等形式,使学生能够从自己的亲身体验中领悟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与思维方式。
其特点体现在:
(1)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虚拟的庭审“情景对话”吸引学生的加入,并在扮演不同角色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自我感受和思考,最终达到增强职业能力和法律价值观的目的。
(2)巩固学生所学的法学知识与提高专业技能,在该活动中,经过学生的亲身操作,能够直接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在理论讲授中那些抽象的原则制度能够获得具体的展示,从而完成由概念、判断到推理的整个学习过程,为其职业素养奠定初步的基础。
正是基于模拟法庭的这些特性,自上世纪末以来,在法科学生的素质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不断招致社会各界非议的情形下,人们自然将关注点转移到该活动方式上,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院(系)校都开展了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在一些招生网站上,有的还将其称之为“开创性教学法”和“精品课程”而大加推崇,随意走进一所法律院校,我们都可以看到在模拟法庭硬件设施上的巨额投入:
崭新的楼堂馆所,高标准配备先进器材;按真场实景布置的庄严氛围,其专业化标准甚至超过许多实务部门。
可以说,改革法学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已越来越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从近年来模拟法庭教学的实施情况来看,虽然该方式已经在我国各法律院校获得普遍推广和运用,对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与能力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总的情况并不乐观,撇开一些表象上的光环,学生素质不仅没有因此发生根本性改变,反而带来了泛表演化和形式化的倾向,反思其中原因,主要是以下弊端所致:
(一)缺乏明确的教学定位和教学目标 从理性的视觉观察,模拟法庭目前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地位显得非常含混,其究竟是一种具有独立功能的、包含某些固定程序的教学方式?
还是一种非独立的、附属于其他教学方式的辅助形式,这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各法律院校在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教材配备和评价体系等操作层面上也是形形色色,较为混乱,一些法学院系将其作为法学本科生一门必修的独立课程,并有相应学分。
而有的则只设置为选修课程,根据选课情况决定取舍,还有的既不单独设课,也没有学分,只作为教学实践中的一个环节,而且,各院校迄今为止也没有整理出一套规范的辅助教材与专门的案例库,导致教学过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对学生的评价仍然采用庭审报告与心得体会的方式,缺乏统一的评定方法。
定位上的模糊必然影响它的操作方式以及实效,既无章可循,又难以对其价值作出准确判断。
尽管模拟法庭的预定目标是提高学生在司法审判中的践行能力,但该能力由其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知识的掌握这两个方面构成,能否做到二者兼顾?
这是之前人们没有仔细思量过的,而实践中则经常出现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顾此失彼。
我们知道,真正有质量的审判活动应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都保持均衡:
诉辩双方须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获得机会均等的攻防手段,整个裁判过程公平透明,不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确认,都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且案件处理充满律师与法官对法律精神睿智的理解,特别在适用法律时所运用的逻辑定案方式以及依据人类正义、良知等观念作出的具有充分说理性的判断,都体现出人们对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懈追求。
上述情形的发生无疑与模拟法庭设计上的缺陷有关,它只强调学生在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方面的训练,课程又通常被安排在诉讼法中进行,其侧重点在于巩固学生的程序法知识,这就造成学生对实体法知识的轻视,由于受教学大纲、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指导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的进展以及诉讼理论的掌握情况,并不看重学生在实体法上的能力,整个教学活动虽能达到熟悉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却导致了知识重心的位移,有相当数量的学生认识不到实体问题仍然是诉讼要解决的核心与实质,程序则是其实现的一种保障,因而无法深入分析案件的性质以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等问题,妨碍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二)难以吸引大多数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参与 任何的教学活动都是师生间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所进行的相互作用的总和。
学生的参与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价值中枢,然而,从近年来模拟法庭的实施过程来看,其并没有调动起大多数学生积极参与的意识,反而沦为只是少数人参与的虚拟游戏,这是该活动参与人数和次数矛盾的必然反映。
随着我国法学院校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教育的繁荣和法学学生人数激增,使各高校的法学授课规模往往超过百人甚至数百人,而该活动分配角色有限,仅有一部分学生有机会从中获得锻炼其他学生只能旁听,虽然他们会在活动中协助参与的同学做些辅助工作,但却没有角色体验的感受和压力,缺乏亲身体验的背景势必会影响其参与该活动的积极性和动力,故大部分学生并不想真的投入其中,而是以消磨时光的态度勉强应对。
此外,每场模拟法庭从筹划、准备到开庭审判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耗时费力,涉及到学生的团队协作、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司法文书写作等多种能力,加之受开课时数的限制,指导教师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授内容,不可能采取车轮战的方式让每个学生都轮训一遍。
再则还受学生能力与个性方面的局限,由于每个人在学习、交际能力及个人生活习性上的差别,一些学生甚至根本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无论怎么动员,也无动于衷,在该教学中循环往复地进行这种训练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因此,教学安排与参训学生间的客观失衡状态将大为降低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地位。
(三)形式主义色彩十分严重 1.其秀的成分要远胜于练,作为一种带有模拟性的演练活动,它不过是“以模拟的方式把间接性的法律经验作为教育资料的核心内容,在模拟课程中缺少代理真实当事人的兴奋、动力和不可预期性的活动”,因而,我国各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中最常见的情形是:
庭审前参与者就对法庭审理的“脚本”做了充分准备,所有的场景都已编排就位,包括绝大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要说的话都做了安排,甚至最后判决和理由都写得清清楚楚。
学生所要做的无非是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一个个照着剧本念台词直至庭审结束。
而对众多的学生观众而言,他们参与该活动目的也就是来看身边同学的表演,偶尔还可以嬉戏怒骂打趣一番,其娱乐性取代了学术性,根本没把模拟法庭当作一场真正的法律实践看待,这样一种先定调后找依据的剧情模式,只是让个别学生展示了自身在言词表演方面的才干,大多数人并没有从言词、证据、案件事实中得到多少法律思维能力、辩论能力和对于实体法适用方面的锻炼。
不可否认,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演练活动,的确需要一定的表演性和观赏性,但这些都必须让位于它的专业性,否则就会走向其反面,受训学生一旦离开这种人为设定的场景,身入随机性较强与复杂多变的真正庭审时,是否还具有严谨的法律应变能力、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以及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
这实在令人忧虑。
2.庭审外的职业技能训练处于真空,制约着参训学生的发展空间。
模拟法庭教学只演练了开庭审理这一个环节,庭审外的其他重要环节则无法进行训练,而在真正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庭审外的功夫做足,是庭审时取得主动地前提,无论参与各方将要承担何种工作职责,一些基本的技能是必须具备的;如对法律进行识别与解释、诉讼证据的采集与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与人沟通等能力,倘若学生在进入职业实践后,不知道案件的前期工作如何准备,如何与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协调,如何正确地进行证据筛选,那这种缺失就会降低其训练成效。
3.庭审的程序运作过于简略,缺乏变数,使受训者获得的操控能力非常有限。
许多高校的模拟审判教学为了保证整个程序的通畅性和可欣赏性,大多采取化繁为简的办法,省去了大多数环节,仅就开庭的几个步骤进行模拟训练,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等制度基本不涉及,严谨的法律程序仿佛被演绎成了一场独幕童话剧,学生即便没有多深的法律素养也能轻松完成,若遇到某些特殊情形,便完全不知所措。
如此简单地过场形式,由于缺少相应灵活性和变通性,对学生诉讼技能的提升无太大效果。
二、完善模拟法庭教学的举措 应当看到,在目前我国法科学生整体素质下降的大背景下,模拟法庭以其直观性、逼真性等特点对于培养其职业技能和法律素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由于模拟法庭自身存在某些痼疾,它的实践意义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法律实践教学手段,其单独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只有通过与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和专业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方式的密切配合,尽量避免其形式上的流弊,才能真正实现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与能力的教学目标。
第一,不宜将模拟法庭设置为独立课程,我国各高校法学教育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不论自身条件如何,不加分析地盲目模仿照搬,希望藉此转变法科毕业生因职业能力低下在社会就业中的惨淡现实,然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采取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在教育模式日益多元化的当下,法庭观摩、案例教学、法律诊所以及到实务部门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方式与模拟法庭追求的功效并不矛盾,所发挥的作用也完全相同,而与前者相比,模拟法庭的学生参与度不高以及注重单一性的表演化倾向上更为突出,很容易落入形式主义的俗套。
因而在教学设计时,没有必要与其他实践教学课程相分离,进行常态化设置。
就发展渊源而言,模拟法庭在英美法学教育中能够独立运行与其视程序如生命的法律适用传统有密切联系,无论规则的产生还是当事人救济的获得,只有经过法庭审理的形式才能最终完成,这是法科学生感知并吸收法律的主要途径。
这一情形显然与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受大陆法系影响,程序法与实体法是整个法律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间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法律职业技能的掌握,既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需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实践培训,模拟法庭也只能解决学生法学实践中的某些不足,不能把法学教学改革中的许多难以承载之重完全加在其身上,毕其功于一役。
如果盲目地加以拔高,忽视其与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体制间存在的链接条件,不仅达不到当初的预设目的,还会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南橘北枳的尴尬。
实际上,模拟法庭在我国的最初出现也并不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而是以讲授教学的补充手段引入的。
目的是增加学生对法律审判活动的感性认识,既不单独设课,也不由校方进行干预,如民国时期的上海东吴法学院就开展过此类教学活动,由于受英美法的深刻影响及租界法律事务的需要,学院经常在周末的课余时间组织“型式法庭”,用中英文分别演示不同的庭审程序。
只在每年的毕业典礼之前,举行一次公开表演。
而另一所著名法学院朝阳大学则在保持大陆法系法律教育传统的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注重法律事务训练的做法,由学生建立的各种学术团体来定期举办这种“假法庭”活动,从中培养学生作为一名律师和法官应具备的一些基本职业技能,并没有对其专设为实践课程。
第二,应将这种教学活动融入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和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方式中,既然模拟法庭在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只是一种补充和辅助的形式,就需要与其他实践教学方式配合,共同实现预定的教学目标,如为了弥补学生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现象,应先对其进行实体法方面的案例教学,通过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认真探究和分析,有利于学生把握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法庭模拟训练,无论对案例性质还是程序知识,都将获得不同程度的提高。
如果要增加他们的临场诉讼经验,则可以先组织庭审视频观摩或者到法院旁听案件的现场审理,有条件的院校也可以让部分学生直接参与诊所的法律援助活动,还可在假期当中安排一定时间的法院实习,在做好这些前期准备后再来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走秀成分也会低得多。
从目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这样的教学安排也得到了普遍认同,除极个别的地方法律院校将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中,具有独立的学分,设置为单独的必修课外,绝大多数的法律院校都采取了附设在其他实践教学课中或者与讲授课程相结合的方式;如清华大学和人民大学就作为选修课放在法律诊所等实践课来完成,而厦门大学则是诉讼法课中的一个环节,由授课教师依进度做出相应安排。
第三,审慎地选定案例,选择好案例是关乎整个教学活动能否顺利有效进行,避免陷入形式化泥沼的重要环节,并非所有的案例都适合作为模拟法庭教学案例,为保证其效果,开展该项工作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案例难易度的把握:
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职业能力出发,应选择案情相对复杂、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进行实训,具体而言就是所涉及的案件事实较多、相互缠绕,法律关系不甚明了的案件,此类案件对参训者在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技能上都有较高要求,既能检验其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又能促使他们开动脑筋积极地参与教学活动。
(2)案例实训价值的考虑:
要真正实现模拟法庭的预定目标,案件除了需要具备相应的难度因素,还要有一定的争议性、可辩性,这不仅涉及到那些法律上存在漏洞,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引起社会舆论讨论,实务部门难以定性的案件,类似的像江苏南京的彭宇案、广州市的许霆案等。
还包括游走于法律边缘,似是而非、答案和结果都很难预测的案件。
作此选择,能够引导学生对社会问题进行多视角的思考,有着更多的想象空间与发挥余地,这样所取得的收益才最大。
(3)案例的取得途径:
需要尽量收集已经立案还未裁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这样可以减轻先入为主的负面影响,具体做法既可以从作为实习基地的法检部门获得,(由于受保密制度的限制,这方面的难度较大)也可以通过教师在日常代理的案件中得到,还可以从各式各样传统与现代媒体中获得,如跟踪人民法院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有关引起争论的疑难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判的和教师自己编制的案例,因为有预先的定论和二次加工后的痕迹,在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应变能力方面存在先天的缺陷,很容易形成对此的依赖,应减少其适用,若实在要用,也要多增加一些假设条件并改变原有的结论。
第四,做好庭审模拟活动前的准备以及学生成绩的考评,在案件被选定之后,指导教师只需将案件的基本事实交给所参与的诉辩方学生小组分别进行讨论即可,其他的环节像证据的分析判断、法律依据、庭审的程序准备以及裁判文书制作(不能在庭审前就绪)都由学生自行完成,参练学生在审前可以准备提示性的小便条,但绝对不能有类似于表演的“脚本”或提纲,教师应在庭审开始前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模拟法庭对学生的考核应采取学生自评、互评与教师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60%,实训成绩为40%,先由各参训小组对每位学生的成绩进行考量测评,测评依据共分为两个部分,对于旁听学生的主要考量标准为:
(1)参与的次数;
(2)参与时的发言情况;(3)庭审活动的总结报告,对参训学生的考量则着重于:
(1)程序操作的规范程度;
(2)法律诠释与推理的充分性;(3)语言表达与临场应变能力;(4)法律文书的制作情况。
在此基础上,由指导教师根据自己日常掌握的学生表现给出其最后的综合成绩。
温馨提示-专业文档供参考,请仔细阅读后下载,最好找专业人士审核后使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模拟 法庭 教学 实施 存在 弊端 及其 改进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