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处罚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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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证据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二、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方式二、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方式三、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定案证据的采用和排除三、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定案证据的采用和排除四、拍照摄像取证技巧四、拍照摄像取证技巧五、调查询问的策略与技巧五、调查询问的策略与技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证据与取证技巧药品行政执法证据的重要性药品行政执法证据的重要性根据行政处罚法(条款)要求,药品监督机关对药品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药品监督机关据对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是药品管理相对人违反药品管理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而反映药品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使作出也是明显违法的,因此,证据是药品管理行政处罚的灵魂和核心内容。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无证经营药品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什么来处以二倍或者五倍罚款。
1、准备行政诉讼的客观要求2002.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客观要求3、药品市场现状的客观要求证据的定义n刑事诉讼法42条第一款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民事诉讼法63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31条第二款规定了一切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依据。
n内容和实质上:
证据必须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n证据形式和来源:
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来源;n证明过程来讲:
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n综合结论:
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n行政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
它是符合法律要求,被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用来认定案件的材料;行政证据包括事实和其他材料;行政证据可以在行政程序中应用,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使用;行政证据可以被行政机关采信,也可以为人民法院采信。
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一切行政案件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我们在执法工作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参照,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中,必须加强对证据的研究,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证据规则,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切实保证证据的证明力,才能有效的、不断地提高行政办案的水平和案件质量。
(一)、证据形式
(一)、证据形式行政处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明力,除证据来源合法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n刑事诉讼法规定七种: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n民事诉讼法规定七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n行政诉讼法规定七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
n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n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另将电子证据列为一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一般应调取原件,复印件、照片、摘录本等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由提交证据单位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该单位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
凡是需送达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由当事人签收。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A)n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n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n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n(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n(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n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物证。
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现场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并注明“与原物相同”或有文字说明。
(协查问题、拍照打印问题)n第十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n
(一)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n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
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包括:
应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调取复制件;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录像带)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n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n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n(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指了解案件有关事实的人向行政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应制定文书,并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n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n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n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n(三)注明出具日期;n(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在每页笔录中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在书面材料终了处签字。
笔录修改处,应由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在该处签字或按指纹。
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拒绝签字或按指纹,则应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
各级药品检验所是药品质量检测的法定机构,其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类证据。
行政处罚案件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
(一)、
(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起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上一级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n7、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而制作的文字材料。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n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其基本特征,只有具备这三个特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那么,如何理解定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呢?
这里我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一些分析。
11、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和采用,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这些审查方法和内容,虽然套用了法庭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做法,但对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如果药监执法人员照此采用证据,即使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性也会被法庭所支持。
(1)出证主体必须合法。
出证主体是证据提供者。
出证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提供证据或者作证的资格,否则即使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也不能为行政处罚所采用或单独采用。
例如,不具有药品检验资格的机构提供假药检验报告,药监机关不能以此为证据进行行政处罚。
(2)证据收集和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例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证据。
(3)证据形式必须合法。
例如,复印件应当与原件核对并经有关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名;谈话笔录必须要有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的签名或盖章,否则不能作为处罚证据。
22、证据真实性要求、证据真实性要求证据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是证据的本质要求。
任何不真实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证据。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形成的原因。
目的是解决证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
例如,药监机关怀疑扣押的药品可能是假药,依法送法定药检机构检验,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那么,该检验报告的形成是正常的,作为定案证据就没有疑问。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当事人提供证据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免不了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而带有主观因素的证据总是影响真实性的,因此在采用证据时,应分析证据在什么情况下发现和取得,当时的客观环境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无影响。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符合。
(4)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33、证据关联性要求、证据关联性要求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关系。
执法人员收集、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不一定全部作为定案处罚的证据,与药品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没有证明关系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证据关联性是一种理性考虑,有时候比较困难,但总体要求是: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对取得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运用逻辑推理和执法经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准确认定违法事实。
从实践中通常采用如下方法审查:
(1)找出有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使之能够证明药品违法行为事实。
(2)分析有无实质性作用,对无实质性作用的证据材料应该予以剔除。
(3)确认有无证明效力。
(协查、原料药检验、A)二、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方式二、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方式药监行政处罚证据的取得有多种途径:
可以从查阅药监机关自己已有保存资料中获得;可以从对群众举报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查后获得;可以从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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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行政处罚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