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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大连市平安消费条例
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大连市首部关于平安消费的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平安消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七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我提供的大连市平安消费条例,快来看看吧。
大连市平安消费条例
(2021年21年四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21年五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消费工作,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辽宁省平安消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及相关监视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平安消费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开展,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消费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第四条消费经营单位是平安消费工作的责任主体。
消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详细负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平安消费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指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消费规划,建立和完善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和巡查、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平安消费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受权,做好平安消费监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管理,指导协调、监视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管理。
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平安消费社会化效劳机构参与平安消费活动,推进平安消费社会化效劳体系建立。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制订并组织施行平安消费行业守那么,进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程度。
第八条市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平安消费相关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依法严格实行高危行业平安准入条件和平安消费答应制度。
鼓励消费经营单位借鉴施行国际先进平安技术标准。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平安消费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平安消费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平安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
第二章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消费保障
第十条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平安消费条件:
(一)消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平安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二)落实全员平安消费责任制,健全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平安消费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专、兼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平安消费知识和管理才能;
(六)装备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费经营单位的技术机构或者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平安消费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的平安操作规程、平安技术标准,保障产品或者工艺设计符合平安消费要求;
(二)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平安技术措施、整改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三)检查本单位消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平安技术问题并及时组织处理;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职责。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支持技术机构及技术人员开展平安消费科学技术研究,进步单位平安消费技术保障才能。
第十二条消费经营单位班组长或者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平安消费职责:
(一)布置当班平安消费工作,组织检查确认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二)巡回检查作业环境、平安设施及消费系统,及时排查并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
(三)施行岗位平安标准化作业,模范遵守平安操作规程,纠正和制止不平安行为。
第十三条消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平安消费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承受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平安消费知识,具备平安消费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才能;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立即向现场平安消费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消费平安事故时及时报告,依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消费平安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业人员可以签署年度平安消费承诺书,承诺知悉并履行本岗位平安消费职责。
第十四条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
以下人员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消费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一)新入职、转岗和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人员;
(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岗位人员;
(三)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实习人员。
其他需要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展平安教育。
第十五条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隐患,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危险等级进展分类管理,制定相应整改方案,逐项治理。
第十六条消费经营单位采购的产品或者效劳应当符合平安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消费经营单位进展国家、省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作业内容进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严格施行作业前风险分析;
(二)制定作业和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平安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审批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平安措施落实情况,审批作业票证;
(四)指定专门人员进展现场统一指挥、管理和监护,并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展现场平安培训和平安技术交底;
(五)在作业现场采取照明、通风、检测、通信、监测和设立平安警示标志等措施,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六)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平安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消费经营单位发包消费经营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工程,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维修、维护活动进展监视,不得发包给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鼓励采取预测性维护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对消费经营设施、设备等进展平安维护。
第十九条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消费经营单位、重大建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天进展平安风险自查,由主要负责人将自查结果在作业、经营场所进展公告;并应当按照不同行业风险分级方法,排查风险、组织评估防控措施,定期向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平安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规划适当区域建立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工程建立。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区域内选址建立。
第二十一条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建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址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之间保持足够的平安间隔,留有适当的开展空间;
(二)区域内各消费经营单位布局满足平安防护间隔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
(三)具备完善的根底、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平安保障设施,平安保障设施应当与根底、公共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立、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区域外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消费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周边单位的间隔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已有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装置、设施,相关部门应当监视相关单位有方案的施行搬迁或者改造;暂时无法施行搬迁或者改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平安保障措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立、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施行本行政区域规划和建立工程审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平安间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消费、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以及相应的平安设施、设备,并在相关装置上装备报警联锁系统,保证其可以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通信和报警装置、平安设施设备以及报警联锁系统。
第二十四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将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别离储存,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装备应急救援物资以及必要的专用灭火剂。
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完好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展数据备份,保障数据平安。
第二十五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消费经营单位进展动火、动土、吊装、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展相关作业。
鼓励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消费经营单位对动火作业施行第三方监视。
第四章平安消费的监视管理
第二十六条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权限,确定本部门详细的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范围和监视管理对象,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监视检查方案,进展平安消费监视检查。
第二十七条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消费经营单位进展平安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并对评定为风险等级高的消费经营单位加大监视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监视管理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消费经营单位进展调查,并对其中违背平安消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平安消费监管活动中,可以委托平安消费社会化效劳机构或者平安消费专家提供有偿效劳。
平安消费社会化效劳机构和平安消费专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消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开工验收的监视核查。
第三十一条举办重要会议或者大型活动期间,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专项平安消费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二条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消费经营单位实行平安消费诚信分类管理,建立鼓励和惩戒制度,将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信誉信息系统,并实现部门间信誉信息资源的共享。
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消费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信誉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制止。
第五章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救援装备、储藏应急救援物资,完善平安消费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标准、科学施救的原那么,制定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应急救援兼职人员,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按照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组织应急演练。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为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险,装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鼓励消费经营单位为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十五条消费平安事故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应当承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参加事故抢险。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按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安排参加平安事故抢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平安事故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展事故调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消费平安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消费经营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装备的报警联锁系统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或者擅自停用该报警联锁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消费经营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将消费经营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四十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消费状况和部门职责制定有关部门平安消费权利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21年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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