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落实 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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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上的讲话
刘圣华同志
在全县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辅导报告会上的讲话
(2010年6月30日)
同志们:
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开一个学习会,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问题;二是关于组织工作满意度的问题。
一、关于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问题
最近一个时期,全党上下正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热潮。
中央和省、市委明确要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
借此机会,我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如何理解、把握和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问题。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二是《廉政准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三是如何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四是做好《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廉洁从政的责任感。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为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中央修订出台新的《廉政准则》,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
一是适应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65项新要求。
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
二是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
这些规定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工作加以借鉴,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
13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原先准则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
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须修订。
经中央批准,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形成了修订送审稿,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月23日,中央召开全国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作重要讲话,省委书记罗清泉、市委书记王建鸣在分会场会议上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要求。
我们党执政61年来,历来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问题,坚持不懈地与消极腐败现象做坚决斗争。
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全党必须居安思危,抓紧解决党内存在的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消极腐败问题。
实践证明,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完善的纪律和法规。
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制度创新,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正是解决党内消极腐败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
《廉政准则》适应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明确了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法规依据。
第二,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根本要求。
消极腐败行为最容易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事实证明,哪里的党员队伍风气不正,哪里的干部不廉洁,哪里的党群关系就紧张,社会矛盾就容易激化。
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要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完善党内监督,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尤其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廉政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通过“52个不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转变领导干部作风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要求。
发展环境的好坏,与党员干部是否廉洁、党风政风是否纯正密切相关。
有的同志把廉政建设与优化环境对立起来,认为查办案件会影响投资环境,搞招商引资就要允许踩政策和纪律的红线,这是不对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一套严密的游戏规则。
一个地方只有按游戏规则办事,使权力运行得到监督,市场秩序得到规范,公平正义得到维护,社会风气得到净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地区竞争中赢得先机,才能获得长久的、健康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讲,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就是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这也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应有之义。
第四,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是保证干部健康成长的根本要求。
《廉政准则》从八个方面提出了“52个不准”,准则中涉及的行为,有的可能是大家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
之所以要用党内法规形式对这些所谓的“小事”、“小节”做出规定,是因为现实中,特别是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有些党员领导干部演变为腐败分子,正是从一点一滴的所谓“小事”、“小节”开始的。
如果领导干部都能从“小事”做起、把“小节”守好,那么为政不廉的行为就会自然减少,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就会逐渐下降。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廉政准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既是法纪红线、道德底线,也是人生安全线。
党员干部只有畏惧红线,守住底线,牢记安全线,才能有一个积极、美好的人生。
(二)要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3700余字。
总则部分,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共8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出了“8个禁止”、“52个不准”。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共6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附则”部分,共4条,主要是规定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解释主体,赋予了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政要求,都是针对当前存在的比较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些要求既简明扼要又内涵丰富。
在学习理解过程中,必须把握其主要内容,尤其是要正确理解“8个禁止”、“52个不准”的深刻内涵,努力提高正确行使权力、保持职务行为廉洁的自觉性。
关键是做到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下八个问题:
1、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针对这方面问题,《廉政准则》第一条做出了6项禁止性规定。
其中,“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这三项是对过去有关规定的重申。
这里重点介绍另外3项:
(1)不准党员领导干部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得规范内容更加全面;还借鉴地方和部门的好做法,增加了“以借为名占用”的禁止性规定,对新形势下衍生出的不廉洁行为进行了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
(2)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项要求是《廉政准则》的创新之处。
近些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财行为中暗藏玄机,有的以交易和委托理财的名义,低买高卖,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用这种方式名为交易和理财,实为收受礼金、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这样一些新情况,《廉政准则》作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
(3)不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这项要求也是《廉政准则》的创新之处。
这里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尚未披露的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的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或者宏观调控政策等消息。
一旦这些内幕信息提前被披露,轻则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重则会使有关企业、行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造成巨额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此,必须明令禁止。
2、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有的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廉政纪律。
《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
(1)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当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形式多样、手段隐蔽。
他们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利用因职务之便掌握的资源与他人合伙,挖国家的墙脚,谋取经济利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在试行稿的基础上,《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增加了禁止“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内容。
第二项规定的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第四项规定的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规定,从本质上讲,也是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要求。
(2)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与老准则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规定,这与当前的现实状况有关。
现在有些社会团体本来是非营利性组织,实际上却以营利为目的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使得某些人有可能利用本身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
因此,必须坚决禁止。
(3)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准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
国际立法上对公职人员职务后从业行为是有约束的。
我国《公务员法》也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准确理解该项规定,应当把握好两点:
一是准确把握职务后接受聘任的禁止范围,即“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
二是准确理解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范围,即“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只要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都属禁止之列。
3、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问题。
《廉政准则》第三条提出了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8个“不准”,这里主要有“两条变动、三条新增”。
(1)将原来的“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变为“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2)将原来的“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变为“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扩展到国内外公款旅游一并禁止,要求更加严格。
(3)新增了“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这里列举的都是公款成为变相福利的问题,这些行为有损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4)新增了“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一些不廉洁的行为看似微小,却有可能铸成大错,我们要时刻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来对待自己的言行。
(5)新增了“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4、关于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
中央一再强调,用人方面存在的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必须严格整肃。
针对这些问题,《廉政准则》第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要求。
各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习、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自觉规范选人用人行为,自觉接受监督。
要开展“深入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开展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专项检查,着力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5、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
爱护家庭、关心亲友是人之常情。
但关爱什么、怎么关爱值得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千万不要把关爱和关心变为“一人当官,全家发财”,最终可能是“一人出事,全家坐牢”。
因此,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这一条,《廉政准则》中列出了8个不准,这8个不准以前也一直在提,但有四个方面的提法与过去有所区别:
(1)原来一般说配偶、子女,现在变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主要是因为现实中,领导干部为自己的女婿、儿媳违规谋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2)“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领导干部有近亲属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新增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这个主要是针对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之间搞“权权交易”的腐败行为。
(4)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的经商问题,《廉政准则》提出禁止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和约束,防止他们利用你的职权和影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6、关于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问题。
公务活动超标、下基层讲排场、公款高消费等问题,容易引发虚荣心、攀比心,容易背弃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容易走上贪慕享受乃至堕落犯罪之路,并且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这一条提了五个“不准”,其中有两条是新增的:
(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这是根据2007年中央纪委会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而添加进来的。
这一规定出来后,一些地方豪华楼堂馆所成为了媒体曝光的重点,并且对这些地方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2)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廉政准则》新增这一款,有它明确的导向性作用。
7、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根据该条的规定,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凡是涉及到他人请托自己干预特定的微观市场经济活动的,都要认真考虑这种干预是不是符合规定、是不是违反《廉政准则》的要求,防止自己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1)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应由市场起支配作用的经济活动。
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
该项具体列出这些经济活动,主要是由于这些活动和政府权力紧密相关,党员领导干部有较大的干预和插手的空间。
同时,这些领域的经济活动获利比较高,诱惑也比较大。
这些年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涉及这些领域。
今年以来,中央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因此,必须详细规定、令行禁止。
(2)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政府继续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会助长企业依赖行政的恶习,间接导致重复建设,效率低下,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不利于科学发展。
同时,在这些行为中,如影随形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
因此,《廉政准则》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
(3)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目前,我国对于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规定应当说已经比较健全,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许多当事人通过请领导干部出面来给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工商管理机关甚至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以使自己在争议解决中占据有利地位。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直接涉及当事各方切身利益,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从近年来信访工作及其他途径了解的情况看,对各种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理不满,引发信访,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因此,《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
8、关于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问题。
这一条包含6个“不准”,基本上都是新增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1)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领导干部以牺牲科学发展为代价,从中捞取好处,对一个地方将造成深远影响
(2)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用数字代替工作、代替政绩,既是对真正干事的干部的不公平,更影响中央作出正确决策。
《准则》新增这一条,表明了中央整治浮夸之风的坚定决心。
(3)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以前是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现在即使是领导干部用自己的钱也不得大肆操办。
这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借机敛财,也是防止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4)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近年来,随着各级财政的支农惠农力度不断增大,单项补贴、救济等金额也逐年增多。
虽然每一户金额不大,但如果弄虚作假,日积月累会形成“蚂蚁搬家”效应,中央的惠农补贴流入个人口袋的数目也很大,必须引起注意。
(5)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少数干部在评选先进、评定职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这些问题时有发生,必须严惩不贷。
(6)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这一项是关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德”方面的要求。
一些干部犯错误并非一开始就想当贪官,他们本想干出一番事业,但由于思想滑坡,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最终落入深渊。
(三)要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为契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解决当前我县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对这个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和把握。
第一,对照《廉政准则》,我县党员干部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在5月5日召开的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省委罗书记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解决领导干部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8个突出问题:
①公款大吃大喝、公款国(境)外旅游、违规购用公车和收送礼金等“三公一金”问题;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③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④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问题;⑤国家公职人员用公款或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问题;⑥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以后违反规定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单位领取报酬的问题;⑦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低价购房、多占住房等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⑧工程建设领域违规违纪突出问题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应该说,罗书记提出的8个方面的问题,在我县一些党员干部身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联系我县实际,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违纪违法问题。
主要集中在工程发包、资金管理、行政审批等领域和部位。
希望大家按照法律法规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是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一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少数党员干部不注意小节的问题。
借婚丧、住院、子女升学之机收送“红包”,同城公款吃喝,公款钓鱼、公款娱乐消费、打牌带彩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是一些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有些同志在思想上不思进取,精神状态萎靡不振,对待工作按部就班、消极应付,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
除了以上讲的这些问题,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
希望各级各部门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为契机,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查找问题,狠抓问题整改。
第二,查找的这些突出问题,如何从根本上进行解决?
解决领导干部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是要从教育、制度、查处等方面着手,努力实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让干部“不想腐败”。
要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方面来加强教育。
现在的社会日新月异,一天不学习就会退步,学习也有益于身心健康。
人只有在不断追求进步、吸收新知识的过程中,才会激发内在的活力。
希望大家把《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结合起来,认真抓好学习。
二要强化制度约束,让干部“不能腐败”。
关于制度约束,《廉政准则》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大家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三要坚决惩治违纪行为,让干部“不敢腐败”。
请大家时刻牢记,有些事是不能够做的,有些红线是不能碰的。
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就无法挽救,你个人受了损失,家庭受了伤害,我们阳新受了损失,党委、政府的形象也受到了伤害啊。
希望大家一定要接受约束,严格自律。
第三,要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推动阳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决不是要忽视党员干部正当、合法的个人权益;也不是要捆住大家的手脚,让大家都不敢做事,而是要以此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把大家的精力集中到加快发展上来,集中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上来。
具体地讲,要抓好以下“三个结合”。
一是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与推动“三大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我们抓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最终目的是要促进阳新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我县“三大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希望大家通过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集中精力投入到“三大建设”中来,为推动阳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是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与转变干部作风紧密结合起来。
干部作风好坏,决定事业成败。
当前,我县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应该说作风是过硬的,能够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但还有少数同志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
有的说得多,做得少;有的不是埋头苦干、甘于寂寞,而是热衷于搞“轰动效应”、“形象工程”,等等。
希望大家通过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促进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真正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三是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紧密结合起来。
环境是吸引力,一个地方的发展必须拥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廉政准则》在服务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对领导干部作出了许多规定。
希望大家通过学习,牢固树立“服务是第一发展环境”理念,增强大局意识,把强化服务贯彻于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全过程,真正做到办事态度最好、办事质量最优、办事效率最高、办事成本最低,为阳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
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和四项监督制度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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