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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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预防施工安
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在施工
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交通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施工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大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项目的危大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危大工程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危大工程清单。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相
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
(二)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施工平面布置
和施工要求等;
(三)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等;
(四)施工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五)风险(危险源)分析:
按作业单元进行风险(危险源)辨识、风险(危险)因素
分析、风险因素估测等;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
(七)安全检查和验收:
检查包括检查方法、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验收包括验收程
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
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组织专家论证。
其他危大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安全、机料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完善的专项施
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
报建设单位备案。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不得组织实施。
第九条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建设、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参加。
有涉路涉水作业等影响其他安全的,应当邀请铁路、海事、交警等相关部门参加论证会。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特点,宜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安全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并将拟定的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建设单位审核,由建设单位确定专家组组长。
涉及本合同段的行业管理人员、参建各方人员和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其中本项目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注明特长的专家组成员名单告知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应当根据专家组成员的特长分配重点审查的章节内容。
必要时,专家组组长可以建议调整部分专家。
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及查阅任务分配单送达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和验算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
第十二条专家论证会上,专家应书面提交个人意见。
经专家组讨论后形成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论证结论。
专家组对论证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书面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逐项修改完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修改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核查中发现有异议的内容,应及时与专家组组长联系确认。
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如确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需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项目技
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
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
确认,专职安全员应当参与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监督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查,确保合格,并将自查合格报
告报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人应当定期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
求立即整改,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督促落实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
及整改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施
工、监理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
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各有关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计划,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专项施工方
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施工
方案编制、论证及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以及监理单位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
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采取处罚措施进行约束。
第二十一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
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
行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和
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1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通用作业
(一)开挖深度不小于3米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小于3米,但地质条件不良和周边环境复杂或地下光缆、管线复杂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桩基础(水下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岩溶段桩基等)、地下连续墙、沉井等深水基础。
(三)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四)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塔吊、大型门吊、架桥机等)。
(五)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储料仓、拌和设备装拆工程。
(六)桥梁、隧道和码头等结构物的加固与拆除工程。
(七)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
(八)潜水作业的水下打捞、拆除、焊接、设施设置等工程。
(九)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
(十)高度不小于6米的砌体挡土墙工程。
(十一)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
二、临时工程
(一)围堰工程。
(二)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三)高度不小于5米或小于10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施工总荷载不小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不小于15kN/m的支架。
(四)搭设高度10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施工便桥、临时栈桥、临时码头、水上作业平台。
三、路基工程
(一)滑坡体处治工程。
(二)边坡高度大于20米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
2.5的路堤;不良地质地段的路堤;危及既有建(构)筑物及交通的路堤。
(三)土质挖方边坡大于20米、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米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危及既有建(构)筑物及交通的边坡开挖;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锚杆、桩板墙、抗滑桩等)。
(四)拆除高度不小于5米的墙、立柱等易坍塌的工程。
四、桥梁工程
(一)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墩等构件施工。
(二)转体、顶推施工。
(三)斜拉桥、悬索桥的塔、索施工。
(四)上跨或下穿既有公路、桥梁、航道、铁路、管线施工。
(五)顶进工程。
五、隧道工程
(一)不良地质隧道。
(二)特殊地质隧道。
(三)浅埋、偏压及邻近建筑物等特殊环境条件隧道。
(四)"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大跨度隧道。
(五)小净距隧道。
(六)瓦斯隧道。
(七)竖井、斜井、辅助坑道工程。
(八)盾构法施工隧道。
(九)沉管隧道。
(十)顶管工程。
六、码头工程
(一)水工结构物现浇作业。
(二)预制构件运输、安装作业。
(三)边营运边施工的码头施工。
(四)港口、码头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工程。
(五)水上结构物拆除。
七、航道工程
(一)边通航边施工航道护岸、疏浚作业。
(二)内河深水超过2米作业工程。
(三)水流流速大于1.5m/s的水上挖泥作业。
(四)陆地施工机械上驳船或水上浮动设施组合作业。
(五)船闸闸阀门金属结构及启闭装置安装工程。
(六)海域航道炸礁作业。
八、铁路与轨道工程
(一)轨道新线工程运输。
(二)通信工程中系统割接、无线铁塔安装,影响行车或既有设备设施安全的通信工程改造施工。
(三)站场改造过程中影响行车和既有设备安全的联锁修改、过渡开通等施工。
(四)箱式变电所、过轨顶管等电力工程施工,地形陡峭、坡度过大的重物搬运作业。
(五)影响行车和既有设备安全的电力改造工程施工,跨越架搭设作业。
(六)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运输和安装箱式开闭所(分区所、AT所)、高压组合电器、变压器、长大硬横梁,营业线附近开挖流沙塌方坑,影响行车和既有设备安全的电气化改造施工。
(七)站房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八)站房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九、其它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总容量50KW以上)。
(三)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
附件2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通用作业
(一)深度不小于15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开挖深度不超过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二)开挖深度不小于5米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工程。
(四)水深不小于20米的各类水中基础工程。
(五)平均高度不小于6米且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的砌体挡土墙施工。
(六)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及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七)起吊重量在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盾构机吊装及安拆作业。
(八)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
(九)有特殊要求的高空架设工程。
(十)潜水作业的水下打捞、拆除、焊接、设施设置等工程。
二、临时工程
(一)水深不小于3米的围堰工程。
(二)高度不小于30米墩柱或高度不小于50米索塔的滑模、爬模、翻模、挂模施工。
(三)高度不小于8米或跨度不小于18米且施工总荷载不小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不小于20kN/m的支架工程。
四)24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五)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工程。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便桥、临时栈桥、临时码头、水上作业平台施工工程。
(七)猫道、移动模架。
三、路基工程
(一)中型及以上滑坡体处治工程。
(二)边坡高度大于20米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
2.5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危及既有建(构)筑物及交通的路堤。
(三)土质挖方边坡大于20米、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米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危及既有建(构)筑物及交通的边坡开挖;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锚杆、桩板墙、抗滑桩等)。
(四)拆除高度不小于10米的墙、立柱等易坍塌工程。
四、桥梁工程
(一)长度不小于40米的预制梁的运输与安装,钢箱梁吊装。
(二)跨度不小于70米的钢管拱安装施工;跨径不小于50米的钢筋混凝土拱桥施工。
(三)斜拉桥、悬索桥的塔、索施工。
(四)上跨或下穿高速公路、二级及以上公路、铁路的桥梁施工;在四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
(五)高度不小于30米的墩柱施工。
(六)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工程。
(七)桥梁转体、顶推施工。
(八)悬拼、挂篮悬浇施工。
(九)大桥及以上桥梁拆除工程。
五、隧道工程
(一)存在溶洞、暗河、岩爆、涌水突泥、断层、采空区等不良地质隧道。
(二)V级围岩连续长度占隧道长度10%以上且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隧道;W级围岩的隧道。
(三)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邻近建筑物、地下管道、水库、河沟或高压铁塔等特殊环境条件隧道掘进工程。
(四)连拱隧道;中央岩柱小于1倍隧道开挖跨度的小净距隧道,长度大于100米的
偏压棚洞的掘进工程。
(五)W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跨度不小于18米的特大跨度隧道。
(六)高瓦斯或瓦斯突出隧道。
(七)水下隧道、盾构法施工隧道。
(八)沉管隧道。
(九)竖井、斜井、辅助坑道工程。
(十)毗邻建(构)筑物的洞口边(仰)坡施工。
(十一)一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拆除。
六、码头工程
(一)水深不小于3米的水工结构物现浇作业。
(二)大型预制构件运输与吊装作业。
(三)边营运边施工的码头施工与营运有交叉影响的工程。
(四)港口、码头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工程。
(五)一万吨级及以上码头拆除工程。
七、航道工程
(一)船闸闸阀门金属结构及启闭装置安装工程。
(二)在通航航道等级四级及以上进行的航道护岸、疏浚作业。
三)海域航道炸礁作业。
八、铁路与轨道工程
(一)施工高度50m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影响行车或既有设备设施安全的电力改造或电气化改造工程施工。
九、其它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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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浙江省 交通 建设 危险性 较大 分部 工程 专项 施工 方案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