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合同条款及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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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条款(略)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1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比选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637000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现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和地方现行技术规范、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0日之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日之前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肆套。
需增加图纸套数,由发包人代办,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施工期及竣工后二年内不得向与本工程建设无关的单位或个人透露图纸的相关息。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无。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___职务:
职权:
负责甲方现场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建造师
姓名:
职务: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工地现场、满足施工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进出施工场地的道路及确立进出场地的路口位置。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书面形式、现场交验。
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通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已获取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与古树名木的资料,并向上述物体的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知、介绍承包人、以便于承包人获取更详细的资料;通过监督单位审查承包人对上述物体的保护措施,并在必要时向上述物体的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报。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行书面委托。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无。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国家和四川省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监理提供一间办公室。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南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包含在发包人发包价格中。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人发包价格中,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地方政府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文明施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及说明等有关资料,设计交底完成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
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2天内审查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总工期为日历天(以2011年月日起算)。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在任何情况下不顺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和南充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范围固定价格的方式确定。
(1)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中标价。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混、砖、砂石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公布价格的算术平均价计算)与工程投标(或比选)截止日次月《南充建设》中相同材料价格相比涨(跌)幅在10%(含10%)以内以及除上述材料外其他材料的价格波动;B、投标人报价时不报或漏报的清单项目;C、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D、除以上风险外的其他风险。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以投标(或比选)截止日次月《南充建设》公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混、砖、砂石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充建设》公布价格的算术平均价计算)涨(跌)幅在10%以上时,对超过部分材料价差按实调整,其他材料价差不作调整;
B、政策性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以投标(或比选)截止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变化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税金等发生变化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C、工程量变化(指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时,可以相应调整合同总价,单价不变;
D、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遗漏的清单项目,可以补充单价并调整价款。
(3)、当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发生变更后,综合单价(含措施项目清单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清单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位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计算;②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清单没有适用的单价时(投标人不报或漏报的除外),可以补充综合单价,补充综合单价办法如下:
补充单价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施工期间《南充建设》发布的(《南充建设》中未发布的材料信息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市场价)的材料价格计算后的综合单价再下降15%后确定;
(4)、其他费用调整办法: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照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执行;②规费按中标人工程投标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结算;
(5)工程结算办法:
发包人的发包总价加上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定价的风险范围以外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金额构成工程结算价款。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合同价格调整与南充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南充市财政局规定为准。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达到约定的条件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5份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为格式的已完工程报表。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因设计变更等特殊情况须作变更的工程量,由业主按程序报批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采购。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材料选用等级要求及发包人规定材料的要求,保证材料质量,其中现浇砼、预制构件砼、楼地面面层、块料面层的结合层等必须使用国家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旋窑水泥;钢材必须使用国家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钢材;电线、给排水管、门窗等采用省内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对于这部分材料的采购,一旦发现存在产品不合格等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生产厂家、货源,承包人应予调整,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若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做出的材料质量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双方认可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
承包人自购的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认定,不得用于指定的工程项目,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定,也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
八、工程变更
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改、变更设计施工、遇特殊情况须作变更的按程序报批。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5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违约的处理:
由责任者承担。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扣合同金额的0.1‰,最高扣工程合同价的2%。
当发包人判定承包人已明显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累计达到30日历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施工队伍必须限定在10日内退场,甲方另行组织施工队伍施工。
并对已完成的实际工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价款待工程竣工后按审计结论支付,若检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施工安全文明和现场配合等方面实际实施情况综合考核:
考核不达标者将扣罚工程款,扣罚总金额按合同价的2‰以内,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施工安全文明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
如果承包人被发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被市人民或媒体举报属实,每次扣除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的2%-5%;当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除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双方约定发包人有权按死亡30000元/人、重伤10000/人直接扣除工程款。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第40条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第40条执行。
承包人应投保险费已包含在比选报价中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一份,副本七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三份,合同备案机构一份。
46.2合同生效日期: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款付清后失效。
47、补充条款
47.1本工程竣工结算价的确定:
以审计部门的审核为准。
47.2工程结算审计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7.3拨工程进度款时,承包方应首先拨付民工工资部分,再拨其他款项,如民工工资有拖欠情况,发包人拒拨其他款项。
47.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比选文件中载明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上述人员必须压证施工(除非甲方同意更换)。
如承包人擅自更换视为违约,双方自动解除合同,承包人自动退场,发包人有权不予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7.5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建造师必须保证有80%的工作时间在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必须保证工作时间100%在施工现场。
每缺勤一天,扣工程款壹仟元,每月结算一次。
47.6本工程工期实行固定工期,中选人必须合理安排工期,尽是避开夜间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无论风、雨、霜、雪、节假日等整个工期都一律不顺延。
47.7承包人工期延迟累计达30个日历天时,视为违约,承包人自动退场,发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7.8未尽事宜,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不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年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其费用在保修费中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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