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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问责制度
员工问责制度(试行)
《员工问责制度》(试行)由公司企业管理部制订,经股份公司二届三次职代会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准予下发,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起草部门
企业管理部
起草人
杨宝华
审核部门
企业管理部
初审人
王贵福
审核部门
企业管理部
审核人
王贵福
主管经理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人
于九洲
总经理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人
于九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员工敬业尽职的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行力,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议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问责的对象: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员工问责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活动(包括投资融资、资本运作、招投标、专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当中,各级员工对本部门或本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少作为、滥作为,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时机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理的活动。
一、不履行职责包括:
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
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公司管理程序、管理制度、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形。
第四条对员工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受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权责对等、公开透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回避原则,与被问责人为亲属,或与被问责事件有关联的人员不参与调查、处理决定等工作。
第五条员工问责制度与专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行,符合专业管理问责条款的,可按照相关专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凡专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无法处理或问责的,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部是员工问责的决定部门,职责是:
一、根据问责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子公司)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并指定牵头部门及小组负责人;
二、负责布置具体任务;
三、审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调查小组是员工问责的实施部门,职责是:
一、根据总经理部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被问责对象的问责事项进行调查;
二、负责对调查事项涉及的任何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取证(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写出书面经过材料)和核实;
三、负责接收并反馈被问责人的申诉;
四、负责形成调查报告并向公司经理部报告;
五、负责起草问责处理报告,并报总经理部批准后,送总经理办公室下达问责处理决定文件。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等部门负责落实对被问责人的相应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业务)部门负责配合,必要时参与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子公司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必要时参与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负责对本公司内部相关员工的问责;
三、在重大、特大事项问责结束后3日内,问责事项分析处理报告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和总部各级员工的问责由公司总部直接负责,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问责原则上由子公司负责,必要时总部也可以直接问责。
第三章问责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按过失性质将问责事项划分成以下五类情形,总部职能(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员工出现任何一类情形时,必须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其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问责。
一、员工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管理松懈、办事拖沓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上的;
(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
二、员工不认真履行公司规定的职责,执行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部做出的决议、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公司明确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公司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二)工作效率低下、办事迟缓、经常拖期、子公司及相关部门反映强烈的;
(三)工作质量差、多次返工、致使工作拖期的;
(四)工作中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导致不能及时解决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监管不严、发现违纪、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对下属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知情不报、不制止或不处置的;
(七)作风不务实、不严谨、工作粗疏、敷衍塞责、拖沓,效能低下,不能认真执行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部的决策、决定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致使政令不畅、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三、员工违反规定擅自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审批或没有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权限、程序进行决策、审批,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违反公司规定,人为设置门槛、障碍拖延工作的;
四、员工发生不作为、滥作为或行为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违反规定泄漏公司秘密或者职务工作秘密,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或资料泄密、损毁、丢失,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管理、协调、服务工作中,对外来(子公司、其它部门或外单位)办事人员态度蛮横,故意刁难,表现出“冷、硬、顶、拖”态度,甚至“吃、拿、卡、要”的现象,损害公司利益或企业形象,造成投诉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妥善的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四)采取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或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的;
(六)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其他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工作的。
(七)上级对工作任务没有布置清楚,下级没有理解和掌握工作目标和方向,导致任务没有完成的上下级员工。
五、其他总经理部认为有必要问责的事项。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对员工问责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公司总经理部领导发现有关人员或接到有关方面(子公司、职能部门或相关人员)的信息,反馈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时,提出问责建议报总经理部,由总经理部审批后启动问责程序。
二、公司总经理部责成启动问责程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立即根据总经理部指示,落实监督牵头部门快速组成调查小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问责调查小组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登记立项。
四、问责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对调查过程中的访谈应形成现场笔录,要求被调查人核实后签字确认,对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面证据材料,要求出据材料的单位领导确认并盖章。
五、问责调查小组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并充分沟通,征询其对调查事实是否持有异议,并根据调查结果,出据调查报告,做出问责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问责调查小组向公司总经理部提交调查报告。
七、公司总经理部召开会议讨论研究问责处理决定,被调查的部门或单位可在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按总经理部决定下达处理文件,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处理文件落实问责处理意见。
九、过失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诉,报总经理部审核,确实有必要的进行复查,在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可以暂时中止执行。
第五章责任认定和责任处理
第十四条员工被问责有过错或过失的,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根据其在问责事项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多少或带来的不良影响大小或延误的工作时间长短由总经理部认定,原则上分为责任较小、责任较大、责任重大、责任特大四个等级,按下述标准划分:
一、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为责任较小: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含)以下的;
(二)延误工作时间7天(含)以下的;
(三)不良影响较小。
二、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为责任较大: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0万元(含)的;
(二)延误工作时间7-15天(含)的;
(三)不良影响较大。
三、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为责任重大: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的;
(二)延误工作时间15-20天(含)的;
(三)不良影响重大或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
四、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为责任特大: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工作时间20天以上的;
(三)不良影响特大或导致他人伤残、死亡的。
第十五条员工被问责有过错或过失的,根据问责事项的成因,原则上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指在业务活动中负有经办、主持、牵头、组织等职责,并导致事项发生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间接责任:
指在业务活动中负有参与、协助、辅助等职责,而导致事项发生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
指直接或间接行为人的直线上级领导应承担的责任;本制度所称直接领导为总部职能部门主管级(含)和子公司部门负责人级(含)以上管理人员;
四、主管领导责任:
指直接或间接行为人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主管领导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总部职能部门中层副职(含)以上和子公司副总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
五、主要领导责任:
指直接或间接行为人所在部门或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总部职能部门正职(牵头副职)和子公司总经理级(牵头副职、第二经理)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员工被问责有过错的,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处理,责任处理分为经济责任处理和行政责任处理、处分两类。
一、对员工经济责任处理控制在50元以上,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年度绩效工资。
二、对员工行政责任处理、处分按轻重依次为:
通报批评、取消先进称号、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对各类责任者的具体责任处理标准详见《问责处理对照表》(附件1)。
第十八条同一单位年度内发生问责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外,同时还要按以下办法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
一、直接下级出现二次(含)以上责任较小或责任较大级的同类事件时,追究直接上级领导责任;反复出现三次追究至本单位主管领导,反复出现四次(含)追究至本单位主要领导。
二、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的,追究至本单位主管领导,发生特大事故、事件或年度内累计发生二次重大事故、事件的,追究至本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根据问责事项发生的主客观因素,问责处理侧重点如下:
(详见《问责处理趋势示意表》附件2):
一、对主观故意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各类责任人,采取高度经济处理与高度行政处理、处分的方式;
二、对渎职行为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各类责任人,采取高度经济处理与高度行政处理、处分的方式;
三、对不作为行为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各类责任人,采取高度行政处理、处分与适度偏上经济处理的方式;
四、对失职行为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各类责任人,采取适度偏上行政处理、处分与经济处理的方式;
五、对过失行为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各类责任人,采取高度经济处理与适度行政处理、处分的方式;
六、对能力不够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各类责任人,采取高度行政处理、处分,适度经济处理的方式;
七、对努力不够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各类责任人,采取低度经济处理,适度偏上行政处理、处分的方式;
八、对主观善意因素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各类责任人,采取适度经济处理,低度行政处理、处分的方式;
九、对外部不可控因素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各类责任人,采取低度经济处理,适度偏下行政处理、处分的方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涉及政治事件、党风党纪或非常重大的违纪行为需要更深入的调查,由问责调查小组报总经理部同意后,转由公司政工部门、审计部门或纪委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参与问责调查小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下发后,依据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处罚时,应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员工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全面考察决定,使处罚恰当合理。
对于主观故意、渎职等情节严重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问责处理对照表》
附件2:
《问责处理趋势示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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