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第五章证券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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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第五章证券法
证券法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 在创业板上市
成立满3年的规定 持续经营满3年,国务院批可例外;
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 缴足出资、资产转,出资重大纠纷无;
股权清晰 股东股权无大事(问题)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的情形) 已经、将要(重)大变化,持续盈利大不利
企业经营之模式
产品、服务之(品种)结构
行业地位或环境
重大不利之风险: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
资产、权利取得(或)用
营业收入、净利润
最近1年不稳定
重大依赖关联方
或者不定(重)大客户
(净)利润来自(合并财务)报表外(投资收益)
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发行人,税收优惠符规定,利润(经营成果)(税收)优惠不依赖
不存在重大风险 重大偿债风险无,担保、诉讼以及仲裁,影响持续经营无
担保 章程明确(对)外担保,违规对内担保无
资金占用 资金管理制度严,股东资金占用无:
股东借款、代偿债、代垫款或其他占(用情形)
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控制度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治理结构 三会健全
独董、董秘制度有
业务独立 关联交易、竞业无
董、监、高 具备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禁入措施禁入期;行政处罚3年内,公开谴责所1年;
犯罪、违法被调查,明确结论尚未有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主营;数额和投资相适应;风险防范投资前;(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专项)账户决定董事会。
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期末)补亏无
主营、董高无大变,
实际控制人未变
最近3年内之变化
最近2年内之变化
股本总额 3000万上“发行前” 3000万上“发行后”
盈利能力 最近3年净利润,
连盈累计3000万;
最近3年二过一:
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
营业收入累计3亿。
最近2年净利润
连盈累计1000万
并且利润持续长;
最近1年为盈利
(净)利润不少500万,营业收入5000万,营业收入近2年,30%增长率(不低于)。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 无形比例五分一(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2000万上净资产
法定障碍
重大违法近3年
擅发证券近3年
持续违法3年前
发行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票首次发行程序
发行事项(董事会)作决议
提请股东大会批
(保荐人)保荐申报按规定
受理决定收(到)5日
6月发行自核发
核准失效超6月
重大事项暂缓停
不符条件停发行。
证券的承销
股票发行用溢价
价格商定与承销
面值5000万以上
股票承销承销团
承销期限90日(内)
代销期满未达到
十分之七为失败
银行利息、发行价
退还股票认购人
承销证券应保证
先行售给认购人
证券公司不得为
预先购入、留包销(其证券)
预留代销其证券。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董事、监事与高管
具备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受贿、侵占公司财
自我交易与竞业
行政处罚3年内,
公开谴责所1年;
违规担保1年无;
连续盈利近3年;
高管、核心技术员(稳定)
重大不利1年(12个月)无;
公开发行2年(24个月)内
当年利润减半无;
最近3年、近一期
审计报告无问题
或者强调事项消(除);
累计利润近3年
年均可分十分三(30%)(以上);
募集投资非风险
金融、理财、证券非(投资);
下列行为不存在:
前次募集(资金)之用途
擅自改变未纠正;
公开谴责所1年;
公司、控股、控制人
最近1年(12个月)有行为
公开承诺未履行;
公司、现任董高管
犯罪、违法被调查;
行政处罚且严重
或受刑事之处罚;
增发决议股(东)大会
通过股权三分二。
配股条件
配股条件加三条
配前股本十分三(以下);
股东大会召开前
控股承诺认股数;
控股承诺不履行
发行未到十分七
发行失败应退股。
增发条件
平均加权近3年
收益不低6%;
持有资产非风险
金融、理财投资非
金融类企业可除外;
发行价格不低于
20日前、前一日(均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对象10(名)以下
证券认购2基金(以上)
发行对象视一个
信托认购以自有(资金)
对象境外国务院(批准)
发行对象属下列
发行对象及价格
董会决议股(东大)会批,
股份不转3年(36个月)内:
控股、控制人、控关联(人);
取得控权本次购;
拟引(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其他认购(股份)自发行
不得转让12月。
发行价格不低于
基准日前20日
股票均价十分九(90%)
不得发行以下情:
申请文件虚假记(载)、
误导陈述、(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之权益
控股股东、控制人
严重损害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附属
违规担保未解除;
现任董事与高管,
行政处罚3年内,
公开谴责所1年;
公司、现任董高管
犯罪、违法被调查;
最近1年、近一期,
审计报告有问题,
除外强调事项消(除)。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董事会决议
发行对象已确定
前
(一)日、当日董事会
股份认购合同签;
发行(股票)决议董事会
确定定价基准日
提请股东大会批;
股东大会作决议
关联股东当回避(表决)
发行股票
发行对象原10名
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无需承销由证券(公司)
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股票转让的限制
成立、上市一年内
发起持股不得转;
任职每年四分一
上市一年、离半年
董、监、高管不得转;
从业人员证券业,
持有股票须转让;
审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服务机构、人(员)
承销期满6月前
文件公开5日内
不得买卖该股票;
上市公司董监高
持有股权5%
6月投机收益交(公司),
例外包销购剩余(5%);
持有股权5%
3日报告并公告
期间股票交易停
股份增减5%
报告、公告按上述
报告公告后两日
以及书面报告期
股票交易不进行。
股票的上市
上市条件
股票核准已发行;
股本总额3000万(以上);
公开发行四分一(占公司股份25%以上)
股本总额过4亿
公开发行10%;
重大违法3年无
财务报告无虚假。
暂停上市条件
股本总额低法定
股权分布非(上市)条件;
财务状况不公开,
财务报告作虚假;
重大违法行为有;
最近3年连续亏。
终止上市条件
股本总额低法定
股权分布非(上市)条件
仍未具备规定期;
财务问题拒纠正;
最近3年连续亏,
其后1年未盈利;
公司解散或破产。
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条件
股份净资3000万
有限不低6000万;
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十分四(40%);
最近3年均(可分)利润
足支债券1年息;
国务院(限)定利率下;
内部控制制度全;
债权信用级别良。
不得发行的情形
前次发行未募足;
已发债券、其他债
延付本息或违约;
募集资金用途改;
最近36个月
财务文件有虚假
或有其他重(大)违法;
发行申请有虚假
误导陈述、(重)大遗漏。
债权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
面值百元1年上
市场询价定(发行)价格
发行
首期发行6月内
不少总量二分一(50%)
剩余发行2年(24个月)内
各期数量自行定
备案发行完5日(内)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拟变募集说明书(约定);
拟变债券托管人;
不能按期付本息;
合并、分立与减资、
申请破产或解散;
担保情形(保证人或者担保物)重大变。
公司债券的担保
担保范围全包含
本息、赔偿、相关费
保证担保连带责
资产良好保证人
财产担保权无瑕(疵)
价值高于担保额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
满足条件增发股,
以下条件亦符合:
平均加权近3年
收益不低6%;
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十分四(40%);
最近3年均(可分)利润
足支债券1年息。
期限、面值和利率
面值百元、6年下(证券均1年以上)
利率协商(与)承销商
担保
发行债券当担保
15亿上可除外
其他相同普证券
担保范围全包含
本息、赔偿、相关费
保证担保连带责
资产良好保证人
财产担保权无瑕(疵)
价值高于担保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
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担保人
上市商业银行除
转股期限
发行结束6月后
公司股票方可转
转股期限应根据
债券存续(期限)、财务(状况)定
转股价格同增发(上市股票)
20日前、前一日(均价)。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基本相同普证券
仅少拟变托管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
净资不低15亿;
最近3年均(可分)利润
足支债券1年息;
现金流量3年均
不少债券1年息,
平均加权近3年
收益6%(以上)除外;
累计余额十分四,
认股资金小债券。
债券期限1年上
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行权价
20日前、前一日(均价)
存续期间6月上
不超公司债券期(限)
认股权证可行权
发行结束满6月
存续期满前一段、
存续期内特定(交易)日。
非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与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的比较
非分离交易
的可转债 分离交易
的可转债
发行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平均不低于6%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 √
净资产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 √
现金流量净额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除外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期限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转股期限/行权期间 都是6个月以后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
转股价格/行权价格 相同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 √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性质等同被委托(人)
撤销破产被委托
基金财产不清算
债权债务被委托
无关(及无关系)基金不混同
基金财产的使用限制
基金财产不用于
风险较大与违法
投资无限与承销(证券);
贷款、担保、(买卖)他基金;
出资给被托人
买卖被托所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买卖被托关系人(控股股东、有利害)
发行证券承销券;
证券交易为违法。
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基金财产与他财
证券投资混同后;
不同基金不公平(管理);
利用基金牟取利益
基金份额以外人;
违规承诺其收益
或者承担其损失。
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管理人
两者不得同一人,
出资、持股不相互。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召集管理人
出现情形托管人
持有份额10%
要求召集未召集
自行召集报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份额一半持有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方式
一般决议(表决)权过半
基金扩募、(基金)合同延(长)
提高报酬被委托
特别决议三分二
转换基金之运作(方式)
更换管理、托管人
基金合同提前终
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
封闭基金才上市
基金募集期届满
募集(达到)核准五分四(80%以上)
合同期限5年上
募集不低2亿元
不少(于)1000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
开放基金不上市
营业场所(销)售、赎回
业务办理管理人
其他机构可代办
基金申购与赎回
办理每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约(定)例外
申购基金全额付(款)
交付申购(申请)即有效
申购、赎回申请收
3(工作)日确定有效性
持续信息公开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4月内
中期报告2月内
季度报告1月内
一三季度结束后
临时报告
重大事件大影响
经营方针、范围变;
重大投资和购置;
重要合同大影响;
重大违约、大额赔(偿);
重大亏损或损失;
经营环境大变化;
董事、监事1/3,
或者经理有变动,
董(事)长、经理无法干;
持有股份5%(以上)
股东或者控制人,
股份、控制公司变;
合、分、散、破与减资;
重大诉讼、仲裁涉(及),
董、股决议撤(销)、(宣告)无效;
公司违法(违规)被调查,
重大(行政)处罚、受刑罚
董事、监事与高管
(被)调查、强制因违法;
重大影响新规定(法律政策);
发行新股、再融资、
股权激励之决议;
裁决禁止控股转
持有股权5%
此股股东权受限;
主要资产查、扣、冻
或被抵押、被质押;
主要业务已停顿
重大担保对外作;
政府补贴很大额
重大影响可能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前期批露之信息
差错、虚假、不正当(不合规定)
有关机关责令改
或是董会决定改。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表决回避关联方
上市公司董、监、高
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联名单与说明
报于公司董事会
涉及重大(事件)发生时
信息披露应及时
(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董监会;
各方签署意向书;
知悉报(告)时董监高;
期限2个交易日
之前若有以下情
及时披露相关事
重大事件难保密;
市场传闻、已泄密;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异常交易已出现。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下三种事发生
主动告知董事会
配合(公司)披露其信息
持有股份5%(以上)
股东或者控制人,
股份、控制公司变;
裁决禁止控股转
持有股权5%
此股股东权受限,
质押、冻结、被拍卖、
设定信托与托管、
依法被限表决权;
拟对公司作重组(重大资产或业务)
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的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
内幕人员的界定
发行人之董、监、高;
股东股份5%(以上)
(发行人)控股公司、控制人
及其(以上)公司董监高;
工作人员证监会;
承销(证券)公司、保荐人、
证券登记结算人
证券服务、证交所
可获内幕有关人。
内幕信息的界定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分配股利或者增资;
股权结构重大变;
重大变更债(务)担保;
主要资产营业用
抵押、出售或报废
一次资产十分三(30%);
(可能)重大赔偿董监高;
公司收购之方案。
重大事件二十一(条)
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重大事件不涉及
虚假陈述不构成
损害结果有因果
五种情形无因果
揭露更正前卖出(证券)
揭露更正后投资
明知虚假而投资
损害其他原因(导)致
恶意投资、操纵价(格)
上市公司收购
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1、5%
书面报告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5%-20%
(1)不是第一大股东:
简式
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第一大股东:
详式
3、20%-30%:
详式
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要约收购:
30%
1、收购数量(P217)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2、收购要约(P218)
(1)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预受(P218)
(1)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解释】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4、收购期限届满(P218)
(1)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3)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4)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要约价格(P219)
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6、价款支付方式(P219)(2007年单选题)
(1)现金
收购人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证券
①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②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③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
④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3)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7、收购要约的效力(P219)
(1)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2)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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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第五 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