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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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张施军
(2014年10月)
内容提要:
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确保农村稳定的迫切需要。
对待农村中的矛盾,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其特点及成因,然后寻找出一些适合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切实解决农村的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农村矛盾纠纷特点成因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观念冲突、社会变革带来的效应,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特点
(一)矛盾纠纷的多样性。
过去农村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借贷、购销、婚姻、继承、赡养、财产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纠纷。
而现在农民工与企业之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林地承包,由于双方利益相争,经常发生争斗。
再如农村家庭婚姻纠纷,因借婚姻索取财物、争夺遗产、分家析产、逃避债务而激化的矛盾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和新农村建设。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利益调整带来的问题。
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调整,导致一部分群众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使不同的社会成员产生了差别和矛盾。
加上思想政治工作相对滞后,社会分配秩序不够顺畅,市场调控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等,不能全面、及时地解决在改革过程中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生活问题,这就促使群众情绪激化,矛盾纠纷加剧,有的甚至诱发成群体事件。
(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催生矛盾隐患。
深入持久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给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以很大冲击和震撼,使其在价值取向产生了巨变,特别是以土地承包为重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广大人民群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思想意识大大增强,部分村组干部“一切向钱看”,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擅自做主,违反组织决策程序,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基层村组为谋求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群众的感情,在公民和基层行政组织之间埋下了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
(三)干群素质仍需提高。
通过思想理论建设、科教兴国战略等一系列手段,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总体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
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干部在行使管理职能时,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在重大问题决策和处理上,不发扬民主,主观臆断或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还有个别干部为官不廉、办事不公、违法乱纪、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行为的存在,最终导致党的政策不落实或不能很好的落实,办事透明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此外,有些群众素质较差也是产生人民内部矛盾的因素之一。
其中一部分群众由于自身不能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而产生误解,引发纠纷;也有一些群众无事生非,或者抓住单位工作中的一点失误大做文章,由此产生不必要的人民内部矛盾。
(四)基层组织建设还比较薄弱。
在当前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加上少数基层领导自身素质不高,不能以身作则、廉洁清正,致使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软弱无力,经费没保障、人员不落实、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
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第一道预防处臵防线没有能很好地得到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及时公正地解决大量带有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使小纠纷酿成大事件。
三、化解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思路和对策
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确保农村稳定的迫切需要。
对待农村中的矛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宜疏导不宜堵压、宜化解不宜激化”。
除了针对违法乱纪的事件以外,我们应该千方百计的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
现实情况一再表明,哪里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里农民的情绪就顺,社会秩序就好,经济发展就快;反之,农村纠纷就多,社会秩序就乱,生产发展就慢。
(一)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当前,农村矛盾纠纷正处在凸现期,且面广量大,许多问题情况复杂,化解难度加大,建立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能,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应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作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1、大力加强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组织建设。
强化县(区)、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和乡、村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建设,在巩固目前已有的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方式、方法,明确矛盾纠纷的调解原则,设立规范、灵活、高效的调解程序,如在矛盾纠纷易发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建立调解组织,形成从纵到底、从横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
2、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排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按照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调解中心“四位一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调解中心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职能,整合工作资源,形成以司法所为龙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与管理机制,结合基层法庭的“诉前调解”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应始终坚持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和情况报告制度。
各司法所应加强对村组调解工作指导,全面掌控了各类重大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确保实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臵得好的目标,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强农村基层村组干部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按照懂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参加法院公开庭审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以全面提高矛盾纠纷调解者的素质。
(二)延伸调解工作领域,搭建调解工作新平台,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1、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联动。
在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实践中,许多农村矛盾纠纷涉及到多个法人或自然人,靠单一的调解部门很难得以根本的解决问题,而公安、信访等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纠纷很多又属于不在职权范围内的民间纠纷,这些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均比较复杂,不仅占用了民警的大量时间,而且大部分基层民警碰上难缠的家长里短,难以短时间了断,调解结果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
在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我提出建立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动调解的思路,建立纠纷登记、请示报告、纠纷回访、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同时设立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并将其性质、地位、任务、工作范围及各项制度、工作程序上墙公示,并向辖区群众散发,让群众了解调解程序,遇事又出反应。
联合接待室,由乡镇司法所干部和派出所民警组成,具体负责接待、咨询、分流和调解工作。
对于从派出所转来的纠纷,由值班干部把关甄别,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所受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方式,对于民间纠纷由辖区内的村组干部即时开展调解;不能当场调解或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解决的纠纷,告知当事人或分流到相关部门解决。
2、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整个乡镇范围内建立和推行综治协调、法院指导,司法考评,多方连动,社会参与的民事纠纷工作新格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和讼累,减少司法成本,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其工作流程和保障机制是:
建立村组、乡镇和法院调处民事纠纷三道防线;法院对权利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案件实行预立案登记制度,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先委托给乡镇“四位一体”办公室办理,根据情况,结合村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完成调处。
达不成一致的退回法院,由法院调解或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不自觉履行的,由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认效力,并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三)引进律师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解当前农村矛盾纠纷最大障碍是现有人员素质无法胜任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
面对大量新型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我们应当引入律师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些新问题的出现,给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
要有效地化解纠纷,必须整合资源,调动相关专业力量形成合力。
乡镇矛盾纠纷调解部门增加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专业调解工作组,参与地区群体性、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乡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在三个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有效解决纠纷的正当合法途径,最大限度地缓解了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既减轻了政府的工作压力,为党委政府分忧,又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三是优化和完善了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结构,提高了调解队伍的层次和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四)坚持因人施策,积极妥善处臵各类矛盾纠纷。
不安定因素成因错综复杂,处臵工作必须讲究工作方法,针对不同性质问题,区别对待。
要按照“区分性质,讲究政策,把握时机,严格执法,稳妥处臵”的工作要求,妥善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激化矛盾,力求做到一“帮”、二“教”、三“疏”、四“控”:
一是“帮”。
对确有困难、要求合理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主动协调,尽可能帮助解决,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教”。
对个别情绪激动、缺乏冷静的人员则要耐心细致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劝和宣传法规、政策,以理服人,晓之利害,使其认识过激言行可能导致的危害,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是“疏”,即对土地征地流转、环保、劳资、生产经营、邻里关系等引起矛盾纠纷的,要在做好教育劝说工作的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帮助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渠道、合法的途径向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反映解决问题,力戒空洞说教,分流疏导矛盾。
四是“控”。
对一些行踪不定活动频繁,有现实危害的重点对象,落实全方位的控制措施,将其看死盯牢,始终掌握在我们视线之内,预防其制造事端。
总之,从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和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实效;各级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应进一步创新组织形式、改善队伍结构,强化工作效能,真正使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成为改革发展的“助推器”,成为维护稳定的“减压阀”,成为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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